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845300000051

第51章 台湾学者论文(15)

二、2005年台湾刑法修法後的效应

1935年刑法在大陆公布施行的刑法典,惟本部刑法典的效力,却迟至1945年二次大战之後,台湾回归中国,始适用於台湾。由於政治体制、社会型态、经济结构与其活方式及内容、人民的生活方式与思考模式等等,均与本法当时的旧中国存有相当大的差异。台湾的司法行政部(法务部的前身)乃於1974年7月成立“刑法修正委员会”,延聘实务界与学术界专家学者16人6担任研究委员,共同参与刑法的研修工作。自1974年7月30日开议,每周一会,历215次集会,完成“刑法修正草案初稿”,提交法务部再行研讨整理,於1983年12月将其中总则部分先行报行政院审查,行政院邀集相关部会及司法院会审九次,於1984年5月退回法务部重行研讨,来回会商、重行研讨多次之後,行政院终於1990年1月18日院会通过,同年2月13日与司法院会衔,将“刑法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本草案法制史上可称为1990年刑法修正草案。草案包括总则编修正44条,删除5条,增订5条,未修正者50条,分则编修正176条,删除6条,增订49条,未修正者76条。立法院依惯例,将修正草案移交司法委员会审查。司法委员会於1990年10月15日首次开会审查,四名立法委员与法务部长对话,散会之後,拖了三年之後,至1994年6月才继续审查,至1996年10月21日第五次审查会,做成决议:“(1)请行政院於一年内就刑法再提修正案。(2)俟行政院提出再修正草案後,再继续讨论。”法务部接手拟再修正案之指示之後,旋即於1997年组成“刑法研究修正小组”,将原来修正草案总则与分则切割,以总则为主轴,就总则规定逐一检讨,至於个别犯罪类型之规范者,除有急迫情况需提前即时研议修正者外,拟於总则编修正完成之後,再进行。经历六年研讨,於2002年11月7日提出“刑法部分条文正草案”。林山田教授指称,本草案自称“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乃因“自草案的内容看来,总则编虽有较大幅度的修正,而分则编部分却只是配合总则编的修正部分做了小部分的修正,并非针对社会现实的需要,通盘检讨分则编所规定的全部罪名,而做全面修正”之故。

2005年1月7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暨施行法之修正案,主要乃在总则部分。计总则修正61条、删除4条、增订2条。至於分则部分,主要是配合总则修正心神丧失、精神耗弱的用语,且废止连续犯规定,关於常业犯之犯罪型态自应废,总计分则修正15条、删除7条,合计修正22条。

(一)法律变更的比较适用

台湾为因应2005年刑法修法,最高法院於2006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会议就2005年2月2日刑法修正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後,有关新旧法适用之原则,作成决议如下:

1.法律变更之比较适用原则

(1)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系规范行为後法律变更所生新旧法律比较适用之准据法,于新法施行後,应适用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为“从旧从轻”之比较。

(2)基於罪刑法定原则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必行为时与行为後之法律均有处罚之规定,始有新法第2条第1项之适用。

(3)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有罪刑法定原则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适用,其因法律变更而发生新旧法律之规定不同者,依新法第1条、2条第1项规定,定其应适用之法律。至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仍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4)比较时应就罪刑有关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结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减轻暨其他法定加减原因(如身分加减)与加减例等一切情形,综其全部罪刑之结果而为比较。

(5)从刑附属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依主刑所适用之法律。

2.刑法用语之立法定义

新法第10条第2项所称公务员,包括同项第1款之职务公务员及第2款之受托公务员,因旧法之规定已有变更,新法施行後,涉及公务员定义之变更者,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3.刑

(1)主刑

罚金刑

新法第33条第5款规定罚金刑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计算之,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刑之重轻

刑之重轻标准,依裁判时之规定。

(2)易刑处分

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及期限,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4.累犯

新法施行前,过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5.数罪并罚

(1)定应执行刑

新法第51条第2款增订罚金与死刑并予执行;第5款提高多数有期徒刑合并应执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裁判确定前犯数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

(2)想像竞合犯

新法第55条但书系科刑之限制,为法理之明文化,非属法律之变更。

(3)牵连犯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行为在新法施行後者,该部分不能论以牵连犯。

(4)连续犯

1)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部分之数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该部分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为或数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该部分不能论以连续犯。

2)常业犯之规定删除後之法律比较适用,同前。

6.刑之酌科及加减

(1)新法第57条、第59条之规定,为法院就刑之裁量及酌减审认标准见解之明文化,非属法律之变更。

(2)新法施行前,犯新法第61条第2款至第6款增订之罪名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3)犯罪及自首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自首在新法施行後者,应适用新法第62条之规定。

(4)未满十八岁之人在新法施行前,犯刑法第272条之罪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5)新法施行前,犯法定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罪,有减轻其刑之原因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6)新法施行前,法定罚金刑有加减之原因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7.缓刑

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缓刑之宣告,应适用新法第74条之规定。

8.保安处分

(1)监护处分或酗酒禁戒处分之事由,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视其具体情形,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2)强制工作或强制治疗之事由,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3)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之事由,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其许可执行,应依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9.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

刑罚法律就犯罪是否规定须告诉(或请求)乃论,其内容及范围,暨其告诉或请求权之行使、撤回与否,事涉国家刑罚权,非仅属单纯之程序问题,如有变更,亦系刑罚法律之变更,而有新法第2条第1项之适用。

最高法院另於2006年11月7日第21次刑事庭会议,就行为後刑法条文经修正,惟无有利、不利情形(如刑法第15条、第30条之文字修正,第55条但书、第59条实务见解之明文化、第26条未遂犯得减轻其刑之规定移列第25等),究应适用行为时法抑或裁判时法?有甲、乙二说:甲说主张应适用裁判时法,理由谓:“本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会议就“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较适用决议”一、之1﹒即明载新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系规范行为後“法律变更”所生新旧法比较适用之准据法。故如新旧法处罚之轻重相同,即无比较适用之问题,非此条所指之法律有变更,即无本条之适用,应依一般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裁判时法。本院同决议五、之2﹒想像竞合犯认新法第55条但书系科刑之限制,为法理之明文化,非属法律之变更;六、之1﹒谓新法第59条之规定,为法院就酌减审认标准见解之明文化,非属法律之变更,均同此见解。其为纯文字修正者,更应同此。”乙说主张依行为时法,理由谓:“刑法第2条第1项前段,就法律变更时之适用,已由旧法之从新主义,改为新法之从旧主义,此大原则之改变,所有法律之变动均应适用。本院23年非字第55号判例即谓“犯罪时法律之刑轻于裁判时法律之刑者,依(旧)刑法第2条但书,固应适用较轻之刑,但新旧法律之刑轻重相等……即不适用该条但书之规定,仍应依裁判时之法律处断(即回归适用第2条前段)。”似认本问题情形仍在第2条适用之列,兹新法已改采从旧主义,自应回归原则,适用行为时法,学者间见解亦同。”决议采甲说。

(二)法律见解变更的因应

1.数罪并罚范围扩大

连续犯、牵连犯规定的删除,原先的立法目的,在回归一罪一罚的当然效果,连续犯系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牵连犯则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在台湾的司法实务上,对於此两种犯罪型态,均认数复数行为之犯罪,故废止连续犯、牵连犯法律效果之规定,即应论以数罪,并合处罚。例如,96年度第9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谓:“依刑法第56条修正理由之说明,谓“对继续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适用连续犯之规定论处,不无鼓励犯罪之嫌,亦使国家刑罚权之行使发生不合理之现象。”“基於连续犯原为数罪之本质及刑罚公平原则之考虑,爰删除有关连续犯之规定”等语,即系将本应各自独立评价之数罪,回归本来就应赋予复数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采一罪一罚,始符合立法本旨。本则法律问题,某甲于刑法修正施行前连续施用毒品部分,应依刑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适用修正前连续犯之规定论以一罪;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施用犯行,除符合接续犯之要件外,则应一罪一罚,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数罪,与修正前依连续犯规定所论之一罪,数罪并罚,合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对於牵连犯亦属同一原理,其符合数行为犯数罪之情形,自当数罪并罚。

2.想像竞合犯法律见解变更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型态,在2005年修法前包括想像竞合犯、牵连犯与连续犯三种,2005年修法时,基於“行为刑法”的理念,以刑法是行为的评价规范,评价的基本原则,除禁止“双重评价”之外,亦不得“评价过度”,反之“评价不足”亦非法之所许,追求“充分评价原则”,贯彻“一罪一罚”的理念,废止了连续犯及牵连犯,此两种复数行为而仅论以一罪之规定。唯所谓的“一罪一罚”,当只一行为构成一罪,数行为构成数罪之情形而言,不包含一行为触犯之情形在内,是以行为数仍为罪数判断的前提。

想像竞合犯基本的适用要件,乃一行为侵害数法益,满足数个构成要件相同或不同之罪,触犯数罪名而言。於牵连犯、连续犯规定废止之後,原来这两种犯罪型态如果一律改依数罪并罚论处,在部分的犯罪可能产生不合事理、不近情理,甚至违反法理的情形。这两种外观上数行为,各行为皆得独立满足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具备数罪并罚条件,原来因数行为间有牵连关系或连续关系,法律规定为牵连犯从一重处断,或以一罪论,都有其立法的理由,今予废止,亦有废止的理由。如何存续原来规定的优点,避免废止後产生的缺点,成为司法实务努力追求的目标连犯系日本继受德国刑法之後所创设,将部分德国依想像竞合犯处理的犯罪,区别出来承认牵连犯之型态,法律效果上规定为与想像竞合犯相同。是以废止牵连犯之後,如果认为依数罪并罚不妥,而拟转采德国司法拟理的模式,改依想像竞合犯处理,换言之,部分原来的牵连犯改论想像竞合犯结果,使原来想像竞合犯之适用范围扩大,产生想像竞合犯法律见解变更问题。例如过去侵入住宅窃盗,系依侵入住宅罪与窃盗罪牵连,依牵连犯从一重论以窃盗罪,现则认侵入住宅窃盗为想像竞合犯,结论依想像竞合犯规定从一重论以窃盗。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立法的通知撰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加本法立法的同志以促进就业发为蓝本,对本法的立法背景、立法主旨、实务中适用的规则进行了逐条的阐述。本书对就业管理方面的业内人员是不可或缺的工作指导。
  • 医疗器械监督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 财政金融法作业集

    财政金融法作业集

    本作业集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参照宪法学课程使用的相关的专业教材编写而成。
  • 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可以说是公务员管理的“宪法”。国务院在1993年8月14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人大分别在1994年、1998年、2003年三次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根据中央的指示,2000年由相关部门组成“国家公务员法起草小组”,集中力量从事国家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2003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也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立法思想、立法框架、主要法律制度设计已经成熟。而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同志的专著《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则是对国家公务员法立法的一种……
  • 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

    建筑工程领域所涉及的法规内容繁多,而建筑法规类学科的教学课时较少,加之法规不断完善,其更新速度较快,教材课本难以同时跟进。故为了学生能够较容易掌握这部分信息,开发此书。
热门推荐
  • 潘多啦魔盒

    潘多啦魔盒

    你们的心脏是比羽毛轻还是重呢?如果重的话,那你可是要下地狱的哦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 都市之仙帝当奶爸

    都市之仙帝当奶爸

    唐路在云之仙界修炼了三千年,以逆天之资成就仙帝之位,傲世云之仙界。这一天,他欲突破仙位,逆天成神,却发生了惊天巨变。所有人都以为他魂飞魄散了,殊不知,他回到了他的故乡——地球。一代仙帝,又将迎来怎样的故事?
  • 晏流沙

    晏流沙

    龙凤花烛燃了一夜,和那一夜一般……但曾经去了的又回来了,而真正的却又失去了……挽回了曾经的,却失去了最珍贵的……姜国在南方,怎么会冷……这里,却是梁国……姜国早破了吧……好冷的春秋……果然苦寒……最后的一场初春……却在染血……她和他一起……死在了那片她谋划的红冷……
  • 一切从失忆开始说起

    一切从失忆开始说起

    这个世界存在多少秘密?超级英雄只有在电视才有么?眼见未必为实,我是异能者,一个失忆的异能者,这个世界有很多跟我一样的人隐藏在人群之中。他们有好有坏,而我是好人么?不见得.....是坏人么?点进来....跟我一起揭晓....
  • 亲爱的饿了

    亲爱的饿了

    女主颜九表面冷艳毒舌其实内心戏超级多,逗逼一个,是个标准厨房废,但是智商很高。男主季潭木科研大佬,痴迷研究,性格会有点呆滞,但是只有一丢丢哦,无脑小甜文女主只是游戏很好而已,不是电竞文。电竞是我短板,应该不会写,主情感线。喜欢的宝贝就看哦,爱你们?
  • 绝色大小姐:凤舞蓝月

    绝色大小姐:凤舞蓝月

    一只神秘古笛引起的穿越,当25世纪的最强毒医杀手加驯兽师穿越到一个修炼废柴的身上,会引起怎么样的波澜?废柴?你说谁?慕容血凰吗?如果她是费柴?世界上便没有天才。“小姐,有人说你废柴。”“抽死她。”“二小姐来找茬了。”“用鞭子抽她,留口气就行,顺便吐口口水到她脸上,南栀啊,别留情,口水多吐点。”“三小姐说你被五旬老者强奸了。”“叫五旬老人强奸她。””三小姐,二小姐来了。”“关门放狮子。”“是。”
  • 六界古纪

    六界古纪

    以东方神话为主题,围绕人世间亲情、爱情、友情等珍贵情感所写的玄幻励志作品。
  • 诸天自斗罗开始

    诸天自斗罗开始

    哦,这是一个有被害妄想症,喜欢补刀的网络喷子肆虐诸天的故事。QQ群:718682252
  • 容医生的一往情深

    容医生的一往情深

    听说慕家有个小祖宗,仗着两个好哥哥“作天作地”,可是有一天…………有人发现慕家的小祖宗变乖了,天天跟在一个清冷的男人后面,有人说慕家的小魔女被人收服了,可是……在当事人看来,慕南辞可怜兮兮的说:“容先生,他们说我“太皮了”。容言一脸严肃的说:“这叫俏皮”慕南辞又可怜兮兮的说:“容先生,他们说我是作天作地的小魔女”容言则是温柔的捏了捏当事人的脸颊,说:“明明是最不食人间烟火的小仙女,是他们眼睛有问题”他们说:“对,我们眼睛有问题,慕小姐是最可爱的小仙女”新书,新手,温温暖暖,无恶毒女配,无渣男
  • 《无言之恋》

    《无言之恋》

    当私生饭遇到大男神当大暖男遇到小萝莉注定没有结局是否因一次错过而逆反她是会追随信仰还是安于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