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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5)

(四)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救济方式和侵权责任均作了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与特征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虽属于未成年人范畴,但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所针对的对象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保护内容具有特殊性。国家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区别于成年工,并由劳动法律、法规加以特别规定。

第三,保护方法具有适应性。未成年工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人体器官尚未定型,身材不高,体力较弱,抵抗力较差,缺乏耐力,睡眠较多。因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要采取适应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特点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未成年工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国家对其实施特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

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一方面可以科学、合理地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适宜的劳动,不会由于过度劳累或体力不支而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另一方面可以为未成年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防止或减少劳动风险的发生,从而保障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二)保障未成年工健康成长

未成年工是我们国家的栋梁和希望,也是最年轻的一支职工队伍,保障未成年工健康成长,培养和造就一代新职工,对提高职工身体素质,优化职工队伍以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未成年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规定》明确界定了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①《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②《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③《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④《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⑤《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⑥《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⑦《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⑧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⑨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⑩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①《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②《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③《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④《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⑤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三)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定期健康检查是保障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的《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做了具体的规定:①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③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四)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的登记制度

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规定:①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②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③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④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责任原则和权利义务规则、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法律制度。其任务就是在职业伤害发生之前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尽可能地消除职业伤害所赖以发生的条件,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责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雇主)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由雇主负责雇员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是各国劳动法普遍奉行的原则。劳动安全卫生涉及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劳动者仅承担协助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义务和自我保护的义务;国家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而依法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法律所规定或确认的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的统称。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例如,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对女职工的“四期”实行特殊保护等均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例如,禁止使用童工,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工禁忌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等。

案例分析

1.仲裁机构应支持周某的请求。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该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本案中,周某在采矿场进行爆破作业时,装了炸药的炮眼没有爆破,该炮眼存在随时发生爆破的危险,因此,周某有权拒绝矿方负责人强令其冒险作业的要求。矿方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周某当天的工资以及当月的奖金。

2.盛某有权要求单位发给自己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案中,虽然盛某是在试用期,但是,单位仍然应该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给付其劳动防护用品,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劳动安全卫生

2.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3.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二、简单题

1.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的任务和方针。

2.简述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责任原则。

3.简述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权利义务规则。

三、论述题

1.论述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的内容。

2.论述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3.论述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意义和内容。

4.论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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