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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权量

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当今一升,称三两当今一两,尺一尺二寸当今一尺。”《左传·定公八年》正义曰:“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隋书·律历志》言:“梁、陈依古斗,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当官斗一升三合四勺,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大业初依复古斗。梁、陈依古称,齐以古称一斤八两为一斤,周玉称四两当古称四两半,开皇以古称三斤为一斤,大业初依复古称。”令考之传记,如《孟子》以举百钧为有力人;三十斤为钧,百钧则三千斤。《晋书·成帝纪》:“令诸郡举力人能举千五百斤以上者。”《史记·秦始皇纪》。“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宫廷中。”百二十斤为石,千石则十二万斤。《汉旧仪·祭天》:“养牛五岁,至二千斤。”《晋书·南阳王保传》:“自称重八百斤。”不应若此之重!《考工记》曰:“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礼记》“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畐。”注:“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壶大一石,五升曰散,瓦畐五斗。《诗》曰:“无姑酌彼金罍。”毛说:“人君以黄金饰尊,大一硕,每食四簋。”正义:“簋,瓦器,容斗二升。”不应若此之巨!《周礼·舍人》:“丧纪共饭米。”注:“饭,所以实口。君用梁,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管子》:“凡食盐之数,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妇人三升少半,婴儿二升少半。”《史记·廉颇传》:“一饭斗米。”《汉书·食货志》:“食人月一石半。”《赵充国传》:“以一马自佗,负三十日食,为米二斛四斗,麦八斛。”《匈奴传》:“计一人三百日食,用十八斛。”不应若此之多!《史记·河渠书》:“可令亩十石。”嵇康《养生论》:“夫田种者,一亩十斛,谓之良田。”《晋书·傅玄传》:“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至数十斛。”今之收获最多亦不及此数。《灵枢经》:“人食一日中五升。”《既夕礼》:“朝一溢米,莫一溢米。”注:“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晋书·宣帝纪》:“问诸葛公:‘食可几何?’对曰:‘三四升。’”《会稽王道子传》:“国用虚谒,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本皆言少,而反得多。是知古之权量比之于今,大抵皆三而当一也。《史记·孔子世家》:“孔子居鲁,奉粟六万。”索隐曰:“当是六万斗。”正义曰:“六万小斗,当今二千石也。”此唐人所言三而当一之验。盖自三代以后,取民无制,权量之属,每代递增。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诏改长尺、大斗,依周礼制度,班之天下。隋炀帝大业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权衡并依两、小两之名,而后代则不复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为制,方尺而深尺。《班志》乃云其中容十斗,盖古用之斗小。”

欧阳公《集古录》有谷口铜甬,始元四年左冯翊造,其铭曰:“谷口铜甬容十斗,重四十斤。”以今权量校之,容三斗,重十五斤。斗则三而有余,斤则三而不足。吕氏《考古图》汉好畤官厨鼎刻曰:“重九斤一两。”今重三斤六两,今六两当汉之一斤。又曰:“轵家釜三斗弱,轵家甑三斗一升。”当汉之一石,大抵是三而当一也。

古以二十四铢为两。五铢钱十枚,计重二两二铢。今称得十枚,当今之一两弱。又《汉书·王莽传》言:“天凤元年,改作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其文右曰‘货’,左曰‘布’,重二十五铢。”顷富平民掊地,得货布一罂。所谓长二寸五分者,今钞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广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而二十五铢者,今称得百分两之四十二。是则今代之大于古者,量为最,权次之,度又次之矣。

《晋书·挚虞传》:“将作大匠陈勰,掘地得古尺。尚书奏:‘今尺长于古尺,宜以古为正。’潘岳以为习用已久,不宜复改。虞驳曰:‘昔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其形容,象物制器,以存时用。故参天两地,以正算数之纪;依律计分,以定长短之度。其作之也有则,故用之也有征。考步两仪,则天地无所隐其情;准正三辰,是悬象无所容其谬。施步两仪,则天地无所隐其情;准正三辰,则悬象无所容其谬。施之金石,则音韵和谐;措之规矩,则器用合宜。一本不差,而万物皆正。及其差也,事皆反是。今尺长于古尺几于半寸,乐府用之,律吕不合。史官用之,历象失占。医署用之,孔穴乖错。此三者,度量之所由生,得失之所取征,皆囗阂而不得通,故宜改今而从古也。唐虞之制,同律度量衡;仲尼之训,谨权审度。今两尺并用,不可谓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谓之谨。不同不谨,是谓谬法,非所以轨物垂则,示人之极。凡物有多而易改,亦有少而难变。有改而致烦,亦有变而之简。度量是人所常用,而长短非人所恋惜,是多而易改者也。正失于得,反邪于正,一时之变,永世无二,是变而之简者也。宪章成式,不失其旧物。季末苟合之制,异端杂乱之用,宜以时厘改,贞夫一者也。臣以为宜如所奏。’”

大斗大两

《汉书·贷殖传》:“黍千大斗。”师古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是汉时己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时权量,是古今、小大并行,太史、太常、太医用古,他有司皆用今。久则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废矣。

宋沈括《笔谈》曰:“予受诏考钟律及铸浑仪,求秦汉以来度量,计六斗当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称三斤当今十三两。”是宋时权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是则元之斗斛又大于宋也。

汉禄言石

古时制禄之数,皆用斗斛。《左传》言:“豆、区、釜、钟,各自其四,以登于釜。”《论语》:“与之釜,与之庾。”《孟子》:“养弟子以万钟。”皆量也。汉承秦制,始以石为名。故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而三公号万石。百二十斤为石,是以权代量。然考《续汉·百官志》所载月奉之数,则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以至斗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尝不用斛。所谓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为品级之差而已。今人以十斗为石,本于此。不知秦时所为“金人十二,重各千石”,“撞万石之钟”,“县石铸钟虡”,“衡石程书”之类,皆权也,非量也。惟《白圭传》“谷长石斗”,《淳于髡传》“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对斗言之,是移权之名于量尔。

叶梦得《岩下放言》:“名生于实,凡物皆然。以斛为石,不知起何时,自汉以来始见之。石本五权之名,汉制重百二十斤为石,非量名也。以之取名赋禄,如二千石之类,以谷百二十斤为斛,犹之可也。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不系谷数,从其取之醇醨。以今准之,酒之醇者,斛止取七斗或六斗;而醨者,多至于十五六斗。若以谷百二十斤为斛,酒从其权名,则当为酒十五六斗;从其量名,则斛当谷百八九十斤,进退两无所合。是汉酒言石者,未尝有定数也。至于面言斛石,面亦未必正为麦百二十斤,而麦之实又有大小虚实。然沿袭至今,莫知为非。及弓弩较力,言斗言石,此乃古法。打锤以斤为别,而世反疑之。乃知名实何常之有。

《史记·货殖传》:“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变“皮”言“石”,亦互文也。凡细而轻者则以皮计,粗而重者则以石计。

以钱代铢

古算法,二十四铢为两。汉轵家釜铭:“重十斤九铢”,轵家甑铭:“重四斤廿铢”是也。近代算家不便,乃十分其两,而有“钱”之名。此字本是借用“钱币”之钱,非数家之正名,簿领用之可耳,今人以入文字,可笑。《唐书》:“武德四年,铸开通元宝,径八分,重二铢四萦。”积十钱重一两,得轻重大小之中。所谓二铢四萦者,今一钱之重也。后人以其繁而难晓,故代以钱字。

度量皆以十起数,惟权则以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今人改铢为钱,而自两以上则萦百、萦千以至于万,而权之数亦以十起矣。汉制,钱言铢,金言斤,其名近古。

《宋史·律历志》:大宗淳化三年三月,诏曰:“《书》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义,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之制。或差毫厘,锤钩为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通规。”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蒙、刘承珪:“太府寺旧铜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藏受黄金,必自毫厘计之。或自钱始,则伤于重。”遂寻本末,别制法物。至景德中,承珪加参定,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其法盖取《汉志》子谷秬为则,广十黍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就成二术。因度尺而求牦,自积黍而取萦以牦、萦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称。各悬三毫,以星准之。等一钱半者,以取一称之法。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钱,至梢总一钱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牦;中毫至梢一钱,析成十分,分列十牦;末毫至梢半钱,析成五分,分列十牦。等一两者亦为一称之则,其衡合乐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星等五萦中毫至梢五钱,布十二铢,铢列五星,星等二萦。末毫至梢六铢,铢列十星,星等一萦。以御书真、草、行三体。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四萦,为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其法初以绩黍为准,然后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故自忽、丝、毫、厘、黍、萦、铢,各定一钱之则。毫则百,牦则十。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黍以二千四百杖为一两,萦以二百四十,铢以二十四,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析为一十牦,则每牦计二黍十分黍之四,每四毫一线六忽有差为一黍,则牦、萦之数极矣。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为铢,二百四十黍为二铢四萦,二铢四萦为钱,二萦四黍为分,一萦二黍重五牦,六黍重二牦五毫,三黍重一牦二毫五丝,则黍萦之数成矣。先是,守藏吏受天下岁输金币,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因之为奸,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校计争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措,中外以为便。是则今日以十分为钱,十钱为两,皆始于宋初所谓新制者也。

十分为钱

古时分乃度之名,非权之名。《说文》:“寸,十分也。”《隋书·律历志》引《易纬通卦验》:“十马尾为一分。”《说苑》:“度、量、权、衡以粟生。十粟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孙子算术》:“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秒,十秒为毫,十毫为牦为分,十分为寸。”《汉书·律历志》:“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黍为黄钟之长,一黍为一分,十分为一寸。”此皆度之名。《淮南子》:“十二蔱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石。”此则权之名。然以十二分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则小于今之为分者多矣。

陶隐居《名医别录》曰:“古称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李杲曰:“六铢为一分,即今之二钱半也。”此又以二钱半为分,则随人所命而无定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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