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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经纪人的管理(2)

当前,除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在注册登记前需经政府、政府授权部门、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外,从事其他行业经纪业务的均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经纪业的合法经营主体。

1.个体经纪人的设立条件

个体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纪活动,并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个体经纪人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2)有一定的资金;(3)取得经纪资格证书;(4)有一定的从业经验;(5)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规定。

其中第(5)项条件主要是指申请成为个体经纪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合伙经纪组织的设立条件

合伙经纪组织是从事经纪业务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设立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2)有一定的资金;(3)由两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4)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5)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6)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作协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1月2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经纪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该《通知》规定,除设立从事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方面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事务所外,设立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活动的经纪人事务所,无论专营或兼营,都应当具有4名以上持相应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1999年修订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沿用了这一规定。

3.经纪公司的设立条件

经纪公司是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从事经纪业务的、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除国有企业改建的外,由5人以上发起,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起人和其他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而设立,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1)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2)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5人;(4)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5)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6)《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除设立从事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方面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外,设立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活动的经纪公司,无论专营或兼营,都应当具有4名以上持有相应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二)加强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

当前,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经纪活动的地下经纪人大量存在,严重冲击了合法经纪活动。地下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骗买骗卖、行贿受贿、欺诈客户、违法犯罪等,造成诈骗案、逃税案屡屡发生,已成为经纪业混乱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要求严格规范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该《通知》,“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若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经纪人的注册登记,否则按无照经纪处理”。该《通知》还对经纪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作了规范:“个体经纪人的名称登记按照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纪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经纪的范围、方式或特点。经纪人的经营范围中要明确经纪方式及经纪项目,经纪项目主要填写消费品(或消费品类别)、生产资料(或生产资料类别)、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项目。”继该《通知》之后,1997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对经纪人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对经纪人的清理检查工作。《关于对经纪人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或未经注册登记而从事经纪业务的个人和组织;专门从事经纪业务或兼营经纪业务的个人和组织;以及除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外,从事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业务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清理检查。通过清理检查,加强和规范对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对清理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经纪人经纪行为管理

经纪人不仅活跃于城乡,而且分布在各行各业,经纪人的活动方式不仅复杂多变,而且带有很大的隐蔽性。因此对经纪人的管理必须是跨行业的、综合性的、具有权威的管理。但从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部门来说,任何一个行业主管部门都很难对经纪人实施综合性的、动态的管理。此外,对经纪人的管理一方面要依法确认其资格,但更重要的、大量的、经常的是对其行为进行管理,以便于保护经纪人及当事人权益,打击违法行为,这种监督管理的任务需要相应的遍布城乡的行政执法机构来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综合性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其核心职责就是监督管理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作为从事经纪活动的经营主体,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经营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全面的管理,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经纪人行为管理的内涵,就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经纪人基本规则所作出的相应处罚。

对经纪人的经纪行为管理应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经纪人组织形式及活动方式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说来经纪人主要有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等。经纪活动方式主要是居间、行纪和代理等。具体说来,居间是指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或促成他人之间进行交易;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明确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经纪活动的规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纪人经营对象的规范,二是经纪人行为的规范。关于经纪人经营对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关于经纪人的经纪行为,《经纪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则的经纪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规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签订虚假合同;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兼职经纪人员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等等。

3.明确对违反经纪人基本规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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