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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家庭类型与家庭人际关系(1)

一、“宋型家庭”的结构特征和规模

血缘关系是划分家庭类型的首要标准,也是考察家庭形态的主要依据,社会学讲的核心家庭、扩大的核心家庭,就是按照家庭中只有直系血缘关系还是兼有直系和旁系来划分的。有关论著习惯讲“家庭的规模和结构”,把规模即家庭人口的数量放在第一位,反复查核计算,甚至精确到了小数点后面几位数,实际上,这是貌似精确而不准确的考察方法。且不说原始资料中的数字的可靠程度,单就方法而言,至少存在两个偏差:首先是求平均数的办法不一定适合人文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其次是没分清主次,没有把家庭人口作为判别血缘关系的依据之一,而是作为考察目的,忽视了家庭结构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应当抓住家庭结构即家庭中的血缘关系来考察家庭类型。

1.“宋型家庭”的结构特征

大致说来,我国古代家庭结构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战国秦汉、魏晋至隋唐、宋代以后。为了说明宋代的家庭结构,先简要回顾一下唐代以前的情况。

战国时期特别是从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开始,“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成了习惯,儿子成年以后必须与父母家庭分开,另立户头。这样,通常的家庭便是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在一起,形成了社会学讲的“核心家庭”,平均家庭人口低于五口,直到汉朝初年仍然是这样,所以杜正胜先生称之为“汉型家庭”。其实,贾谊等人对商鞅变法以来的分家习俗是以批判的口气讲的,认为是“陋习”,建议汉武帝改变这种习俗。很快,汉武帝倡行儒术,以孝治国,从舆论上批评父母在世的时候分家,所以三代家庭多了起来,人口以五口居多,并且形成了“五口之家”的习惯说法。

东汉末年到魏晋北朝,世家大户荫庇人口,形成了“千丁共籍”、“百室合户”的特大型家庭,但这只是特殊地区的情况,而且也是少数,多数人家还是按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维持着自己的小家庭。即使这些大户荫庇下的丁、室,也只是在行政隶属关系上脱离了官府的管辖,不向官府纳税服役了,成了大姓豪强的私属,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上仍然是小家庭,所谓“百室合户”,就是平时按“室”生产生活,对外的时候才是一个以大姓豪族为主的“户”。隋唐时期中央集权的建立不允许这种状况继续存在,加之门阀士族自身的衰落,又恢复了里外一致的个体小家庭形态了。近年来研究唐代家庭结构的论著,一方面纠正了同居共财大家庭为唐代的主要家庭形态的说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唐代家庭人口比秦汉时期多,并且依据正史典志的记载特别是敦煌户籍资料的统计,计算出一般家庭都超过了5口,多的时候可以达到平均9口以上。杜正胜先生据此称之为“唐型家庭”,并且解释说:“唐型家庭的特点是尊长犹在,子孙多合籍,同居、共财,人生三代同堂是很正常的,于是共祖父的成员为一家。否者,至少也有一个儿子的小家庭和父母同居,直系的祖孙三代成为一家。”“唐型家庭结构,已婚兄弟共居同财是他的特色,直系的祖孙三代成员共同组成的家庭相当普遍”。这是对唐代家庭结构的最明确的解释。

唐代家庭的人口数比东汉以来的家庭少了,但仍然比我国秦汉时期的“汉型家庭”大一些。不过,是不是真像通常认为的那样大呢?考察唐代的家庭规模,需要与家庭的结构结合起来分析。敦煌户籍中反映的大都是父子兄弟在一起的家庭,而且大都有大龄女儿登统在内;且不说这些大龄女儿是不是已经在婆家入籍,单就父子兄弟同居同籍,也需要考虑唐代律令的影响。唐朝明令限制父母甚至祖父母在世的时候子孙分家,否则要“徒三年”,虽然这种律令属于礼法合一的性质,含有倡导的意思,违背了不一定真的判三年刑,但限制的作用还是有的,因此便有了这样的一种可能,已经分财异居了的家庭,本来已经分成了几家,在登记户口的时候,仍然合在一起;既满足了子孙们尽快分家的愿望,又不公开违背官府的法令,这就是吐鲁番文书中说的“同籍异财”现象。这种做法之所以行得通,是因为律令也允许这样做,官方限制的主要不是异财(分家析产),而是别籍(户籍单列),不论事实上是否已经分开了,但不能在户籍上与父母、祖父母分开户头。在《大唐新语》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时为给事中的刘仁轨和弟弟仁相不和,早早地分了家,有人劝告仁相主动与哥哥和解,“何不与给事同籍,五品家当免差科”,不然白吃亏;刘仁相却说“谁能向狗尾底避荫凉?”刘仁相的行为被作为特例记载下来,而多数已经分开过的兄弟们为了沾光也会在户籍上与兄弟父祖合在一起。

对敦煌户籍中的人口统计,还有一个需要斟酌的地方,就是有些家庭把奴婢也列上去了,有名有姓有年岁,有的论著把这些奴婢也统计为家庭人口了。可这些奴婢是作为家庭人口入户籍,还是作为家庭的财产登记的呢?《唐律》有奴婢“类比畜产”的说法,而且唐代的户籍不像现在这样只登记户口,还包括家产、税役等内容,很可能这些奴婢只是作为财产而不是作家庭人口登录在户籍中的总的看来,对敦煌户籍所登记的人口只能认定为每“户”的人口,而实际生活中每“家”的人口则要少一些,主要是以一对壮年夫妇为主的家庭,包括父母和子女,有兄弟的很少,而且多是未婚的兄弟。

这种“唐型家庭”到宋代(杜正胜认为到唐中叶)有了明显的变化,规模变小了,更主要的是家庭结构表面上看与以前相同而实际上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了。

与“唐型家庭”相比,宋代这种家庭的规模小一些,但相差不多,仍然是五口左右,从结构上看,仍然是三代即祖、父、子。但是,唐代家庭的三代以最年长的祖父母为核心,同一个祖父的后代在一个户头下,有直系也有旁系;宋代家庭的三代却是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户主,祖父母在此寄养而不是核心了。家中只有直系血缘关系,因为第三代只是这对壮年夫妇的子女,没有他们的兄弟的儿子了。与“汉型家庭”相比,宋代家庭的规模变化不大,但结构明显不同了,汉代主要是父子两代结构,而儿子必须是未成年的,在宋代三代结构的家庭中孙子都可以是结了婚的。杜正胜先生说,宋代以后的这种家庭结构是“唐型色彩渐淡,稍偏于汉型,可以说是两者的折衷”,这个分析是准确的,这种家庭结构我们可以称之为“宋型家庭”。这种家庭类型并不是宋代才形成的,唐代后期实际上已经是这样了,只是唐代对外仍然以祖父或父亲的名义,以大家庭的形式出现,宋代则是把名实统一起来了。

所谓“宋型家庭”,就是通常说的“三代五口”之家,其中主要是“三代”结构,即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核心,上养老人,下育子女,都是直系血缘关系。这种家庭类型在宋代形成以后,历经元代和明清,直到近代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可以说,“宋型家庭”是宋代以后我国通常的家庭形态。

2.“宋型家庭”的规模

两宋时期的户籍资料已经比较齐全,《续资治通鉴长编》、《文献通考》和《宋史》记录了80多次全国性的户口数,《元丰九域志》以神宗元丰年间为横断面,记录了全国各州府的户口。其中《续资治通鉴长编》在用编年方式记述北宋史实的同时,每隔三年(闰年)都要在年末记载当年全国的总户数和总口数,但平均每户的口数仅为1.42—2.57口。对这个户多口少的奇特现象,南宋人李心传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里解释说是“漏户”所致,即多数家庭不如实申报本家人口造成的;后来又有人认为可能是“诡名子户”造成的,即登记户口的时候与唐代正好相反,不再把已经分开了的小家庭合并成大家庭去登记,而是把分开的和未分开的都按分开的小家庭来登记,所以就显得每户的人口少了。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宋代户籍只记男丁,在北宋建立的第一年就有过明确规定:“令诸州县岁所奏户帐,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在《文献通考》卷11也说,宋代户籍的登记时“女口不预”。而且不只是不计女口,连19岁以下、61岁以上的男丁也不记。例如,《长编》卷115记景祐元年全国主户“口”为20123814,客户“口”为6081627;卷118叶清臣追述说,景祐元年天下有“丁”26205441,正好是主客户“口”的总和。可见,在宋代的户口统计中,口就是丁,宋代平均每户有1.42至2.57个男丁,不是家中的全部人口。目前对这种认识已经没有疑义了。

但是,宋代家庭的平均总人口数,即男女老幼都算上,到底有多少呢?有人考察了各地赈灾之类的资料认为,南北各地家庭规模差别比较大,难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多数人认为平均为5口左右,但北方家庭规模大于南方;也有人依据大量资料考证出多数家庭高于5口,南北方平均每户高达7口,而且10口之家不罕见。认为人口比较多的学者虽然有翔实的资料依据,但考察的主要是上层家庭,如近年来有学者考察了尹洙、曾巩、王安石、蔡襄、陆游、陈亮和朱熹等人文集中记录的443名人士,他们共有子女2457人,平均每人有子女5.54人,在此基础上加上父母、妻妾,家庭人口自然就大了。但这只是当时一小部分家庭的情况。

不只是在宋代,各个时期的户口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是很难搞精确的,即使不考虑一些误记的数字,所谓准确的数字也是千差万别的,一个地区和一个地区不一样,同一个地区不同年代也不一样,就连20世纪三四十年代李景汉、日本“惯行”的调查资料,比古代详尽多了,也只能说是对一个县甚至一个村在某一个特定时间里是准确的,第二天再调查就会因生老病死而发生变化。在宋代还有一些具体的原因阻碍着户口的准确登统,如富户为逃役而少报,中青年男子怕抽去当兵而不愿报,少年男孩怕别人知道了生辰摆镇物陷害而不实报所以,我们不必过分追究到底每个家庭平均几点几个人,只要知道大约每家5人左右,比“唐型家庭”稍小一些就可以了。关键还是要弄清楚“宋型家庭”的家庭结构,即有几代人组成,这几代人是什么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和各自的家庭角色)。分析家庭结构,单从人口规模上看不行,还需要综合宋代的分家方式的新特点来分析和判别。

我国古代普通的有亲生儿子的家庭的分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继承”,也叫一次性析分,即父母死后儿子们再继承遗产的传承户;另一种是“生分”,也叫多次性析分,指父母在世的时候儿子们结婚后就一个个分出去,但给父母留下一份养老田宅,到父母死后再最后分一次(详下篇)。与前代相比,从总体上看,宋代多次性析分方式比较流行,这样,随着儿子们长大结婚一个个先分了出去,成立了小家庭,原来的父家庭中只有未成年的子女,父家庭和子家庭都形成了两代人家庭;到父母晚年需要儿子照顾的时候,不是让儿子们回到原来的父母家庭中,而是父母自己凑到儿子的家里去。父母到儿子家以后,表面上看又回到“唐型家庭”的三代结构,实际上关系不一样,结构也不一样了——父母在儿子家中不再是户主,而是寄养者,这个家庭的户主是儿子。相应地,在儿子的这个家庭中,后代只有儿子的儿子,上下纵横看都是直系血缘关系。这是“宋型家庭”与“唐型家庭”的最主要的区别。

辽朝的情况不清楚,金朝辖区内的北方汉人民户以及女真人也通行这种多次性的分家方式,《元典章》曾说有一种“旧例”即金朝时候的规定,“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支析及令子孙别籍者听;又汉人不得令子孙别籍,其支析财产者听”。元代的《通制条格》卷3记载了当时的这样一种现象:

有父母在堂,兄弟往往异居者,分居之际置父母另处一室,其兄弟诸人分供日用。父母年高,自行拾薪取水,执灶为食。或一日所供不至,使之诣门求索;或分定日数,今父母巡门就食。日数才满,父母自出,其男与妇亦不愿留很明显说的是多次性析分方式下的情况,都与宋代相似。就家庭规模而言,金代平均每户6口以上,元代平均4.47口,似乎看不出与宋代、唐代的不同;结合家庭结构来看,则属于“宋型家庭”无疑。

3.“宋型家庭”形成和维系的原因

家庭结构类型在宋代以后由“唐型家庭”转变成了“宋型家庭”,而且此后历代一直沿袭这种家庭结构类型,说明宋代是家庭结构的转型和定型的重要时期。传统的个体小家庭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松弛就形成了,历经“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到宋代转变成一种新型的家庭结构,并且定型化了,这首先是家庭自身发展演变的结果,同时还有两个具体的原因直接影响了家庭结构的转变。

第一个原因,是税役制和户等划分制度的逼迫。从唐朝中叶开始,随着均田制的瓦解,百姓流离失所的开始增多,每年都有大量的流民,杨炎为了增加税收搞两税法,规定不分当地人还是外来户,一律都在所在的州县就地编贯入籍,然后按资产的多少分等级纳税服役。但杨炎的办法效果并不理想,流民依然很多,陆贽说是资产评估方法不当造成的,李渤说是“摊逃法”造成的。流民一离开故地,也就离开了原来的家庭,即使举家而迁,原来的家庭结构也就因此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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