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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泰国现行宪政制度(2)

五、泰国的国家机构

(一)概述

泰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其国家机构的性质属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构。根据泰国宪法的规定,泰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王、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国王、国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内阁、法院。地方国家机构则包括地方议会、地方政府、地方法院。

(二)国王

1.泰国国王的性质和地位

泰国国王是泰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泰国最高权力机关的范畴。泰国国王自古以来就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1932年,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以后,国王作为君主立宪政体的象征被保留下来,国王的地位和权力被载入历来的各部宪法,用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泰王国宪法》规定:泰王国是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体制国家(第2条);国王处于至高无上和备受尊敬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国王作任何指控(第6条);国王是佛的信徒和最高维护者(第7条);国王是泰国的最高统帅(第8条)。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了泰国国王的性质和地位:是泰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是泰国的国家元首和最高统帅。

2.枢密院、摄政王

(1)枢密院。枢密院是国王的咨询服务机构。枢密院的组成人员由国王任命,对国王负责。枢密院由枢密院主席和不超过18人的枢密院大臣组成。枢密院主席由国王选拔任命一位德髙望重的人士担任。枢密院大臣也由国王任命。枢密院成员不得同时担任法官、上议院议员、下议院议员、有一定职位和领取薪金的政府公务人员、国家企业职员或政党成员,且不得倾向任何政治党派。枢密院成员就职时必须向国王作如下宣誓:

“臣某某(宣誓者姓名)宣誓:臣将忠诚于国王陛下,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实履行职责,并维护和执行《泰王国宪法》各项条款。”

枢密院的职责:在国王的职权范围内就国王需要研究的问题向国王提出建议;行使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2)摄政王。《泰王国宪法》规定,在国王不在泰国国内或因某种原因不能料理国事时,国王可以委任一位摄政王,并由国会主席签字接受国王圣谕。在国王没有委任摄政王或因国王尚未成年及其他原因未能委任摄政王的情况下,由枢密院提一名适当人选,经国会同意以后,由国会主席以国王御号任命其为摄政王。在摄政王暂缺期间,由枢密院主席代行摄政。枢密院主席在担任摄政王期间或代行摄政王职权期间,均不得继续担任枢密院主席职务,在此情况下,由枢密院在枢密院大臣中推选一人临时担任枢密院主席职务。

3.王位的继承

《泰王国宪法》规定,国王王位的继承按照佛历二千四百六十七年(1924年)制定的《王位继承法》执行。宪法还规定,佛历二千四百六十七年(1924年)制定的《王位继承法》的修改权属于国王。当国王认为有必要对《王位继承法》作某些修改补充时,可责成枢密院起草修正案。枢密院起草的《王位的继承法》修正案呈国会审查批准后,由枢密院主席通知国会主席签署奉谕并在国会宣布,然后由国会主席颁布。

在王位空缺时,如果国王已经根据佛历二千四百六十七年(1924年)制定的《王位继承法》指定了王储,则由内阁将王位空缺及国王指定的王储及时通知国会主席,由国会主席召开国会予以确认,然后恭请王储登基继位,并由国会通告全国。

4.国王的职权

(1)法案签署权。任何法案必须经国会审查通过。经国会审査通过的法案交由内阁总理在30天内呈国王签署御令后才能颁布实施。经国会审查通过并由内阁总理呈国王的法案在呈国王后,国王未予签署退回国会或超过90天未退回国会时,国会可重新审议。如国会重新审议后坚持原议,并以国会联席会议总人数2/3以上赞成通过时,再由内阁总理呈国王签署。如国王在接到法案之日起30日内未予退回,则可视为国王已经签署同意,内阁总理即可颁布施行。

(2)任免权。上议院议员由国王在知名人士中挑选任命;国王有权在执政党成员中任命执政党领袖,还可在未入阁的政党中任命反对党领袖;上议院和下议院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1-2名,由国王根据各院决定任命;国王有权任命内阁总理和48名内阁部长;国王有权根据内阁总理的建议解除内阁部长的职务;国王有权任免副部长级、厅级和相当职位的军政官员;国王有权任免法官。

(3)制定法令、发布命令权。《泰王国宪法》第17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治安、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消除公害等,必要时,国王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制定只有在突然情况下,内阁认为情况紧急非这样做不可时才能实行。国王还有权制定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法令;有权根据军事管制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和一定程序宣布执行或取消戒严令;国王有权根据国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4)外交权。国王有权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签订和平条约、停战条约和其他条约。但任何条约如果涉及改变泰国的疆土和管辖范围的条款时,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

(5)国王有权决定大赦。

(6)荣典权。国王有权册封爵衔和赐予勋章,并有权撤销爵衔和收回勋章。

(7)国王有权宣布解散下议院,并决定重新选举。解散下议院由国王发布御令实施,御令将规定在90天内实行普选选出新的下议院,并规定全国统一进行选举的具体日期。国王解散下议院,同一理由只能实施一次。

(8)召集主持国会权、国会特别会议决定权。国会由国王召集,并由国王主持开幕式和闭幕式,或由国王派王储或其他人员代表国王主持国会开幕式和闭幕式。为了国家利益,必要时国王可以决定召开国会特别会议。如果有上下两院议员总数的1/3联名要求时,国王也可以决定召开国会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会期、会期的延长、闭会等事项也由国王决定。

(三)国会

1.国会的性质和地位

泰国自1932年实行君主立宪制后设立了国民议会,国民议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二次大战后,泰国于1946年颁布新宪法修改了旧的国民议会制度,正式成立由上下两院组成的国会并为以后每一部宪法所沿袭。

现行宪法也规定国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国会代表国王行使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一起共同构成泰国的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国会是泰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为两院制,分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议长分别为国会主席和副主席。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审查财政预算法案;审查内阁提交的关于国家安全、王位或国家经济的重要法令;审议新法令草案;解释或修改宪法条文;发表政策声明。

(1)国会的组成和任期。

泰国国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国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国会主席的人选,在1992年修改宪法以前,按1991宪法规定由上议院主席担任,修改后的宪法规定由下议院主席担任国会主席。由于上议院的组成人员全部由国王在知名人士中任命,下议院组成人员则全部由选民选举产生,将国会主席由上议院主席担任改由下议院主席担任意味着泰国的宪政向民主化迈进了一步。国会主席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在国会召开联席会议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主持国会联席会议,处理有关事务。国会副主席行使宪法赋予和主席授予的职权。

根据泰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会上议院议员的人数为270人,在下议院大选的当日由国王在知名人士中任命。上议员每届任期为6年,首届任期满3年时,以抽签方式更换一半,被更换的上议员被视为任期已满,终止上议员资格。同时,由国王另外任命数额与被更换的人数相等的上议员补充因更换出现的空缺。当任期满6年时,上次抽签留任的上议员应全部离任,国王再任命与本次离任人数相等的上议员。以后依此类推,每3年更换一半,但任期届满的上议员也可连任。上议院议员席位因任期届满原因而出现空缺而使上议院议员人数不足270人时,由余下人数组成的上议院仍然合法有效。

(2)国会的组成和任期。

国会下议院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议员人数为360人,每届任期4年,与内阁任期一致。根据泰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泰国实行的是地域代表制,即先按360名下议员与全国总人数的比例计算出每个议员代表的人口数,然后再根据每个府的人口数确定每个府的议员名额,最后由各个府根据所给的名额选出议员。下议员由直接方式选出。国王有权解散下议院。下议院被解散后,在90天内进行新的大选。下议院议员候选人必须由各政党提出,非政党成员不得成为候选人。每个政党所推举的下议员候选人人数不得少于120人。

上议院和下议院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由国王根据各院的决定任命。上议院正副主席的任职期限从任命之日起到下一任正副主席任职的前一天止,每三年重新任命一次。下议院正副主席任职到本届下议院任期届满或被解散时。上议院和下议院的正副主席的职务在以下情况下终止:①失去本院议员资格时;②辞职时;③担任内阁职务或其他高级政治职务时;④被法院判处徒刑时。上议院主席和下议院主席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上议院和下议院副主席行使主席授予的职权,并在主席缺席或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主席职权。在上议院正副主席和下议院正副主席缺席本院会议时,由本院议员自行推选临时主席。

下议院任期届满后国王颁布御令在60日内重新举行大选。在非常时期国王有权解散下议院。当下议院任期届满或被解散时,由上议院代行国会职权,但其所代行的职权仅限于审议王位继承、摄政王人选、对外宣战等紧急事务。

2.国会的职权

根据泰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泰国国会的职权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宪法。宪法是泰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泰国宪法第1章总则第5条规定:“任何法律条文,如与本宪法相抵触则一律无效。”因此,对其修改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泰国宪法规定,内阁和下议院1/3以上议员联名或上下两院全部议员的1/3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下议员在所属政党授权时,可单独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可与上议员共同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以两院议员总人数的2/3以上投赞成票时通过。

(2)制定和修改法律。泰国宪法第87条规定:“任何法案必须经国会审査并通过才能成为法。”凡涉及国家生活、国家和人民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都必须由国会制定法律来进行调整。泰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各部门法都有十分完备的法典,已建立了十分完备的法律体系。

(3)审议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国家财政开支预算应制定成法案,如果国家财政开支年度预算法案不能及时按新的预算年度制定出来,可先按上一年度的《国家财政开支年度预算法》执行。国家预算年度的财政开支预算草案、财政开支补充预算草案及国家财政开支预算调整草案等,下议院应在接到之日起90日内审议结束。如下议院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审议结束,应视为上述草案已被下议院同意通过,并提交上议院审议。上议院应在接到上述草案后的15日内审议结束后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并不得对草案作出任何变更。如超过15日,则视为该草案已获得上议院通过。在审查国家预算年度的财政开支预算草案、财政开支补充预算草案和财政开支预算调整草案时,下议院不得增加草案中的项目条款或修改任何项目条款中的数字,但可以就草案中不属于根据某项协议开支的以下项目作出减少或删除:①贷款本金;②贷款利息;③根据法律规定开支的经费。

(4)监督内阁成员及政府的工作。监督权的行使通过议员提出质询案和不信任案的方式进行。上议院和下议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管理国家的事务。每个上议员和下议员都有权就内阁或内阁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内阁提出质询案。但如果内阁认为被质询的问题涉及国家安全或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不应公开时,可以拒绝回答。对于议员质询的问题,内部一般可以公文形式回答。如质询问题属紧急问题或是关系到人民公共利益的问题时,或是将对国家产生重大利益问题而由下议院反对党领袖、下议院主席或上议院主席提出质询时,也可以规定在议会当场回答。下议院议员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如下议院1/5以上的议员对全体内阁或内阁成员提出不信任案,下议院必须开会就提案举行一般性辩论和投票表决。如一般性辩论结束仍未就提案形成决议,应继续安排日程进行辩论,以便下议院就内阁或内阁成员是否信任作出决定。表决不信任案应在一般性辩论结束后一天内进行。不信任案必须有半数以上到会议员投票赞成才能通过。在不信任案未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而被否决时,联名对内阁或内阁成员提出不信任案的下议员,在本次下议院会议期间不再有权对内阁或内阁成员提出不信任案和要求举行一般性辩论。当下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应当辞职。另外,上议院1/3以上议员联名有权要求上议院举行一般性辩论,让内阁成员就有关国务管理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能就要求解释的问题作出决定。

(5)审查通过政府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宣战或停战令。

(6)通过王位继承人人选及摄政王人选,修改宫廷法中有关王位继承条款。

3.法案的制定

泰国法案的制定主要通过提出法案、审议法案、通过法案、公布法案四个阶段进行。

只有内阁和下议员有权提出法案。下议员提出法案还需经过本人所在政党的授权并有属于本党的下议员20人以上附议方为有效。下议员在提出涉及财政的法案时,须得到内阁总理的认同。所谓“涉及财政”是法案内容与以下各条的全部或其中之一有关:①税收的设立、取消、减免、放宽或税法的制定、修改;②国家财政收支计划或调整国家财政开支预算;③导致增加国家财政开支的工作机构的设立;④借贷、担保或偿还贷款;⑤货币。对某项法案是否涉及财政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总理同意时,由下议院主席作出判断。

法案应先提交下议院主席,并由下议院主席提交下议院审议。如果法案经下议院审议并获通过后,下议院应将本院审议通过的法案提交上议院。上议院应在接到法案后的60天内完成对法案的审查。其中,如果法案涉及财政问题,必须在30天内完成审查,除非上议院作出特别决定适当延长期限,但其延长期限应在本次会期内。如上议院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对法案的审议,应视为上议院已经同意该法案。

上议院对法案审査结束后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①如果同意下议院审议结果,则交由内阁总理在30天内呈国王签署御令后颁布施行。②如果不同意下议院审议结果,可以暂时搁置该法案或退回下议院。③如果上议院要对法案作补充修改,则在修改后应退回下议院审查,如下议院同意其修改,则交由内阁总理在30天内呈国王签署御令后颁行。

下议院也可决定由上下两院派出同等数额的人员(可以是议员,也可以是非议员)组成联合审査委员会审议法案。下议院派出联合审査委员会时应按各党派在下议院中的比例分配名额。联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可以向某些社会专门人士索取有关资料或聘请专业人士参与审议、发表意见。这些参加法案审议的非议员在审议过程中的言论免受法律追究。联合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两院参加审查人员总数半数以上出席才能召开。联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分别向两院报告审议情况并提交经审议的法案。如果上下两院都同意经过审议的法案,则由内阁总理在30天内呈国王签署御令后颁行。

如果两院中有一院不同意,法案应暂时搁置。该法案被搁置180天后,下议院有权提出重新审议。在下议院重新审议时,如果下议院经表决通过维持原案或同意原上下两院联合审查委员会通过的法案,则应视为该法案已被国会通过,并应将法案交内阁总理呈国王御批。对因涉及财政问题而被搁置的法案,下议院可以立即提出重新审议。如果下议院经投票表决通过维持原案或同意两院联合审査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法案,则应视为该法案已被国会通过,应按规定呈国王御批。在某项法案被搁置期间,内阁和下议院不能提出其内容与被搁置法案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法案。在上议院或下议院认为提交审议的某法案的内容与被搁置的法案相同或相似时,由上议院主席或下议院主席将该法案送交宪法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宪法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认为该法案内容确与被搁置法案内容相同或相似,则该法案应予撤销。在下议院任期届满或被解散的情况下,尚未获得上议院通过或未获得国王批准或在90天内未予退回的各法案均被视为已被撤销。

4.国会会议制度

泰国的国会会议分为国会联席会议、上议院会议、下议院会议三种形式。

国会联席会议又分为例行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在普选选出下议院后的30日内,应召开国会联席会议,让新当选的下议员能够首次参加国会联席会议,该次会议视为本届国会本年度第一次国会联席会议例会。国会每年召开两次例行联席会议。本年度第二次例行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由下议院决定。在本届国会第二次例行联席会议上,除了审议通过法案以外,不得审议其他问题,除非上议院或下议院以本院议员总数的1/3以上的票数通过决议要求审议其他问题。国会每次例行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为90天,必要时经国王批准可以延长。会议如果提前结束须经国会同意。国会由国王召集,并由国王主持开幕式和闭幕式。

为了国家利益,必要时,国王可以召开国会特别会议。占两院总数的1/3以上的议员联名也有权要求国王召开国会特别会议。其程序是:先将联名提案呈交国会主席,然后由国会主席将议员提案呈送国王,最后由国王下旨召开国会特别联席会议。对特别会议的会期、会期的延长、闭会等事项也由国王下旨决定。根据泰国现行宪法第156条的规定,应由国会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有:

①表决通过对摄政王的提名;

②接受摄政王宣誓就职;

③修改《王位继承法》;

④表决确认王位继承人;

⑤审议通过法案;

⑥决定国会提前闭幕;

⑦制定国会会议章程;

⑧接受内阁总理发表施政演说;

⑨举行一般性辩论;

⑩决定进入战争状态;

?表决通过与外国缔结的条约;

?修改宪法。

上议院会议和下议院会议分别由上议院主席和下议院主席分别召集。不论上议院或下议院,必须有本院全部议员总数一半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召开,但对内阁提出质询时可根据宪法规定的人数举行会议。除宪法另有专门规定者外,议会在投票表决时,应以多数票为准。在投票表决时,每位议员一票,如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则由主席增投一票作为裁决票。

无论是国会联席会议,还是上议院会议或下议院会议,应当公开进行,但如果内阁或各院1/4以上议员要求时,也可以秘密召开会议。

5.国会议员

泰国国会议员包括上议员和下议员,是泰国最高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任何人不能同时成为上、下两院议员。泰国宪法第117条规定:“上议员和下议员都是全体泰国公民的代表,必须为全体泰国公民的整体利益工作。”上议员和下议员在就职时必须分别在上议院和下议院作如下宣誓:

“我宣誓:我将为全体泰国公民的整体利益工作,维护和执行泰王国宪法的各项条款。”

上议员和下议员均享有为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特权。

一是言论免责权。不论在上议院会议、下议院会议还是两院联席会议上,任何议员的言论,不论是就某件具体事项的评论还是某项意见,以及议员的投票表决等,都是议员的特权,任何人不得以此为由对其进行追究。如议员在议会发表讲话时有人进行录音或录像,而那些讲话触犯了刑法或侵犯了他人权利时,仍不得以此为由对其进行追究。该项特权同样适用于根据国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规定允许来做新闻报道工作的出版界和新闻报道人士,并适用于经议会主席允许在会上就某件具体事项发表评论意见的其他人士及电视摄影记者和录音记者。

二是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权。在议会开会期间,议员除正在作案时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外,非经犯罪议员所在议院批准,不得对上议员和下议员以刑事案被告进行传讯、拘留和逮捕。当上议员或下议员正在作案被紧急拘捕时,应立即报告被拘捕者所在上议院或下议院主席。如果该议员所在议院主席不同意拘捕,实行拘捕者应立即将其释放。当上议员或下议员受到刑事控告时,不论这种控告发生在议会开会期间或闭会期间,如未得到该议员所在议院的允许或因涉及《下议院选举法》,法院均不得在开会期间进行有关案件的审理。在该议员所在议院的允许进行审理时,不得影响当事人出席议会会议。在非议会会议期间,法院可以审理以上议员或下议员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上议员或下议员在议会开会以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或审讯中被拘留,到议会开会时如果被拘留,议员所在议院的主席要求释放该议员,法院应该立即给予释放,释放令有效期为释放之日至议会会议结朿之日。

无论是国会联席会议,还是上议院会议或下议院会议,应当公开进行,但如果内阁或各院1/4以上议员要求时,也可以秘密召开会议。

议员资格的取消。议员资格可在两种情况下被取消:

第一种情况是:上议员或下议员如果有不少于本院议员人数1/3的议员向本院主席提议要求根据宪法第97条或第104条的规定取消某位议员资格时,则该院主席应将提案送交宪法仲裁委员会,由宪法仲裁委员会裁决。宪法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应将其仲裁结果通知议会主席执行。宪法仲裁委员会裁决议员资格必须得到该委员会3/4委员的赞成才能生效。

第二种情况是:当上议员或下议员的某位议员犯有与作为一名议员身份地位不相称的错误,或已不具备议员条件,或丧失了议员的荣誉时,如该议员所在上议院或下议院1/3以上议员向议院主席提议要求停止该议员的议员资格时,上议院或下议院应开会审议是否取消该议员的议员资格。上议院或下议院审议决定取消某议员资格时,须有本院3/4以上议员投赞成票方能生效。

上议员。上议员是上议院的组成人员。上议员由国王在知名人士中挑选任命。上议员应具备如下条件:出生于泰国,具有泰国国籍;年满35周岁以上,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官员或顾问;不是在任的地方议员或地方官员;不曾被上议院或下议院或宪法仲裁委员会取消议员资格。

上议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不得接受政府、私人单位和国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得与政府及国营企业单位签订垄断性协议,不论这种经济利益和协议是直接还是间接的,但担任上议员以前的利益和协议除外。

上议员的议员资格的终止。上议员的议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终止:①死亡时;②辞职时;③任期届满时;④丧失泰国国籍时;⑤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官员或顾问时;⑥被当选或任命为地方议员或官员时;⑦根据宪法由上议院或宪法仲裁委员会取消议员资格时;⑧违反宪法第96条规定的上议员纪律时;⑨未经上议院主席准许,连续90天以上缺席上议院会议时;⑩被法院判处徒刑,过失犯罪和轻微犯罪除外。

上议员的职权。上议员职权主要有:①出席国会联席会议及上议院会议,行使议员职权的权利。有权在会议上对法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参与投票表决,从而参与行使国家立法权。但上议员无权提出法案,这是上议员与下议员在职权上的区别。②上议员有权就内阁或内阁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内阁提出质询。但如果内阁认为被质询的问题涉及国家安全或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不应公开时,可以拒绝回答。对于议员质询的问题,内阁一般可以公文形式回答。如质询问题属紧急问题或是关系到人民重大利益的问题,或是将对国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时,由下议院反对党领袖、下议院主席或上议院主席提出质询时,也可以规定内阁在议会当场回答。该项质询权下议员也享有。

下议员。下议员是下议院的组成人员。下议员由公民根据宪法选举产生。下议员从当选之日起具有议员资格。下议员必须遵守以下三条纪律:

①除可以担任内阁成员和内阁其他政务官员外,不得在其他国家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担任地方议员、地方行政官员。

②不得接受政府、其他国家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得与政府国家行政单位或国有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论这种经济利益和协议是直接还是间接的。

③不得接受国家行政单位或国有企业给予的任何经济利益。

下议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终止:①议员任期届满或下议院被解散时;②死亡时;③辞职时等。

下议员的职权。下议员有以下职权:出席国会联席会议及下议院会议,在会议上对法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等。

六、内阁

(一)内阁的性质和地位

泰国内阁即泰国中央政府,是泰国最高行政机关,在泰国的各级行政机关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内阁各部的工作。内阁必须依照其在国会的施政演说中陈述的政策行事,并就内阁的政策向上议院和下议院负责。这说明内阁对国会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但从国会通过的一切法案必须由内阁总理呈国王御批并须由内阁总理颁布实施以及下议员提出涉及财政的法案须得到内阁总理的同意方可提交议会评议等情况来看,内阁对国会同样有一定的牵制作用。

(二)内阁的组成和任期

《泰王国宪法》第159条规定:“由国王任命一名内阁总理和48名内阁部长组成内阁管理国家的事务。”泰国内阁成员除总理一人外,设若干名副总理及内阁各部部长、副部长。在正常情况下,当全国大选揭晓产生新的下议院后,新内阁也在此基础上成立。每届内阁的正常任期与下议院任期相同,都是4年。国会主席在提名总理人选时,须与下议院各党派领导人充分协商,使总理人选能获得多数议员支持。总理人选不需经过国会表决,通常总理的合适人选由获下议院最多席位的正常领袖担任。国会主席将提名的总理人选报请国王任命。国王任命新的总理后,即由总理确定内阁各部的部长和副部长人选,然后报请国王任命,组成新的内阁。

泰国内阁的内部机构设置由总理府、国防部、财政部、外交部、农业与合作部、交通部、商业部、内务部、司法部、科技与能源部、教育部、卫生部、工业部、大学部等14部组成。

总理府负责审定国家预算、统计;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协调各部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属于各部职责范围的事务。

总理府:下设总理秘书处、内阁秘书处、总理府常务次长办公室、公共关系厅、经济技术合作厅、中央情报厅、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反毒品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资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预算局、国家青年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处等17个厅局部门。

国防部:内阁中的一个行政部,负责制定有关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国家防务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国防部长和副部长属行政官员,现役军职人员不能担任。国防部本身不能直接指挥军队,而是通过最高司令部统辖三军,故国防部由常务次长办公室和最高司令部两个系统构成。常务次长办公室下设关防厅、军法厅、御前侍卫厅、财务厅、军事工业厅、军事后勤厅、人事行政参谋厅、军事情报厅、教育研究厅、军事演习厅、审计厅、审计办公厅、国防学院、三军参谋学院、军事医学科学院等12个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税收、财政事务;发行债券并监督国家银行发行货币;负责偿还政府国内债务;领导海关工作;指导全国金融业务,通过国家银行调控金融市场;指导烟酒专卖。财政部下设部长秘书处、常务次长办公室、国库厅、总审计局、海关总署、税务厅、中央会计厅、财经政策办公室等机构。

外交部:负责国家外交事务,沟通与世界各国间的关系,代表国家与各国际组织进行交往;在对外事务中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在国外侨民的合法权益;为国内公民出国办理护照。其机构设置有:部长秘书处、常务次长办公室、政治事务厅(下设欧洲处、美国处、东亚处、东南亚处、南亚和西亚处、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处)、礼宾厅、经济事务厅(内设经济新闻处、国际经济处、经济关系与合作处)、条约与法律事务厅、新闻厅、国际组织厅、东盟国家厅。

农业合作部:主要职责是促进农牧业经济发展,引导和规划全国农业的发展方向,包括领导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橡胶业的生产;管理合作社;在农村推行土地改革;保护自然资源、处理农业灾害问题等。

交通部:全国交通建设和管理的最高行政部门。同时该部还领导全国的邮政电信、气象事务。

商业部:主管全国的内外贸易,管理国内商业市场,审批商业注册,并负责全国的保险业务。

内务部:泰国政府中较大的行政部门,管理范围涉及全国地方行政、社会治安、市政建设、农村开发、社会福利、抢险救灾、劳动就业、劳工管理以及警察、监狱、检察等方面的工作。

司法部:全国司法的最高行政机关,主管各级法院的行政事务。各级法院仅只是行政上隶属于司法部,但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司法部不得干涉,也无权决定各级法官的任免。审判业务和法官的任免由司法委员会负责。

科技与能源部:负责领导全国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的引进、应用;能源的利用和开发,以及国家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教育部:泰国政府不设文化部,凡与宗教、文化、艺术、体育相关的事业统归教育部管理,此外,教育部还主管除大学教育以外的小学、中学、职业、成人等方面的教育工作。

卫生部:全国医疗、卫生、保健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医疗保健;维护和管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监督药品生产;主管医学和医疗器械的研究与生产。

工业部:领导全国工业生产;矿产勘探与开采;制定全国工业和矿产开发计划;规划工业区的开发与建设;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的质量。

大学部:负责全国高等教育事务,管理全国高等院校。

宪法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具备下议员候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年满30周岁以上;除担任政务官员以外,内阁成员不得兼任其他有一定职位和薪金的公职;任何与内阁成员职责相抵触的职务,以及宪法规定不允许下议员担任的职务,内阁成员均不得担任;内阁成员还不得在任何公司、企事业及其他以盈利为目的团体担任职务、顾问、代理人或雇员。

内阁在就职前应向国会发表施政演说,国会对内阁发表施政演说无需进行信任表决。内阁在国务活动中必须按照施政演说的政策行事,并向国会负责。

宪法还规定内阁在下列情况下离任:

(1)下议院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时,下议院任期届满或被解散时;

(2)内阁辞职时;

(3)内阁总理的阁员地位结束时。将要离任的内阁必须继续工作到下届新内阁就职为止。

总理和内阁成员随着内阁更迭而更迭,但是负责政府日常行政业务工作的政府各部常务次长以下官员一般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以保证职能的正常实现。这也是泰国虽然经常发生政变、内阁更迭频繁,但国家的内外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经济秩序能保持连续性,不受大的影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内阁的运行机制

泰国内阁实行内阁总理负责制,由总理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有完全的决定权。在内阁认为国务活动中的某些重大问题需要征求上下两院的意见时,内阁总理可以要求国会主席召开国会进行一般性辩论,但国会不得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即仍需由内阁总理作出最后决定。内阁总理还可以建议国王解除内阁部长的职务。

(四)内阁的职权

宪法关于内阁的职权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内阁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的时候,或者为了执行法律,有权采取各种具体办法和手段。

2.提出法案权

内阁是泰国的最高行政机构,为了完成宪法和国会规定的各项任务,内阁必须提出财政等相关法案,提交国会审议通过,使之变成指导社会生活的法律性文件。

3.对所属部、局、厅、办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内阁有权对泰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发布指示、规定任务、进行行政领导和监督;有权改变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确定所属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职责;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内阁各部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内阁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对国防、财政、教育、外交事务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内阁根据宪法和法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泰国武装力量的建设,通过组织设置财政部、外交部、农业与合作部、交通部、商业部、内务部、司法部、科技与能源部、教育部、卫生部、工业部、大学部等,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工作。

5.行政人员的任免权

内阁有权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七、地方国家机构

地方国家机构相对于中央国家机构而言,是指设在府、县、分县、区、村、中央直辖市、都市级市、镇级市、区级市、自治镇、巴第亚特区的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机构除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外,还包括地方法院。

1932年前,泰国将全国划分为10个省,每个省有1名由国王直接任命的省长,作为该省的行政首长。1932年后,废省设府,以府作为基本的行政区划,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目前,泰国中央政府以下的行政区划分为府、县(分县、区、行政村及首都曼谷直辖市及自治市镇)。全国共设有73个府、675个县、78个分县、6812个区、60536个村。

府和县的行政机构称为“府公署”和“县公署”。各级地方行政长官称为“府尹”“县长”“区长”和“村长”。“府尹”和“县长”直接由内务部任命。府尹直接向内务部报告工作,县长则在府尹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区长由村长会议选举产生,是最低一级的行政官员。村长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1.府

府是泰国最大的地方行政区划。府的行政长官称为府尹,是由内务部任命的主持该府行政工作的官员。府尹的办事机构是府公署,不是一级政权,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府设有府议会,议员由各县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其职能为制定本府市政、文教、卫生及公共福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通过提出质询等方式监督本府的行政工作。各府议会议员的人数,根据人口的多少而不同,最少为18人,最多为36人。其比例为,人口不超过20万人的府,议员名额为18人;人口在20万-50万人的府,议员名额为24人;人口在50万-100万人的府,议员名额为30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府,议员名额为36人。

2.县

县是直属于府的行政区划。县的长官称为县长,是由内务部任命。县长的办公机构是县公署,不是一级政权,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

3.分县

分县是介于县与区之间的过渡性行政区划。并非每个县都设有分县,只有在幅员较大的县中,地理位置偏僻且与县城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某一个较大的区为中心,加上邻近的几个区,由内务部下令组成分县。分县属县管辖。目前,有78个县设有分县。

4.区

区是隶属于县的农村行政区划。区长由村长委员会选举产生。

5.村

村是隶属于区的最基层行政单位。每一行政村由一个较大的自然村或若干个较小的自然村组成。每个村设村长。

6.自治市

泰国除在全国设府、县(分县)、区、村等行政区划外,还在一些大居民区或点实行自治市制度。按照各居民点的规模和人口的多少分为中央直辖市、大自治市(都市级)、中自治市(镇级)、小自治市(区级)和自治镇。另外,在巴堤垭还设立了巴第亚特区。各自治市由本市居民选出市议会,议员的多少由自治市的级别而定。一般来说,议长就是市长,市议会负责该市政的市政,监督医疗机构和组织公共事业。

八、审判机关

泰国法院由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

法院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构,各级法院代表国王进行审判业务并向国王负责。按照宪法规定,各级法院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不允许为了审理某一个案件而设立法院。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审判长的任免须经司法委员会同意并呈国王批准。司法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和11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最高法院院长担任,11名委员分别由司法部常务次长、上诉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上诉法院副院长、司法部负责人等组成。各级法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参与党派活动。泰国法院分为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1.初级法院

全国每个府都设有初级法院,审理各地发生的民事、刑事和其他案件。泰国公民在公海上犯罪由曼谷刑事庭审判。

2.上诉法院

全国只在曼谷设有一个上诉法院,审理除中央劳工法庭审理的案件外的对所有初级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案件。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泰国的最高审判机构。最高法院院长兼任司法委员会主任,并兼任宪法仲裁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审理对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案件。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须由3名以上法官进行,审理重大案件时由全体法官进行。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但被告如果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书国王,要求改判。

九、宪法的解释、修改与监督

(一)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条文含义不清楚或因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需要作出新的说明的问题。为了保证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宪法条文与社会生活的一致性,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宪法解释制度,并把宪法解释作为宪法的重要制度来考虑。宪法解释的必要性是由宪法规范的特点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决定的。

由于宪法解释在宪法实践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宪法通常把宪法解释权赋予专门机关或特定的机关行使。以目前宪法解释的体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①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解释宪法。②司法机关解释制。即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其基本做法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附带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其违宪,拒绝予以适用。③特定机关解释制。即为了使宪法解释更加规范化、程序化,设立特定机关解释宪法。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仲裁委员会等。

泰国宪法解释采用了特定机关解释制,即由宪法仲裁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具体程序是,当内阁、国会上议院或下议院认为某一问题涉及宪法,需要对宪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时,内阁总理、国会主席、上议院主席或下议院主席应将此问题提交宪法仲裁委员会请求作出解释和裁决。宪法仲裁委员会的解释是终局的,以文告公布。

(二)宪法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及时修改宪法,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使宪法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宪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环节。

泰国宪法修改的程序主要是:内阁、下议院10名以上议员联名或上下两院议员总数的1/3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下议员在所属政党授权时,可单独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可与上议员共同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应提交国会三次审议通过:第一次为原则通过,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公开进行,以多数票赞成为通过;第二次为逐条审议修正条款,以多数票赞成为通过;第三次审议为最终审议,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公开进行,以两院议员总数的2/3以上投票赞成为通过。修正案通过后呈国王批准后颁行。

(三)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形式各异的宪法监督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1)立法机关监督制。即由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主张议会至上的英国首先采用这一体制。他们认为,议会是民意代表机关,议会反映的意志是最高的,是否违宪只能由议会进行判断,不能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监督。

(2)司法机关监督制。即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作为该案件的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是否合宪进行审査。美国即是实行这种体制。

(3)专门机关监督制。即由特设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仲裁委员会等。

泰国宪法监督体制实行专门机关监督制。即宪法仲裁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法案内容的合宪性及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具体做法是:当某项法案被国会通过,在内阁总理呈国王御批之前,如果上议院、下议院或上下两院有1/5以上的议员认为该法案有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或立法程序不符合宪法有关规定,可根据情况向上议院主席、下议院主席或国会提出,然后交由宪法仲裁委员会裁决。宪法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将仲裁结果通知内阁总理;如果内阁总理认为该法案有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或立法程序不符合宪法有关规定,可将意见提交宪法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将裁决结果通知上议院主席或下议院主席。在宪法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期间,内阁总理应暂停将法案呈国王御批,以等待宪法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宪法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该法案有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或立法程序与宪法有关规定不符,则该法案即作废。

在法院办理的某一案件涉及某项法律条款,而法院或法庭辩论双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法律条款与宪法相抵触,根据宪法第5条:任何法律条文,如与本宪法相抵触则一律无效。规定是无效的,但宪法仲裁委员会未曾对此作出裁决时,法院应向宪法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此问题,等待宪法仲裁委员会对上述法律条款作出裁决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宪法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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