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
是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准则的文件,或用于规定某个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如国务院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学位工作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国务院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一条 为了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确定发行一九八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三条 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百分之四;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百分之八.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和一千元六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六条 国库券的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九条 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库券条例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办理.
二、章程
是用于规定某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等的文件,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工会章程》等.
三、规定和办法
是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进行作出具体规范的文件.二者的区别在于:“规定”原则一些,要求照章执行;.办法”具体一些,可参照办理.如《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
例一:
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年×月×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国务院发布
随着经济联合、改组和机构改革的进展,全国性的各种专业公司不断增加.全国性专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同于行政管理机构.但是,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还没有实行重大改革以前,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逐步实现政企分工,使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为此,现就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的领导体制和级别待遇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经营范围确定其地位,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但鉴于在干部任免、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和听报告等方面,需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各种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确定其相当于行政机构的部级、国务院直属局级、部属司局级,以便确定相应的级别待遇.
二、所有全国性专业公司,均不列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序列,应分别由有关部门领导.其中;(1)各部所管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公司,一律由各部领导,(2)跨部门的专业公司,由一个部门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3)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工农商贸结合的专业公司,由国务院领导,有些公司由国务院委托有关部委领导.
三、国务院和各部委对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着重在方针政策和计划上进行领导,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负责公司的干部任免、传达文件和政治思想等工作.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自主权.
四、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须经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审核后报批.
(1)生产性、商业性专业公司,以及产、销合一的专业公司,由国家经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3)金融性专业银行和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科教文卫等其他部门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全国性专业公司的编制,应严格控制,由审核部门会同主管编制部门审定.
六、公司印章不带国徽.根据公司级别,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发.
七、已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中,有些实际上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经费开支是行政和企业分摊,在改革机构体制中,应逐步划清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的职责,使专业性公司真正成为企业性的经济实体.
八、有些部门正酝酿自上而下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其他公司的关系,应统筹安排,避免互相发生矛盾.
九、各种专业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
(引自1982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例二: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发布
根据《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工农生产等单位,根据科学技术工作的需要,可以临时聘请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顾问(学术技术指导)或承担讲课、讲学、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也可以凭自己的科技专长到有关单位申请兼职,经聘请单位考核聘请,原单位应予以支持.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各单位聘请兼职人员,除须征得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外,可以采用合同形式规定聘请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兼职期限和待遇等.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成绩或科技成果,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并将鉴定材料转给原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 对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在精神鼓励的同时,还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聘请单位可根据兼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给予适当的职务(技术)津贴.津贴费发放标准及项目开支,可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批转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发放津贴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凡不脱离本职工作且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业余兼职人员,原则上可全部领取聘请单位所发津贴费;凡在工作时间担任兼职的人员,应按单位和个人商定的比例提取聘请单位所发津贴费.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第六条 边远地区聘请沿海地区或内地的科学技术人员兼职时,兼职人员还可以临时享受边远地区的工资差额补助,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办理.签订兼职合同时,双方单位和本人参加,合同要规定工作期限,并将合同分别上报双方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本人编制、户口粮食关系不动,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第七条 各单位在聘请兼职工作中,要树立全局观点,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应当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同时,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适当控制科学技术人员兼职任务和工作时间,以保证科学技术人员完成本职工作,自修业务和身体健康.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第八条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制定.
这类公文多以条款的形式行文,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写作这类公文时,首先要把某个机关或某个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和内容了解清楚,抓住其主要问题和基本精神,用简洁明晰的文字,采取分段或分条分款的办法,把内容逐一写清.条款较多时,还可以细分章节.条例、章程、规定、办法等公文都是经过有关部门或会议完全肯定,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内容,不容有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提法.未经决定或有分歧意见的,一律不要写入.
另外,还有布告、公告、通告这一类属于公布性的文件,即可以登报或张贴的公文,其阅读范围很广.但是,由于它们的目的在于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其写法移入本书“告启类”,这里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