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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2)

(七)住房优待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八)安置家属优待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但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九)经济补助优待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残疾抚恤

一、残疾抚恤概述

残疾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残疾、因公残疾或因病残疾而享受的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残疾包括:对敌作战中导致残疾;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俘虏,被俘后不屈遭敌人折磨残疾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导致残疾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导致残疾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导致残疾的。

现役军人因公残疾包括: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因患职业病导致残疾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或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的。

现役军人因病残疾包括: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导致残疾的。

二、残疾的认定

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残疾的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如下:①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③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评定。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三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三、残疾抚恤的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残疾等级发给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死亡抚恤

一、死亡抚恤的概念

死亡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所应享受的抚恤待遇。

二、死亡抚恤的条件

(一)批准为烈士的条件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批准为烈士:

①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⑤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⑥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此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也按照烈士对待。

(二)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条件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⑤其他因公死亡的。

此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也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三)确认为病故的条件

因非职业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也按照病故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三、死亡抚恤的待遇

(一)褒扬金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三)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残疾军人乘坐私营车也应享受半价优待。

残疾军人享有抚恤优待的权利,乘车减价优待是其优待权之一。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6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按照上述规定,除了国有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所有者应对伤残军人给予票价优待外,个体经营的交通工具所有者也应当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长途汽车客运公司接到郑某的投诉后,及时纠正违法之举,将多收票款退还郑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本章小结

本章先从整体上简述了社会优抚制度的概念、特征、内容和作用,然后又分别介绍了社会优待、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的相关知识。

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等方式,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服务,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优抚内容具有法定性;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优抚制度具有褒扬性和优待性;优抚形式具有综合性。国家针对可能影响优抚对象的伤残、死亡、退役等因素,通过优抚保障设立了社会优待、伤残抚恤、死亡抚恤、退役安置、社会褒扬等方面的内容。社会优抚制度具有以下作用: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保证;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是鼓舞士气、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措施。

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制度。军人享受的优待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发放优待金;医疗费用优待;就业优待;服役优待;社会服务优待;入学优待;住房优待;安置家属优待;经济补助优待。

残疾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残疾、因公残疾或因病残疾而享受的抚恤。

死亡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所应享受的抚恤待遇。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社会优抚制度

2.社会优待

3.残疾抚恤

4.死亡抚恤

二、简答题

1.社会优抚制度有哪些作用

2.军人享有哪些优待措施

3.简述残疾抚恤的待遇。

三、案例分析题

丁晓刚是某部队战士,2012年10月9日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问题:丁晓刚能否被追认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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