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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1)

【学习内容提要】

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讲述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我国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形式,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以及工会法律制度等主要内容。

引导案例

某公司与工会代表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中除了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作了约定外,还约定了工间休息时间。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又扩建了车间,招用了一批新职工,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除了没有约定工间休息时间外,其余约定都与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同。新职工到车间上班后,发现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如果连续工作身体会承受不了,于是,向公司提出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的要求。公司以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了新职工的要求。

公司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请说明理由。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概念

谈判,在现代汉语中,解释为“有关方面在一起通报或协商以便对某重大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或通过讨论对某事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或妥协的行为或过程”。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通过工会,与资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交涉和磋商的过程。通过集体谈判签订的书面协议即为集体合同。由此可见,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密切相关,集体谈判是集体合同签订的前提,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结果。

(二)集体谈判的特点

集体谈判是通过制度的安排,使得劳资双方在力量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进行磋商,以达到劳资和谐的目的。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集体谈判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共同参与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和执行集体合同的过程。设立集体谈判制度的目的是改变以往劳动者在签订单个劳动合同中的不利局面,通过平衡各方力量,使劳资双方寻找到利益平衡点,并以此规范双方的关系。

第二,集体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谈判义务。在此过程中,资方有接受谈判的义务,不得拒绝劳方的谈判要求。同时,双方必须诚实信用地完成签订合约的目的。

第三,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共同商定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工资,这是雇主所支付的劳动力价格,也是雇员提供劳动所换取的对价;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关系问题,包括工会的地位以及雇主经营权的范围等;③集体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工资的计算方式、劳动纪律、惩罚与申诉、劳动安全卫生等。

(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都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

第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与劳动者个人有关的具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约定;而集体合同的内容则是用人单位中劳动者整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规定。

第三,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第四,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同时,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加以保护;而集体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第五,合同的生效方式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谈判一致,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即可生效;而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才能生效。

第六,合同的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只对单个的劳动者和与之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拘束力;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和他们所在的用人单位有拘束力。

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

(一)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劳动法所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此标准对劳动者的保护只停留在最低水平上,而对劳动者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却无法保障。而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能提高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同时,劳动法规对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难免有所疏漏,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就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做出约定,从而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的不完备起补充作用。

(二)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利于双方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

第二,劳动者之间各自实力不同,如果分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难免有的劳动者受到歧视,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通过集体合同就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

第三,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工时、定额、工资、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若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将会造成劳动合同篇幅过长,增加不必要的劳动关系成本;而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即可。

(三)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提高工会威信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对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四)缓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从而减少争议案件的发生;有利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我国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条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

这一原则具体是指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例如,《集体合同规定》明确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双方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集体合同则一律无效。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

虽然集体协商双方在经济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要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进行协商,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独立、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相互磋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原则

在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要诚实守信,不欺诈、隐瞒有关事项,另外,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本着公平的原则确定合同内容,不能偏袒一方的利益,这样才能展开良好的合作,劳动关系才能良性运转。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在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劳动者通过集体力量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双方的实力相当,这样可以改善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改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状况。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应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双赢”,才能使双方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也才能使集体合同得到双方的认可和贯彻实施。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顾全大局,维持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即使协商不成,也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如罢工、闭厂等,采取任何过激行为都容易造成协商破裂,使双方失去信任,即使在强大压力下使集体合同得以通过,但最终也难以得到自觉地贯彻实施。

(二)集体谈判的主体

1.集体谈判主体的概念及人员构成

集体谈判主体也称谈判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谈判的人员。我国《集体合同规定》集体谈判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谈判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谈判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缺席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谈判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谈判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集体谈判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谈判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谈判代表与职工谈判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重点提示】

集体谈判的主体与集体合同的主体是有区别的。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代表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一方推选的代表,各方代表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谈判,谈判的结果对其代表的企业或职工群体具有约束力。而集体合同的主体分别是企业全体职工和企业。

2.集体谈判主体的职责

谈判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①参加集体谈判;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谈判情况并征求意见;③提供与集体谈判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谈判争议的处理;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谈判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谈判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企业内部的谈判代表参加集体谈判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法律对谈判主体的保护

为了保障谈判代表顺利履行职责,《集体合同规定》规定了职工一方谈判代表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一方谈判代表在其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谈判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集体谈判主体的更换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谈判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谈判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谈判代表。谈判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集体合同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三)集体谈判程序

集体谈判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谈判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谈判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谈判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谈判。

谈判代表在谈判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①熟悉与集体谈判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②了解与集体谈判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谈判意向所持的意见;③拟定集体谈判议题,集体谈判议题可由提出谈判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④确定集体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⑤共同确定一名非谈判代表担任集体谈判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谈判双方保密。

集体谈判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谈判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③谈判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谈判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谈判。中止期限及下次谈判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经双方谈判代表谈判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谈判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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