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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英国学派的战争哲学:格老秀斯式的理论解读[177]

【摘要】主要基于格老秀斯的国际社会思想、正义战争学说和国际干涉理论,英国学派在战争问题上形成了自己独到的理论解释,其核心思想是:战争行为不仅是一个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伦理问题,它涉及一系列对确定国际社会基本原则和规范至关紧要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为此,英国学派主张把战争行为视为国际社会的一种社会行为,通过强调国际社会的自卫权、强制权以及国际秩序正当变更的需要,以助成这样一种共同观念:仅当为了促进国际社会的利益才可合法地使用武力;在认可战争有其合理性的同时,坚决主张对战争与冲突施加规范性约束,使之既符合国际社会的基本法理要求,又符合国际社会基本道义需要;对国际干涉特别是人道主义干涉施加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干涉只能是不干涉的一个例外,并要有助于实现个人正义。

冷战结束以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现代高技术战争和主要由西方强国特别是美国实施的大规模武装干涉,不仅引发了严重的国际争议,直接影响着冷战后的国际关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主要大国决策和思维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而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实际上,在国际关系理论探究中,战争与和平问题是任何学派都必须首先予以解答的问题。但由于理论前提、分析模式、研究方式和基本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各主要学派对战争与和平的哲理思考也各不相同。其中,英国学派[178]因其理性主义传统和历史哲学方法而形成了自己对战争的独到理解。毫无疑问,在战争问题上,英国学派的基本价值取向深受格老秀斯思想传统的影响,[179]因而在探究怎样理解战争的问题上也基本上遵循着格老秀斯主义的传统解释方式。就战争研究而言,亚当·斯密认为,格老秀斯的不朽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就是用以“断定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发动战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战争”。[180]所以,有学者指出:“很显然,格老秀斯阐释的问题,他所使用的概念和语言,甚至他提出的假设,已经成为国际上就一般的战争以及特定的战争进行辩论的通用语的一部分。”[181]这一基本判断尤其适用于英国学派。对英国学派来说,格老秀斯思想传统在三个方面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第一,国际社会的战争观,即国际社会也像国家一样有其自卫权和强制权,因而战争也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功能。第二,对战争施加严格的规范性约束,尽可能排除战争的偶发性。第三,坚持伦理判断和价值判断,赋予战争行为以最起码程度的人性。

一、战争——国际社会的一项显而易见的功能

可以说,自克劳塞维茨在《战争论》中提出战争是政治的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是政治赖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这一经典论断以来,这一思想便主宰着学术界的战争研究和战争思考。显然,这一基本信条着力强调和体现了现实主义以国家为中心、以追逐安全和强权为终极目标的根本思想。换言之,战争作为有组织的暴力活动是一种国家行为。英国学派的战争解读则与上述思想根本不同。在他们看来,战争不仅仅是一种国家行为,它还是国际社会的一种社会行为,是国际社会的一项显而易见的功能。

正如一项研究所说的,“国际社会”思想最早隐含在格老秀斯著作所清晰揭示的“社会连带主义原则”(solidarist principles)之中,它强调国家具有共同的义务来确保国际社会及其制度的安存,共同反对国际社会及其制度的挑战者。[182]在论及格老秀斯国际社会思想的意义时,赫德利·布尔做了如下评述:“格老秀斯时期就有的这样一种思想,至今仍然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国家关系的基础。这种思想……成为我们今天称之的格老秀斯传统的核心。就其在现代国际关系体系中的具体体现而言,它历经了重大的变革:……一个由基督教国家或欧洲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已经让位于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183]主要基于格老秀斯的理性主义思想传统,经由马丁·怀特、布尔、亚当·沃森、约翰·文森特等人的不懈努力,“国际社会”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特殊的概念,一种英国国际关系学界论说国际关系并将之理论化的方法。[184]所以,在英国学派看来,尽管主权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国际关系的无序和永久冲突。像国内社会中的个体一样,仍存在一个由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一个稳定的或具有潜在稳定性的国际社会。[185]那么何谓国际社会呢?用布尔的话说,就是意识到有某种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的一群国家所组成的一个国际社会,它们被一整套规范彼此关系的共同规则联系在一起,并遵守共同的运作机制。[186]

在用国际社会理论论说战争问题时,格老秀斯所阐释的思想观点甚至话语直接成为英国学派最有力的理论武器。实际上,在格老秀斯生活的年代,战争已成为欧洲国家关系中最突出的特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深感战争灾难的格老秀斯决心用他的国际法(Jus Gentium)来规范战争实践。格老秀斯认为,人类的福祉需要有一整套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全面和系统的规则。“这项工作之所以特别的需要,是因为就像此前的时代一样,我们今天不乏这样的人:他们轻视这种法律,认为其虚有其名而不实际。”[187]结果,“格老秀斯比其前人更加全面地发展了国际法的原则和范畴,并改变了国际法的内涵:从国家共有的规则变为规范国家间关系的规则”。[188]显然,对英国学派来说,最重要的并不仅仅是格老秀斯用国际法来规范战争实践,而是其不同于克劳塞维茨式的国际社会战争观。[189]

在英国学派的理论解读中,战争这一人类历史的永恒主题被置于国际社会范畴进行考察,用布尔的话说就是“首先关注战争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190]理由很简单:对坚持国际社会思想的任何人来讲,战争这一事实令人为难。因为在国内社会中,个人是被禁止使用武力的,除非是出于自卫;合法地使用暴力被国家所垄断。如果在国际关系中私自使用武力具有像国内同等的意义,那么战争这一事实也就暗示了国际社会并不存在。显然,问题的解决只能有一种方式:国际社会视角下的战争观有着完全不同的逻辑。“尽管战争明示了国际社会的虚弱性,但它也证明了国际社会的存在。”[191]

正是遵循着国际社会的逻辑,布尔在《无政府社会》一书中清晰地展示了英国学派的根本战争信条。他指出,格老秀斯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其对战争的阐释:在某些情况下,战争与国际社会的法则相抵触;但在另一些时候,战争又能得到国际社会法则的支持,并且是国际社会的一项显而易见的功能。所以,“格老秀斯设计的规则,意在支持在任何战争中拥有正当理由,因而其行为也就代表了整个国际社会利益的一方或其集团去赢得胜利”。布尔还指出:“格老秀斯主义者或社会连带主义者的学说旨在寻求通过限制或消除各个国家为了政治目的而诉诸战争,从而建立一个更加有序的世界,并培植这样一种思想——仅当为了促进国际社会的利益才可合法地使用武力。”[192]

像格老秀斯一样,英国学派的杰出领袖怀特不仅宣称战争是不可避免的,[193]而且其理论视角直接指向国际社会。他指出,国际社会也应该像国家一样拥有自卫权和强制权。要保持国际社会的安存,除了需要有那些难以界定,但却部分体现在国际法之中的核心的共同标准和共同习惯以及主要大国间相对均衡的权势分布外,国际社会也应该拥有自卫权和强制权。如果国际社会尊奉的共同标准受到挑战,就可以进行防卫,以武力重新加诸遵守共同标准这一义务;如果权势分布受到威胁,也可以以武力重新恢复均势。国际社会全体成员,或者其中的大多数成员,或者是得到其他成员授权的某一个成员来行使国际社会的自卫权和强制权,将使得这种权力具有最充分的正当性。当然,这并不排除得到其他成员认可的某一国家独自行动的可能性。[194]

主要基于格老秀斯的国际社会思想,英国学派提出并鼓吹助成这样一种共同观念:仅当为了促进国际社会的利益才可合法地使用武力。由此,战争行为也就被视为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功能。

二、正义战争——战争的许可证

有史以来,战争便充斥着人类社会。曾亲身经历了付出沉重代价的宗教争端和三十年战争的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的前言中充分表达了对战争的厌倦,同时也深刻揭示了战争不受节制而招致的灾难性后果:“我看到制造战争的许可证在整个基督教世界泛滥着,这甚至对野蛮民族都是应该感到可耻的;我看到人们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就诉诸武力,而一旦拿起武器,神法或人类法就被抛到九霄云外,恰如一纸敕令让一个疯子无法无天,无恶不作。”[195]显然,首先迫切需要的是规范战争行为,而这恰恰就是格老秀斯正义战争理论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何谓正义战争?格老秀斯明确提出,正义战争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有正当的理由,即基于自然法的权利或义务。[196]为此,格老秀斯将进行战争的正义理由限定为3种:自卫、重获合法所有物、实施正当惩罚。[197]而不正义的战争是指为了增加领土而进行的战争、由于对方拒绝婚姻而进行的惩罚性战争、为了把一种制度强加给对方而进行的战争、以发现为借口对有主土地发动的战争、所谓预防性战争、对拒绝接受基督教和对基督教教义解释不正确的人发动的战争,以及国民由于渴望自由而进行的战争。[198]此外,格老秀斯还认为,国家具有参加正义战争的普遍权利,不管它是不是国际不正义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所以毫不奇怪,格老秀斯竟然鼓吹这种思想:在法庭缺失的地方,战争不失为一种补救措施。因为在这种环境下,战争提供了一个论坛:“谁可能是正义的一方——其行为基于善意,都可以为自己辩护。”[199]据此,布尔得出了如下结论:战争既违反法律,同时又是一种实施法律的行动;国际社会的利益不仅仅是要遵守战争法则,而且维护法律的一方还应取得胜利。[200]

正是基于上述思想传统,布尔指出,在有关战争合法性问题上至少有三种认识:第一,在和平主义者看来,没有哪场战争或战争行为是合法的。第二,在军国主义者看来,任何战争或战争行为都是合法的。第三,必须将某些战争或战争行为与另一些相区分,有些是合法的,而另一些是不合法的。[201]第三种立场显然就是格老秀斯的立场,它无疑也是英国学派的战争哲学的理论基点。对此,布尔做了如下详细的阐释。尽管国际社会被迫要求限制和约束战争,但它也赋予某些战争在维持国际秩序方面以积极的作用:第一,把战争视为强制执行国际法的一种可能的手段。鉴于缺乏一个中央权威或世界政府,国际法的实施唯有依赖有能力和意愿维护国际法的那些特殊国家采取军事手段。第二,尽管大国之间为维护国际秩序应尽力避免战争或一旦发生则应尽力限制战争,[202]但至少是从18世纪开始,国际社会就把战争作为维持均势的一种手段,即没有哪个国家能够支配一切以及能够把自己的法律强加于他国。普遍均势的维持被视为国家体系生存的根本,因而直接服务于这一目的的战争也就起到了一种积极的作用。最重要也容易遭到质疑的是第三点,即一般地,当战争不是为了维护国际法律秩序或均势,而是为了实现国际秩序的正当变更时,国际社会有时也把战争视为一种积极的功能。众所周知,国际秩序缺乏和平变更的机制,通常依靠战争来实现正当的变更。正因为如此,在有关维持秩序所必需的规则和机制问题上,国际社会常常存有分歧,因而在出现正义呼声时也多有歧见。但是,当广泛认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是一种正当之举时,国际社会偶尔会默认以武力进行变更。[203]正是在最后这一点上,布尔富有远见地看到了第三世界国家向西方“造反”的积极意义,而不仅仅将之视为一种破坏性力量。[204]

通过排除某一类战争,同时又支持另一类战争,英国学派从而实际上排除了战争的偶发性。[205]换言之,在认可某些战争有其合理性的同时,通过对其施加严格的格老秀斯式的限制性条件,其中包括对战争理由的正当性有所怀疑时应克制不发动战争,不能因为每一个正当理由而发动战争;特别是除非必需,否则不能发动战争,等等,从而使之既符合国际社会的基本法理要求,又符合国际社会基本道义需要。而那些获得国际社会支持和认可的战争,代表的也就是国际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反对或者无视国际社会的利益。[206]

三、国际干涉——不干涉的一个例外

要确保国际社会的基本规则不与干涉发生抵触以及减少战争的偶发性,还需要防止滥施干涉。尽管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应允许国际社会甚至某个特殊国家在一定情况下为维护人的根本的自然法权利而进行干涉,即国家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在一定情况下是有限的,但格老秀斯所主张的干涉权是有比较严格限定的。[207]毫无疑问,英国学派这方面的论述也深受格老秀斯思想传统的影响。文森特就明确指出,尽管明确阐释不干涉原则是在格老秀斯之后的18世纪,但格老秀斯著作中展露出来的丰富的不干涉思想,特别是作为不干涉原则例外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对于探究当今世界人权与国际干涉这一重大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启示。[208]从严格意义上讲,干涉是除战争之外的强制手段。干涉国并没有打算直接进行战争,其目的可能是为了避免战争。但它通常也做好战争准备,如果被干涉国反对或者其他大国采取反干涉措施的话,干涉就可能导致战争。[209]怀特就直截了当地指出:“坚持国际社会的文明标准、维护国际社会秩序最值得注意的强制手段之一就是干涉。干涉可能比任何其他的国际行为更易引发太多的争议。由于干涉有损于国际社会所有成员所平等享有的独立权,干涉不言自明是一种敌对行为。然而,干涉也是习惯性的和惯常的行为,不可能想像国际关系中没有干涉。”[210]显然,一方面,国务家和国际法专家否认干涉权;另一方面,他们原则上又认为干涉是一种应当坚持的普遍义务。那么怎样看待国际干涉呢?

据此,怀特提出,在不干涉和干涉这两个立场之间,有一个可称之为人民之间伦理依存(moral interdependence)的核心理论。这一理论就像韦伯斯特(Webster)所说的:“国家不是孤立的实体。作为国际共同体的一部分,各国国内发生的所有事件必然会影响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因而备受关切。”[211]怀特指出,这一理论很容易推导出下述观点:第一,干涉,即国际社会某一成员对他国内部事务实施的不受欢迎的干预,在国际关系中也是偶尔必须的,因为均势不可能永远稳定,国际社会成员的伦理水准也不平衡。维持均势和维护人类利益仍然是广为接受的干预理由。[212]第二,这是一种不幸的必须,因为它与独立权相冲突,因而它必须是一个例外,而不能是一项规则。第三,从伦理范畴看,维持均势是远比维护文明标准最好的干涉理由,但坚持文明标准又是比维持现政权更好的理由。怀特还特别强调,上述原则基于这种假定:有这么一个国际社会,国家是其直接的成员,但人民是最基本的成员。在这个社会里,不仅国家,而且其人民也都有社会义务;更主要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其成员要具备这样的能力:将它们自身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相协调,从而培养一种共同利益的思想。[213]

怀特、布尔和文森特等人不仅接受了格老秀斯关于干涉应该是不干涉的一个例外的重要思想,而且高度重视国际干涉的伦理价值判断。文森特指出,格老秀斯在论述权利(right)思想时就指出权利涉及两个方面:它既是一种法律上的要求,又是一种伦理要求。[214]正是秉承了格老秀斯人道主义的思想传统,布尔于1983年10月在著名的哈吉讲坛(Hagey Lectures)中强调指出,国际社会的伦理价值判断应基于它是否有助于实现个人正义,因为国际秩序仅仅是一种“派生的价值”,最根本的应基于人类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来思考什么才是最重要的,而不是基于将人分割开来的国家的权利和利益来考量。[215]布尔还认识到,至少是在“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不断上升着的世界政治伦理意识”,这导致西方日益增加对“地理或文化上远离我们的那部分人的感情移入式理解”。但布尔也清醒地认识到,国际社会在有关人权确切含义问题上的分歧,并担心某些特殊国家——将自己视作裁决什么是普遍人权的法官——将威胁和平共处的道德准则。为此,他呼吁西方特别是美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实现第三世界人民的正义要求。他说:“我们必须首先严肃地对待第三世界,因为这关系到我们至关紧要的利益,即建构一个保证我们在下个世纪(21世纪——引者注)及之后能在和平与安全的环境中过上富裕生活的世界秩序。这要求我们西方做好准备接受第三世界关于在国际体系内重新分配财富和权力的要求。”[216]

尽管有的学者认为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在人道主义干涉方面是“失败的”,[217]但其关于干涉只能是不干涉的一个例外的主张以及干涉要有助于实现个人正义的思想,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四、英国学派的启示

战争作为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历来就充满了争议。在诸多战争理论论说中,英国学派的战争哲学的独到之处就在于下述根本思想:战争行为不仅是一个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伦理问题,它涉及一系列对确定国际社会基本原则和规范至关紧要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仅当为了促进国际社会的利益才可合法地使用武力的思想。

实际上,在思考战争这一现当代重大问题时,怀特和布尔等经典英国学派学者实际上也意识到国际关系中权势政治的作用。[218]但由于把战争视为国际社会的一种社会行为,英国学派也就避免了现实主义那种赤裸裸的强权政治思想。相反,在国际政治中,在涉及国际强弱关系的场合,其战争哲学使得“优势强权在道德上或法律上都没有利用这种强权做它实际上能做的一切的权利”。[219]尽管英国学派的杰出领袖怀特认为大国负有大责任,其强国特权在国际政治实践中也多少获得了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承认或默许,但根据英国学派的理论论说,这种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具有了国际伦理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且,在有关国际干涉的问题上,其提出的关于严格的、基于国际正义的前提条件,有助于以不应忽视的国际伦理力量来鼓励弱国捍卫主权,并尽可能以此来帮助制约大国的强权行为。此外,从实用角度看,基于理性主义传统的国际社会思想,“培养了我们容忍和自我克制这一美德”,特别是默认“那些我们并不认可的、属于他国国内的那些价值观”。[220]这在国家主权日益遭受侵蚀、国际干涉和强权政治盛行的今天,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可见,英国学派的战争哲学一方面对世界形势采取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另一方面又强调要在一个国际伦理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保证和平与稳定的时代里去思考国际伦理问题;主张在追求合理合法的国家利益的同时,提倡超越民族国家的视野,立足于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来审视自己的行为及其影响,以实现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利益的兼顾与协同。总之,英国学派主张:(1)把战争行为视为国际社会的一种社会行为,通过强调国际社会的自卫权、强制权以及国际秩序正当变更的需要,以助成这样一种共同观念:仅当为了促进国际社会的利益才可合法地使用武力;(2)在认可战争有其合理性的同时,坚决主张对战争与冲突施加规范性约束,使之既符合国际社会的基本法理要求,又符合国际社会基本道义需要;(3)对国际干涉特别是人道主义干涉施加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干涉只能是不干涉的一个例外,并要有助于实现个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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