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扩大了兵源。中国有句老话叫“好男不当兵”,这里的“好男”,主要指富贵人家的子弟,而平民子弟是免不了兵役的。真正让“好男”开始当兵的是北周的武帝,是他把府兵兵源扩大到中、小地主和富农。唐太宗则进一步完善了北周武帝的做法,设立了一条“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则先取多丁”的征兵原则,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了地主必须承担的兵役义务。这算是一个大的进步。
(3)兵农合一,节省军费。唐太宗规定府兵“三时务农,一时讲武”,有仗时打仗,没有仗打时种田,这样既增加了劳动力,又减少了养兵的费用。
(4)在兵力布置上“居重驭轻”。所谓居重,就是把全国百分之四十的兵力集中在关中一带,用以保卫京师;所谓驭轻,就是在其他郡县放置的兵力很少。这样做既便于朝廷统辖全国,又利于防止地方政府拥兵自重,导致割据和叛乱。
4.法制建设上高明,宽猛相济,既确立了法律的权威地位,又尊重了人的主体尊严
李渊当上皇帝后,命人在隋文帝父子制定的《开皇律》和《大业律》的基础上,修订出《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余条目。
李世民继位后,觉得《武德律》仍不能完全体现自己的法治理念,便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对《武德律》进行修订。这次修订前后历时十年,尽管在篇目上没有做什么变动,但在内容上却大有改变,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
(1)尚“简”。唐太宗认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宜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这段话的意思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求法令条文要简明扼要,不烦琐;二是要求法令规定要精确具体,不给操作者留下变通的空间。
(2)尚“宽”。唐太宗从历史教训中总结出一条规律,即“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后半句话也符合秦朝、隋朝的情况。正是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唐太宗明确了“尊德礼而卑刑罚”的基本理念,《贞观律》也从总体上体现了“宽”字精神,前代许多的严刑酷法被废除,“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如把死罪降为流刑、废除连坐法等。
(3)尚“稳”。唐太宗很重视法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认为“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
(4)尚“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唐太宗时期的法网由四种元素构成,即“律、令、格、式”。其中,律是问刑的科条,令是关于各项制度的规定,格是对律令的补充和完善,式是各种法规的实施细则。这四种元素,由大到小,织成了一张严密而科学的法网。
5.选官制度上高明,既为自己选拔了大量的英才,又消除和转化了政治上潜在的危险
如果把政权比作人,那么官吏就是这个人的手和脚。没有一个像样的官僚体系,一个政权是无法正常运转的。所谓“为政之道,要在得人”,主要包括了两层意思:一层是,作为统治者要尽可能地想办法把社会上不同阶层的贤能之才选拔进自己的体制之内,像唐太宗说的那样“尽入吾彀中”,为自己的政权服务;一层是,要防止优秀人才流失,防止他们大量地在体制之外循环,甚至最终为自己的敌对势力所用。
唐太宗看到了这一点,通过改革和完善科举制,较好地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他的办法有以下三条:
(1)提高进士科的地位,使之成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渠道。而在隋文帝父子和唐高祖执政时代,“秀才科等第最高”,进士科的地位远远低于秀才科。如武德五年,全国通过科举选拔的人才总共为218人,其中明经143人,俊士39人,进士30人,秀才6人。可见当时秀才位置最高,进士次之。
(2)改革考试内容。在原来考试时务策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经史的内容。
(3)重视使用进士。凡是考中进士,“大者登台阁,小者任郡县,资身奉家,各得其足”。这一个“足”字,用得实在是妙,当时的实际情况就是,不管以前你地位多么低微、家里多么穷困,只要中了进士,你就有了官做,有了地位,有了银子,有了房子,有了轿子,也有了美女。如此巨大的诱惑,试问天下有几人能抵得住?难怪有人感叹,“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
6.经济策略上高明,既不标新立异,又较简单实惠
所谓经济活动,说白了就是人的衣、食、住、行等的需求和供给活动。这其中,吃饭是排第一位的,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故历代改革,总离不开两个核心问题,即土地和赋税问题。
唐太宗的经济改革,主要汲取了隋炀帝不惜民力、滥用民力、耗尽民力的教训,着眼于解决当时面临的人口稀少、民生凋敝的问题,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努力:
(1)想方设法繁殖人口。唐太宗以身作则,先后两次下令释放宫女几千人,让她们返回家乡成亲,生育繁殖下一代。他还释放奴婢,改变过去把俘虏作为奴婢赏赐给将士的做法,将其编入户口,增加农业人口。除此之外,唐太宗还加强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的沟通,把以往被抢去的汉人和逃亡的汉人重新招回或赎回。他还鼓励早婚,鼓励鳏夫寡妇再婚再配,多生儿女。
(2)想方设法分好田地。在隋朝的基础上,唐太宗进一步完善了均田制,针对不同人群明确了分田标准和买卖标准。
首先,关于民田的分配标准。唐太宗规定,凡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分田100亩,其中口分田②80亩,永业田20亩;年老的、有病的或残疾的,每人分给口分田40亩,守寡的每人分给口分田30亩;工商业者和其他的杂户等,分田标准减半;道士、和尚以及尼姑等分别按每人30亩和20亩的标准分田。
其次,关于官田的分配标准。唐太宗规定,凡有爵位的贵族,按王、公、侯、伯、子、男的等级,分给永业田100顷至5顷;职事官按一品到九品的级别,分给永业田60顷至2顷,散官五品以上分田标准与职事官一样;勋官按级别高低分给永业田30顷至60亩不等。
再次,对各级官僚和官府,唐太宗还分给一定的职分田和公廨田,前者的地租用于补贴官员的俸禄,后者则用于官员的办公费用。
最后,限制田地买卖。对卖者而言,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可以卖永业田;对迁往人少地多之处的,准许卖口分田。对买者而言,买地的数量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地的法定数额。
从以上四条可以看出,唐太宗实行的均田制主要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除奴婢外,绝大多数人都从国家手中分得了一份田地,有了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为“大均”;二是从民田与官田的分配标准看,差距还是相当大的,是为“不均”。
(3)想方设法减轻农民负担。唐太宗时期实行的赋税制度主要是租庸调法。具体规定为,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粟2石,为租;交绢2丈、绵3两或布2丈四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如果有事需要增加派役,则以增加的日数抵除租调,但所增加的派役数与正役加在一起不准超过50日。
唐太宗对租庸调法的改进,至少给百姓带来了两点好处:一是农民总的赋役负担有所减轻;二是以庸代役制度的推行,使农民可以主动地调配自己的时间,不误农时。
二
从以上六个“高明”来看,唐太宗的改革基调很平和、平稳,缺少波澜但又卓有成效。其高明之处主要有三:
其一,就总体思路而言,他没有突破过去几千年的传统办法,乱世之后仍以“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为主,而老百姓需要的就是这个。
其二,就具体的改革举措而言,他没有像秦始皇那样处处或刻意地追求创新,而是多以“完善”前朝好的制度为主。
其三,就推进改革的办法而言,他没有采取前朝许多改革家,特别是法家惯用的“激进”甚至“流血”的方式,而是采取了和风细雨般的渐进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了对立面。
以上的三个“没有”综合起来,恰恰体现了唐太宗“崇仁政而卑刑罚”、“以德治国”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