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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官吏考选制度(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武帝时期上书拜官者较以前增多,而且多拜为郎官。郎官为皇帝的近侍,也就是说上书拜官者多为皇帝左右亲信。《汉书·严助传》:“武蒂擢严助为中大夫,后得朱买臣、吾丘寿王、司马相如、主父偃、徐乐、严安、东方朔、枚皋、胶仓、终军、严葱奇等,并在左右。”上述左右之臣,多因上书而拜官。

武帝以后,自炫鬻一途逐步走向衰落,但作为一种仕进方式,并未绝迹。《汉书·萧望之传》云:“上(指宣帝)初即位,思进贤良,多上书言便宜,辄下望之问状。高者请丞相御史,次者中二千石试事,满岁以状闻,下者报闻,或罢归田里。”此足见当时尚有武帝时之遗风。《汉书·贾捐之传》载、元帝初即位时,贾谊曾孙贾捐之“上书言得失,召待诏金马门”;《汉书·息夫躬传》也载,哀帝之初,“息夫躬上书,召待诏”。这是自炫鬻的两起典型实例。但是,昭宣之时,有很多自炫鬻者并未拜官,有的甚至因上书而获罪。宣帝于元康二年夏五月诏曰:“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其更讳名,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这说明吏民上书获罪已非个别现象。成帝以后,外戚王氏干政,以强权压制言论,吏民上书“多触不急之法,或下廷尉,而死者众”,上书拜官已徒具形式。东汉时期,上书拜官作为一项制度依然存在。例如:耿秉“以父任为郎,数上书言兵事”,拜谒者仆射;葛龚“为太官丞、上便宜四事,拜荡阴令”。但是,上书者多为现任官吏,他们因上书而得到升迁。与西汉相比,平民上书者较多。特别是东汉后期,政治腐败,言路堵塞,仕途为大族所垄断,上书求官已非易事,而言之不慎又可能获罪,上书求官被视为畏途,上书拜官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吏民上书的程序,一般是亲至京师,至公车投递,是谓“诣阙上书”。例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安,诣阙上书”。《汉书·终军传》载,终军“揖太守而去,至长安上书言事”。《后汉书·襄楷传》载,襄楷“自家诣阙上疏”。之所以亲至京师上书,主要是便于天子召见,增加拜官机遇。

吏民诣阙上书,由公车司马负责向皇帝传递。《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宫仪》曰:“公车司马,掌殿司马门,夜宫中,天下上事及阙下,凡所征召皆总领之,令秩六百石。”《汉书·东方朔传》颜师古注曰:“公车令属卫尉,上书者所诣也。”《后汉书·百官志》载:“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

除诣阙上书之外,也有个别径由内官或宠臣将上书传递给天子者。武帝时齐人公孙卿有《札书》,欲通过武帝近臣所忠传递给天子,“所忠视其书不经,疑其妄言”,婉言拒绝。公孙卿又“因嬖人奏之,上大说”。此所言“嬖人”,便充当了传递上书的角色。远离京师者,也有拜托上京使臣代为传递上书者。成帝时,九江寿春人梅福“数因县道上言变事”。师古注曰:“附县道之使而奏对也。”

皇帝接到吏民上书后,常常亲自审阅,遇到疑问则随时向大臣询问评判或派使调查详询。《史记·封禅书》载:文帝时鱼人公孙臣上书言终始五德之事,文帝询问大臣,丞相张苍以为非。《史记·河渠书》载:武帝时“人有上书欲通褒斜道及漕事”,武帝询问御史大夫张汤,张汤做了调查以后,认为该上书合理,建议武帝采纳,武帝才“发数万人作褒斜道五百余里”。

随着上书制度的发展,上书者日众,事分巨细,皇帝一人实难一一处理,便委任责成,设置官员协助皇帝处理上书,有价值者才转交皇帝亲裁,其言不善则留而不报。《汉书·魏相传》载:“故事,诸上书者皆二封,署其一日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不奏。”《汉书·杜延年传》载:“吏民上书言便宜,有异,辄下延年平处复奏。”《汉书·萧望之传》载:“天子拜望之为谒者,时上初即位,思进贤良,多上书言便宜,辄下望之问状。”由此可见,设置专人初审吏民上书已成制度。

《颜氏家训·省事篇》依据汉代上书的具体内容,将其分为4种类型:“攻人主之长短,谏诤之徒也;讦群臣之得失,诉讼之类也;陈国家之利害,对策之伍也;带私情之与夺,游说之俦也。”汉武帝对于自炫鬻者基本上采取了鼓励的政策。史称:“汉家得贤,于此为盛。”像主父偃、朱买臣、东方朔、徐乐、严安、终军等一批对西汉文治武功做出贡献的人,都是被武帝破格提拔的自炫鬻者。

三宅三俊法

据《尚书·立政篇》载,周公在将他长期主持的国政交于周成王时,曾经告诉他理政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其中特别强调了夏、商两代任人以贤的治政经验。他说:“宅乃事,宅乃收,宅乃准,兹惟后矣。谋面用丕训德,则乃宅人,兹乃三宅无义民。”又说:“乃用三有宅,克即宅;曰三有俊,克即俊。严惟丕式,克用三宅三俊。”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夏朝时诸侯们竞相选举贤人,经过考察他们的作为,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行事。这种标准就是:官员们各司其职,凡管理政务的能认真地管理臣民,使之安居乐业;负责司法的能够做到执法公平合理。假如不是这样,而是以貌取人,不是根据德行而是根据个人的喜好用人,那就不会得到贤能的人做国家的栋梁。还有一点,就是商朝根据夏朝的经验,特别强调从政务、理民、执法3方面来考核和选拔官吏,结果证明,那些获得信用的贤良官吏的确是有真德实才,而不是徒具虚名。从此,商朝就把政务、理民、执法3方面作为严格选用官吏的标准规定下来,即商代的“三宅三俊法令”。从此,“三宅三俊”作为选拔和考核官吏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后来的周朝发扬光大,成为乡举里选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德、六行推选法

西周接受了夏、商两代末期官员无德亡国的教训,强调选拔官员时要以德行优、尊艺法、知技艺为标准,选用司法官员及掌握实际权力的官员更要严格地反复推选和考察。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周朝终于形成了我国最早的职官选拔制度,并产生了第一部行政吏典《周官》。周朝选拔官吏的理论和实践,概括起来,有如下要点:

专门的选拔机构和人员

在中央政府,主持选拔官吏的最高首长是大司徒,其职能为:“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兴,就是推举或推荐;宾,是以乡饮之礼款待选举的官员。此外,还规定:以大典而设立的各部首长都有按照各部需求及国家标准选用官吏的职责。这样,官吏的选拔便作为政府官员的首要职责之一用官典加以确定,并付诸实行。

特定的选拔程序

选拔官员的程序一般定为四阶:“乡老论士之秀者,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既升而不征者曰造士;大乐正论造土之秀者,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官论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然后因其才而用之。”这便是选士、俊士、造士与进士4个层次的逐级选拔以及最后确定是否任用的程序。可以这样认为:在升学之后做俊士,就是取得了人仕的最初资格;然后接受大乐正的教育,经过培养可晋升为造士;然后再提交给司马,由司马教育和考察,作出最后定论,这就达到进士之阶(此处的“进士”一语,不同于科举的进士科)。只有经过司马论定才可授官。这一程序周期一般要经过3年才能完成,正如《地官·司徒》所说:“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最后,在举行选拔大典中确定对贤者、能者的选任。这一程序既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又有具体官吏的管辖,已初步具备了国家选择文官酌法定要件。

选拔官吏的具体标准

据《通志》载:“大司徒之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日六德,二日六行,三日六艺,诗书礼乐谓之四术,四术既修,九年大成。”

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凡具备这些标准者,在三年大比时被推举出来,作为贤能者奉献给王,此之谓“使民兴贤,人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所谓“人使治之”,是用为乡吏,即比、闾、族、党之长;所谓“出使长之”,就是用作伍长。这种推举制度经过吏典《周官》的规定,即形成为选拔行政官吏的法定标准。

周朝还十分重视对司法官员的选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的对象是生活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各个阶层的臣民、特别是夏商的后裔,法律的实施是否准确公平,关系到新建政权的存亡与前途,因此在选择执法者时必须严格把关。当时,周公旦就反复告诫说:“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又说:“今往何监(鉴)?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他明确提出了选择司法人员要遵循“有德惟刑”和“哲人惟刑”的两大标准。如果说六德、六行、六艺是选拔行政官员的基本标准,那么这里的“德”与刑、“哲”与刑就是对选拔掌握国家命运的最高层次的官员的特别规定。这既是德才兼备的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又是两周时代选拔官吏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开端。

选拔官吏的等级标准

周代的官吏选拔,最初由乡举里选产生士,即从秀士到进士的5个阶层,再由大司马进行全面考核,然后决定正式授官。大司马所考察的内容有三:一德行;二知识;三言语。凡三条都具备者授官,具备其一或其二并不都录用。司马本是武职官员,他主持辨才,是以武官身份负责一般政府官员的选举与考察。这样,武职和文职的选拔逐渐由专一的武选走向文武双选,由单一的讲射弓、比武、论艺走向辨别其治政才能。至此,选官制度从最初的乡举里选过渡到具有一定选拔程序和考选标准的因才授职阶段,使乡举里选制度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综观周朝的职官选拔,有以下三点值得重视:

其一,它在夏商三宅三俊法基础上,注重治事官、理民官和执法官的选拔,强调道德学问和治政才能并重,初步由单一的武职技艺转向治国才能的全面考核,从而确立了才德并重的基本标准。

其二,周朝选士与授官程序的分立,可视为是建立文官考选制度的尝试。选士从通过4个层次的反复试验考察到最后完成辨才的程序,才获得一种资格的认定,而取得这一资格的前提是必须通过正规的教育,即孟子所谓的“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的基础知识教育。此外,每当通过这种乡学的结业考试后,要推举于君,乡大夫便为之举行“乡饮酒礼”送行,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固定制度,这正是科举制度中乡试的滥觞。

其三,周朝在职官选任时考核才德的规定,把积学敦品作为一种荣誉灌输于有志仕途者的人生观中,开创了学而优则仕的先例。这对于选拔国家的优秀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西周选士举官系统顺序主持者考试性质考核阶段备注1乡夫人小学试验毕业考察秀士选士2大司徒入学试验毕业考察俊士造士3大乐正入官考察进士候补官4大司马辨官论才正式授官以内服、外服制授官应当看到,奴隶制社会的选举对象仅限于士以下的初级官吏,而不包括大夫以上的世官。这样乡举里选的意义也就仅限于地方基层,对占统治地位的世卿世禄制则毫无触及,但它毕竟确立了才德并重的选官标准,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三选制

春秋时期,奴隶制走向崩溃,中国社会出现了第一次大震荡,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使春秋各国、尤其是春秋五霸的选拔人才制度迅速确立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齐国的三选制。

公元前7世纪,齐桓公执政,任管仲为相进行改革。管仲首先提出选拔优秀官吏的三选制。其具体做法就是:先由地方举贤(一选);齐桓公亲自接见,根据面视与问策,决定任用管仲像与否(二选);然后将所选官员再让各部门长官考察。在实践中加以考察,优秀者给以重用,平常者去之(三选)。凡经三次审选,政绩最优者升为上卿,由普通的士直达将相阶梯。这种破格选拔要求很严格,并且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劝勉国事有功无过的,为上等;从政有政绩,且田野土地多不荒废,办狱案严肃认真的,列二等;劝勉国事有功且又有过者,从政有政绩,但能力偏低,田野多荒芜,办案又轻忽者,一律为下等。这一标准打破了西周的贵族世袭制度,齐国也因此得到了一大批奇才异士,终于成了春秋第一霸。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当时的时代也不愧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齐国的三选制度对楚、秦诸国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楚国打破常规,不论出身贵贱,凡有治国之才者均被重用,也很快富强起来,并成为势力显赫的春秋霸主之一。秦仿效齐的做法,以贤为宝,唯才是举。秦穆公由于勤求贤达,选拔了百里奚、蹇叔、由余等人为将相,使各种人才集结于秦,终于形成争夺春秋霸主地位的强大势力。始于齐国的三选制度,经楚、秦进一步发展,成为不同于夏、商、周三代的任用选拔制度,为建立新型的选任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严格意义上讲,乡举里选实际上就是一种荐举制度,只不过这种荐举是在贵族的基层组织乡、里(闾)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被察举制所代替。

明经

汉代出现的选举科目之一,至宋神宗时废。被推举者须明习经书,故以明经为名。这一科目似始于武帝时。从昭帝到成帝时,龚遂、翟方进等都以明经人仕。

两汉举明经并不定期,也无固定名额。东汉章帝元和二年(85),曾下令郡国人口满十万者举五人,不满十万者举三人。这种按人口比例荐举应属特殊现象,因为史籍中仅一见。

明经由郡国或公卿推举,被举出后须通过射策以确定等第而得官,如西汉时召信臣、王嘉,都因射策中甲科而为郎。明经也有除为博士、文学等官者。汉代设置这一科,为儒生进入仕途提供了渠道。

魏晋之时,似无明经之举。南朝又出现了明经。国子学学生,例以明经射策出仕,成绩优者为高第。学馆外也有举明经者。北周及隋,也有明经之举。

唐代明经与进士二科构成科举制基本科目,明经又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要考试帖经(主考人将应试人所习的专经文句,遮掩其前后文,留下一行,令其诵读全段,以测验其记忆力,并定出优劣,名为“帖经”)、墨义以及时务策。录取时分四等,分别按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上授官。明经考试主要试记诵,比进士容易。参试者及录取员额亦较进士为多。因而在时人心目中,明经不如进士地位高。

宋代科举除进士外,诸科中亦有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等科,是由唐代明经而来,考试之法亦与唐相近。仁宗嘉祜中,又于进士、诸科外别设一明经科,分二经、三经、五经,考试时问大义十条,试时务策三条,出身同于进士。神宗时,明经与诸科皆罢。

上计

秦汉时地方守、相向朝廷申报一岁治状的制度。这一制度随着集权制加强而形成,早在战国时,魏、秦两国即已实行。秦律的《仓律》中即提到有关县里上计的情况。

两汉时,郡国守、相于岁终遣吏赴京师上计。汉律中有《上计律》,是处置上计事务的专门律条。西汉时从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计的人为丞或长史,东汉时有专职的上计掾、史。上计时地方向中央呈交计书,或称为计簿,其内容为郡国一岁中的租赋、刑狱、选举等情况。郡国上计,一般由皇帝或丞相亲自接受计书,汉武帝刘彻曾在甘泉宫和其他地方受计。西汉末到东汉,多由大司徒受计。朝廷根据计簿对守、相进行考核,有功者受赏,有过者受罚。各地所上计书,最后集中到丞相府,由计相把这些计簿存档保管。东汉时计簿归尚书掌管。

汉代州刺史每年也须向中央上计。各县于岁末向守、相上计簿,其性质和郡国向京师上计相似。乘计吏赍送计书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报的其他簿籍或贡奉物品也一并带去,郡国向中央推举的孝廉之类人才,也可相随而行,秦汉时称这种办法为“计偕”。

地方官上计时常舞弊,武帝时上谷太守郝贤因上计欺谩不实免官。虽然犯者要受重惩,但弄虚作假仍不断发生。汉宣帝刘询曾指出当时地方所上的计簿,是虚假不实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强对计簿的查对和核实。元帝时,贡禹说有的守、相因有过而企图逃避法律的裁制,上计时便委使善于作弊者起草计书。尽管汉代上计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对于从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仍起到较大的作用。

都试

即大试,汉代各郡中每年举行一次的军事演习。汉代平民中年满23岁的男子,要在郡中服役一年,充当材官、骑士,受射御、骑驰、战阵等方面的训练,都试即是对他们作战能力的一种考核和检验。汉制每年八月或九月举行都试以讲武,由郡守主持,都尉及各县的令、长、丞、尉也都要参加。演习的内容因地而异,在设楼船的郡,演习行船水战;北边等郡则以骑兵巡行障塞。都试时陈设斧钺旗鼓,仪式隆重。《光禄挈令》规定,凡应当受试者,如不到试所,就将被除名。都试不限于郡中,昭帝时大将军霍光于京城阅试羽林军,也称为都试。

汉代通过都试以加强地方武备,但郡守在军事上权限过大,也会给集权制带来不利的因素。新莽时东郡太守翟义,利用都试之机,纠集一郡的兵马反莽;刘秀在举事前,曾谋划乘南阳郡都试而劫夺一郡的土众。东汉初年,汉光武帝刘秀为了削弱地方军事力量,在裁减都尉的同时,取消了都试制,后一直未曾恢复。

对策

汉代出现的察举制度的一种考试方法,又称“策试”。汉文帝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再诏举贤良能直谏者,并亲自加以策试,其时参加对策者百余人。察举对策制度自此而成立。所谓对策,就是把策题书于简册之上,使应举者作文答问。策问有君主“科举考堂求言于吏民”之意,策题一般以政事、经义等设问;答策则相当于“应诏陈政”,发表政见。王朝往往因灾异、动乱而下诏特举,使应举者对策进言。君主常常亲自主持策问并阅读策文。所以,对策兼有征询政见与考核才识的双重意义。

在汉代,对策之法一般用于特科察举。贤良方正、有道、敦朴、明阴阳灾异等科一般都属于特科,实行对策。晁错、董仲舒、公孙弘,都是通过对策显示了才识而得到君主的赏识。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对汉代政治曾产生重大影响。答策出色者,可以评为“第一”或“高第”。参加对策者一般都能得到任用,拜为中大夫、谏大夫、议郎、郎中、县令等。

西晋时期,岁举的秀才科也采用了对策之法。根据《晋令》,秀才对策必须五策皆通,才能授官。南朝刘宋时定秀才考格,五问全部合格为上第,四、三为中第,二为下第,仅一问合格为不及第。北朝之秀才亦对五策。南北朝时期,对策的“求言”“陈政”的涵义在实际上日益淡漠,人们的关注主要已不在于应试者的政见高下,而是其文辞的优劣了。策题与答策,一般都骈四俪六,典雅工巧。所以梁时沈约批评秀才对策已成“雕虫小技”,与政治见解毫不相干。隋代设进士科,亦采用对策之法。唐代进士考试有时务策五道以考察对策者的政见和文辞,制举诸科常常也要对策。

射策

汉代选士的一种以经术为内容的考试方法。主考人将若干考题写在策上,覆置案头,受试人拈取其一,叫作“射”;按所射的策上的题目作答。

西汉时射策分甲、乙、丙三科,东汉只分甲、乙两科。颜师古以为汉人出题时依题之难易而预设甲,乙等科,而《汉书音义》则以为出题时不分科,到评卷时依成绩高下分科。答题不合格,当时称为“不应令”或“不中策”。落选的可以再射,西汉时匡衡射策多次都不中,直到第九次才中丙科。汉人分科的目的,是为了择优录取,按成绩安排中选人的官职。如中甲科者可为郎中,中乙科者可为太子舍人,中丙科者只能补文学掌故。

两汉时射策的题目,都和经义有关,东汉时甚至分经出题,录取时还限定每一种经应录取的名额。

汉代射策之法,一般应用于太学诸生的考试,选补博士以及明经、察举的考试。魏晋南北朝时孝廉、明经等选士科目的经术考试仍称“射策”,但也常常称“对策”,二语巳不甚区分。

察举制

察举又称“荐举”,是封建社会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即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按照一定的名目(标准),将未有官职的士人以及下级官员推荐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酌情授予一定官职或提升其职位。在秦以前,记载各种制度的《礼记》中有类似于察举的记载:“司马辨官论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这一记载说明,察举制的萌芽确实已经出现,表明了儒家关于选官的一种政治主张。这一主张在秦汉时期得以实施,特别是在两汉逐渐形成了诠选任用官吏的察举制度。察举制度是一种区别于宗法制的选官制度,其优越性是宗法制不可比拟的。从出现察举制萌芽的选贤任能、荐举形式到察举制的正式确立,经历了实践和时间的检验,成为宗法制之后一种比较有效的选官制度。

春秋时期的荐举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各自拥兵为政,为巩固自己的地位和国土,举贤思想显著发展。在士大夫以上的世官之中,也要举贤了,此即所谓的“以世举贤”。春秋末年,世官制进一步衰落,就连政治思想偏于保守的孔子也主张从下层举荐有才能的人充实到官僚队伍中去。《毂梁传·昭公十九年》曰:“名誉既闻,有司不举,有司之罪也;有司举之,王者不用,王者之过也。”这充分表明以举选官已经成为当时一股很大的潮流。战国时,由于贵族骄淫矜夸,根本不足任事,臣的贤与不贤、能与不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一些国君终于打破贵庶界限,从庶民中举用人才。随着社会生彦方式的变更,世官制度趋于崩溃。当时各国激烈竞争,都想开辟土地、消灭他国,所以对举用贤才十分重视。那些举荐得人的国家,便能迅速繁荣强大起来。

齐国便是当时通过举荐得人而强大起来的典型例证。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王位,为争夺霸主,首先就注意选拔人才。他接受鲍叔牙的建议,从鲁国迎回管仲,而且不计射钩之仇,与管仲交谈了两天两夜而无倦意。从谈话中,齐桓公发现管仲确实有才能,不是浪得虚名,便决定拜他为相,并诚恳地自省说:“我爱好游猎,又贪恋女色,因此影响了建立霸业。”管仲说:“其实这些都是小事。君王不能成就霸业的主要原因:一是不知贤能;二是知贤不能用;三是用贤而不能信任;四是贤才与小人并用。好比建造大厦不能只靠一根栋梁之才,浩瀚的大海不能只靠一条河流之水。君王如果决定要拜我为相,请同时起用5个杰出的人才。”齐桓公询问5个人的姓名。管仲说:“管理官吏,公平升迁,我不如公孙隰朋,请以为大司徒;管理农业,我不如宁戚,请以为大田;指挥军队,我不如王子成父,请以为大司马;明察狱讼,我不如宾须无,请以为大理;刚直不阿,犯君颜而直谏,我不如东郭牙,请以为谏臣。君王若能任用这5个人,使各居其位,我才服从您的命令,为齐国建立霸业。”齐桓公答应了管仲的请求,把他推荐的5个人分别拜官,使各治其事。同时,还尊管仲为仲父,并通告百官:“凡国家大事,要先告诉仲父,然后再告诉寡人,重要决策由仲父裁决。”在管仲的治理下,齐国成为春秋五霸的第一个霸主国。管仲的政绩为天下所传诵。当人们赞颂管仲贤能的同时,也对鲍叔牙的识才和举荐贤才的高尚品格大加赞赏。

管仲也常常叹息:“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叔牙。”公元前650年,管仲积劳成疾,在病危时,齐桓公握着他的手说:“仲父的病太重了,万一不幸,我要把政事托付给谁呢?”当时宁戚和宾须无都已经先后去世了。管仲叹息说:“可惜呀,宁戚。”齐桓公说:“除了宁戚,没有别人了吗?我想委任鲍叔牙,如何?”管仲说:“鲍叔牙是我的恩人。但是,他不能当相国,因为他善恶太分明,不能宽容别人。见到别人的一点过错,一辈子也忘不了,这是他最大的短处。”齐桓公问:“公孙隰朋怎么样?”管仲说:“公孙隰朋不耻下问,居家不忘公门,公而忘私。但天生的公孙隰朋只能充当我的舌头,我死了,舌头也不会存在,恐怕您不会用公孙隰朋太久,因为他的身体也比较差。”齐桓公又问:“你看大夫易牙怎么样?”管仲说:“即使您不问我,我也要说,易牙、竖刁、开方这3人都是小人,一定不能亲近。”齐桓公说:“为了让寡人尝到鲜美的人肉,易牙把自己的儿子杀了煮熟给我吃,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他的儿子。”管仲说:“人情至深,莫过于爱怜自己的儿子。他对儿子都这样残忍,将来会怎样对待您呢?”齐桓公说:“竖刁为了进宫能日夜伺候寡人,宁愿忍受宫刑,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自己,怎么可以怀疑呢?”管仲说:“爱护自己的身体,是人之常情。他忍痛损害自己的身体,为了讨好大王,他一定是有企图的。”齐桓公说:“开方是卫国的公子,他放弃拥有1000辆兵车的太子地位,而做寡人的臣子,父母死了也不去奔丧,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他父母,这是不应该怀疑的吧!”梁十九年鼎管仲说:“再亲的人情,莫过于孝顺父母。他连父母都不孝顺,怎么会爱国君呢?拥有1000辆兵车,是一般人的欲望,他放弃这个好处投奔而来,一定是想得到更大的好处。您一定不要亲近他,否则国家肯定要大乱。”齐桓公说:“他们3人在我身边已经,很多年,仲父为什么以前不告诉我呢?”管仲说:“我所以不说,是想让您生活舒心。这3个人好像洪水,我就是堤防,我活着的时候,他们不敢作乱,我死了以后,他们恐孤就要犯君作乱。您以后一定要远离他们。”管仲与齐桓公的对话被人窃听而告诉了易牙,易牙十分恼怒,赶紧跑到鲍叔牙面前,说:“仲父当相国是你推荐的,现在他在病危中,君王问他谁可以继任相国,他竟然忘恩负义地说你不能做相国,而推荐公孙隰朋,我很为你抱不平。”鲍叔牙不以为然地说:“我当时推荐管仲为相,是因为他有贤相之才,并不是为了朋友之间的交情。我当司寇驱除奸佞小人还是有余力的,但不能挑起整个国家的重担。”易牙挑拨不成,尴尬而退。管仲死后,齐桓公按照管仲的遗嘱,拜公孙隰朋为相,果然不到1个月,他就去世了。齐桓公又以鲍叔牙为相,鲍叔牙推辞不了,说:“我没有管仲的才能,如果一定要让我为相,请远离易牙、竖刁和开方3个小人。”齐桓公说:“仲父早就嘱咐过,我怎么敢不遵从呢?”于是立即斥逐了3人,不许入朝相见。鲍叔牙谨慎地按照仲父制定的政策行事,齐国仍然保持着霸主地位。

此外,其他一些国家也采取破格提拔人才的做法,如楚国起用虞丘孙叔敖、晋国任用解孤等人。凡是能不拘一格起用人才的国家,都很快变得强大起来。

与其他国家相比,齐国实行的选贤任能与荐举是最成功的。秦朝到穆公时,主要的选官方式仍然是世官制度,不过当时的世官者仅限于大夫以上,大夫以下的士、府、吏、胥、徒等却取诸“乡里贤能”,这就是《周官》所记载的乡举里选制度。这种制度一般习惯称为“选举”,但其确切的含义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选举”,而是荐举。秦穆公在位时,推行推择为吏的办法,就是乡举里选的遗留,并加以完善、发展。考察春秋时期秦朝的荐举选官的史实,有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特点,即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宗法制的藩篱,大胆举用本宗族及本国以外的人。就通常情况来看,春秋列国之执政,多以宗族任之,外人极少受到重用,这也是导致各国衰落的一个原因。秦与此恰恰相反,其本族人受重用者远不如外人多。例如:春秋时,秦宗族同姓见于经传记载者:仅有公子絷等寥寥数人,而为秦所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外人如百里奚、蹇叔、由余、巫豹、公孙枝、内史廖、随会、白乙丙、西乞术、孟明视等济济一堂。秦穆公大胆地从已沦为社会下层的人物之中举用人才,起用百里奚就是最著名的例子。对百里奚的起用,还有一段生动的故事。百里奚原是虞国的大夫,虞被晋灭亡后,百里奚作为亡国大夫被带到晋国。公元前655年,秦穆公派公子絷代自己去晋国求婚,晋献公把大女儿许给了秦穆公,还送了一些奴仆作嫁资,其中就有百里奚。在回秦国的路上,百里奚偷偷地跑掉了。跑了一个奴仆,公子絷完全不在意。在半路上,他看到一个臂力过人的大汉,就把他招来充数,带回秦国。这个大汉名叫公孙枝,晋国人。秦穆公在完婚以后,查阅陪嫁奴仆的名单,发现少了一个百里奚,就问公子絷。公子絷说:“他是虞国人,是个不肯在晋国当官的亡国大夫,在陪嫁的途中逃走,不知去向。”秦穆公再询问公孙枝。公孙枝说:“百里奚是一个很有本领的人,可惜怀才不遇,没有施展才能的机会。”秦穆公听后,马上派人四处打听百里奚的下落。

百里奚半途逃跑后,跑到楚国。开始,他被楚国当作北方诸侯国派去的奸细,大遭凌辱和鞭打。当楚国人弄清他的来历时,才允许他住下,让他放牛。由于他有一套放牛的本领,凡是经他放的牛都很肥壮,因而很快闻名楚国。不久,连楚成王也知道他的名字,并派他去南海牧马。当秦穆公知道了百里奚的下落后,便准备了厚礼,想派使者到楚国,请求楚成王送回百里奚。公孙枝连忙阻止说:“不能这样做,现在楚国还不知道百里奚是个怎样的人物,所以才派他去牧马。要是你以厚礼去请他,这不是公开告诉他们,秦国将要重用他。这样,楚国哪肯放他回来?”后来经过大臣们的反复计议,秦穆公按照当时一般奴隶的身价,派使者带了5张黑色的上等羊皮前往楚国。使者遵嘱献上羊皮,并对楚成王说:“鄙国有个奴隶犯了法,逃藏在贵国。这个人名叫百里奚,请让我们把他赎回去治罪。”楚成王不知其中底细,信以为真,便把百里奚装上囚车,交还给秦国使者。百里奚一到秦国,秦穆公亲自为他打开囚车,待以上宾,并向他请教治理国政的大事。他们就如何富国强兵、争霸诸侯的谋略进行商讨。经过几次长谈,秦穆公懂得了不少治国安邦的道理,觉得百里奚的确很有才能,便要拜他为相国,但百里奚坚决推辞。他说:“我算得了什么?真正能治国平天下的人是我的老朋友蹇叔,他的才能至今尚未被人发现,我必须为他宣扬一番。譬如:我曾想去侍奉齐君,就因他的劝阻才没有去成,使我免于在齐受难;王子颓要重用我,又是他的阻止,才使我免于受株连;后来我要去侍奉虞君,他也曾反对过,当时我虽知虞君不可能重用我,但由于环境所迫,也是为了贪求爵禄,听不进他的劝告,结果便和虞君一起成了晋国的阶下囚。像蹇叔这样有远见卓识的人,确实难得!您若有诚意要引进人才,最好还是把他请来吧!”秦穆公自然乐于寻访这位贤才,便立刻请百里奚写信,派公子絷到鹿鸣村迎接蹇叔。但是,蹇叔不愿意出来做官。公子絷再三央求,最后说:“要是先生不肯去,恐怕百里奚也不会留在秦国。”蹇叔听了,叹口气说:“百里奚是个很有才能的人,一直找不到一个施展才能的地方,现在总算碰上理想的国君了,我理该成全他。”就答应公子絷说:“好吧,我就为他走一趟,但我还得回来种我的地呀!”公子絷又同蹇叔的两个儿子西乞术和白乙丙交谈,觉得他们也是很不平凡的人物,经再三恳求,把他们两人也一起请到秦国来了。秦穆公见到蹇叔,非常高兴,就向他请教怎样做个有作为的国君。蹇叔随口谈吐,有条不紊,使秦穆公听得入神,连饭都忘了吃。次日,秦穆公就拜蹇叔为右相,百里奚为左相,西乞术、白乙丙为大夫。由于重用贤才,注重发展生产,操练兵马,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并一举击败了中原强大的晋国,俘虏了晋惠公,灭掉了梁国和芮国。后来秦穆公又吸取因不听蹇叔、百里奚的劝告而行“崤之战”的沉痛教训,转而向西发展,扩地千里,做了西戎的首领,成为继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而崛起的强大诸侯国,称霸于西方。

招徕和任用出身比较低贱而有真才实学的人为秦国所用,这是秦国选拔官吏的一个显著特点。秦相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曾说道:“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求丕豹、公孙枝于晋。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罢西戎。”这是对秦国选官制度的一个很好的总结。

在那样一个时代,任用一个用5张羊皮买来的人,是需要勇气和魄力的,与秦同时的齐、晋、楚3国就缺少这种勇气与魄力。虽然这3国或多或少地亦实行“荐举”,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秦相比较仍有很大差距。这些国君仍受宗法制的束缚极重,没有像秦国那样大胆地突破陈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用人。当然,秦之所以能突破宗法制的限制,是与它本身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密切相连的。秦建国较晚,当时宗法制已经开始动摇,日渐出现了礼坏乐崩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秦不可能像其他诸侯国那样实行严格的宗法制。不仅如此,秦地处偏僻之地,长期在戎夷之间,难免会受到其习俗的影响。直到商鞅变法前夕,秦国人和夷戎一样,仍然处在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状态中,以致中原各国一直称秦为“夷狄”。

秦在商鞅变法后,选官制度由荐举制发展为保举制。保举制除具备荐举的特征外,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孙承泽在《春明梦余录》中对保举的解释是:“保举者,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即保举人与被保举人同进共退。秦昭王五十年(前257),秦将郑安平带领军队进攻赵国,结果反为赵国军队包围,郑安平率领、2万名士兵投降赵国。郑安平是由秦相范雎保举而为将军的,按照当时的秦令,范雎保举不当,应诛,罪罚九族,但秦昭王十分宠信范雎,不但没有将他立即正法,反而下令不准任何人议论郑安平投降这件事,如果有谈论者处以重罪。不过两年,范雎保举的王稽犯法,范雎与王稽同时被诛。由此可见秦朝保举制的具体情况,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其法制性基本上能得到贯彻执行。

由乡里选举演变而来的荐举制在汉代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察举。所谓“察举”,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的意思,即先由丞相、列侯、刺史等推荐,经过考核合格后,授给官职的制度。从荐举到察举,反映了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在选取人才方面由简单到比较复杂、由粗疏到比较严密的进步。

察举制的萌芽

秦灭亡后,项羽自称“西楚霸王”,封刘邦为汉王。刘邦既不愿听任项羽的摆布,又慑于项羽的势力,不敢公开抗衡,就采纳丞相萧何和将军樊哙的建议,接受“汉王”封号,前往陕西汉冲。后来在楚汉战争中,刘邦重用谋土张良,计听萧何,还破格提拔韩信,筑台拜将,委以重任。由于刘邦善于用人,收揽四方人才为其尽力,而项羽只有范增一个有才的谋士,却还加以猜忌,不听其计,结果在刘邦的锐利攻势下,项羽很快失败。

刘邦即帝位后,立即着手安抚百姓,分封有功的大臣。汉高祖五年(前202),刘邦在洛阳南宫大摆筵宴,犒劳全体文武功臣。在宴席上,刘邦说:“列侯诸将都讲一讲,我能够取得天下的原因是什么?项羽兵势强大,最后却以失败而告终,又是什么原因?”王陵和另一人回答:“陛下平时待人傲慢无礼,项羽表面上看来仁慈爱人,但是陛下指挥将士攻城掠地,所夺取的城池都封予有功之臣,与天下人同享其利,所以将士愿意为陛下效劳。而项羽嫉贤妒能,刚愎自用,猜疑功臣和贤人,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这是项羽失败的根本原因。”刘邦却不同意二人的分析。他说:“你们二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若论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我不如张良;镇定国家,安抚百姓,源源不断地供给军饷,我不如萧何;统帅百万大军,战必胜,攻必取,我不如韩信。这3个人可称当今天下豪杰,而我能真诚委用,这就是我之所以能得天下的原因。项羽只有一个范增,尚且不能重用,这就是他被我灭亡的原因。”这是刘邦对自己功业成就原因的经验总结。刘邦深知人才的重要性,因此汉初选拔官吏特别注重真才实学。

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刘邦颁布求贤诏书:“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高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未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使明知朕意。”从这一求贤诏来看,刘邦要选取的对象,系具有治国才能的所谓“贤士大夫”,这种做法虽然仍带有战国时期“亲士”的色彩,而且诏文所规定的推荐标准也仅仅是在遣使相国府时标出“行”“义”、“年”而已,不过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荐举制的先河。由于当时实施改革的社会条件还不成熟,尽管在汉王朝建立后刘邦下了几次求贤令,但终未能招致多少贤才。直至他去世,也只是表示自己对“贤士大夫”的景慕之情,而不能在选拔人才方面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因此,汉代选官制度的建立是在刘邦之后。

察举制的正式确立

汉惠帝在位时,曹参、陈平执政,他们崇尚黄老,奉行“清净无为”的方针,各项制度均遵循高祖、萧何既定法令,无所更张。至文帝时,察举制度逐渐建立起来。文帝即位于公元前180年,西汉建国至此已近30年。从仕进的角度来看,这个时期显著的特点是正值官吏更新之际。更为重要的是,文帝本为北方边地的代王,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一个偶然的机会把他推上皇帝的宝座。他当政之后,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树立自己的权威,就必然要选拔一批对自己比较忠实的官吏。在这种情况下,要选拔自己的官吏,就必然要突破当时固有的选官制度而确立一种新的选官制度,察举制便应运而生了。如果说高祖晚年仅仅是认识到仕进改革的重要性而下诏求贤的话,那么文帝时期这一问题便成为议事日程上需要处理的大事了。

文帝当政后,一方面以恭俭、敦朴取得拥立他的大臣们的继续支持,另一方面也企图逐步擢用一部分新力量,为自己固本。据《汉书·文帝纪》记载,公元前178年发生日食,文帝下罪己诏说:“……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同书又载,公元前165年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从文帝所颁布的诏书中可以看出,一种新的取士方法在文帝时形成。这种选官的做法一般分4个步骤进行:第一,先由皇帝不定期下诏令,根据所需人才,指定荐举科目;第二,自丞相、列侯、公卿至地方郡国按所定科目察举人才;第三,各地把所荐举的人才送集京都,由皇帝亲自对他们进行策问;第四,依据对策的高下,依次授官。这4个步骤是察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据《汉书·晁错传》记载,文帝的诏书颁布之后,“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士大夫”,这说明这种选举制度是很受当时的士人欢迎的。文帝利用察举制度选拔人才,也有许多生动的事例。当时有个叫张释之的骑郎,很有贤才,在求贤令下达后,被中郎袁盎推荐给文帝。文帝亲自召见了张释之。张释之把秦王朝之所以灭亡、汉王朝之所以兴起的原因进行了一番分析。文帝听完后觉得张释之很有才能,当即拜他为谒者仆射。张释之受命后,发挥了治国的才能,尤其是执行法律严明公正。

虽然察举制在文帝时已建立,但在当时并没有成为选官的常制。文帝在位23年,仅下过两次察举诏令,而且所察举的对象基本上未超出现任官吏的范围,比如晁错在察举前为秩百八石的太子家令。察举制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制度,并得以真正确立其在两汉仕进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是在汉武帝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汉武帝对于察举人的标准制定了明确的新规定。《汉书·武帝纪》曰:“建元元年(前140)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土。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这就是说,凡崇尚百家之言的,一律作为“乱国政”而不予察举。《汉书·董仲舒传》云:“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这就是历史上所称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董仲舒以后,儒家学说取得了中国学术思想上的正统地位,而察举的主要标准也就以儒术的高低定去留了。这是首次对察举人才的明确规定。

其次,察举取士的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大。文帝时,被察举者基本上限于现任官吏。到武帝时,吏、民均可被察举。董仲舒的主张是:“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例如:公孙弘就是以平民被察举的。他年轻的时候当过看守监狱的小吏,因犯罪而被罢免了。他家里很贫穷,少时曾“牧豕海上”,到40岁时才开始学习《春秋》等史书。汉武帝即位后,“招贤良文学之士”。这时公孙弘已经60岁了,被淄川国(今山东寿光一带)推荐为贤良之土。他应召入京,被征为博土。武帝派他出使匈奴,回来后奏事“不合意”,被斥责为无能,便告病还乡。元光五年(前130),武帝再次征召贤良文学,淄川国又把他推荐上去。他谦让再三,说:“前已尝西,用不能罢,愿更选。”国人却坚决要推荐他,公孙弘便再次西行进京。武帝亲自召见各地荐举的100多名儒生,经过策问,公孙弘对策最好,被擢为第一,当即拜为博土,待诏金马门。后奉命出使西南夷,回京后,武帝“察其行慎厚,辩论余,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很满意,一年之中直升至左内史,几年后再迁至御史大夫。元朔中,代薛泽为丞相。按照汉朝的常规,一般是由列侯晋升为丞相,而公孙弘无爵而居相位。武帝为此特诏云:“朕嘉先圣之道,开广门路,宣招四方之士,盖古者任贤而序位,量能以授官,劳大者厥禄厚,德盛者获爵尊,故武功以显重,而文德以行褒。其以高成之平津乡户六百五十,封丞相弘为平津侯。”从此以后,就有先为丞相然后再封爵的成例。公孙弘身居丞相,为百官之首,但他生活很俭朴,平时粗茶淡饭。他用自己积蓄起来的俸禄盖起了一座茶馆,招待各地来投奔的贤人,经常和贤人智士商量国家大事,并屡次向武帝荐举贤能之士。公孙弘为丞相御史先后共6年,晚年患病时还上书武帝,劝说要“招徕四方之士,任贤序位,量能授官,将以厉百姓劝贤才”,并主动请求归还封爵及丞相职位,以“避贤者路”。武帝非常赞扬公孙弘以国家为重的品德,赏赐给他许多金钱和布匹,劝他好好休养治病。后来公孙弘至80岁终于丞相位。《汉书·公孙弘传》称“公孙弘起徒步”,就是说他被察举时乃一介平民,并非现任官吏。此外,严助被察举贤良时,也同样是“布衣之士”。董仲舒主张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但后来根据官员需要丽临时察举,没有受时间的限制。秦国贵族用的金带钧再次,武帝时察举的科目有所增加。文帝时,两次察举诏令所列的科目,一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一为“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其实二者是同一意思。到武帝时,除已有的“贤良科”之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由此可知,两汉察举中最重要的岁举孝廉科,正是从元光元年开始实行的,而且还具体规定了察举的人数。察举制以岁举性科目的产生为标志,既表明它本身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途径,也表明它作为两汉仕进制度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两汉察举的科目

两汉察举科目分为常科和特科。

(一)常科

所谓“常科”,是指定期、经常性进行的科目。一般说来,常科是指岁举性科目而言。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其次是茂才。

1.孝廉

孝廉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孝子廉吏”。孝廉之科在汉代是一项范围十分广泛的察举科目。《汉书·武帝纪》云:“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董仲舒传》云:“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故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朝以孝治天下,所以后来“孝廉”逐渐成为察举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名,并要求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被荐举的孝廉多是先到郎署任职,然后由郎官转迁为尚书、侍御史,或外迁为县令、长、丞,再迁为刺史、太守。“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日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日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正之行。”文中讲的“四科取士”,就是两汉孝廉察举的4项标准。孝廉的要求,一是岁举,二是要由地方即郡国向中央荐举,三是有人数的限定。

孝廉重品行,所以应选的人很少,郡国执行也很不得力,有时甚至荐不出1人。举孝廉制度刚开始推行时,竟然出现了“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的现象,原因是当时汉承秦制,如果举人不当则要受惩罚。为将孝廉推行下去,武帝于元朔元年(前128)冬十一月下诏,令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荐罪,之后更严格规定:“不举荐,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当免。”举孝廉这才得以顺利地推行下去。

如前提到,孝廉刚举时,每郡令举2人。西汉后期,大土地所有制已有了突出的发展,豪强地主的势力明显增长。东汉时,豪强地主势力更是急剧发展。豪强地主在经济上的发展,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权力,这样原来不分大郡、小郡一律岁举两人的制度就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为满足豪强地主的政治要求,汉和帝颁布了察举孝廉的规定:“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人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举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举一人。”自此,举孝廉的多少取决于各郡人口的多少,即按人口比例来决定所察举孝廉的人数。

举孝廉制度对于加强封建统治具有重要意义。西汉前期诸帝对于儒学与儒者,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不理解到有所理解、直到最终采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过程。汉代统治者之所以最后把儒学定为显尊的地位,显然是认识到了儒学维护其统治地位所发挥出来的巨大效用。考察西汉前期统治者对儒学的态度的变化,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它恰好与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节拍相吻合,均呈现出三峰两谷的波浪形变化。西汉前期儒者一步步地走向政治舞台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历史。随着举孝廉制度的推行、深化,各地儒者通过察举孝廉进入汉王朝官吏的行列,使汉王朝官吏队伍逐步儒学化。汉武帝独尊儒术,统一思想,加强封建统治的目的,就是这样以举孝廉制度为杠杆,一步一步地变为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举孝廉制度作为提倡儒学的重要环节,自然受到格外重视。在这一制度的刺激下,读书人竞相讲求孝行、廉洁,社会上逐步形成一种注重名节的风气。东汉以后,统治者尤其全力尊祟节义、敦励名实,遂使此风大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对于振励风俗自然有某种积极的意义。

为了防止在察举孝廉过程中出现弊病,东汉顺帝规定对被察举的官员实行“试任制”,即被察举的人必须先试任1年(犹如今之试用期),如果能胜任职守,则可转为正式官职;若不胜任,就要被撤销资格,而且推举的人也要相应受到处罚。例如: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策罢”。此外,从汉文帝开始,还采取了策问的办法来考察被察举者的才干学识。这种策问考试,至武帝时才比较普遍实行起来。《汉书·武帝纪》载:“元光元年(前134)五月,诏贤良曰……贤良明于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朕亲览焉,于是董仲舒、公孙弘等出焉。”《通考·选举考六》云:“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而董仲舒以贤良对策,天子览其对而异焉,乃复策之,对毕复策之,遂以为江都相。”《汉书·杜钦传》曰:“上尽召直言之士,诣白虎殿对策。”对策的具体做法是: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按难、易分为甲、乙等科,均作密封,然后由被察举人任意抽取问题回答,称为“射策”。最后根据他们回答的成绩优劣派官。例如:公孙弘就因“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而拜为博士。但是,这些办法对于植根于极度黑暗政治之中的举孝廉制度的弊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2.茂才

茂才,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林”。

察举、茂才是汉武帝所创。据《汉书·武帝纪》载:“元封六年(前106)……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元封五年,大司马大将军卫青薨,初置刺史部13州。名臣文武欲尽,诏曰:“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决国者。”宣帝及元帝之世,均有举茂才异伦或茂才特立之事。

从武帝诏令中可以看出,举“茂才”与“异等”连在一起,显然茂才与异等的含义是差不多的。值得注意的是,茂才之选,每每由皇帝派员循行地方时直接进行察举,这也进一步表明了察举茂才特举的特性。

从茂才的资历来看,既有已仕之官吏,又有州郡吏与被察举之孝廉,还有太学生、平民等。不过相对来看,已仕之官吏与孝廉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茂才的使用绝大多数是当显灵或相当于显灵一级的官吏。与孝廉相比较,茂才的使用显然较孝廉为重要。因为茂才是高一级的察举,所以每年察举茂才的人数十分有限,故其影响较之举孝廉略小一些。

(二)特科

汉代察举的特科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科在文帝时曾举行过两次,武帝时继续保留。《汉书·昭帝纪》载:“始元元年(前86),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节行郡国,举贤良。”《汉书·宣帝纪》载:本始四年(前70),诏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

2.孝悌力田

汉惠帝四年(前191)、高后元年(前187)、文帝十二年(前168)及宣帝地节三年(前67)均有举孝悌力田之事。

3.荐举勇武之士

凡熟知兵法或掌握某些技艺的人,郡国均可荐举。汉成帝元延元年(前12),诏公卿、博士、议郎“与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汉书·平帝纪》载,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秋,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诣公车”。

4.博士弟子和文学掌故

《汉书·儒林传》载:“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等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又云:“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

5.以明经进身者

明经就是通晓经学。自武帝尊祟儒学,明经亦为察举及人仕之一途。《汉书·龚遂传》载,龚遂以明经为官,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出补谷阳长。《通考·选举考》云:“孝平五年,召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数、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以及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6.以明法进身者

明法就是通晓法律。《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意思是说:汉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兼用,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一个科目。例如:郑崇的父亲郑宾就是以明法被选为御史的;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

7.以学童进身者

《汉书·艺文志》云:“汉兴,萧何草律、亦着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诵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察举特科中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途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途径,因为只是偶尔实行,影响不大,这里不再叙述。

汉代所实行的察举,不一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而是根据人才需要在特定地区内举行,有时只在三辅、三河等地,有时则限定在内地某些郡县。察举的办法,有时只限于丞相、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直接向皇帝推荐,有时则由朝廷派人直接到地方进行察举。《汉书·宣帝纪》载,宣帝元康四年(前62),“遣太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举茂才异伦之士”。

到魏晋时期,秀孝两科的,察举依然继续实行。魏文帝曹丕即位局,常令郡国选举人才。黄初二年(221)二“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举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黄初三年又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晋武帝泰始五年(269)又诏令“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东晋时作出明确规定岁举孝廉,“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都,岁各举二人。汉制岁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偕簿,至令行之。”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变成了九品中正制。晋以后,专以门第高下代替对士人道德行为的评定,失去了察举的意义,但仍继承汉的传统,郡察孝廉,州举茂才。据《宋书·百官志》记载:“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据《晋书·孔坦传》记载,晋官品令中规定:“举秀才必五策皆通为郎中,二策不通不得选。”“有不中科者,刺史太守免官。”此外,在两汉察举中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西晋遵此而行;在东晋则实行分割,只许举单科,二途不得交叉。这就说明魏晋时期,察孝廉、举茂才依然秉承汉制,仍是察举人仕的正途之一。对世人包括在任官员来说,它仍是梦寐以求的荣誉之举。例如:孙权当时虽已登将相之位,当他求举孝廉后还引以为荣。又如:右护军镇西将军陆逊已晋封为娄侯,因他在建安二十四年(219)的战功被举茂才,他感到这是一生的光耀。还有属将蒋琬,虽已在丞相府中为东曹掾,但仍举茂才。不仅大将军如此,一般官员也把举为孝廉或茂才作为毕生的宿愿。如周“为刺史召为别驾从事,府举秀才,除议郎”。尽管这种形式的察举纯是形式,并无实在意义,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魏晋时代的世风。

以上说明,魏晋南北朝也是处于多元取仕的状态,只不过它以九品中正制为主导,比汉朝的察举制更为成熟、更进一步制度化了。

隋唐废止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察举制近乎消失。唐太宗曾准备允许自举,被魏徵劝止。宋朝又有“保任”之制,保任是荐举的一种新形式。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至钱谷、兵武之职,有时也用荐举的方式选任。荐举者(举主)对被举者负有法律责任,如被举者犯罪,举主要连坐。根据司马光的建议,荐举分为10科,如第一科叫“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中高级官员每年须于10科内举3人,于中书登记人册,以备选用。

金朝规定:朝官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1员。所举名实相符,即议授官;若名实不符,酌情降罚。

明初重荐举。太祖曾一度罢科举,专以荐举取士,其科目有聪明正直、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等。成祖时规定:京官文职七品以上,外官知县以上,各举所知1人,量才选用。仁宗时又规定:凡布、按二司及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举。应举而不举的,影响官员的升迁。清代选官,荐举(当时叫“保举”)仍是重要途径之一,“荐擢一途,得人称盛”。清代的保举分为明保和密保,明保藩、臬、学3司可参加意见,密保则由巡抚1人决定。保举范围较广泛,官吏、幕僚、教职、候补官员、富绅均可保举。富绅主要通过赈捐保举得官,官吏、幕僚主要以劳绩列保。清廷还规定:黄河决口1处,允保举卓异、寻常官员6人,但所保官员不一定参加黄河工程。

策试

策试即以考试的方式挑选官吏。两汉的察举与策试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察举加策试,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要经过策试,然后才能量才录用。因此,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中央之后,均须经过复试。另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策试。

策试有对策、射策之分。据《汉书·萧望之传》注引师古说:“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曰:“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若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谓之对策也。”这就是说,对策是命题考试,射策是抽签考试。对策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政事经义策问应考者,以其对政事的见识而观其文辞之高低,以便量才录用的制度。《汉书·文帝纪》云:“十五年(前165)九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以纳言。”策试对象主要是察举或征辟的土人。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汉书·儒林传赞》云:“武帝立五经博士,谓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策试内容一般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所谓“家法”,就是指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所谓“笺奏”,指对治国安邦大计或时事进行答对。通常情况下,由太常对试卷进行初审,确定等第后报呈皇帝审阅,并由皇帝重新确定等第。具体到各类考试情况不同,分述如下:

天子策试

凡属诏令特举之士,皇帝往往亲加策试。文帝十五年“诏诸侯王、公卿、郡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武帝时,则“受策察问,咸以书对”,当时称为“对策”,天子亲览其策,而第其高下。例如:

“元光五年,复征贤良文学,茁川国复推上(公孙)弘……时对策者百余人,太常奏弘第居下。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

“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严)助对,由是独擢助为中大夫。”

“盖宽饶……以孝廉为郎,举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

“太仆王音举(何)武贤良方正,征对策,拜为谏大夫。”

“建初元年,肃宗诏举贤良方正,大司农刘宽举(鲁)丕,时对策者百有余人,唯丕在高第,除为议郎。”

石砚、毛笔被举者对策时,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例如:董仲舒以贤良对策,武帝览而异之,遂至两策、三策,对既毕,武帝以仲舒为江都相。自西汉至东汉,在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之句,如武帝元光五年诏、成帝建始三年诏、光武建武七年诏均是如此。这样提法,无非是表示皇帝对于举贤、选官的重视。对策的地方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车,或在白虎殿,均为随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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