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41600000020

第20章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3)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生母,以自己的抚养条件不如作为继母的王某,抗辩王某依血亲关系提起的主张,就出现了抗辩不当的矛盾,张某的这种抗辩只能是对子女的生父提起的。从法律上看,生父母对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生子女是第一位的亲等、亲权关系,当其他等级的关系与第一位的关系发生冲突时,第一位关系具有法律上的优势地位,从而应获得法律的支持。这就是生父母在与公婆、岳父母或其他亲属争夺子女时,为什么总能胜诉的根本原因。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姻亲关系与血缘关系、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当然是后者更应当得到法律上的强有力的保护。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因重大误解错将他人子女当作自己子女抚养、“借种”所生子女抚养以及子女要求确认生父这样一些纠纷的处理,也都是本着血缘关系第一的原则,来纠正错误和确认生父母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在本案中生母张某作为原告,要求从继母王某处领回自己的儿子,王某有何种理由能够拒绝?如果是雷某某也要求回到生母身边生活,王某又有何种理由予以阻拦?继母与生母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继母也不能向生母主张抚养权。所以,继母在继子女的生父去世之后,要求继子女的生母将继子女领回抚养,不支持其主张,在法律上就出现了悖论:依法律和血缘关系,生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第一位的,而生母有权拒绝领回自己的子女。

由上可见,《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继子女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条第1款)和应予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因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继子女成年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扶养时,可要求该继子女予以扶养的权利。这里贯彻的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从该条规定中解释不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如同生父母的抚养权,从而使继父母处于与生父母对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继父母对生子女没有第一位的抚养权,也就没有第一位的抚养义务。该义务应当由对继子女处于第一位的法律关系,拥有第一位的抚养权的生父母承担。所以,在本案中,王某以亲权关系的领回之诉,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雷某某应当由其生母领回抚养。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7、继父母能否解除与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女的关系?

【宣讲要点】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与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典型案例】

彭某(男)与李某(女)于1998年结婚。李某属于二婚,带有一名6岁男孩。结婚后,该男孩改名为彭某某。2000年,李某病故。彭某独自一人抚养彭某某长大。2011年,彭某某职高毕业后,参加工作。踏入社会后,彭某某沾染上了许多不良习惯,吃喝嫖赌,无所不为。彭某感到非常痛心,经常劝说其改邪归正。彭某某非但不接受,反而埋怨继父没有本事,没有给自己提供优裕的生活条件。后来发展到经常对彭某辱骂,甚至殴打。2012年10月,彭某病重,彭某某不管不问,继续在外面寻欢作乐,还几次到医院逼彭某交出存款。彭某伤透了心,感觉再维系这样的父子关系已经没有意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彭某某的继父子关系。

【专家评析】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中可以判断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婚姻法》中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与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婚姻法》上述立法精神,1988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在本案中,继父彭某与继子彭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解除要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彭某在彭某某的生母李某去世后,独自一人将其抚养长大。彭某某长大成人,参加工作后,非但不思报答继父的养育之恩,反而对彭某的好心规劝拒不接受,并埋怨继父没有本事,没有给自己提供优裕的生活条件,辱骂、殴打彭某。彭某病重后,彭某某不管不问,继续在外面寻欢作乐,还几次到医院逼彭某交出存款。这样的父子关系已经没有再继续维系的必要。对彭某解除继父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解除继父子关系对彭某某本人也有益,有助于帮助其消除对家庭的依赖思想,改掉在社会上沾染的不良习惯。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的继父子关系解除后,要参照《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的规定,如果彭某在生活上有困难,彭某某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法条指引】

《收养法》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珍芳受****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珍芳生母与****飞协议离婚后,陈珍芳受****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编者注:系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8、生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寄养他处的子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宣讲要点】

寄养人与被寄养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无论寄养时间多长,父母子女关系都不发生变化,父母随时可领回子女由自己抚养。在寄养关系中,无论生父母是否对送出寄养的儿女尽过抚养义务,都有权利要求被寄养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被寄养的儿女不尽赡养义务,可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姜某(男)与从某(女)于1949年结婚。婚后,先后生有两个孩子姜甲和姜乙。姜乙出生的时候,姜某家中非常困难,因此姜乙刚出生满一年后就被托付给一家庭条件较好的亲戚方某家寄养。后由于姜某家庭负担一直很重,没有把姜乙接回。姜乙称方某夫妇为父母,在方某夫妇家长大成人后结婚,但姜乙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到方某夫妇的家中。2013年,姜某、从某年事已高,姜甲婚后不务正业,对父母不管不问,于是便找到了小儿子姜乙,希望儿子赡养自己。姜乙认为父母从来没有抚养过自己,自己对父母也没有赡养义务;并且自己是由方某夫妇抚养长大,方某夫妇是自己的养父母,自己应当对方某夫妇尽赡养义务。因此,坚决不同意父母的要求。姜某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专家评析】

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应当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在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彼此之间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但在现实生活中,未办理法律手续的收养关系也是大量存在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实收养。成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收养的合意。收养人有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送养人有送养自己子女为他人子女的意思表示,双方达成收养的合意,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得其同意;没有送养人的收养,收养人应当有明显的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目的;(二)有抚养事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经历,并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三)双方均以父母子女身份相称;(四)养子女与生父母事实上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姜乙与方某夫妇长期共同生活,后姜乙改口称方某夫妇为父母,但姜乙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到方某夫妇的家中,更重要的是,姜某夫妇在姜乙年幼的时候,只是将姜乙托付给方某夫妇照顾,并没有表示将姜乙送养给方某夫妇,方某也没有收养姜乙的意思,即双方没有建立收养关系的意思。由于欠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第一要件,所以姜乙与方某夫妇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姜乙与方某某夫妇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寄养关系。所谓寄养是指“因父母双亡或工作、生活条件特殊等原因,由父母的亲属、朋友代为抚养其子女的行为。寄养人与被寄养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无论寄养时间多长,父母子女关系都不发生变化,父母随时可领回子女由自己抚养。”由于姜某家同方某家是亲戚,姜某只是把姜乙寄养在方某夫妇家,所以姜乙与方某夫妇之间虽然后来以父子相称,但是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姜乙与姜某间的父子关系也不因寄养的事实而发生变化。因此,姜乙与姜某、从某间的父子、母子关系并未终止,姜某对他们有赡养义务。

在寄养关系中,无论生父母是否对送出寄养的儿女尽过抚养义务,都有权利要求被寄养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被寄养的儿女不尽赡养义务,可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收养法》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9、男方将婴儿送养他人,能否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

【宣讲要点】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方面是为了使在哺乳期的婴儿获得正常的哺育,保证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使处在特殊时期、身心都比较脆弱的女方的身心健康得到照顾。因此,女方在分娩后,即使婴儿被送养,女方不再承担哺育婴儿的责任,男方也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典型案例】

于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由双方父母包办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夫妻关系淡漠,加之李某长期未生育,受到于某和其父母的歧视。2011年11月,李某产下一名女婴。于某及其父母由于受“传宗接代”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李某态度恶劣,并将该女婴送养。李某虽然割舍不下骨肉亲情,但迫于丈夫和公婆的压力,不得不同意。2012年4月,于某在父母的挑唆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不同意离婚。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违法心理矫治

    违法心理矫治

    本书从司法应用心理社会实践任务出发设计总体框架,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违法心理基础技能;第二部分是违法心理实用技能;第三部分是违法心理危机干预。
  • 青少年犯罪预防一本通

    青少年犯罪预防一本通

    本书将整个青少年犯罪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学的一般性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学的定位、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等问题。第二部分现象论,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本体角度,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发展变化,并对青少年犯罪及犯罪人的类型进行研究,使我们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第三部分原因论,注重介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重要观点和学说,并进而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系统性、复杂性,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论是青少年犯罪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只有在正确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前提下,才能够提出科学理性的预防体制。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物权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物权卷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 国外公民学

    国外公民学

    本书阐述了公民学的概念、范畴,公民学理论及公民社会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就提高公民素质、强化公民意识、加强公民教育等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热门推荐
  • 天罡道主

    天罡道主

    七年前,陆仙的母亲在湖边洗澡时不小心怀上了他,从此陆仙不得不背负一切屈辱的活着。七年后,陆仙沦为仆人在五指山下被人种下魔种,至此踏上玄修之道。后来,陆仙明白,那个在他身上种下魔种的人其实是自己将来的天劫,而自己的父亲肯定是与自己一样拥有巫脉体质的人。
  • 傲世轻狂逆天妃

    傲世轻狂逆天妃

    【文艺版】生与死,一念之间,善与恶,无需分辨,璀璨后,谁与我共赴黄泉?世人道她冷酷无情,嗜杀成性,她淡然一笑,神玥剑出,斩尽天下自诩正义之人!【普通版】她是来自二十一世纪杀手,却意外穿越到了以武为尊的天元大陆,而穿越的身体竟然是个痴傻疯癫还不能修炼的废物!不过还好她有随身的修炼作弊器,练神丹,收神兽,原来废材的身体里有一个天才的灵魂,且看她如何笑傲这天元大陆。
  • 女扮男装的暗夜少主

    女扮男装的暗夜少主

    她,安影,少年天才,从小锦衣玉食,IQ400。有着一张男女通吃的脸,邪魅一笑竟能让人进医院。就这样的她,除了她母亲就没人知道她是个女娇娥。她,在国外三年,拥有了许多身份……但他的出现,一切都变了。身份被识破,马甲被扒出。秦末的出现究竟会发生什么?他会爱上女主吗?一切剧情尽在《暗夜少主》当中。
  • 他的掌上娇

    他的掌上娇

    南城盛夏“呜~哥哥,你过来看看我的布娃娃怎么坏掉了哇”,小漪甜蹲在粉嫩嫩的飘窗上掉着金豆子。伏在桌案前的少年一把将小女孩抱了下来“乖,哥哥带甜甜吃冰激凌”。帝都一辆劳斯莱斯幻影静静伫立于A大校门前,车窗内随意躺在后座的男人,骨节分明的指尖夹着烟,星眸微暗,缓缓哑声道:“甜甜,你又不听话了”。(古灵精怪甜系仙女vs斯文败类冷漠大佬)本文又名:我从来不止想当你哥哥入坑指南:宠爽苏甜(前方安全,放心行驶)
  • 天道之潜龙传说

    天道之潜龙传说

    天道巅峰高手轮回阴差阳错投身主角身上,由此产生的极端双重性格集于一身的一人,背负二人不同的理想和意志,历尽兄弟情义和儿女情仇冲上九天云霄,展开一段段搞笑深刻的爱恨情仇故事
  • 赢得好人缘的三大诀窍

    赢得好人缘的三大诀窍

    本书从思辨的角度破解了赢得好人缘的成功秘密,阐释了好人缘的构成要素,揭示了好人缘的修炼途径。
  • 本宫在演戏

    本宫在演戏

    她是奥斯卡影后,刚拿到奖,就被心爱的男人与最好的闺蜜联手害死,未料到重生异世。一觉醒来,二百斤的胖子稳妥了!啊!上天果然待我!不!薄!
  • 电影地球

    电影地球

    定军山计斩夏侯的法正。风云中的武林神话无名。在星际间纵横战场的剑圣。霍格沃兹学校中来自东方的神秘法师。他们都是我。已签约,求推荐,求投资。
  • 重生之嗜血疯女:傻王鬼妃

    重生之嗜血疯女:傻王鬼妃

    他生于血月红时,乃千年煞星,她来于地狱九泉,乃是恶鬼重生,他是天煞克星,为全国所厌的傻王,她是恶鬼重生的嗜血疯子,嚣张至极,众人避之不及,当同样孤寂的心紧紧贴在在一起时,他便是她的全部,而她也是他的性命。
  • 建汉首功:萧何(中华历朝著名宰相大传系列)

    建汉首功:萧何(中华历朝著名宰相大传系列)

    秦末,天下大乱,萧何乃一刀笔小吏,然能乘势而起,拥立沛公,后又劝刘邦避项羽锋芒,屈尊汉中王。立稳脚跟,涂图天下。他慧眼独具,月下追回韩信,使“汉初三杰”归于刘邦一人手中,汉王朝初定,他治国安邦,建法立规,后世更有“萧曹随”之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