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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读《宋史·兵志》,了解宋朝军制(2)

《宋史·兵八》云:“拣选之制,建隆初,令诸州如募军士,部送阙下,至则军头司复验等弟,引对便坐,而分隶诸军焉。其自厢军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军,上军而升班直者,皆临轩亲阅,非材勇绝伦不以应募,余皆自下选补。咸平五年(1002年),于环庆等州厢军马步军六千余人内选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这里有两句话值得注意:一是由上军选为班直的,要由皇帝亲自阅拣,不是才勇超群绝伦的不能当选;二是在成平年间,从环庆等州择选的四千五百人,还要在边关要塞上经受锻炼。

为了规范拣选行为,在宋仁宗天圣年间,诏枢密院制定了“迁补法”。拣选的对象不仅要个高健壮,还要测试力气、拉弓射箭、机敏灵活情况。

3.廪禄之制。

廪,即仓米,亦指官府发给的粮米;禄,古代官吏的俸给。《宋史·兵八》云:“廪禄之制,为农者出租税以养兵;为兵者事征守以卫民,其势然也。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镇,天子府卫中外校卒不过十余万,而国用不见其有余。宋惩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数十万,悉萃京师,而国用不见其不足者,经制之有道,出纳之有节也。国初,太仓所储才支三二岁,承平既久,步漕江淮粟米六百万石,而缣帛货贝齿革百物之委不可胜用,其后军储充溢,常有余羡,内外人安,非偶然也。”

这些话有溢美之辞,不过说明军队是由农民的租税供养的,也说明,宋初和平日久,用兵较少,仓廪是丰实的。

宋军的廪禄之制只针对禁军与厢军而言,对于乡兵是没有这种待遇。待遇最好的是禁军的上军都校如自捧日天武置龙卫神卫左右厢都指挥使,遥领团练使者,月俸钱百千,粟五十斛。而最少者如凡三等以下的厢军给粮米外仅给浆菜钱或食盐而已。差距之大,令人吃惊。每三年一次的大祀,皇帝另有赏赐;每年的寒食、端午、冬至等节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别。“亦有非时给者,边戍季加给银鞵(鞋)。”

4.训练之制。

《宋史·兵九》云:“训练之制,禁军月奉五百以上皆日习武技,三百以下或给役或习技。其后别募厢兵亦阅习武技,号教阅。厢军戍川广者,旧不训练,嘉韦占以后稍习焉。凡诸日习之法,以鼓声为节,骑兵五习,步兵四习,以其坐作进退,非施与两军相当者。然自宋初以来,中外诸军皆用之。明道二年(1033年),枢密使王曙言,本厢下军止给役而未尝习武技,宜取材勇者训肄,升补禁军,上可其奏。康定元年(1040年),帝御便殿阅诸军阵法,议者谓诸军止教坐作进退,虽整肃可观,然临敌难用。请自今遣官阅阵毕,令解镫以弩射。营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阅习。诏行之。陕西、河东、河北路是岁诏教士不衽带金革,缓急不足以应敌。自今诸军各予铠甲十、马甲五,令迭披带。又命诸军班听习杂武技,勿辄禁止。庆历元年(1041年),徙边兵不教者于内郡,俟习武技,即遣戍边。二年,诸军以射亲踈为赏罚,中的者免是月诸役,仍籍其名,阙校长则按籍取中多者补。枢密直学士杨楷请教骑兵止射九斗至七斗,三等弓画的为五晕,去的二十步,引满即发,射中者视晕数给钱为赏。骑兵佩劈阵刀,训肄时木杆代之,奏可。四年(1044年),诏骑兵带甲射,不能发矢者,夺所乘马与本营艺优士卒。”“范仲淹请以带甲射一石,克奇兵,余自九斗至七斗,第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诏:着为令。”

除了以上说的个人教习骑射,以后还极重视按整体阵法训练,多采用唐李靖法。“李靖以五十人为一队,每三人自相得者结为一小队,合三小队为一中队,合五中队为一大队。余押官、队头、副队头、左右兼旗五人,即克五十。并依附。今圣制:每一大队合五中队,五十人为之;中队合三小队,九人为之;小队合三人为之。亦择心意相得者,又选壮勇善枪者;一人为旗头,令自择如己艺心相得者二人为左右,兼自选勇悍者。一人为引战,又选军校一人执刀,在后为拥队。凡队内一人用命,二人应援;小队用命,中队应援;中队用命,大队应援;大队用命,小队应援。如通挠观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队委拥军校、次队委本辖队,将审观不救所由,斩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身自受敌体被重创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说。虽与古同,而用法尤为精密,此盖陛下天赐勇智不学而能也。”

不过也有反对之人,认为五十人中就有五人为长,显然多了。“推之于百千万,则为长者多而统制不一也。至如周制,五人为伍,属之比长,五伍为两,属之间胥,四两为卒,属之族师,五卒为旅,属之党正,五旅为师,属之州长,五师为军,属之命卿,此犹今之军制。百人为都,五都为营,五营为军,十军为厢。自厢都指挥使而下,各有节级,有员品,亦昔之比长,闾胥、族师、党正之任也。议日,谓什伍之制于都法为便,然都法恐非临阵对敌决胜之术也。”

大的阵法,有四御阵、有五阵法、六花阵、九军法等。对于阵法的训练,宋神宗说了一句切合实际的话。他说:“朕尝览近日臣僚所献阵图,皆妄相眩惑,无一可取。果如其说,则两敌相遇,必须遣使豫约战日,择宽平之地,夷草塞壑、诛草伐木,如射圃教场,方可尽其法尔,以理推之,其不可用决矣。今可约李靖法为九军营阵之制。然李筌图乃营法非阵法也。朕采古之法,酌今之宜,日营日阵,本出干一法,特止日营,行日阵,在奇正言之,则营为正,阵为奇也。”

5.迁补之制。

《宋史·兵十》曰:“迁补之制,自殿前侍卫马步军校每遇大礼后,各以次迁,谓之转员。转员至军都指挥使,又迁则遥领刺史,又迁为厢都指挥使、遥领团练使。员溢,即从上罢军职,为正团练使、刺史之本任,或有他州总管、钤辖。其老、疾、若过失者,为御前忠佐马军都军头、副军头,隶军头司;其黜,则为外州马步军都指挥使。凡军主,关以军都指挥使递迁,余阙以诸军都虞候指挥使、副指挥使行首军使、副行首副兵马使,十将递迁。凡将校,一军营止补十人,其厢都指挥使、军都指挥使、都虞候指挥使。营主其一即阙其三,殿前左右班都虞候遥领刺史,即与捧日军都指挥使通以次迁。捧日龙卫厢都指挥使仍遥领团练使,若员溢,即为正刺史补外。他如诸军例递迁:凡列校转补,有司先阙,是跃上下马次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试之,左右各五占数为见物,武艺弓射五斗,弩一石五斗,枪刀手稍练。负罪不至,徒年未高,或虽年高而无疾、精力不耗者,并取之,凡诸军转员,后取殿前指挥使,长入祗候填行门,取东西班长入祗候殿侍诸班直充,诸班押班、诸军将校者,皆亲阅。前一日,命入内,都知或押班一人勾当,御药院内侍一人,同军头引见,司较定弓弩斗力标志之。凡弓弩艺等者,人占其一,至日引见。弓弩列置殿前,命取一以射。军头引见司专视喝箭以奏,如喝失当,即奏改正,人内都知或押班同勾当,御药院内侍殿上察视,如引见司不觉举亦奏改正。枪刀手竭胜负。若喝不以实,并引见司失觉举,并劾其罪。”

6.屯戍之制。

《宋史·兵十》云:“屯戍之制,凡遣上军,军头司引对,赐以装钱代还。亦人见,犒以饮食。简拔精锐,退其癃老,至于诸州。禁、厢军亦皆戍更。隶州者日驻泊。戍蜀将校不遣都虞候。当行者易管他营。凡屯驻将校带遥郡者,以客礼见长吏,余如屯驻将校。凡驻泊军若扞御边寇,即总管、钤辖共议,州长吏等毋预事。涉本城并屯驻在城兵马,即知州、都监、监押同领。若州与驻泊事相关者,公牒交报。凡戍更有程,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淮、两浙、荆湖、川峡。广南东路三年,广南西路二年,陕西城砦巡检并将领下兵半年。”

发兵使用铜符、木契传信牌。“康定元年(1040年)颁铜符、木契传信牌。铜符上篆刻日某处发兵,符下铸虎豹为饰,而中分之。右符伍,左旁作虎豹头四;左符五,右旁为四窍,令可勘合。又以篆文相向。侧刻十干字为号,一甲巳、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左符刻十干半字,右符止刻甲巳等两半字。右五符留京师,左符降总管、钤辖、知州,军官高者掌之。凡发兵,枢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复始。指挥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以上用双虎豹符。枢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为始,内匣中缄印之,命使者赍宣同下云。下第一符发兵,与使者复缄右符以还,仍疾置闻所在籍,下符资次日月及兵数,毋得付所司。其木契上下题某处,契中剖之,上三枚,中为鱼形,题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鱼令可勘合。左旁题云左鱼合,右旁题云右鱼合。上三枚留总管、钤辖,官高者掌之;下一枚付诸州军城砦主掌之。总管、钤辖发兵马百人以上,先发上契第一枚,贮以韦囊缄印之,遣指挥赍牒同往所在,验下契与上契合,即发兵,复缄上契以还,仍报总管、钤辖。其发第二、第三契,亦如之。掌契官籍发契资次日月及兵数以为验。传信牌中为池槽,藏笔墨纸,令主将掌之,每临阵,传命书纸内牌中持报兵官,复书事宜内牌中而还主将,密以字为号验,毋得漏泄军中事。”

三、职官名称

1.经略安抚使:经略安抚司的主官,“直密阁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帅其属,而听其狱讼,颁其禁令,定其赏罚,稽其钱谷甲械,出纳之名籍而行以法。若事难专决,则具可否具奏。即干机速边防及士卒抵罪者,听以便宜裁断。帅臣任河东,陕西、岭南路,职在绥御戎夷,则为经略安抚使兼都总管,以统制军旅。有属官,典领要密文书奏达机事。河北及近地则使事止于安抚而已,其属有干当公事,主管机宜文字,准备将领,准备差使”。

2.府州军监:宋制,府、州、军为同级,府有知府,州有知州,军为军监。军监同于知州、知府。“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使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某府、州、军监。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勤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宥,则以时宣读而班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若河南、应天、大名府则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庆州、渭州、熙州、秦州则兼经略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北府则兼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沪州、潭州、广州、桂州、雄州则兼安抚使、兵马钤辖,颍昌府、青州、郓州、许州、邓州则兼安抚使、兵马巡检,其余大藩府或沿边州郡或当一道冲要者,并兼兵马钤辖、巡检,或带沿边安抚、提辖兵甲,沿边溪洞都巡检,余州军,则别其地望之高下与职务之繁简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总其纲要。凡属县之事皆统焉”。

3.部署、都部署:部署,是军事长官对兵力进行的区分和配套;都:汇总、综合。是一州或一路的军事最高长官。有些还加管句、司事字样,如范仲淹为环庆路经略安抚招讨使管句都部署司事。管句:就是管理。司事:一方面的事情。这就是说,范仲淹除任环庆路经略安抚招讨使外,还兼管理这一路的军事方面的事情。

4.走马承受:“诸路各一员,隶经略安抚总管司。无事,岁一人奏,有边警,则不时驰驿上闻。然居是职者,恶有所隶,乃潜去总管司字冀以擅权”。

5.发运使、副使、判官:“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中都,而兼制茶盐泉宝之政,及专举刺官吏之事”。

6.都转运使、转运使、副使、判官:“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账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有军旅之事,则供馈钱粮,或令本官随军移远,或别置随军转运使一员,或诸路事体当合一,则置都转运使以总之。随军及都转运使废置不常,而正使不废。若副使,若判官,皆随资之浅深称焉。其属有主管,文字干办官各一员。文臣准备差遣,武臣准备差使,员多寡不一。”

7.招讨使:“掌收招讨杀盗贼之事,不常置”。

8.诸军都统制、副都统制、统制、统领:“旧制,出师征讨,诸将不相统一,则拔一人为都统制以总之,未为官称也。”

9.总管钤辖:为总管钤辖司主官。“掌总治军旅、屯戍、营房、守御之政令。凡将、兵、隶属官,训练、教阅、赏罚之事皆掌之。守臣带提举兵马巡检、都监及提辖兵甲者,掌统治军旅训练、教阅,以督捕盗贼而肃清治境,凡诸营各籍赏罚之事皆掌之”。“若屯戍防边,则受帅司节制;遇寇敌,则审其战守应援之事;若师有功,则具数籍用命,而旌赏之”。

10.路分都监及监押:“路分都监掌本路禁旅屯戍、边防训练之政令,以肃清所部。州府以下都监,皆掌其本城屯驻兵甲训练差使之事。资浅者为监押。”

11.提举保甲司:“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艺,视其优劣而进退之”。

12.提举弓箭手:“掌沿边郡县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团结训练赏罚之事”。

13.巡检:巡检司主官。“有沿边溪洞都巡检或蕃汉都巡检,或数州数县管界,或一州一县巡检,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又有刀鱼船战棹巡检,江河淮海置捉贼巡检及巡马递捕巡河、巡捉私茶盐等,各视其名以修举职业皆掌巡逻几察之事。中兴以后,分置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州县巡检,掌土军、禁军招填教习之政令,以巡防御盗贼,凡沿江沿海招集水军,控扼要害及地分阔远处,皆置巡检一员;往来接连合相应援处,则置都巡检以总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随所在听州、县守令节制,本砦事并申取州、县指挥”。

14.镇砦官:“诸镇置于管下人烟繁盛处设监官,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砦置于险扼控御去处,设砦官,招取土军,阅习武艺,以防盗贼。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余听决遣。”

15.指使:是在帐下听候命令、接受上级差遣的意思。指使不属于禁军军职序列,而是由低教武选官、三班使臣和通常带有不入流武选官头衔的殿前诸班直担任,因此又习称为“使臣”。“指使”是低级武选官和禁军诸班直在边防军中服务的一项重要名目,没有固定的职掌和员额设置,使用起来机动灵活,因而数额大。大概一路之都部署司、部署司、都巡检司等较高级别的统兵单位都设有“指使”。

“指使”,起源于五代的随军使臣。命将出征,皇帝必派供奉官、殿直等低级内职随行,负责在皇帝与行营之间传递信息,并担任押送战俘等任务。在宋初的统一战争中,随军使臣更活跃在各大行营之中。乾德三年(965年)伐蜀,“两路随军使臣,无虑数百”,开宝八年(975年)打南唐,“军中使臣、内侍凡数十辈。”北宋中期,内职转变为武选官的一项重要任务。“三班院使臣数千人,其品流至杂,难于区别,磨勘差遣,日有荣悴”。

16.军员:指禁军军官,与“军职”、“人员”、“员僚”的意思大致相同。由于禁军出戍是以指挥为单位的,因此,一般而言,赴军前,在边效力的“军员”多在指挥使以下,属于下级军官。范仲淹非常重视“军员”的作用,尝言“用兵之处,诸军若有指挥使、员僚得力,则不唯训练整齐,兼临阵之时,各能将领其下,士卒方肯用命;若人员不甚得力,则向下兵士例各骄堕,不受指踪,多致退败。显是军气强弱,系于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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