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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3)

22.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税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的税收政策问题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布之日(2005年6月13日)起开始执行。

【例】国家税务总局的青年干部小韩在2005年机关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受到嘉奖,获得一笔奖金。那么,小韩的这笔奖金是否可以免税?

分析:虽然小韩取得的奖金是由******部级单位发放的,但是,由于该笔奖金不属于税法所列的免税奖金范围,所以小韩的这笔奖金应视同工薪所得,按照一次性发放奖金的征税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马克先生为法国驻我国某市领事馆的领事,其在中国工作期间,撰写了一些介绍中国与法国交往历史的著作,该作品在中国发表后获得了一笔稿费。那么,该笔稿费所得是否能够免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的免税所得,主要是指与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任职有关的各项所得。该先生取得的稿费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不能免税,应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2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

1.减税的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根据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范围。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减税的审批程序

申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局复审,再报省地税局批准后,方可减税。“减免税报告”一式三份,批复后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存一份。

5.3 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按税法规定可予以扣除,这对纳税人或捐赠人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税收优惠。

1.一般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税法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有关捐赠扣除的具体规定

(1)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3)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4)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对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如下: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本规定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3]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5)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本规定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6)对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发[2000]42号的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7)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同意,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发掘、保护、弘扬、发展中华民族文化,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人士,寻求合作伙伴,努力募集资金,用于资助、扶持和发展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1]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主要通过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9)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以“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为宗旨,推动以社会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其中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和捐建光彩小学是光彩事业的主要扶贫方式之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精神,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10)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所得税政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11)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12)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以资助和发展我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鉴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3)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14)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对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6)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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