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约应注意的事项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签约前的准备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毕业生要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并认真阅读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理解全部条款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毕业生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招聘的岗位性质、企业的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项目等系列内容,不但要掌握资料,更要实地考察。毕业生还需要重点了解单位的人事状况,了解企业是否具有应届毕业生的接收权。
2.签约时的程序
毕业生签约时应依照正常程序进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先由毕业生、所在院(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盖章后纳入就业计划,协议书生效。有的毕业生为省事,要求学校先签署意见(盖章),但这样做使学校无法起到监督、公正的作用,不便于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最可能受害的将是毕业生本人。
3.协议书中应明确的内容
(1)明确就业单位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
毕业生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前了解清楚自己以后工作的具体部门和工作岗位,并在协议书上写明。否则,一旦出现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安排的具体部门和工作内容不满而不接受的情况,就会引发双方争执不休。
(2)明确工作后考研、考公务员、调离的条件
毕业生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有不少人可能准备报考研究生、考取公务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要求调离。这些问题,毕业生最好在与用人单位洽谈时,就进行说明,并在协议书中明确。以往有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考研、考公务员的打算,极易引起纠纷,很难协商解决,结果往往是毕业生遭到违约处理。
(3)明确工作和生活条件
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双方签订协议书时不仅需要在口头上达成一致,而且需要在文字上予以明确。特别是用人单位应如实向毕业生说明真实情况,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
(4)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
不管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在签订协议书后发生违约。对于违约行为,教育部规定,违约一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但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就业协议书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现行劳动法规中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实际操作中双方另行议定。
4.签约的其他注意事项
(1)保护自身权益。在就业协商过程中,如果有双方需要相互承诺的部分,一定要在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书上加以说明。毕业生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新约定条款的合理性,考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对于一些条款如“必须取得学士学位”、“必须体检合格”、“服务期多少年”、“违约金多少”等等,毕业生应看仔细,尤其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等,毕业生要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看是否合理,自己承受能力如何,权衡利弊。毕业生要注意新约定条款一定要以文字形式写下来,避免空头支票。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
(2)遵守诚信原则。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切忌脚踩两只船。签订协议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各方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如果多头签约,既损害自己的利益,又败坏了学校的声誉,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
(3)不拖延签约时间。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都不得单方面拖延签约周期。毕业生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最好能够及时咨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征求相关的意见和指导。
(4)及时签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进一步明确劳动内容、劳动报酬、保险福利、服务期限等事项,以免发生纠纷。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在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在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一般就业协议书也会在劳动合同生效时,而终止其效力。
二、报到流程
(一)就业报到证的办理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或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它的主要作用是: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的学生;
(3)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凭证;
(4)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就业报到证》分上下两联(内容相同),上联(蓝色)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寄发给学生,下联(白色)则放入学生档案内。报到证一人只有一份,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或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就业报到证》一律无效。
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程序是:
(1)学校对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作出确认,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2)省教育厅审核就业手续并签发《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如果《就业报到证》遗失,一般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证明盖章,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相关证明,到报到地人事部门复印《就业报到证》存根,然后由学校上报省、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予以补发。
(二)各种关系的迁转
1.户口、档案手续的迁转
(1)户口迁移
来到学校读书,学生的户口从原籍迁入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当学生毕业时还要迁出。学校保卫部门会同派出所根据省教育厅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到迁入地办理其落户手续。《户口迁移证》是学生毕业时其户口从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的证明。如果学生在毕业时,还未落实就业单位,则迁移到其生源所在地,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档案关系的转移
毕业生毕业时,其档案也会从学校转移出去。档案是证明毕业生经历的原始材料,不可复制,一定要足够重视。必须归入毕业生档案的材料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奖、惩情况;学位授予证明、休学证明、退学证明;入党(团)志愿书;毕业离校前的体检表;就业通知书。
毕业离校后2~3周内,学校应将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寄送有关部门:①中央部属单位及省属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档案,直接寄用人单位;②市、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档案,分别寄市、县人事局;③毕业生档案要通过机要通信部门转递,或直接向有关单位交接。
在转递档案过程中,应注意:
①要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有人事管理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本身或其主管部门有人事管理权,可以接收档案,其他各类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无人事管理权,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毕业生,毕业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
②档案转递手续。在现阶段,主管就业的单位比较多,有各级人事局、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等,所以毕业生在离校时应弄清楚自己的档案将要转递到什么地方去。一般来讲,如果毕业生毕业时去的用人单位有人事管理权,档案将会转递到用人单位;如果该单位无人事管理权,则转递到单位后由单位转递到其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来管理。
2.党组织关系的接转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单位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接转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自己携带并妥善保管。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或通过机要通信转递,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可暂挂原学校党组织;如半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则将其党员关系随入党材料转至党员原籍或父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党委组织部,也可将组织关系转往档案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
3.特殊情况下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的管理
(1)暂缓就业者档案和户口的管理
教育部等部门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关系接转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毕业生可与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学校凭《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列入就业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开具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至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也可要求将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三、劳动合同与权益保护
(一)毕业生的就业权利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就业的政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
毕业生的基本的就业权利有:
1.了解就业政策权
普通高等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把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就业规定告诉毕业生。每个从事就业工作的指导人员都应耐心细致地向毕业生解答有关就业方面的政策性问题。
2.接受就业指导权
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是普通高等学校的一项主要职责和义务,也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一般通过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方式,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毕业生有权利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和教育。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用人单位是毕业生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缺乏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但是不能限制他们选择职业。当然,这种“自主”应是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4.知情权
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情况的权利。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作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并提供相关的真实资料。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侵犯。
5.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求职者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至关重要。
6.享有劳动权益权
这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等。
7.解约权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于特殊原因,毕业生已不能或不适合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如考取研究生、出国深造、参军入伍、干部选拔、家庭发生意外等),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原协议,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就业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8.要求赔偿权
如果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违约金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侵权表现
1.用人单位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约中也具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可通过与高校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高校毕业生或结业生。
(2)有权通过学校了解学生包括在校表现、学习成绩、身心状况等的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的侵权表现
某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利用自己在就业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对毕业生提出过于苛刻的条件,甚至会侵犯到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比较典型的侵权现象有:
(1)就业歧视
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主要有:①性别歧视。其主要是限制女生前来应聘。②生理歧视。许多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对毕业生的身高、相貌等提出过分要求。③健康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下,将符合其他招聘条件、身体有微疾的毕业生拒之门外。④经验歧视。很多单位在招聘条件中一味强调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没有招聘应届毕业生的诚意。⑤学历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片面追求高学历,违反了“人职匹配”的人才选聘原则。
(2)弄虚作假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招到素质很好的毕业生,在招聘时有意夸大或者隐瞒本单位的某些实情,对原本很普通的工作岗位也极尽粉饰;还有的企业在面试的时候,当学生提出问题希望进一步了解企业时,往往会回避问题,误导毕业生。这些都是侵犯求职者知情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