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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同性欲望的法律叙事(3)

但是,苏联刑法典不是从一开始就惩罚成年男性之间的自愿的性行为的。苏联之前的沙皇俄国基于东正教教义和其他因素曾在1706年、1835年和1845年通过刑法将男性之间性行为犯罪化。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沙俄法统,包括惩罚男性之间性行为的法条,被废除。1926年苏联刑法典没有将两个性别相同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进入斯大林时代后,苏联通过1934年刑法典将男性之间性行为再度犯罪化。美国女性主义思想家米利特对此有深刻的评述:“革命性立法废除了沙皇时代惩罚同性恋的条文,但是15年后的1934年,沙皇时代的条文重又恢复,对同性恋者处以3至8年的监禁。重新唤起的男权制情感中有趣的一点是,在俄国,和在其他国家一样,人们看到和惩罚的只是男性之间的同性恋;女性之间的同性恋被认为是不可思议或者不存在的。许多同性恋者遭拘捕和迫害,还开展了多次宣传活动,称同性恋为‘腐朽的’、‘东方文化的’、‘资产阶级的’甚至‘法西斯的’行为。”毫无疑问,正如其在请示函中所写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中国地方高级法院对如何理解苏联刑法典的规定“感到无认识的根据和把握”。中国地方司法机关在当时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向政治意识形态上最接近和亲近的国家的法律寻求知识上的指引,这是处于现代性之中的司法过程的一个重要侧面和路径。但是,这条路径往往通向困惑和焦虑。来自于中国古代法律术语和民间俗语的“鸡奸”一词在这个司法叙事中的在场显露了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指导的现代性的探索中,追求司法正义的过程中,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域夕卜、修辞与政治之间的张力。

二、同性恋:在法律解释中的“出柜”

1991年8月6日,安徽省无为县政法委员会和无为县公安局同时收到一封署名为江坝乡5号村林家保的“申诉信”。林控告其长女林永霞和该县白茆镇银行营业所职工潘玉珍“搞同性恋”,要求政法机关“严惩丑恶现象”,否则将“不顾一切后果,与两个流氓拼下去”。林的控告信如下:

无为县政法委员会:

无为县公安局:

我是江规乡5号村人,因我家中出现一件在本地区是亘古未有的奇事,否则普通公民不敢随便上书打扰上级领导。

事情的发生和经过是这样的,1989年春,我的长女林永霞到白茆镇学缝纫,去(却)被潘玉珍盯上了。姓潘的是女人身体男人打扮,男人的生活习性。此人一贯流氓成性,在这之前她曾玩弄过几个女孩,从此她就与林来往频凡(繁),死缠不放。我的女儿林永霞就是从这个时候走向深渊的。

1990年林来到江坝轧花厂,并暂住在男友家中,而潘多次进行调唆、夜晚投宿、爬窗、钓(勾)引林一同出去鬼混,这桩婚事就这样被拆散了。尔后,林去南京帮工,潘又去书信叫林回来。从此,她俩就开始长期同居了。为了阻止她俩的同性相恋,我们想尽了一切办法,耽误了一年多的生产,请所有亲友进行劝导、教育,也采取过强制性的拆散手段,也多次请求过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但毫无效果,(她们)反而变本加厉。林扬言要与潘生活一辈子,潘公开叫嚷:古时的女驸马还犯欺君之罪,而我娶了个美女子,谁也奈何不了我。

营业所主任责令潘不要与林在营业所办公室过夜,并招呼所有工作人员夜晚不要给潘钥匙,但潘目无领导视法律为儿戏,私配钥匙,夜进办公室与林同宿。另外,潘吃酒、抽烟、租房每晚5元加之两人的生活超过工资的几倍,她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定是将(挪)用公款请查明。

最近她俩在无为县城南门派出所对门租房同居,现又在江坝租房同居。

上叙(述)情况,显而易见是同性恋,是流氓行为,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能容忍的丑恶现象,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况且我中华山河壮丽,法网辉辉(恢恢),怎能让这些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辱国害民?对其如不及时绳之以法,将后患无穷。

在社会语(舆)论和家庭关系日趋破裂的影响下,将迫使我不顾一切后果,与这两个流氓拼下去。其后果小民去(却)无法担当得起,故备文上级领导,请求千万不能等闲视之,迫切要求从严处理,方解民愤。

当时,办案民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按流氓活动,建议对潘治安拘留十五日处罚。办案民警将治安处罚审批表和调查材料交到无为县公安局。为了慎重起见,无为县公安局将此案上报到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在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专门为此案开会研究讨论无果后,案件被转送到安徽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同样也是第一次遇到此类案件,也拿不准该对潘如何定性处罚,最后决定上报公安部。1991年11月6日,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接到了由省公安厅转来的公安部的批复:

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

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

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

这是“同性恋”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法律解释之中。这个公安部的行政解释是至今屈指可数的提及“同性恋”的法律解释之一。在此,我的学术关切,不是“同性恋”这个词在这个法律解释中的意义是什么,而是“同性恋”作为法律对象是如何通过叙事建构出来的。

总体而言,在现代中国,同性恋是一个极少被人认知和谈论的话题,尤其在具有鲜明“乡土中国”特征的农村。但是,这起事件恰恰发生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中国农村。林家保通过自述故事,塑造了一组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家长”正面脸谱、“子女”和“外人”反面脸谱的形象·父亲是严父,是受到挑战的家庭权威,是无计可施的绝望主父,是向更高(“上级”)的“父亲”(“领导”)求助的父亲、女儿贝IJ是被人“勾引堕落”的叛逆的女性;作为“外人”的潘玉珍则是“女人身体男人打扮,男人的生活习性”、“流氓成性”的“违法分子”。这些形象是按照父系制、男权制和家长制脚本塑造和复制出来的。林家保所讲述的故事依然属于“流氓叙事”类型,因为他把故事主人公的角色定位为“流氓”,动作定性为“流氓行为”。但是,这个流氓叙事将流氓法律话语推拉至其极限,而就是在这个极限上,“同性恋”的法律话语得以生成。

为了突出他的检举的正当性,林家保在他的叙述中强调,他的“申诉”是在动用了诸如“想尽了一切办法,耽误了一年多的生产,请所有亲友进行劝导、教育,也采取过强制性的拆散手段”等“家法”无效后才向公安机关请求“国法”惩治的。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家长对子女的暴力和强制是受到谴责和反对的,也为法律所禁止。但是,在实际日常生活中,家长强权制作为一种在中国文化中沿袭长久的观念和体统依然渗透和发挥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方方面面。而且,一方面,家长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受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冲击而被削弱和限制,另一方面家长制策略性地援引、借用和剪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语法”为其所用,极力维护式微的家长制:同性恋“是流氓行为,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能容忍的丑恶现象,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况且我中华山河壮丽,法网辉辉(恢恢),怎能让这些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辱国害民?对其如不及时绳之以法,将后患无穷”。

林家保的叙事不仅提供“故事”和“观点”,而且提供“话题”(topic)(叙事者所述及的特定议题)和“台词”(叙事所用的言语)。叙事的主题和台词直接与修辞有关。林家保的修辞术框定了他的叙事话题和台词。这种修辞术参与了执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推理,对公安部的法律解释发生了效应。法律推理与修辞有着密切关系。修辞艺术,作为语词表达的技艺,不仅可以修饰表征法律的词藻,而且可以为法律叙事、推理和论证提供话题。话题的形成,是修辞术作为言语艺术的起点。美国法学家杰克·鲍肯(JackBalkin)指出,“话题是探索(heuristics);话题为讨论问题和解决难题提供路线图或者出发点。话题既是识别问题的一种方法又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法律叙事中,一旦一个特定的法律话题形成,它就为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归类、定性、论辩、推理和处理提供了一个框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话题形式的修辞为法律的实质理性奠基”。

林家保把的叙事的话题确定在他的长女林永霞和潘玉珍“同性恋”、“流氓行为”上。这个话题不仅框定了林家保的叙事主题类型,也框定了公安机关的法律定性和推理过程。林家保的法律叙事中“同性恋”话题的设定直接成为公安机关分析、讨论、定性和归类这个案件的理性思维的边际。公安机关把这个案件案由定为“同性恋”,将涉案两个女青年的关系定性为“同性恋”,称这个案件为“同性恋案件”。这从修辞上表明,林家保设定的话题直接进入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查明和定性过程中,“同性恋”一词就通过这个途径出现在法律解释之中。同时,本案与以往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处理的“流氓”案件不同点在于此案的性爱关系发生在两位成年女性之间,是自愿的,是发生在住宅之中的,即使住宅是租借而来的。

这不同于以“鸡奸”为原型意象的同性“流氓”的法律想象。作为话题的“同性恋”修辞使得既有法律规定的“流氓”条款不能发挥效力,即使林家保在叙事中使用了“流氓”等法律词·C试图使“同性恋”话题纳入既有法律适用之中。“同性恋”话题的设置引发了“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同时产生了这个问题的刑事法律的答案,Br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仅就这起法律事件而言,林永霞和潘玉珍是幸运的,因为她们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叙事中“同性恋”修辞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制裁性的法律没有适用在她的行为和关系上。

迄今为止,在中国,作为话题的“同性恋”出现在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学术领域,媒体报道和日常会话之中。中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的各种法律话题中没有“同性恋”。“同性恋”没有作为法律话题,限制了我们对与同性亲密关系的法律想象。这种法律想象的缺乏造成“同性恋”在中国法律话题中的失踪。当然,之所以林家保的法律叙事以及相关的事件能够激发“同性恋”话题第一次在中国法律解释中出现,是因为林家保在叙事过程中使用了来自社会学等非法律领域的“同性恋”一词,并让“同性恋”成为他的叙事话题。由于他的检举和公安机关的参与,“同性恋”话题从私人话题和非法律话题转换成具有公共意义的法律话题。“话题既可以激发法律想象也可以限制我们的法律想象。当我们把自己限定在我们使用的话题之中时,我们不仅限制了我们的法律想象,而且限制了我们识别我们的局限的能力。”

为了克服这种局限,将尚未成为法律话题的话题引入法律叙事之中,创生新的法律话题,让它与已有话题相比较和竞争,则是一条可行的进路,因为这可以形成以不同话题为标记的不同法律叙事之间的博弈和争锋,从而在这个过程和关系变动中型构新的可能的话语。

如果说一个话题可能会引发一定的法律叙事,型构一定的法律话语,那么标记为一定身份的话题则可能促成“说合”(articulate)一定的法律身份。某种法律身份的形成离不开指向一定地位和主体的话题和由此引发的叙事。英国思想家斯图亚特·霍尔(StuartHall)认为,一种个体或者群体身份是通过将某种利益、立场和共识的说明与某种主体结合起来而形成的,这就是所丨胃“说合”(articulation)的过程。“说合是……可以将这两种不同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合成一体的一种联结形式。”身份的“说合”论强调一定身份构成的话语性、特定性、偶然性和异质性。在法律叙事中,能够型构一定法律身份的话题的形成过程就是说合。兼具“行为”、“关系”与“主体”于一体的“同性恋”,是典型的法律“话题”,是同性恋身份的“说合”。在林家保的叙事中,林永霞和潘玉珍没有说她们俩或者其中一个是同性恋,她们没有使用过“同性恋”一词。

她们使用她们自己的语言来描述她们的关系和愿望。他的长女林永霞说,“要与潘生活一辈子”,而潘玉珍说,“古时的女驸马还彳E欺君之罪,而我娶了个美女子,谁也奈何不了我。”相反,叙事者林家保反对她“同性恋”而在叙事中使用“同性相恋”、“同性恋”等词,并且以第三人称讲述了一个有关“同性恋”的故事。在这个叙事中,作为话题和身份的同性恋不是由两个被称为“同性恋”的“她们”讲述出来的,而由不是处于同性恋关系中的“我”建构出来的。不无讽刺的是,叙事中的“我”的目的和本意是反对和拆撒“同性恋”,而“我”却说合“同性恋”。法律身份的建构不一定需要被建构对象的同意和承认。而且,这种建构是由多方力量参与的,因此t这种身份的形成不是均质、单质、绝对和恒定的,而是不同方面和成分凑合而成的。虽然林家保说她们是“同性恋”,林永霞贝IJ说“要与潘生活一辈子”,但是公安机关却说“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同的言说的所指是那么杂乱,但在这起事件过程中拼接在一起,指向“同性恋”。

此外,林家保的叙事文本有不少引述“她”的言语。这种“文本间性”既是作为不同主体的林家保与“她”的“主体间性”的文本化,又是“她”与其他叙事形式之间关系的再现。林家保以直接引语的方式引述潘玉珍的话·古时的女驸马还彳E欺君之罪,而我娶了个美女子,谁也奈何不了我。”潘玉珍生活在安徽省,而《女驸马》是安徽省重要的地方戏曲--黄梅戏的知名剧目。女扮男装,是这个戏曲叙事中的重要特征。潘玉珍根据她所熟悉的地方戏曲中主要人物的认知来描述她对自己的认同、她与林永霞的关系的认同。对于《女驸马》中的性别装扮、同性结婚(至少在生理表象上)等想象成为潘玉珍Xt于性别颠覆、权威颠覆的认同及其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戏剧的表演被仿拟、挪用、组合进当地人的性身份认同过程;同时,性身份在特定时空和情境中戏剧般地表演出来,带有鲜活灵动的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Geertz)所说的“乡音”(accent)--“X所发生的事情的本地描述以及对可能发生的事情的本地想象。”这种身份的说合过程,既是身份的“‘地方性’的知识”(localknowledge)的建构,也是“地方的‘性知识’”(localknowledgeofbeingsexual)在身份建构中的参与和表征。

林家保的叙事触发了“同性恋”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法律解释中,卩“同性恋”从法律解释中“出柜”。这或许是林家保在写“申诉信”的时候没有想到的。他或许更没有想到的是这与他在叙事过程中使用“同性恋”一词并将之作为话题是有直接关联的。在这个过程中,叙事者主观意图和动机并不重要了,更为重要的是他的叙事、修辞和话题,更为重要的是执法机关对这个叙事、修辞和话题的接受和回应。这就是法律过程中叙事的力量、修辞的力量和文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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