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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科举制度

科举制

隋唐之际新兴起来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魏晋以后,封建政权利用九品中正制品第人才,录用官员,清要官职被门阀世族垄断。南北朝时期,寒门庶族政治势力逐渐扩大。北周时,“选无清浊”。隋朝建立后,九品中正制废弛,但以秀才、明经等科课试选士的做法仍沿袭下来,隋炀帝杨广又置进士科,科举制逐渐形成,并在唐代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被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袭,并为古代朝鲜和越南所仿效。科举制在清朝末期被废止。

唐唐初历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各朝,科举制日益趋于完整。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试,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试对策,科目繁多,比较常见的有直言极谏、贤良方正、博学宏词、才堪经邦、武足安边等科。应制科对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仅予出身。现任官吏也可应制科,而且可以一再应试。常科的科名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时还一度置道举(试《老子道德经》《庄子》),还有童子(限十岁以下)举等。常科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重要;玄宗以后,进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叶以后,官僚虽位极人臣,如果不是进士科出身,“终不为美”。因为这种新的选举制度是分科举人,故名之为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相比,科举制的特点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它的产生为寒门庶族地主开辟了仕途。

除间或因事停举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设科取士。报考的人来自各级学馆者,称生徒,由学馆荐举学成者,送尚书省参加考试;未入学馆而直接来自州县者,称乡贡,他们首先自己在州县报名,经州县考试及格后,举送到尚书省参加礼部(开元二十四年以前则为吏部)主持的考试(亦称省试)。

明经科主要试帖经,即择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仅露一行,用纸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测试应考者记诵经书的能力。此科主要试记诵,易于应付,三十岁考中的人已经被看作“老明经”了,因此地位不如进士科。隋朝的进士科仅试策,唐太宗时曾加试经、史,唐高宗末又加轼帖经、杂文。杂文最初是指箴、铭、论、表之类,天宝年间始专试诗赋,并作为录取的主要标准。每年应举者少则八九百人,多则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过十余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试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于举子多而录取名额少,终身不第的居大多数。因为考中进士非常难,一旦登第就闻名士林,所以进士及第被社会称作“成名”,亦比作“登龙门”,意味着可以在仕途上飞黄腾达。

明法科试律令,明算科试《九章》《夏侯阳》《周髀》等数学著作,明书科试《说文》《字林》等字书,这三科是选择专门人才,录取后只在和专业有关的机构任职。唐代应考秀才科者极少,及第者屈指可数。

唐代科举考试并不糊名。应考者姓名对主司是公开的。进士科的应试者,多在礼部试之前,把自己的文学作品编录成卷轴,投献给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现自己,并争取有力者的推荐。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贡举。贞观以后,则由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所责骂,玄宗以员外郎位望较轻,遂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后成为定制。也有由其他官员来作主考官的,称为“知贡举”。及第进士称主考官为“座主”,自称“门生”,同时及第的进士称“同年”,进士彼此互称“先辈”。礼部试一般是正月考试,二月放榜。开元中,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但详覆有时于放榜之前进行,有时于放榜之后进行。放榜之前礼部将录取名单进呈宰相征求意见,称“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动。详覆之制屡兴屡废。若遇科场生事,皇帝即令覆试。录取者覆试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贬官。

贡士如科举考试通过,仅取得进士及第或明经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人仕。只有再通过吏部铨试,才能释褐除官。故吏部试亦称“释褐试”。吏部铨选主要以身、言、书、判选人。身指体貌丰伟,言指言辞辩正,书指书法遒美,判指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则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样,则先取才能。

武则天执政时期,曾进行殿试,并创立武举;吏部试一度糊名。武举之制始于长安二年(702)。州县以下习艺者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选送于兵部,进行课试。所试科目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上述各科考试通过,兵部即可除官给禄,不必如文官须再经过吏部试才能释褐任职。唐代武举亦为常选,但远不如进士、明经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举制时,曾经起了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尤其严重的是座主、门生、同年相互援引,结为朋党,大大败坏了宦风。如李宗闵与牛僧孺就是同年进士,并且同年登制科,两人即牛党之魁;又如令狐楚、萧俛与皇甫傅亦有同年之谊,三人遂成穆宗朝的牛党中坚。随着科举制弊端的产生,其为中小地主广开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时候,“榜出,率皆权豪子弟”,出现了“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的严重情况。为克服这些弊病,宋代科举考试采取了糊名、誊录等作法。

唐穆宗和敬宗时,都下令“名登科第,即免征徭”。唐武宗时,更明确规定进士科出身的人称“衣冠户”,有免除差科色役的经济特权。唐代“衣冠户”是宋代官户的前身。

五代时,中原列朝都承袭唐朝的科举制度,惟“偏方小国,兵乱之际,往往废坠”。

宋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病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相当完整、严密的科举制度,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熙宁四年(1071)前,有贡举、武举、童子举、制举等。贡举又设进士、明经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传、三礼、学究、明法等科)。熙宁四年,废罢明经诸科、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又另设新科明法。后又废制举。元啣后,进士科分为诗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科,一度设经明行修、八行、宏词等科。南宋时,进士一般仍分诗赋进土、经义进士。另有武举、制举、博学宏词科等,但应举及登科人数都很少。终宋一代,科目呈现逐步减少趋势,进士科愈益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进士科登第为荣。

宋代实行解试、省试、殿试等三级考试制。解试又称乡贡,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朝廷。解试包括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国子监试(太学试)等几种方式,每逢科场年,在八月十五日开考,连考三日,逐场淘汰。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照解额解送礼部,参加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管,在春季选日考试各地举人,分别科目连试三日,合格者由礼部奏名朝廷,参加殿试。自开宝六年(973)开始,由皇帝亲临殿陛出题考试礼部奏名合格举人,并重定名次。从此,每次省试后,必定举行殿试,殿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所不同,举人殿试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解试、省试、殿试外,南宋四川还举行与省试相当的类省试,以照顾远离临安的四川举人。为了防止各级考试的考官作弊,规定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应试时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场屋考试,称“别头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科目和身分的举人,实行不同的考试方式,有牒试、帘试、附试、同文馆试、锁厅试、比试、拍试、刑法试等。

各级考试的考试程式逐步完备。如省试,在开考前数日,考官全部同时进入贡院,开始进行考试准备工作,在考试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或会见亲友,称锁院。举人向贡院交纳试纸和家状,加盖官印。在考场内,举人按座位榜对号入座,座位上标明举人姓名;官府刻印试题及注解,分发举人,举人纳卷后,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卷头,亦即将举人姓名、乡贯糊住,或截去卷头,编成字号;誊录院负责誊写出试卷副本,对读所校勘副本使无脱误。考官根据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复考官及知举官复审并最后决定名次。

省试时,朝廷委派权知贡举一员,主持该次考试。为分割事权,又委派权同知贡举二至三员协助。另外,选派贡院监门官数员,巡察院门,谨视出入;编排试卷富、封弥卷首官各数员,负责编排试卷字号、密封卷头及考官所定等第;誊录官、对读官各数员,负责誊写和核对该卷副本;每五百名举人又设点检试卷官一员,按课题(经义、诗、赋、论、策)分房考校试卷,批定分数,初定等第;参详官负责复查点检试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试时,增派详定官数员,负责详审初考和复考官所定试卷等第。

参加科举考试的各科士人,通称“举人”。举人登科便授官,不再称举人,应试不合格则须再次应举。举人没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钱米的特权;曾赴省试的举人,可以赎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举人殿试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殿试放榜,举行唱名仪式,皇帝临殿,由知举官依照甲次、名次宣唤中第举人姓名,当殿授予出身,并各赐绿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选日期集,赴闻喜宴,编同年小录等。

宋代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除严禁有“大逆人”近亲、“不孝”“不悌”“工商杂类”、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等人应试外,对于各科举人,不重门第,只要文章合格,就可录取。每次殿试录取的举人总数,比唐代礼部试要多十倍左右,大多数举人出身于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还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的子弟居于少数。

朝廷还禁止及第举人与知举官结成“座主”或“师门”与“门生”的关系,防止考官为非作歹,与举人结成朋党;禁止台阁近臣在知举官人贡院前,“公荐”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嘱请”知举官录取某一举人;禁止举人在试场夹带文字、暗传经义或点烛等,严防作弊。

宋代科举制曾经起过一些积极作用。许多杰出的政治家、经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均由此途选拔出来,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文化教育的发展。

辽金元辽王朝取得燕云十六州以后,即曾在汉人聚居区开科取士。圣宗统和六年(988)起,辽政府参照唐、宋之制,逐渐将科试制度化。科目以词赋为主。考试分乡试(州县试,中式者称乡荐)、府试(中式者称府解)、省试(礼部试),亦尝用殿试之制。在推行科举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不过取数人;后来逐次增加,多至一百数十人。辽代后期三年一试基本成为定制。辽代政府禁止契丹人应试。但从西辽德宗耶律大石举天应五年(1115)进士一事可知,到辽末,上述禁令实际上已经废弛。

金代采取科举形式擢用汉士,始于灭辽之前。初无定数,亦无定期。天会六年(1128)定“南北选”制。辽朝旧土儒士试词赋,北宋旧土儒士试经义,分别称为“北选”和“南选”。未久又定三岁一试之制。考试分为乡试、府试和会试(礼部试)三级。金熙宗时,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时,增设殿试;并南、北选为一;并曾一度罢废经义科。章宗时取消乡试。府试地点,最初有三处,后来逐次增加为六处、九处、十处。取录进士人数《钦定授时通考》书影,1160年后,每次都在500人以上,最多时达到900余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词赋和经义)外,还有制举、宏词科以及杂科(经童、律科、策试等)。此外还有武举。世宗时又设立女真进士科,以女真文学试策、诗,同汉人进土三年一试之制,称“策论进士”。

元朝前期曾多次议行科举,但都未实行。至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才正式宣布恢复科举制度,次年即举行考试。此后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间曾停科两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全国共设十七个乡试科场,分布在京城、中书省直属行政区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总共录取300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汉人、南人各75名。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定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25名。次月举行殿试,分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各分三甲,赐进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进士出身及同进土出身,并授以官职。考试时的命题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学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为依据。蒙古、色目人必须以汉文应试,但试题较汉人、南人为易。元朝科举所取录的人数和进士的地位,都要低于前代。

明明代选拔官吏,虽以岁贡、荐举、进士分为三途,但偏重进士。朱元璋即吴王位后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诏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四年,定三年一举。六年旋令罢去,改行荐举。十五年复设科举。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水制,十八年廷试,擢一甲进士为翰林院修撰,二甲进士为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进士入翰林自此始,使进士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称庶吉士,进士之为庶吉士,亦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者仍称进士。观政进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顺二年(1458)起,规定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进者,十居其九。

科试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廷试三级。

乡试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南、北直隶由京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考期在八月,故乡试亦称秋闱或秋试。凡国子学生员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举,均可应考。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俱不许应试。中式者为举人,其第一名通称解元。嘉靖五年(1526),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谓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调一人,在内学官,在外布政司官。乡试之额,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额数,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额,其后渐增。隆庆、万历、天启、祟祯间,南北直隶增至130名,他省无出百名者。

会试于乡试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举行会试,称会试恩科。考期在二月,故会试亦称春闱或春试。各省举人均可应考。中式者为贡士,其第一名通称会元。永乐四年(1406)起,会试有副榜。正统后,中副榜者不参加廷试。举人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会试主考二人,初由礼部临期具奏,于翰林内钦命简任,天启二年(1622)后,以二辅臣典试,成为常例。同考初为8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17人,后增至20人,其中翰林12人,科、部各4人,至明末不变。会试之额,初无定制。成化十一年(1475)后,定为300名(题请及恩诏加取者不在其中)。礼部会试考房,称礼闱。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额有定,谓之南闱、北闱。宣德、正统间,又分南、北、中闱。南闱,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闱,包括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闱,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风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闱取中的比例,南取165名,北取105名,中取30名,自弘治二年(1489)从宣德、正统间旧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动外,嗣后相沿不改。

廷试即殿试,紧接会试后举行。初为三月初一,后大都定为三月十五。会试中式者均可应考。以一、二、三甲为名次。一甲止三人,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编修。第二、三甲各若干人,均赐进土出身,其第一名通称传胪。二、三甲考选庶吉土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廷试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学之优者为读卷官,共阅对策,拟定名次。

乡试、会试均分三场,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后三日考第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四书》、《五经》所用注疏起初各有规定,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廷试只有一场,试策问。科试命题必须出自《四书》、《五经》。其文略仿宋经义,但必须以古人的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八股一说始于明初,一说始于成化),通称制义。乡试、会试之所,亦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贯、年龄,所习本经,所司印记。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不许自序门第。试卷弥封编号。

明代重文轻武,但亦始终设武科取士。初只有乡试、会试,崇祯四年(1631),始有殿试。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举行一次,十七年改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规定,初场试马上箭,以三十五步为则;二场试步下箭,以八十步为则;三场试策一道。子、午、卯、酉年乡试。嘉靖初定制,各省应武举者,巡按御史于十月考试,两京武学于兵部选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会试,翰林二员为考试官,给事中、部曹四员为同考。乡试、会试场期均固定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万历三十八年(1610)规定会试之额,取中进士以百名为率。

此外,还有宗科。明代家室旧无就试者。万历二十三年,郑世于载靖请宗室得儒服应试,始诏奉国中尉以下可入试,辅国以上爵尊不得与。

清清于顺治二年(1645)实行科举取土。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发展,是科举制的最完备的形式,包括有文科、武科、制科和翻译科。

文科考试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

童试,为最初级的考试。清代的学校,和明代一样是科举的必由之路。府、州、县学的学生,称为生员。未取得生员资格的知识分子,不论年龄大小,都称为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员的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总称童试。

经三级考试,录取的生员留州、县学者称州、县学生员,拨往府学者称府学生员。此外,清代的最高学府称为国子监。国子监的学生分为贡生和监生两大类。贡生和监生都要在监肄业,并由国子监的官员定期进行考核。每逢乡试之年,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生和监生,经国子监考试录科,即可参加乡试。各府、州、县学的生员,则参加学政主持的科试。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就取得了参加乡试的资格。其他三等的生员或因故未参加科试的生员以及在籍的监生、贡生,在乡试之年的七月,可以参加学政主持的录科考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的生员,还可以参加一次录遗与大收的考试,考试及格,也可参加乡试。

乡试,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由皇帝选派。乡试除直隶不派考官,参加顺天乡试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举行。

乡试沿明制,例于秋八月举行,考试分三场,初九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考试内容,虽以《四书》、《五经》为主,但在清中期以前,并不要求应试者遍治群经,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论题就曾专用《性理》,后乾隆帝(即清高宗弘历)认为考生各治一经,于他经并不旁通博涉,非敦祟实学之道,分经阅卷,又容易产生弊端,决定从乾隆五十三年(1788)戊申科乡试开始,在五科之内,按《诗》《书》《易》《礼记》《春秋》的顺序轮流命题,考完《五经》;然后将第二场论题裁去,以《五经》各出一题,一并进行考试。此后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各省多少不一。如顺治二年时多者一百六十八名(顺天),少者四十名(贵州)。后来,各直省的乡试中额,有分有合,有增有减。中额者称为正榜,正榜之外,还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称举人,正榜第一名称解元。名列副榜的称副贡。副榜要取得举人资格,还必须在以后的乡试中取人正榜。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的考试,称为礼闱。举人须经资格审查或复试,才能参加会试。会试的日期,清初定于二月,乾隆十年改为三月,此后成为定例。会试场次、考试内容等和乡试略同。会试主考官称为总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礼部题请皇帝选派;一经宣布,立即前往贡院,不与外界往来,其职责等亦与乡试略同。会试中式,没有定额。最多的一次是雍正庚戌科,录取了406名,最少的一次是乾隆己酉科,仅录取了96名。会试中式,称为贡士。前十名名聪,由皇帝钦定,第一名称为会元。

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在会试之后举行。清初是四月举行殿试;乾隆二十六年定于四月二十一日,从此成为定制。殿试的内容是经史时务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题。出题时严加保密。殿试对策以一日为限,试卷弥封后,收掌官用箱盛储送读卷官评阅。殿试策题,是以皇帝的名义发问,所以评阅试卷的官员称为读卷官。评阅完毕,以前十卷进呈,由皇帝亲定名次。皇帝亲定进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后,由填榜官填榜。填榜后一日,皇帝亲临太和殿举行传胪大典,宣布殿试结果。王公百官和全体贡士届时参加。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传胪后,新进士还要在保和殿参加朝考。内容是论、疏、诗各一道,试题由皇帝亲命,当日交卷。朝考试卷,由阅卷大臣拟定一、二、三等进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亲定。一等第一名称为朝元。按照清代的规定,一甲三人,在殿试揭晓后立即授职,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他进士,则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数字,分别授以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土、推官、知州、知县。至于在殿试、朝考时文字谬误或犯规的进士,则以知县归班,不予分发。进土是科举的终点,也是仕途的起点。在清代的政治舞台上,许多飞黄腾达的人物,均是进士出身。

清代文科,沿袭明代的制度,以八股文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专取《四书》《五经》命题;由于题目来源不同,又分别称为《四书》文和《五经》文。这种用于科举考试的特殊文体,不论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内容方面,作者必须代圣人立言,不仅要依据《四书》《五经》等儒家的经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释。《四书》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颐传、朱熹本义;《书》主蔡沈传;《诗》主朱熹集传;《春秋》主胡安国传;《礼记》主陈潞集说。后来,《春秋》改用《左传》本事,参用《公羊传》、《谷梁传》。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题、承题、起讲、人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落下或收结等部分组成。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部分,各有两股互相对应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称由此而来。全篇的字数也有一定。顺治二年规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违者不录。《四书》文和《五经》文,虽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举考试中,《四书》文比《五经》文更为重要。八股取士,既禁锢人们思想,亦抑制科学文化发展,流弊甚大。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1901),下诏改革科举:乡会二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凡《四书》、《五经》义,均不准用八股程式。”在中国资产阶级兴学校、废科举的革命舆论压力下,慈禧太后根据刘坤一、张之洞等人的建议,于1905年9月宣布:“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从此结束。

武科考试亦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武童试,三年一次,于学政到任的第一年举行。它和文童试一样,先经县试、府试然后院试。武童考试分三场:头场马射,二场步射,三场原试策论,后改默写《武经》。合格者为武生。武生举优者,准予参加乡试;乡试亦三年一次,于十月举行,中式者称为武举人。次年九月,各省武举人会集北京进行会试,中式者称为武进士。武殿试,于会试后一月举行。先试中式武举人策题于太和殿,再于西苑(今中南海)试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亲定甲第,再行传胪典礼。一甲三名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武进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别称为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传胪后,武进士分别以武职录用。

清代的武科,虽更加完备,但不过旧制相沿,对封建政治的影响远不如文科。光绪二十七年下令废武科。

制科由皇帝特诏举行。清代的制科,有博学宏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但是,孝廉方正科仅在皇帝即位之年举行,重在品德;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仅在个别地区和特定范围内偶一行之。人们常常谈到的,只不过康熙、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和光绪年间的经济特科而已。制科程序简单,一般由皇帝下诏开科,文武内外百科各举所知;被举者到京进行廷试,考试内容为制策或诗赋,然后从中择出合格者,分别授以官职。

翻译科是清统治者为八旗子弟特设的科目。有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满洲翻译,满洲、蒙古、汉军均可报考;蒙古翻译,则只限于蒙古人。所谓“翻译”,即将满文或蒙文的《四书》、《五经》中的一段文字译成汉文;或将汉文译成满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试、乡试、会试,然无殿试。乡试中额,初无一定。乾隆十三年规定:满洲翻译举人中33名,蒙古翻译举人中9名。后因应试人数减少,中额亦相应减少。道光八年(1828),翻译乡试,满洲、蒙古分别减为七八名和两三名。十七年又分别减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译乡试的应试者仅有六人,因此谕令暂停。翻译会试中式人员俱赐翻译进士出身,但不分甲第,无状元、榜眼、探花等称号。满洲翻译,优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学习行走或归进士班照例选用。蒙古翻译进士在理藩院补用。

科举渊源

科举考试制度源远流长,虽然以进士科设立为标志的严格意义的科举起始于隋代,但广义的科举却始于汉代。而其渊源还可上溯至先秦时期的乡举里选。

“命乡论秀士”:周代选举的构想

早在西周之前,中国已出现了“选贤任能”的观念和根据考绩黜陟官员的做法。在原始社会后期,部落的首领由民主选举产生。《礼记》卷四《礼运第九》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到了奴隶社会的夏商周时期,开始了“家天下”的世袭制度,也即父子相传、兄终弟及的“世卿世禄”任官制度。但到了西周时期,为了适应统治机构的需要,也开始实行乡举里选的贡士之法,自下而上地为统治阶级选择人才。

国家昌盛,端赖人才。《诗经·大雅·文王》篇说:“济济多士,文王以守。”这说明当时中国的统治者已认识到人才对治国安邦是多么重要。

周代是一个离我们十分古远的朝代。从公元前约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为西周时期。西周是一个等级森严、颇具古风的社会。由于缺少详实的史料记载,西周的许多制度的实际情况现今还不是很明确。据说当时是实行大一统的土地国有制,所以《诗经·小雅·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在人才选拔方面,也产生了层层往上推举人才的“贡举”制度。《册府元龟·贡举部·总序》说:“三代贡举之制,始于卿、大夫。”由于西周天子将土地分封给亲属和功臣,被封的各诸侯在其诸侯国内也同样按分封制原则对卿、大夫分封,卿、大夫实际上便是当时的地方官员,“贡举”人才便是由地方、基层逐级往上推举选拔,是为乡举里选。

后世人论科举,皆认为其肇端于西周的乡举里选。《大明会典》卷七十八《学校》便说:“科举,本古者乡举里选之法。”确实,从《周礼》《礼记》所记载的一些史料看来,西周时似乎已有一套相当完整的选举人才办法。

《周礼·地官·大司徒》记有乡里每三年举行一次“大比”考试、评选乡人的做法,“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将这些贤能之士选拔出来后,再推献给王,王受拜后造册登记,然后试以乡射之礼,入选者拜为地方官吏。《礼记》卷10《射义第四十六》也说:“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郑宏注:“三岁而贡士,旧说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这种由诸侯贡士给中央政府的制度如果确曾实行的话,则可以说是汉代按人口比率察举孝廉、秀才的滥觞,也是唐以后科举乡贡按州县大小比例举送贡人到中央参加考试的最初形态。至于《周礼》“三年大比”的办法,则为宋代以后科举三年一试的远古理论根据。

关于西周时已有完整严密的层层人才选拔制度的说法,记载最为详细的记载是《礼记·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这是有关科举制度渊源的非常重要的一段记载。不管其记载的真实性如何,至少它是最早出现“俊士”、“进士”名目的中国载籍,而隋代设立进士科的古本依据便是《礼记·王制》的这段记载。西周除了在天子的王城和各诸侯的国都设立国学之外,还在地方上设立了乡学,《礼记·王制》的这段话,说的是从乡学经过考试选拔俊秀之士入国学深造,以及毕业后任予官职的做法,这是一套相当严整的培养和选拔任用人才的程序。

按照以上记载,西周从乡学到国学之间,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选拔,即“乡论秀土”与“司徒论选士之秀者”。其具体步骤如下:首先由地方官“乡大夫”主持考试,选拔乡学中的优秀学生,报告于西周王室的“司徒”官,称之为“选士”。实际上,“秀士”与“选士”是同一层次不同阶段的称呼,即乡论为秀士,升之司徒后称选士。司徒再主持考试,选士中的优秀者升入国学,称之为“俊士”“造士”。俊士与造士也是同一层次不同阶段的称呼,即司徒论为俊士,升于学后称造士,意思为进入大学“深造之士”。凡已提名于司徒官的选士,可免其乡中征役,而升入国学的造士,可免其国中的劳役。

升入国学成为“造士”之后,就由“乐正”官教以诗、书、礼、乐“四术”,春秋教以礼、乐,夏冬教以诗、书。在学期间,还要简选淘汰“不帅教者”,使之成为终身不齿的庶民。经过9年的深造,达到“大成”,即学有所成后,再由“大乐正”官主持考试,就造士中的优秀者提名于“司马”官,称之为“进士”。又经司马官主持考试,“辨论官材”,最后将进士中贤能者报告周天子,然后任予官职,给予爵禄。这一国学造士和论升进士的过程,实际上是当时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和选拔毕业生的过程,它与前述乡论秀士、司徒推选俊士的阶段一起,构成了一整套培养和选拔人才的制度。这与隋唐科举时代教育科举制度颇为相似,或者说隋唐国子学选拔俊士考升进士的做法应该就是以《礼记·王制》为蓝本的。

西周这套养士取士办法实在是相当严密完善,如果确有此制且曾实行,真令人惊叹在中华文明的早期竟曾出现过如此周严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程序。然而,以往许多学者都曾对此有所怀疑。或认为《礼记·王制》之作是在秦汉之际,或认为是汉文帝令博士诸生所作。民国时期陈青之在《中国教育史》中说,这些描述只是汉儒的推想和臆造。而陈东原认为周代是极端帝制的朝代,任官委吏悉由分封或世袭,不会有这种平民主义的选进办法,这一办法未见周代诸人提到过,孔子及弟子、老子、管子及前后代人都没有受过“选士”、“进士”,按周代1773个诸侯国分立的情形很难实际推行,因此陈东原觉得周代选贤兴能之说,完全是后人的理想,周代是没有选士制度的。

诚然,西周时期是否有这种选士办法令人可疑,即使有取士办法,是否如《礼记》所述之周详,是否普遍长久推行也值得怀疑。不过,中国文化是早熟型文化,如梁漱溟于《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所说的,中国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早熟”。有的学者还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加以分析,认为作为中国文化的雏型期的春秋战国时期,可以比作人的少年期至多是青年期,却已反映了人们较高层次甚至是部分地反映了最高层次的需要,这说明中国文化的早熟。西方社会到近代才出现的一些制度文明和思想学说,中国在先秦时期已具雏型。像考试竞争、择优录取的选才办法,西方至19世纪才开始仿行,而中国是“古已有之”。西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器物文明、合纵连横的外交理论、孙子兵法和处世哲学,在今人看来也还是叹为观止且有现实意义。因此,西周的选士办法即使只是汉初儒生的加工和敷衍,但却是富有想象力的创造,这一颇具创意的构想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先民希望将贤能俊秀之士选拔深造成为国家管理人才的理想,而且此构想在相当程度上还被后来的科举制所实现。

春秋战国时期的贤能治国论

从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杀死于骊山之下、西周灭亡以后,开始了东周大动乱时期。东周包括春秋(前770~前476年)和战国(前475~前221)两个时期。此时期周朝失去了对四方诸侯的控制力量,各诸侯国为扩大各自的势力你争我夺,干戈颇仍。在那烽火连天、山川变色的多事之秋,为君者王冠乱落,各诸侯国的疆域变化无常;为臣者勾心斗角,朝不虑夕,既有为报效君主视死如归者,也有纵横捭阖朝秦暮楚者。国乱思良相,正是在这种礼崩乐坏的动荡年代,就更显出人才的重要性,各地诸侯竞相笼络和起用新兴的士阶层为之出谋划策和处理国事,“举贤才”的观念开始广泛流布,世卿世禄制逐渐松动。

随着新兴的士阶层的崛起,许多国君意识到“得士者昌,失士者亡”的道理,于是兴起了养士之风,尊重贤才、礼贤下士成为各诸侯国人才竞争的一种策略。在百家争鸣、思想自由的春秋战国时期,许多思想家对选拔人才与治理国家的关系都作过论述。

孔子是最早明确提出“举贤才”主张的思想家。《论语·子路第十三》载,孔子在与仲弓讨论如何为政时,提出“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三个方面的工作,即先要建章立制、做好政府机构改革,其次要原谅下属小的过错,再有就是应提拔德才兼备的能人。至于如何才能“知贤才而举之”,孔子认为应“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也就是说贤才不一定只限于个人所认识者,自己耳目所不及的人当中也会有不少人才,只有广泛地推举才能真正得到贤才。又有一次鲁哀公问孔子如何才能使人民服从,孔子回答说:只有选拔人才才会使人民互相勉励上进,从而服从国君。《论语,子张第十九》载孔子的弟子子夏所说的“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典型地反映了孔门师生主张贤能治国的理想。

“学而优则仕”是孔子学说中的重要主张之一。按照中国古代最通行的解释,“学”指学习,即受教育,“优”指优秀,“仕”即做官,也就是学习优秀者便去做官。反过来理解,就是做官要经过教育和学习,学业才能不优秀者则不应为官。这种读书做官论的标准在于学识之优劣,而不在于出身高贵与否。这与孔子另一个教育理想,即“有教无类”的观点结合起来,便为后世科举制的实行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孔子自己出身低贱,在成为人师之后,所收弟子中各色人等皆有。他主张“有教无类”,意思是不论对哪一类人都可以给予教育,强调教育要向各类人开放。既然各类人等均可以接受教育,而学习优秀者才能胜任一定的官职,这就等于主张政府职位也要向社会下层开放。《论浯·卫灵公》还记有孔子另一句关于读书做官的名言:“学也,禄在其中矣。”一心向学、学业优秀就会有禄位官职。中国传统社会奉儒学为经典,尊孔子为圣人,科举制正是将“学而优则仕”的儒家政治思想付诸实践的结果。

与孔子学说一脉相承的孟子,继续发扬孔子的贤能治国说。他认为不选拔人才,则国家空虚,要使国富民安,只有举贤用之。他主张身为王公者应该尊贤、悦贤,“悦贤不能举,又不能养,可谓悦贤乎?”《孟子·梁惠王章句下》载孟子所说的一段话,表明孟子对举贤一事的重视:“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孟子认识到进用贤才会造成后来居上的社会流动效用,使原有的尊卑亲疏关系发生变化,处于社会下层的人士因自己的才能可能进入社会的上层,对此应全面考察认为确为贤才之后再予任用。其举贤才的观点反映了当时社会起用许多没有家世背景的士人、世袭贵族的体制日渐松弛的现实。

曾长期在齐国稷下学宫游学的荀子,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倡导以贤任官的儒家代表人物之一。在选用人才的原则上,他提出了尊圣贵贤的观点。他认为尚贤使能是立国之要,只有“隆礼尊贤”才能成为强国之君王,并说:“尊圣者王,贵贤者霸,敬贤者存,慢贤者亡,古今一也。”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他主张选用人才要破除世官世禄制度,公开提出“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的方针,实行唯才是举、公平竞争的办法。在《荀子·王制》中,他说:“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王者之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这是贤能治国说的明白宣示。而“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为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的观点,则更是明确地提倡政权开放、社会阶层上下流动,这实际上是后世科举制实施的思想先导。

除了儒家以外,春秋战国时期其他诸子百家也有一些人提出过贤能治国的思想,其中最突出的是墨子的“尚贤”理论。墨子认为要使国家由乱而治,就需要有贤良之士为政当国,他说:“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在《墨子·尚贤》篇中,集中收集了他关于尊尚贤才的观点。墨子指出:“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故大人之务将在于众贤而已。”墨子将贤才的重要性强调到关乎国家安危治乱的高度,以招贤察能为统治者的首要任务,尚贤是为政的根本。他还提出选拔贤才的重要原则是五分贵贱:

古者圣王,甚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是以民皆劝其赏,畏其罚,相率而为贤者。以贤者众而不肖者寡,此谓进贤。

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

在墨子看来,尚贤举人的标准不能依据一个人的血统和家庭背景,有才者可以从贫贱的下层进入社会上层成为政府官员,无才者则使其抑废为下层民众。从这个观点出发,墨子提出了一个颇具民主色彩的“尚贤”主张:“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这种人人生而平等、依据才能高下作为社会定位的标准的观点,将贤能治国说直接表达出来,达到了尚贤思想的极致,为后来贤能治国理论付诸制度实践作了充分的舆论先导。后来中国社会成为一个社会阶层流动较为频繁、“世家五百年之运”的相对开放的社会,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墨子“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的主张。

春秋战国时期众多思想家关于贤能治国的主张是当时社会现实在观念上的反映。能否尊贤用士、贤才的去留向背往往关系到列国的兴衰存亡,故《论衡·效力》说:“六国之时,贤才之臣,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魏魏伤。”许多出身社会下层的人才在风云变幻的战争年代成为叱咤风云的人物,如小商贩出身并曾沦为奴隶的管仲辅佐齐桓公成就王霸之业,曾流亡楚国沦为奴隶的百里奚因受秦穆公的赏识也尽心尽才襄助秦穆公,使之成为春秋五霸之一。连鸡鸣狗盗之徒和引车卖浆者流都有可能发挥其特殊才干助成大事,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下层人士并非都是等闲之辈。而通过军功和谋略进入统治阶层的“贱民”不断涌现,使人们逐渐接受社会流动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诸多思想家关于贤能治国的学说,也有助于打破世袭贵族体制,他们主张人们生来具有为官或为民的各种可能,国君必须任用贤才来治理国家。这种贤能治国说或精英统治理论为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科举考试制度的出现奠立了理论基础,也是科举制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诸侯竞相养士用士的各种方式中,采用较多的具体做法主要有招聘、举荐和自荐等几种。另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齐桓公的“内政选士法”,这是当时各种选士用士方法中最具规章程序的一种。据《国语》所载,齐桓公(前685~前643年在位)在齐国规定:

正月之期,乡长复事,君亲问焉:“于子之乡,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贤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告,谓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

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奉养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是故乡长退而修德进贤,公亲见之;遂使役官及五属大夫复事,公问之如初。

当时规定从乡至县,再到五属大夫官员层层“修德进贤”的做法,又规定有慈孝、好学、聪慧贤仁闻于乡里者应该上报举进,否则要加以处罚,颇类于汉代开始的察举孝廉秀才之法,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后世科举的滥觞。

常科

唐代常科所开设的科目有12种,“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明法,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这些科目考生的来源即生徒和乡贡。在整个唐代,科目的设置在不同的时期是不同的,随时有所增减,上述所列的科目是常见的,每一科又有具体规定。

(一)秀才

按照规定,考秀才科须考方略策5道,依文理通顺程度分为4等录取。以秀才身份做官的,按4等授予官位,分别位正八品上、正八品下、从八品上、从八品下。但是,此科只在唐初实行了一段时间,唐太宗便不再常设,至651年唐高宗明令废止此科。“初,秀才科等最高……贞观中,有举而不第者,坐其州长,由是废绝。自是士族所趋向,惟明经、进士二科而已。”

(二)进士

进士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生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于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学生);二是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于尚书省受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的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应试者须持证件报考,叫作“投牒自举”。考试合格的,州县长官要设“乡饮酒礼”招待,称为“鹿鸣宴”。为了保证各州解送来京贡士的质量,唐后期还规定过“五人连保法”,即各州贡士在解送京师前要由士人的姻亲、朋友以及其他关系密切者5人为保证人。一旦发现贡士有虐待父兄、私结团伙、中伤朝廷等劣迹而被检举,本人要被免除资格,连保的5人在3年内也不得应贡应试。即使考上了,也要除名甚至治罪。参加进士科的这两类考生都要于年底集中到京师,次年正月参加尚书省礼部主持的省试。开始时只考事务策,以后也加上了考贴经和杂文。贴经又称“贴文”,是把经书前后两边都遮盖住,中间只留1行,再用纸把这一行中的3个字贴住,让考生把被贴住的3个字读出来。杂文是指箴、铭等。明朝人胡震亨在《唐音统鉴》中对进士科的考试内容讲得比较清楚:“唐进士初止试策,(高宗)调露二年(680)进士科加试贴经,经通试杂文……杂文又通试策。凡三场。其后先试杂文,次试论,试策,试贴经,为四场。第一场杂文放者,始得试二、三、四场。”唐玄宗以后更把诗赋规定为必考科目。考中了省试叫“登科”或“及第”,取得进士的头衔。进士依成绩分为甲第、乙第两种。甲第的头名叫“状元”。新科进士都要参加杏圆的“探花宴”,宴会后集体到慈恩寺大雁塔下题名留念。然而,中了进士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要得到职位,还要参加吏部的“释褐试”。释褐试也叫“选试”,录取标准是4项:一是身,要求“体貌丰伟”。二是言,要求“言词辩正”。三是书,要求“楷法遒美”。四是判,要求“文理优长”。符合4项标准者送尚书、门下两省审核,然后授官。甲第授予从九品上之官,乙第授予从九品下之官。由于进士录取名额少,得第难,所以当时流传着“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公元800年,白居易考取第四名进士,当时他仅27岁,在同年考取的17人当中,是年纪最小的,因此他自豪地写道:“慈恩塔下题名处,十七人中最少年。”孟郊46岁才考取进士,发榜后,他非常高兴地写了一首《登科后》诗:“昔日龌龊不足夸,今朝放荡思无涯。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兴奋之情,溢于言表。由于进士享有的声誉越来越高,读书人都以考中进士为荣;考不中进士,即使日后官做得再大,仍然一生都感到遗憾。身居中书令的薛元超曾对别人说:“吾不才,富贵过分,然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得娶王姓女,不得修国史。”可见当时的官员对进士是如何倾倒。由于进士所习能适应上层工作的需要,在仕途上易于进展,日益被人们看重。进士一科也成为寒门族人进身上层政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寒门士人应考进士科的人也特别多。但是,中唐以后,朝政被豪门世家所把持,主司受其支配,录取全凭人情,导致寒门弟子登进士科极难。

(三)明经

明经科中又可以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在唐代,把《礼记》《春秋左氏传》作为大经,把《诗》《周礼》《仪礼》作为中经,把《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毂梁传》作为小经。《孝经》《论语》则要求参加科举考试的人都要掌握。明经科要考贴经,还要考墨义。贴经如上所述,就是在考卷上印出某一篇(或某一段)经典文章,其中贴去1行或若干个字,然后要求考生把它填补上。墨义是要求把经文2000字左右的段落连同经文注疏默写出来。明经科也考时务策。所谓“时务策”,就是考应试者对当代大政方针、时事政治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共答3道题。明经科的录取分为4等,授官时,其官位分别为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上。明经科录取名额多,中第较容易,但统治者认为,从此途出身多数没有真才实学。据《唐会要》卷七十五记载,公元681年,唐高宗下诏曰:“如闻明经射策,不读正书,抄撮义条,才有数卷。”这是说,应明经考试者均空疏无实学,惟敷衍成趣而已。

(四)明法

明法即法律科,考“律”7条、“令”3条10道题,主要考察士人对古代和当代国家法律法令的了解和见识程度。

(五)明算

明算考文字书法知识技能、数学知识和计算技能。童子科专为10岁以下幼童所设,也是考经书。

(六)诸史

一史指《史记》,三史指《史记》《汉书》《后汉书》。史科是唐穆宗时才设置的。

(七)开元礼

开元礼科考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的礼仪制度,为唐德宗贞元年间所设。

(八)童子科

凡10岁以下能通一经以及《孝经》《论语》的儿童,可以参加此科考试。能背诵10卷的可以授官,能背诵7卷的可以授予出身。

(九)道举

此科只在唐玄宗时实行过。据《通典·选举三》记载:开元“二十九年(741),始于京师置崇玄馆,诸州置道学,生徒有差,谓之‘道举’。举道课试,与明经同。”道举要考《老子》《庄子》《文子》《列子》等。

以上各科考试内容,并非固定不变,历朝或有变化。例如:唐高宗上元二年(675),令明经、进士2科加试《老子》策。公元693年,武则天停试《老子》,改试武则天自撰的《臣轨》2篇。公元719年,唐玄宗新注《老子》完成,“诏天下家藏其书,贡举人减《尚书》《论语》策而加试《老子》。公元742年,又令明经科停试《老子》,改试《尔雅》。公元781年,进士科考试科目也发生变化,中书舍人赵赞权知贡举,乃以箴、论、表、赞代诗赋”。公元834年,唐文宗命“礼部复罢进士议论,而试诗赋”,又恢复了进士科的考试诗赋的做法。

行卷

所谓“行卷”,是指到礼部报考进士科的举子,为了能被取中,常常托请有政治地位的达官显贵或有文学声望的学者把自己推荐给主考官,这在当时是公开进行的。这些举子为了求得推荐人的信任和赏识,便把自己的文学著作用工整的字体写成卷轴,呈献给推荐人。这种卷轴和做法叫“行卷”。

行卷风气的形成,与科举考试的形式不完善有关。科举制度把读书、应考、做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致使广大知识分子“两耳不闻天下事,一心专读圣贤书”。他们追求功名,怀着“朝为田野郎,暮登天子堂”的幻想,日夜为进入统治阶层而苦心经营。因为不仅做了官可以衣食无忧,就是中了进士、仅仅获得“出身”的资格也能享受许多特权。唐代把这种有出身的人称为“衣冠户”。朝廷明文规定,凡属衣冠户可以免除徭役、减轻赋税。政府还明确规定,即便是退职的官吏也不得享受这种优遇。难怪那些举人们为了追求功名,宁肯终生苦读。由于唐代科举考试的试卷是不密封的,某年某人参加考试,哪本试卷是某人的,都是公开的,主考官除了评阅试卷外,还参考甚至完全依据举子们平日的作品和声望来决定弃取,因而应试者便纷纷把自己的力作呈献给达官贵人,以求推荐;主考官的亲友在临试前,也多方代为搜寻人才,让主考官甄别录取。洪迈在《容斋四笔》卷五《韩文公荐士》中记道:“唐世科举之柄,专付之主司,仍不糊名。又有交朋之厚者为之助,谓之‘通榜’。故其取人也,畏于讥议,多公而审,亦有胁于权势,或挠于亲故,或累于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者。若贤者临之则不然。未引试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定于胸中矣。”这说明试卷不糊卷的危害是较大的。为在科举考试中考中,在考试之前,考生多忙于到处拜叩公卿,献文章,送礼物,叫作“求知己”。还有的人干脆跑到官僚的车马前跪献文章,以示其诚。《文献通考·选举二》注引江陵项氏之言说:“天下之士,什什伍伍,戴破帽,骑蹇驴,未到门百步辄下马,奉币刺再拜,以谒于典客者,投其所为之文,名之曰‘求知己’。如是而不问,则再如前所为者,名之曰‘温卷’。如是而又不问,则有执贽于马前,自赞曰某人上谒者。”

行卷的风气是在唐高宗时出现的。行卷中呈献的作品题材广泛,包括古诗、律诗、骈文、散文、小说等等。与此同时,所有应考进士科的考生还要向礼部交纳自己平日的著作,这些著作可以同献给私人的内容完全一样,但是由于投献的对象不同,交给礼部的称为“公卷”或“省卷”。由于向礼部交省卷的做法已流于形式,对录取与否常常不起作用,所以考生们更注重向私人投献行卷,以期得到推荐。

这种行卷的做法,使一些有文学才干的青年有机会把自己的成就展现出来,特别是在遇到有眼力的先辈时便可以得到提拔。中唐时的杜牧,出身于官宦之家,是长安的名门贵族,他本人又才华出众。当他准备应考进士科时,据说朝廷中愿意出面帮他说话的人有20多个。公元828年,杜牧在洛阳参加考试,这年的主考官是礼部侍郎崔郾。当崔郾要从长安出发到洛阳时,太学博士吴武陵专门找到他说:“你这次为主考官,为天子选拔英才,我岂敢不尽些力量。不久前,我看到太学生在争读一篇奇文《阿房宫赋》,作者杜牧是个了不起的人才,你公事繁忙,恐怕没有读过这篇文章吧。”说完就从衣袖中取出一篇《阿房宫赋》递给崔郾。崔郾看完了这篇文章,也很欣赏。吴武陵便对他说:“请你在这次考试中录取杜牧为状元。”崔郾说状元的人选已经定了。吴武陵说,如果实在没有办法,也得把他录取在第五名。崔郾不得已只好答应了。考试录取时,有人对崔郾说:“杜牧不拘小节,录取他恐怕不适宜。”崔郾说:“我已经答应了吴武陵,杜牧即便是杀猪、卖酒出身的,那也要录取。”这年杜牧果然中了第五名进士。白居易初到京师应进士科考试时,向著名诗人顾况行卷。顾况见到白居易的姓名,便戏弄说:“长安的米价很贵,要在这里‘居’住是不太容‘易’的。”当他随手翻阅白居易的诗文,看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两句诗时,不禁大为赞叹,说:“能做这样的好诗,就是在天下任何地方‘居’住都很容‘易’。刚才我是和你开玩笑,请你不要介意。”于是,顾况就到处为白居易宣扬,使白居易在长安的名声大振。

由于行卷推荐,主考官往往不看成绩优劣,只凭考生的后台录取,这就为达官贵人的营私舞弊开了方便之门。唐玄宗天宝年间,宰相杨国忠的儿子杨暄应考明经,考试成绩不太好,主考官礼部侍郎达奚恂不准备录取他,杨国忠知道后,勃然大怒骂道:“难道我的儿子就不能享受富贵吗?哪能为一个录取名额被一个低贱的主考官制住。”主考官达奚恂听了,为了避免杨国忠的陷害,只好把杨喧取在高等。随着唐王朝政治上日益腐败,请托舞弊之风日趋严重。公元821年,唐穆宗在诏书中也不得不承认:“闲访近日浮薄之徒,扇为朋党,谓之‘关节’,干扰主司。每岁册名,无不先定。”唐文宗干脆公开下诏:“勋臣子弟有能应进士、明经及通诸科者,有司先加奖引。”这使那些官僚贵戚子弟恃其特权猎取官位更加合法化了。《朝野佥载》一书在描述唐代科举取士中的舞弊现象时说:“选司考练,总是假手冒名,势家嘱请。手不把笔,即送东司;眼不识文,被举南馆。正员不足,权补试、摄、检校之官。贿货纵横,脏污狼藉。是以选人冗冗,甚于羊群;吏部喧喧,多于蚁聚。若铨实用,百无一人。”

行卷的风气一直延续到五代,仍然十分盛行。到了北宋,由于实行糊名考试,阅卷和录取工作都在秘密中进行,行卷之风才逐渐停止。

在科举考试的引诱下,考生们猎取功名心切,又由于行贿作弊不断,因此考试后,考生们望眼欲穿。及至放榜之日,及第者寥寥无几,落第者聚门喧噪,或终酿成骚乱。据记载:“放榜之日,设棘于门,及闭院门,以防下第不逞者。”考生们如此热衷于科举功名,也反映了科举制度为加强封建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发挥了多么大的作用。唐朝的封建统治者虽然把科举取士放在选官制度的首要位置,但是通过科举考试而入仕的人在数量上毕竟有限。唐玄宗开元中,国子监祭酒杨裼上书说:“入仕诸色出身,每岁尚二千余人,方于进士、明经多十余倍。”就是说,在唐代科举盛行时,以明经、进士人仕的人也只占全部官员来源的1/10.统治阶级为了稳定政治局势,安抚那些高门权贵,保证他们的子弟不经过考试而比较容易地在封建政权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同时也引诱那些缺少文化、不能参加科举的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官职,因此在科举取土之外又开辟了门荫、应募从军、杂色入流等多种选官途径。

唐政府对科举考试很重视,对每一次京试,都要派重要官员主持和组织。一般情况下,由尚书省或左、右仆射主持;有时君主亲自过问。尚书省长官是唐代科举考试的最高组织者。唐政府为了保障科场竞争和人才选拔的正常进行,制定了一套组织措施:第一,规定主考官回避亲属。中央规定:礼部主考侍郎的亲属子弟如有应试者,双方必须回避,不得在考试时间内见面。其主考官的子弟亲属应试者,另由吏部考功郎中分场监考。该考功郎中临时指定,不与礼部侍郎或权知贡举见面。第二,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唐代在考试场地设有治安、保卫人员。“关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焉。”考场内外岗哨林立,进入考场者,必须搜身、盘查,不准挟带,防止弄虚作假。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唐朝科举制度的几个特点:

第一,多层竞争,公开选拔。唐朝从县到中央,层层进贡士人都是从考试中选拔出来的。这种多层次的公开竞争为人才成长和涌现创造了条件。

第二,唐朝把全国成千上万的贡士组织起来,通过层层考试,级级淘汰,择优进贡。这不仅有利于贡举取士的质量,也反映出唐政府高度的组织能力。

第三,唐政府在统一考试以后,还进行复试、核查、铨选,再予以录用。这体现了择优录用、知人善任的原则。

第四,科举制的实行,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大批贤能士人得以参与到国家的管理工作中,从而刺激了民众读书、求知的积极性。据《新唐书·职官志》、《文献通考·选举考》和《册府元龟·贡举部》等资料统计,贞观前后35年,全国入仕人数为14774人;其中由科举入仕者5580人,占入仕总数的37.8%。

但是,唐朝科举制自身还有许多缺陷:一是获功名者大多是地主阶级士人,仕途仍为统治阶级垄断;唐朝开科举士百余次,没有录取女进士、女秀才的传说和记载,科举考试大门对女子是关闭的。二是国家对命题、监考、阅卷官员的监督措施不明确,考试内容与实际需要严重脱节。

进士科

宋代科举考试的科目很多。《宋史·选举志》说:“宋初承唐制,贡举虽广,而莫重于进士、制科,其次则三学选补。”进士科是宋代科举中最主要的、固定的、经常性举行的考试科目,也就是宋代的常科。

宋代的科举考试分为州试、省试、殿试3级。

州试时,由州通判(朝廷派往各州监督知州的官员)主持进士科考试,以州之录事参军(协助州长官纠察诸曹掾的官员)主持其余各科的考试。如果考官不通经义,则需另选考官,但必须由州通判监考。考试完毕,考官必须用朱笔批阅试卷,凡回答正确的写“通”,回答不正确的写“不”。考官和监考官最后还要在试卷末尾签署姓名。凡取中的考生名单及其试卷都要在秋天呈报礼部。最初规定:凡是家中高祖以内有犯死罪的“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都不准参加科举考试。

州试取中的考生于冬季集中到京城参加由尚书省、礼部主持的省试,这些考生被称为“举子”或“贡生”。他们须将自己的家世、年龄、籍贯、参加科举考试的次数等如实写明,呈交礼部。这些考生们要10人相保,如果发现有人弄虚作假、违反科举中的规定,这10人就要连坐,取消考试资格。为了保证远地考生能有条件来京师参加考试,公元969年,宋太祖曾下令西川、山南、荆湖等道的官府对考生提供来往路费。只是这个做法没有继续实行下去,偶尔行之。

礼部主持的省试在春季举行。主持省试的官员由皇帝任命,往往是由六部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宋朝初年,礼部考场的限制较宽,考生进入考场时可以携带很多东西。1005年,宋真宗规定:“举人除书案外,不许将茶橱、蜡烛等入;除官韵外,不得怀挟书策,犯者扶出,殿一举。”就是说只有考诗赋的时候才准携带《切韵》《玉篇》等进入考场,如果发现挟带其他书籍或交头接耳,立即赶出考场,并且停止参加科考1次。考试完毕,考生的试卷要弥封用印,送知贡举官评定高下,然后把评定结果也密封起来,再进行第二轮批阅评定成绩,最后根据几次的批阅确定出试卷的正式成绩。

宋代礼部的省试都在白天进行,改变了唐代以来夜以继日、点蜡答卷的做法。对进士科的考试,在考场待遇方面要优于其他各科。进士科的考场“所坐设位供帐甚盛,有司具茶汤饮浆”。其他各科考试时,“则悉撤帐幕、毡席之类,亦无茶汤”。考生实在渴得不行了,便只好喝砚台中的墨汁,往往人人弄得嘴上都是黑墨汁。欧阳修曾写了一首诗道:“焚香礼进士,撤幕待经生。”

省试以后,还要经过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公元972年,宋太祖赵匡胤在讲武殿亲自召见了礼部录取的进士和诸科及第者28人,这是宋代皇帝第一次亲自与科举考生接触。宋真宗制定了《亲试进士条例》,对殿试的程序和细节作了详细的规定。殿试的时候,殿两廊张挂帷幕,排列着几席,上面标明考生姓名。考试前一天,于宫阙外墙发表入场次序。第二天,考生便依次入席。答完的试卷,交给宫中的太监,由太监收齐交给编排官,揭去卷首的姓名、籍贯,另以号数编排。再交给弥封官将试卷誊写校核,然后加盖御书院印章,送给考官们批阅评定。批阅完的试卷,还要把评定的结果弥封起来,交由复考官再次评定。最后由编排官检阅两次评定的异同,如果发现两次评定的成绩相差很大,就进行第三次批阅。若仍然得不出一致的结论,就以相近两次评定意见定出最后的成绩。再根据试卷的号码查出答卷人的籍贯、姓名,按成绩分成等级。各等级的名册及其试卷最后都交给皇帝审批。殿试的成绩分为5等:一为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二为才思该通、文理周密;三为文理俱通;四为文理中平;五为文理疏浅。以第一、二等作为赐进士及第,以第三等赐进士出身,以第四、五等赐同进士出身,还要赐给考中进士的人绿袍和笏。皇帝将三甲的名单确定下来以后,便由人在殿前唱名宣布,称为“临轩唱第”。宋初殿试时,如果考生们对考题不明白,可以提出疑问,由出题官予以解释,但是这样往往造成考场秩序混乱。1034年,宋仁宗诏令考题由御药院刊印,不准考生们离开位子去提问问题了。最初考中第一名的进士,与其他人一样,必须自己雇鞍马归第。1015年,宋真宗规定,考中进士第一名的人,由朝廷卫尉寺的金吾司出仪做前导,更加提高了第一名进士的地位。按照习惯,考中的进士必须依照名次出钱若干,用来组织庆祝活动。有些名列前茅的考生由于贫穷无钱而被迫借高利贷。1073年,宋神宗下令赐给进士及第钱3000缗、诸科700缗,作为举行庆祝活动的费用。从此以后,每次科举考试后,皇帝都要赐给考生一定数量的钱作为举行庆祝活动的费用。赵匡胤举行殿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僚贵族弄权舞弊。他说:“向者登科各级,多为势家所取,塞孤贫之路。今朕躬亲临试,以可否进退,尽革前弊矣。”实际上,宋太祖举行殿试还有更深刻的原因,皇帝亲自掌握殿试,这是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所有的被录取的考生都成为天子的“门生”,可以避免唐代以来主考官和考生建立“恩师”、“门生”的特殊关系。

宋初,由于每次所取人数的多少由皇帝临时决定,所以参加考试的考生总有1/3或2/3的考生落第。有的人多次省试都通过了,却在殿试中被黜落,不免产生怨恨情绪,对稳定统治秩序十分不利。有个考生叫张元,因为多次殿试都落第了,一气之下竟然投奔西夏去了。由于科举考试对考生的前途影响非常大,许多考生把参加科举考试获取功名作为惟一的出路,因此如果考试结果不遂意的话,就往往起来闹事。1057年,著名的文学家欧阳修知贡举,主持礼部省试。欧阳修是宋代文学革新运动的领袖,很不满意当时的知识分子竞相以生僻的词语怪句来标榜,致使文风渐渐失去淳朴。于是,他通过科举考试对当时社会上盛行的“一切险怪奇涩之文”大加贬抑。放榜时,当时社会推崇的“文章之士”没有一个被录取。于是,这些考生鼓噪起来,一些考生还趁着欧阳修上朝时聚众斥骂他,连街上巡逻的土兵都制止不住,还有一些人给他写匿名信,恐吓他。当时逗留在京师中的科举考生经常有六七千人,遇到国家有事不能正常举行科举考试时,就可能耽搁十几年找不到出路。有些穷苦书生由于殿试落第无力还乡而流落街头,甚至投河自杀。这些情况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是非常不利的。因此,1057年,宋仁宗在殿试的时候,决定“凡与殿试者始免黜落”,这一安抚措施保证了所有参加殿试的考生都能取得功名,随后这个做法就成为常制了。

为了笼络人心,巩固统治秩序,吸纳社会精英,宋代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比以前扩大了许多。唐代每次进士及第的人数最多的时候也只有二三十人,宋朝时扩大了10多倍,一般总有二三百人,最多的时候有五六百人。公元970年,宋太祖曾诏令录取参加过15次科举考试但都落第的贡士106人,特赐本科出身。公元977年,宋太宗在录取进士及诸科及第者300人以外,又录取参加科举考试10次至15次落第者180多人,并赐出身。公元985年,除了正式录取的名额以外,宋太宗又在落第的考生中再一次进行考试,录取了数百人。后来对于在省试中多次落榜的人另立名册上报皇上,准许他们陪同考生参加殿试,叫作“附试”,称这些人为“特奏名”,这实际上是为他们参加殿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特奏名的人数很多。公元1000年,参加殿试的考生达840多人,另外又有“特奏名”900多人。宋代科举取士的数量实在是太多了,有时候,对于考生的要求很松。宋太宗时,有个考生赵昌国上书要求应考百篇科(就是在1天之内可以作出百篇诗文),宋太宗答应了,为他出题,拟了20个字,令他以每个字为题赋5首律诗。结果他从早到天黑,仅仅完成了数十首,而且质量也不高。即便如此,宋太宗还是特赐及第,以劝来者。皇帝之所以这样优待考生,大规模地录取考生,目的是为了拉拢中小地主中的知识分子。唐代科举考试的取士数量很少,所以有不少知识分子在不满朝廷的腐败政治时,就投入到农民起义军中去。农民起义领袖王仙芝就是一个落第的进士。宋代统治者吸取唐朝的教训,广开科举人仕之门,使人人都有通过科举考试走向仕途的希望,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走向政府的对立面的。特别是在正式录取名额之外,又录取大量的特奏名,更对考生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使得他们为了取得一官半职,一次一次地参加科举考试,一直考到老。扩大科举取士的数量,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然而,过着寄生生活的封建官吏数量越大,广大农民受到的剥削和压迫就越重。

司马光任宰相时,曾建议设置经明行修科,由朝廷文臣推荐,直接到礼部参加省试,目的是“以勉励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专取文学之意”,而且规定这些人如果在礼部的省试中没有被录取,仍然可以按特奏名参加殿试,实际上是为朝廷官员的亲朋们又多开辟了一条入仕的途径。

乡试

明代在乡试之前,还有3次预备性的考试。先是由知县主持县试,取中以后再进行一次由知府主持的府试。府试及格的称“童生”,取得童生身份者具有参加院试的资格。院试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主办考试的官府,南京、北京为学院,各省为提学道,简称“学道”,后来都改称为“学院”。学院的长官称“学政”,又可以称“学台”“宗师”。学政由中央派到两京及各省任职,任期为3年。在任期间,要依次到所管辖的各府、直隶州主持岁试和科举考试。学政亲临考场叫“案临”。

岁试的基本任务是:第一,从童生中选拔秀才;第二,对原有的秀才进行甄别考试,按照成绩优劣分别给予奖惩。童生通过岁试,就算“进学”了,具有了生员的身份,名义上即成为国家的学生,一般称为“秀才”“相公”。由于学宫中有半椭圆形的水池,所以考取了生员又称为“入泮”。岁试成绩分为6等,第一、二等的考生可以参加科试。科试成绩也分为6等,第一、二等的秀才可以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科”。明代最初的生员都由政府发给伙食补助费。后来,凡在岁试和科试中考在高等的秀才,国家才发给补助费,这样的秀才称为“廪生”。以后,在录取廪生的名额之外另增加了一些名额,叫做“增广生员”,简称“增生”,地位仅次于廪生。初进学的秀才,称“附学生员”,简称“附生”,他们再经岁试、科试才能按照成绩递补为增生或廪生。

做了秀才,地位就比普通人高出一等,见了知县可以不必下跪,官府也不能随便对他们动用刑法。《儒林外史》中写到范进中举了秀才以后,他的丈人胡屠户教训他道:“你如今既中了相公,凡事要立起个体统来……家门口这些做田的、扒粪的,不过是平头百姓,你若是同他们拱手作揖,平起平坐,这就是坏了学校的规矩,连我脸上都无光。”第二十回写匡超人进了学,回家以后对他哥哥说:“就是那年我做了家去与娘的那件补服,若本家亲戚们家请酒,叫娘也穿起来,显得与众人不同。哥将来在家,也要叫人称呼‘老爷’,凡事立起体统来,不可自己倒了架子。”这些都表明,中了秀才就脱离了平民阶层,开始进入统治阶级的圈子里,成为走上仕途的起点。

乡试,是在南京和北京及各直省布政使司所在地举行的地方性考试,又称为“乡闱”。每3年考一次,一般在子、卯、午、酉年举行,考期在秋季的八月,所以也称为“秋闱”。习惯上称南京府的乡试为“南闱”,北京府的乡试为“北闱”。凡在各州县级考试中中试的秀才(或称“生员”)均可参加乡试。主持乡试有正、副主考官两人。《明史·选举志二》记载:“初制,两京乡试,主考皆用翰林。而各省考官,先期于儒官、儒士内聘用明经公正者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景泰三年(1452)令布、按二司同巡按御使,推举见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文学廉谨者,聘充考官,于是教官主试遂为定例。”后来因有司徇私,聘取或非其人,加上监临官往往侵夺考官职权,弊端百出。1475年,御使许进请各省俱按两京之例,特命翰林主持考试,可是明宪宗只是谕令礼部严加防止作弊,而不从其请。考场徇私舞弊,积习难改。1501年,掌国子监祭酒(从四品)谢铎又上书言:“考官皆御史方面所辟召,职分既卑,听其指使,以外廉官预定以取,名为防闲,实为关节,而科举之法坏矣。乞敕两京大臣,各举部属等官素有文望者,每省差二员主考,庶几前弊可革。”谢铎的建议也未被采纳。1528年,嘉靖皇帝才采纳兵部上书张璁的建议,各省主考官皆选派京官或进士充任,每省各两人。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皆用编修、检讨,其他各省用科部官。各直省又有同考官4人,同考官也称为“房官”或“房师”,承担分房阅卷的任务。因为评阅试卷必须在考场的帘内进行,所以又把同考官称为“内帘官”,凡是担任同考官的叫“入帘”。同考官一般是从各直省内调进士出身的官员充任。此外,还有负责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巡绰、监门、搜检怀挟等官员。

乡试分3场,时间分在农历八月初九、十二、十五3天举行。第一场考《四书》义、经义;第二场试论、判、诏、诰、章、表;第三场试经史、策论。3场中以首场最为重要。首场的经义或称“《五经》文”、“仿《四书》文”,都用八股文的形式。所以,一般称明代以时文或《四书》文取士,就是以其重视首场而言,并不是说除时文以外不考其他文字或内容。

考生入场要经过严格的搜查,不许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入场后,每名考生由号军1人监视,防止作弊。每场均规定黄昏时交卷,若到时未完卷,则给3支蜡烛,以蜡烛燃尽为限。考试结束后,试卷要经过弥封、誊录、对读(即现在所说的校对)等程序,然后送交主考官和同考官评阅。评卷期限一般为10天,但实际的评卷时间只不过三四天而已,因为评阅官往往“止阅前场,又止阅书义”。如果第一场所写的3篇《四书》经义得到考官的赏识,就可以中试。

乡试录取名额是由朝廷统一规定的,但明初因为官员缺额较多,录取较宽。洪武十七年,朱元璋令乡试“不拘额数,从实充贡”。到1425年才开始有定额,当时规定的名额很少,后来不断增加。至明英宗正统年间,南、北直隶的名额为100人,江西为65名,其他各省以5人的差额递减,云南录取得最少,只有20人。隆庆、万历、天启、崇祯年间,南、北直隶增加到130人,其他各省也增加到近100人。由于乡试取士名额各地不同,所以规定考生只能在原籍参加考试。如果甲地人到乙地去应试就叫“冒籍”,这种情况一经查出就严加处分。北京顺天府的名额历来较多,而参加应试的考生人数反而比江南要少。很多在京师做官的和有权势的江南人,为了容易考取,就千方百计设法让子弟或亲友假充京畿人去应试,这种事情经常发生。例如:1453年顺天乡试,被揭发出来“冒籍”应试的竟有12人之多。凡是冒籍应试者,即使已经被取中的仍加黜落,未中的罚其终身不准参加科举考试。处分最严厉的要算是1585年的一次顺天的乡试了。当时被揭发出来冒籍的有浙江人冯诗等8人,一律革去士籍,禁锢终身。冯诗和章维宁两人还被枷示于顺天府前,“受重创几濒于死”。

乡试取中者为举人,榜首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第三、四、五名称为“经魁”,第六名称为“亚魁”,其余皆称为“文魁”。考中了举人,就可以参加全国性的会试;如果会试未被取中,也具备了做官的资格,可以改换门庭,受到地方的青睐。如《儒林外史》中描写范进中举之后,那个做过一任知县的乡绅,第一个跑到范进的家中,称他为“新中的范老爷”,不仅送给范进50两白银作为贺礼,而且还把一座3进3间的房子送给范进。“自此以后,果然有许多人来奉承他:有送田产的,有送店房的,还有那些破落户,两口子来投身为仆,图荫庇的。到两三个月,范进家奴、仆人、丫环都有了,钱米是不消说了。”一个举人就受到地方上的如此敬重,难怪范进听到自己中举的消息后,高兴得发了疯,连他的丈人胡屠户也立即对他改变了态度,吹嘘自己的女婿如何了得,“如今做了老爷,就是天上的星宿”。这说明举人在明代的地位是很高的。

会试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考试,又称“礼闱”。在乡试的第二年,即辰、戌、丑、未年春季二月于京师举行,所以也称“春闱”。参加会试的,必须是乡试中试的举人。会试也考3场,时间分别在农历二月初九、十二、十五3天举行。前一日领卷入场,后一日交卷出场。考试的程序和入场的规矩与乡试大体相同。因为会试是更高一级的考试,明朝统治者比较重视,考官级别也比乡试高,人数有所增加。

明代初年,对应科举考试的考生入场的搜查比较宽。朱元璋曾说:“此已歌《鹿鸣》而来者,奈何以盗贼待之。”《鹿鸣》是《诗经》尔雅的第一篇,是贵族的宴会诗。《诗序》中说:“宴群臣嘉宾所用的乐歌。”乡试发榜后,各省均举行“鹿鸣宴”,宴请中试的举人。朱元璋的意思是说,参加会试的举人都是经过各省选拔出来的品学兼优的人才,应尊重他们的人格。所以,在洪武年间,会试搜查考生的办法没有实行。由于放松检查,考生作弊的现象时有发生;至嘉靖末年,入场携带作弊物品的情况日益严重。1565年,嘉靖帝“始命添设御史两员,专司搜检,其犯者,先荷校(戴枷)于礼部前一月,仍送法司定罪”。从此之后,搜查十分严密,甚至要解衣脱帽。对于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篇·科场》中深表感慨:“四十年来,会试虽有严有宽,而解衣脱帽,一搜再搜,无复国初待士体矣。”

会试录取的名额,明初没有定数,最少的一次只录取了32人,最多的是1385年和1406年,都是472人。之后各科,有时100名,有时200名,有时250名,有时350名,多少不一,都是临期奏请定夺。到1475年才规定具体固定的名额,一般以录取300名为限;如果有特殊情况,临时题请及恩诏增加50名或100名。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明初,会试录取不分南、北。1398年,大学士刘三吾、白信蹈担任会试主考,录取了以宋琮为首的52人,全是南方人。发榜之后,北方考生哗然,指责刘三吾、白信蹈是南方人,录取时偏袒南方人。朱元璋也认为这次录取偏袒,十分恼怒,立即命侍读张信等12人进行复查。复查之后,又有人告发,说张信等人是在刘三吾的指使下,有意把不好的卷子呈送给皇帝审阅。朱元璋听了更加恼火,便把张信等3人处死。朱元璋亲自阅卷,重新录取了任伯安等61人。六月再次廷试,选取韩克忠为第一名,这些全是北方人。当时人称这次录取为“南北榜”或“春秋榜”。1425年,明仁宗命杨士奇等人制定南北录取的名额数,南人占6/10,北人占4/10.宣德、正统年间,又明确分为南、北、中3卷,在100名中,南卷录取55名,北卷取35名,中卷取10名。景泰初年,曾经废除这个规定。1454年,再次恢复分地域录取,并具体规定:南卷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和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等省。北卷包括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卷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2府,滁、徐、和3州。以后虽然比例有些变化,但“分地而取”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殿试

殿试是明代科举考试中最高一级的考试,因为考场设在奉天殿或文华殿而得名。凡是会试中试的贡士均可以参加。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因为是“天子亲策于廷”,所以又称“廷试”。自明中期嘉靖四十四年(1565)开始,特别是万历年间(1573~1619),皇帝经常不亲自主持殿试了。殿试的时间,按照科举程序规定是三月初一,从成化八年(1472)以后改为三月十五日。殿试很简单,只是考试策问1场,考题一般是先由内阁预先拟定,并在考试的前一天呈递给皇上亲定。考试的时间一般以1天为限,日落之前交卷。受卷官把试卷集中起来,送交弥封官;弥封官弥封完毕,送给掌卷官;由掌卷官送交东阁,交读卷官评阅。读卷官是从进士出身的高级朝官中选拔出来的。殿试评卷时间非常急促,按照明朝的规定,“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发榜”。实际读卷的时间只有1天,而读卷官的人数又不多,要想在1天之内读完几百份试卷,是很难逐一认真阅读的。明朝规定,凡是参加殿试的人只分等第而不落选。读卷官的任务是将这些试卷分成3等,以拟定3甲人选,特别要认真挑选出—甲的3份卷子,其他2甲按照读卷官的好恶随便分等,则无关紧要了。

殿试发榜分3甲:一甲只有3名,即状元(或称“殿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二甲的第一名称为“传胪”;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一至三甲通称为“进士”。一个读书人,考中了进士,功名就算到了尽头。所以,《儒林外史》第十七回浦墨卿说:“读书毕竟中进士是个了局。”

殿试中试称为“甲榜”。录取后,要在殿前举行一次唱名典礼,依次宣布被录取的考生的名字,叫作“传胪”。然后,状元由顺天府准备仪仗送到住处。唱名典礼结束后,皇帝赐进士宴。赐宴地点,洪武皇帝时在中书省,明宣宗宣德五年(1430)改在中军都督府,宣德八年又改在礼部,以后遂为定例。

县试

县试由各县的知县(隶属于府的各州,厅则为知州、同知)主持。考试日期通常在农历二月。每当考试的前一月,知县预先出示考试的日期。凡是应考的考生,必须先向本县的署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3代履历。报考童生必须有同考5人连保,还要有本县1名廪生做担保人,开具保结,叫做“认保”。据《清稗类钞·考试类》“廪生保童生条”记载:“各州县文童、武童应试时,必由廪生领保,谓之‘认保’。又设派保,以互相稽查而慎防弊窦。如孩童有身家不清,匿三年丧冒考,以及跨考者,惟廪保是问;有顶名枪替,怀挟传递各弊者,惟廪保是问;甚至有曳白割卷、犯场规、违功令者,亦惟廪保是问。”可见廪保的责任是非常重的。他们所保内容有4个方面:一是身家清白;二是不得冒籍;三是不得枪替(请人代作为枪,请人代考为替);四是不得匿丧(父母之丧服未满而出应试者称为“匿”)。

县试日期一般定在二月。入试时,考生领到的试卷上印有号码,按号入坐,进行4场或5场考试。第一场为正场,第二场为初复,第三场为再复,第四、五场为连复。每场考1天,黎明前点名入场,限当日交卷。前两场考诗赋,第四、五场考对《四书》《五经》的讲解,此外还要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正场通过的人较多,之后进入初复。初复通过的人数比正场减少,依次递减。到连复时,剩下的考生就不多了。每场考试之后都要发榜,称为“发案”。前3场或4场榜文把考生的姓名编号写成圆形,人们称之为“圆案”,俗称“圈”或“团”。取在50名以内的为第一圈,圈分内外两层,外圈30名,内圈20名;有时不分内外,把50名排为一个大圈。圆圈中用红笔写一个“中”字,这个“中”字的一竖还要写成上长下短,好像“贵”字的上部,取“吉祥”之意。第一名称为“县案首”。通常在第五十名之下用红笔画一个钩,其形状有如椅子的椅面和背靠,以示截止,所以清代人戏称第五十名为“坐红椅子”。

府试

县试结束后,由县署造花名册,送交本县儒学署,并呈送本府或直隶州、厅,参加府试。府试由各府知府(各直隶州的知府、直隶厅的同知)主持。考试日期多在农历四月。如果童生因故没有参加县试,必须先补试1场,才能参加府试。府试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以及3代履历,取具同考者5人互相结为连保,廪生保结手续和县试大体相同。只是在府试时,除了原有的一名认保廪生外,还要添派一名廪生作保,称为“派保”。府试共考两场:第一场为正场,录取后就可应院试。第二场考不考任考生自便。考试终结后,录取第一名的称为“府案首”。府试通过后,应考者便取得了“童生”资格,接着由府(直隶州、厅)把录取的童生名册呈送学院,参与考试,称为“院试”。

院试

清初沿用明朝旧制,在京师和浙江设立学院,其他各地设立学道。雍正时,各地的学道都改称“学院”。主持院试的考官称“学政”。学政负责督察全省儒学事务,巡回到各府、州考试生员,进行岁试和科举考试。学政3年为一任期,在各省的地位仅次于巡抚。

学政到各府(直隶州、厅)进行院试时,由知府(知州、同知)做提调,并承办学院的一切供给,如酒席、纸张等;还必须送学政等考官银两若干,叫作“棚规”。来考试的童生,还要在该县中再指派一名廪生作保,被保的童生还要送银两给这位廪生,称为“送贽敬若干”。考生5人之间互相监督。如果违反规定,5人连坐,而为之廪保者被黜革治罪。院试考两场,第一场为正场,第二场为复试。考试内容,清初用《四书》文、《孝经》论各1篇,后来因为《孝经》题目少,又从《性理大全》《太极图说》《通书》《西铭》《正蒙》中命题。后来规定:正场考试《四书》两文、诗一;复试考《四书》文、《小学》论、诗各一。雍正初年,科举考试加试经文。各府州的考试日期由学政悬牌公布,考生必须在考试那天寅时在考棚(学政的驻扎衙门设为考场,称为“考棚”)门口集合,点名进场。在点名簿中,每人的名下详细注明籍贯、年龄、面貌、3代履历,并由认保廪生盖保戳,或必须亲笔画押,较府、县试更加慎重,以防冒考、顶替等弊端的出现。点名时,认保廪生依次站在学政两旁,如果发现冒考顶替,当场揭发查实究办。若确系本人领卷的,在唱某人时,认保廪生则必须自报其名,应某人保方能入场。考生入场时所带的笔墨、食物等都必须经过检查,以防夹带,惟有《诗韵》按照规定可以带入场内。考生入场时发给试卷,各人按试卷上的座位号入坐。入场完毕,便将考场的大门、仪门封锁。堂上击云板后,考场立即肃静。如果考生人数众多,便不发给题目纸,而将题目粘在木板上,派差役执题目牌在甬道上往来行走,使考生自己看题目。若视力有缺陷的考生,可以在原位起立,请教官将题目高声宣读几遍。在考试过程中,有士兵严密监视,如果发现有作弊的情况出现,立即予以查究。每场考试在当日天黑时交卷,不许点蜡烛,答卷及草稿都必须用正楷端正书写。交卷时,考生将卷面上的本人姓名的浮签揭下,记明自己的座号。受卷官每收一卷,发给一牌,出场时,收一牌,放一牌。学政阅卷记录,只凭座号。经过两场考试后,被录取的考生的卷子都必须加盖学政的关防,发交提调官拆出卷后编号,经核对与编号册姓名相符,然后添榜发案。录取第一名的,称为“院案首”。

院试的录取名额按照各地的文风高下和钱粮丁口多寡而不同。清初,将府、州、县学分为大、中、小3类。1647年规定:大府40名,中州30名,小县20名。但是,这个名额数是不固定的,以后屡有变动。若遇到皇帝巡幸、登基、生日等情况时,还会增加名额。清代末期,录取的名额越来越多了。

院试录取的新生,每人必须填写亲供,也就是书写自己的年龄、籍贯、3代履历,并要注明身材、面色、有无胡须等,由各属教官核实并加盖印章后,汇送给学政。学政在贡院大堂召见新生,并行簪花礼,最初发给新生每人红花1朵,后来不发赏物,仅仅点一下名而已。留县的称“县学生员”,拔入府学的称“府学生员”。学政公布的各府、州、县的新生名单,称为“红案”。各府、州、县接到学政发下的新生名单后,立即通告新生于某日着雀顶蓝袍,齐集官署大堂,设宴簪花,并由各府、州、县官率领到文庙拜谒孔子,到学宫明伦堂拜见学官,至此才算正式入学了。在府、州、县学的学宫中,都有一个圆形的水池,称为“泮水”,所以也称府州县学为泮宫,称入学为“入泮”。

生员入学以后,国家立即给予许多优厚的待遇。据《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八九《礼部·学校》“训士规条”记载,顺治九年(1652)各地学宫所立的碑文曰:“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若是生员家庭贫困,还可以从本学学田的租赋中支取一些膏火费的补助。童生一旦进了学,成了生员,其身份就不同于庶民百姓。但是,清政府对生员也有一系列的限制,不允许他们过问政治问题。直到1670年,礼部才批准给予生员一些优恤的政治待遇。据《大清会典》卷三九二“优恤诸生”条记载:“生员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若事讼小事,发学责惩,不得视同齐民,一律扑责。”由于清政府对生员有一些特殊待遇,所以不惜三令五申,严禁娼优隶卒之徒“冒应童试,混蒙入学”,就连他们的子孙也不准捐纳监生。由此可见,一个读书人,从生员开始就步入统治阶层了。但是,生员如果不经过乡试中举或出贡捐监,还是不能入仕。

武举制

武举,又称“武科”,是我国古代科举制度中专为选拔武艺人才而设置的科目。它于武则天长安二年(702)春初设,废止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前后延续近1200年,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在武举制创立之前,国家选拔军事将帅的基本做法是诏令朝廷官吏推荐,既无明确具体的考试内容,亦无系统正规的选任程序。武举的设立,开始纳军事将帅的选拔于科举轨道,使得选拔任用制度化、规范化。尽管武举并没有成为唐以后封建国家选拔武臣的主要途径,但它作为一项国家正式颁布的制度定期举行,作为一项能使草野布衣之士“释褐”入仕的进身之路,对于发现和造就军事将领、提高军队的素质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为提高应试武举人的素质,更好地实施武举制,封建国家还创办了“军事院校”——武学。武学始建于唐代开元年间,在宋代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宋代武学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及各州府分别设置,招收低级吏臣和门荫、草泽人等。武学学生经过3年的学习,凡武艺技能和军事理论达到合格标准者,均可参加武举考试,成绩优异者还可以直接经皇帝殿试后授官。这样,武举制便与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自两宋到明清,武学教育一直是封建国家培养武艺人才的重要手段,武学学校则成为军事将帅后备人才的培训基地,因而受到了教育家、军事家的高度重视。

武则天创立武举,既为了适应当时封建国家的政治、军事的需要,又是她巩固自身地位的一种手段。历代武选、特别是唐兵部武选的方法以及科举制的创立,又为武举制的产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基本模式。

解试

解试由行在兵部主持,与文士发解起自地方州府有所不同。解试亦有武艺与程文策问等考试科目,具体日程为:“每举用八月十四日揭比试榜,十五日试弓马,十六日试程文《七书》义。”解试额一般在70人左右。《宋会要辑稿》第一百十四册《选举》一七之二五载:“兵部取解依条,以七十人赴省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又载:“武举者,自仁宗以来有之,诸路州军旧无解额,但就兵部取解,率以七十人赴省试。”但是,在军情紧急、将帅乏人之时,亦有增加解试额的做法,如靖康元年(1126)五月二十七日诏令:“诸路州府军监,有习武艺知兵书,仰知通不限数保明解发赴阙,阙将亲策于廷,量才拔用。”解试根据应举人武艺和程文成绩情况,分“绝伦”和“平等”两等取人。庆元元年(1195)兵部言:“今举解试下学生系该七月七日覃恩免解外,有赴试终场绝伦三十人、平等四十七人,共七十七人。”

武童试

清朝规定,初次参加武举考试的人,都叫“武童”。所以,所谓“童试”,是指考试层次,而非幼童应试。因为武考的内容需要一定的体力,如骑射、技勇等项目,非成年人不能问津。

清代武考的报名手续极其严格,这在武童应考时即有所表现。按规定,文考童生只须5人连保,并由本县1名廪生作担保人,开具保结,证明考生确系本县籍贯、身家清白、非娼优皂隶子孙、未居父母之丧,即可应试。武考童试却要在试前令本县担任教习的武举、武弁、武生将所教武童姓名开名具结,并要将同姓者汇聚一处,并为一牌。若考生有滋事、作弊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则要责罚教习。此外,外省任职人员的子弟要回本省本县考试,不准于任所地方考试。马步兵丁亦归本县考试,仍须取县本营参将、守备印结和5童互结,方准赴考。

武童考试先考外场,后考内场。外场考试因非学政所长,故临考前由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于就近副将、参将、游击内委派别省籍贯者1人,会同学政进行考试。武职从收到委任状起,就要加紧关防,封门回避,不许与本地人私相往来,家人、兵丁亦不得私自出入,直至考试完毕。外场考试分两场进行:一场考马射,驰马发3箭,全不中者即被淘汰。二场考步射,连发5箭,全不中或只中1箭者不许再考。马射、步射合格者,再试开弓、舞刀、掇石3技。内场考试原为策论,后改为默写武经。所谓“武经”,即《孙子》、《吴子》、《司马法》、《六韬》、《尉缭子》、《三略》、《李卫公问对》,为《武经七书》。

武童应试外场时,必须先亲自填姓名、籍贯、年龄、上3代姓名、职业,到录取时再复填,以便验对笔迹,稽查混入者。按程序,县考录取后造册送府,府试录取后造册送学政,县、府两级须将原卷保存以备查对。雍正十一年(1733),因府州县学考试尺度放宽,无论骑射优劣悉行呈送,造成文理粗通之人混入场内,传递、代笔等作弊行为甚多。乾隆八年(1743)规定:武童额进1名,准府试取20名送学政选取。如有多送,照文童例许学政裁减。各省、府、州、县武生的数额,清代前后规定有变化。顺治二年(1645)规定:京卫武童在每年的春、秋两季由兵部考试,每次录取50名。直隶、各省由学政每3年考送一次,人数无定额。康熙三年(1664)京卫武童归并顺天学政考取,3年一考,共取进100名。康熙十年(1671)各省武童学额照文童例,分大、中、小学名数考取,府20名,大州县15名,中州县12名,小州县7~8名。咸丰、同治年间,允许捐资增加名额,与文童相同。

各省学政取进新武生后,造册送呈兵部,同时将录取名单转发各县学。无武学处,附文学教官管辖,该教官造册移送同城武职,每月在各学射圃会同考验弓马。武生规避不赴考者示儆。除骑射外,还教以《武经》、《百将传》、《孝经》、《四书》。照文童例,以下届新生到学为满期。自后仍按时督课,如有骑射不堪、文理荒疏以及品行不端者,许该教官详请学政褫革。

武生岁考亦同文生,3年一次。无故临场不到,即行黜革。如果是外出游学未归,或是患病尚未痊愈,可以申请展限,等到回籍、病愈,进行补考。欠至3次以上,不准展限,亦予黜革。如若文艺较优不能骑射,准其告退,与文童一例考试。年老武生,不能骑射,即给予衣顶,归州县管辖。乾隆五年(1740),将给予衣顶的条件定为除重病者外,必须是入学30年或年满70岁的武生。乾隆八年(1743)又改为年届60者,虽未满10科,亦得给予衣顶。

武生举优,于学政3年任满时举行,由学政出具考语汇题送部。到部时,礼部考试文艺,兵部考试骑射,具奏请旨,升入太学,准作监生。武生无禀生和增生,也无贡生名目,且监生可以捐纳得之,所以虽有举优之名,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响应者。

武乡试

武乡试3年一次,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逢庆典这年(如新皇帝登基,皇帝、太后大寿之年)举行的为恩科,一如文科。顺治二年(1645)直隶武生在兵部试,十六年与顺天、奉天及各卫武生统归顺天乡试,各省武生在本省城乡试。考试安排在文场之后,十月举行。顺治、康熙时定初九日至十三日试外场,十四日试内场。乾隆元年(1736)因期限过于紧迫,改外场初七日开始,大省人数多的可以提前到初五日开始,考试马步箭并技勇;内场十三日入闱,十五日试策论。后来又有以初五日开始连试外场和内场的规定,十一日出榜。武乡试中试者称为“武举”。

武生参加乡试,报名程序仍很严格。首先,要有州县地方官出具印结担保,再要求同省同考的5人互结作保才准入场。报名时,考生姓名、籍贯、年龄、3代册结等都要事先由地方官负责造具,并要符合定制。武乡试内、外3场考官俱有定规。外场考官,顺天与外省不同。顺天外场钦简大学士都统4人为考试官,会同兵部侍郎、顺天府府尹、府丞及御史分闱考试,并派皇子、大臣监同阅看。内场简用翰林院官2人为正、副考官,进士、举人出身之部属为同考官,4人为授卷弥封官,中书2人为收掌官,御史4人为监试,满汉兵部司员4人为提调。其余人员,如监门、巡绰、搜检、供给官兵以及金鼓角等项,则于巡捕营分拨备用。外省是以该省巡抚为监临主考官,如有总督的省份,则以总督为监临,巡抚为主考。唯江南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改归总督为监临主考,未用巡抚。内场选科甲出身同知州县4人为同考官阅看文字,外场约会近省之提督总兵官1人同考,若提镇路远,则委副将1人代之。有驻防省份并会同将官考阅。其余监试、提调、执事各官就本省选员派充。主考闱官上马下马筵宴、给金花表裹等,俱照文场例办理。

武乡试分3场进行:首场考试马箭。箭靶是用芦苇裹芦席为芯,外包红布,高约5尺,圆筒形状,直径约1尺5寸。考试时,在跑马道旁设3个箭靶,各距30步。考生纵马3次发9矢,中靶两次为合格。其间亦有以中靶3次、4次为合格的规定。二场试步箭。树布侯,高7尺,宽5尺。初以距离80步,后改为50步,考生发9矢中布侯3次为合格。其间亦有以中布侯2次、4次为合格的规定。马、步箭箭头皆用铁制。马、步箭之后,再开硬弓、舞刀。掇石以试技勇,康熙十三年(1674)恢复。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开始,马、步箭考试作了一些改动,规定各发6矢,增马射地球1矢。马箭弓以3力(10斤为1力)为准,步箭弓以5力为率,可以增加力数,但不能减少。马箭纵马2次射6箭,中3次者为合格,缺一不准试步箭。步箭布侯改高5尺,宽2尺5寸,距离20步,射6箭,中2次者为合格,缺一不得再考弓、刀、石。为了对马、步箭合格者进行再评量,在未考弓、刀、石之前,还要试马射地球1箭。球形如斗状,直径约2尺,用皮或毡做成,放在马道旁的土墩上。这个土墩高约1尺,平面约3尺。射中后,球要落在墩下;如球未落墩下,则以不中论。箭头是用扁圆木制成。若步箭初中足合式之额即不再射,后亦改令6箭全射,以中数多少选“双好”、“单好”。技勇考试所用之弓的重量有8力、10力、12力之分,超过12力的为出号弓,力气大的还可以增加2—3力,但以15力为限。刀有80斤、100斤、120斤,石有200斤、250斤、300斤者,各以三号、二号、头号分等考试。要求弓必3次开满,刀要前后舞花,掇石则须高举过顶。3项皆是三号为不合式,必须有一二项是头号或二号者才为合格,遂为永制。三场试策论。清初,试策2篇、论1篇。顺天乡试,由内场考试官出题,各省乡试由巡抚出题。内场试题,向用《武经七书》。康熙四十八年(1709),太原总兵马见伯疏言:《武经七书》注释互异,请选定一部颁行。康熙认为:《武经七书》内容甚杂,“未必皆合于正”,而要另纂一部,又非修武书之时,故令大臣对《武经七书》加以区别。不久议定:《武经七书》唯《孙子》《吴子》《司马法》议论较正。遂令考试武生论2篇,一题出《论语》《孟子》,一题出《孙子》《吴子》及《司马法》。将原来的乡试论1篇、策1篇改为论2篇、策1篇。乾隆二十四年(1759),又以“武场原以选取将才,讲明韬略,自当以《武经》为重”为由,将《四书》论1篇裁去,只留《武经》论1篇、策1篇。嘉庆十二年(1807)以应武试者多不能文,裁策论不试,改为默写《武经》。主考官择取一段百余字,不能书写与涂写错乱者为不合格。这样的内场考试,作用就不大了。

武乡试录取名额前后不一。康熙二十六年(1687)规定中额数为文科乡试中额数的一半,是为顺天108名,汉军40名,奉天、锦州2府3名,江南62名,江西59名,福建、浙江各54名,湖广50名,河南47名,山东46名,广东43名,四川、云南各42名,山西40名,广西30名,陕西、甘肃、贵州各20名,唯陕西、甘肃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各增10名。雍正四年(1726)、乾隆元年(1736),以陕甘人才壮健强勇者多、骑射娴熟胜于他省为由,两次分别增20名,于是各取中50名。湖广于雍正二年(1724)分省,自后湖北取35名,湖南取34名。其余各省,乾隆、嘉庆、道光以来亦屡有增加,满洲、蒙古、汉军亦然,增加人数从数名到数十名不等。

武乡试发榜后,考官及新科武举要参加鹰扬宴,取“中试武举威武如鹰之飞扬”的意思。清代规定,武举人到中举60年,可重赴鹰扬宴。有清一代获重宴殊荣的仅有3人,是为乾隆壬戌科山西平定人窦滨、汉军正白旗人陈杰及咸丰壬子科山东钜野人田在田。

清代武举乡试为杜绝舞弊、严防假冒,采取了种种措施:外场考试时,凡首场合格的考生在面颊上印记,后因面颊印记有碍观瞻,又改印小臂。康熙四十一年(1702)令考生亲填姓名、籍贯、年龄在印册上,前两场合格时再填写一次,笔迹相同的方准入三场;考中的再将试卷与前册磨勘核对,笔迹不符要追究。

雍正元年(1723)入内场时,把“双好”编在东文场,“单好”编在西文场,监试提调官检查座号。乾隆四年(1739)令乡试监试提调、会试知武举监试各官将外场双、单好册带入内场,于本人交卷时,询问所填马步箭、技勇相符,给签放出,如全不符或假冒者予以查究。二十四年(1759)又改双、单好于东号,合式者于西号。二十七年(1762)裁撤合式字号,止分双、单好,坐号不分东西。如此等等,都是为了防止作弊。

武会试

武会试于辰、戌、丑、未年举行,即在乡试的第二年,各省武举人会试北京。试前仍令原籍地方官具结呈报,详该省督抚请咨发司,限八月十五日前转给,并发放进京费用。

武会试以兵部侍郎1人为知武举,御史4人为监试,兵部满、汉司官各1人为提调。外场考试官4人,以大学士都统钦简会同兵部尚书、侍郎及御史分闱考试,各闱由各旗派参领2员、兵丁10名巡管。内场正副考官2人,以内阁、六部、都察院、翰林院、詹事府各堂官钦简,同考官4人,以进士举人出身之中书、给事中、郎中、员外郎、主事简派。收掌官派中书,受卷、弥封、印卷官将兵部汉司官遴选委派。考试日期在九月,咸丰九年(1859)曾一度改为八月。内外场的考试内容、方法以及防止舞弊之措施等与武乡试大略相同。武会试考中者还要进行复试,其制开始于乾隆四十年(1775),方法是:在会试揭晓以后、殿试之前,钦点六部堂官二三员,传集新中武举,按照会试原册所载之弓、刀、石斤重号数,令其逐一演试。若考生成绩与前试悬殊过大,则停试殿试,交监试大臣议处。嘉庆六年(1801)复试时,兼派亲、郡王阅看。会试因为是各省举人一同应试,仿文科例,考官不阅本省举人的试卷。

武会试录取名额,顺治年间到康熙初年或200、或100、或150.康熙十八年(1679)定100名,分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为北卷,取中50名;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为南卷,取中50名;又满、蒙、汉军取中8名。康熙五十二年(1713)以各省武进士中额偏多偏少,皆因内场只凭文章不知武艺,故往往将弓马优秀者遗漏。嗣后,不拘定额数,各省及满、蒙、汉军武举由兵部会同考官试外场完毕,将合式及弓马好的武举实数开明奏闻,分省之大小,人之多寡,照文进士例,按省临时酌定中额。考官就本省卷择佳者如额取中,乾隆三十一年(1766)后并将上次取中数一并进呈。这样,就使得各省录取率比较均衡。

武举会试落第的武举人,可赴兵部拣选,一二等任营千总,三等任卫千总,有愿随营差操者呈请由兵部分发本省各标、协、营任用。这为武举人提供了一条出路。此外,雍正时有按路途远近给会试落第的武举路费10两以至四五两不等之事。

武殿试

武殿试是武科考试中的最高一级考试。武殿试始于宋朝,明代因之,清顺治二年(1645)规定于武举会试之后的10个月内举行,具体日期由兵部拟定具奏请旨。武殿试的内容仍为内场试策和外场之马、步射和弓、刀、石。武殿试以内阁、部、院、翰、詹各堂官4人为读卷官,兵部满、汉堂官为提调,御史为监试,中书翰林、院部属笔帖式内派收掌、受卷、弥封官若干人,銮仪卫内派巡绰官,兵部司员、笔帖式、中书、光禄寺内派印卷、填榜、供给各官。以上各官均由兵部根据各部院衙署开送职名密题请旨选派,一经选定,即入阁值宿。

武殿试先试策于保和殿,按文科殿试例,标目进呈,由皇帝钦定3条。殿试前一日于内阁刊刻题纸,临场散发。嘉庆以后,改为默写《武经》约百字。试策后,皇帝亲临西苑门外中南海紫光阁御试马、步箭和弓、刀、石。御试前,先由皇子骑射作示范。考试分两日进行。嘉庆十九年(1814)定十八日在紫光阁阅试马、步箭,十九日在箭亭阅弓、刀、石,并引见。十九日大臣侍班最久,教领侍卫内大臣2人得赐坐左右,余以次侍立。善扑营10人站立于起居注官后,尽搬移刀石之事。批本处4人在御座前更换点册,交由内奏事进呈。御试虽在策试之后,但确定甲第名次却是以马、步箭和弓、刀、石的水平高低为依据,一甲及二、三甲前10名都是在校阅时由皇帝钦定。历科一甲进士,还都是些能开出号弓的中试武举人。关于这一点,道光皇帝说得很明确:“武科之设,以外场为主,其弓力强弱,尤足定其优劣。至马、步箭本有一日之长短,第能合式,即可命中。至于默写《武经》,又其余事,断不能凭此为去取。”

道光十八年(1888),因会试揭晓之日与殿试相距1个月,为期甚远,故提前半个月殿试。道光二十七年改为十月初一日默写《武经》,初二日试马、步箭,初三日试弓、刀、石,初四日引见,初五日传胪。

传胪是宣布考中武进士名次的一种典礼,因皇帝亲自参加而显得极为隆重。武进士传胪在太和殿,典礼与文进士大体相同。一甲3名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武进士出身。一甲一、二、三名还分别称为“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传胪典礼完毕,鸣赞官赞曰“举榜”,兵部尚书举榜出,至丹陛下,授司官,由中路捧至午门前,跪设龙亭内,行三叩礼,銮仪卫校尉举亭,鼓乐前导至西长安门外张挂。是日,赐武状元盔甲,诸武进士随出观榜,巡捕营备伞盖仪从,送武状元归第,次日在兵部赐“会试宴”,考官及新科武进士共同参加。皇帝派内大臣1人主宴,护军统领1人管宴。会武宴还有多人看管,所以规模、排场很大。在宴会上赏给武状元盔甲、腰刀等项,赏给诸武进士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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