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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围田”是农民的“私田”吗

宋人俞文豹在他撰写的《吹剑录》里,有一则关于陆放翁的儿子陆子遹给史弥远献围田的记载,原文如下:

绍定间,赵静乐留守建康,急于财赋,不时差官下诸邑,孔粒以上根括无遗。溧阳宰陆子遹,放翁子也。窘无所措,乃以福贤乡围田六千余亩献时相史卫王,王以十千一亩酬之。子遹追田主,索田契,约以一千二亩。民众相率投词相府。诉既不行,子遹会合廵尉,持兵追捕,焚其室庐。众遂群起抵拒,杀伤数十人。始则一豪妇为之倡,势既不敌,遂各就擒,悉置囹圄,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就名福贤庄,自监官以下,皆四明人。贩鬻酤卖,翕然成市,乡民安之。乃与县道立敌,以桥为界,家门首列置枪刀,擒得邑人,则活烹碎脔。癸巳冬,卫王薨,会金坛王侍郎遂在台察,素怀此忿。田主十六,复合词赴诉,行下江东漕司,送本县。时邑宰徐进斋两以史云麓所馈却还,令田主各且管业收租,候上司行下。时欲归之安边所,或欲以佐和籴,议久不决。越六年,史子申入相,田遂归焉。

子遹始至县,计赤立。自献田后,方能展布。比其去也,所置银器,如砚匣火炉酒具等,毎事大小各两副。刘漫塘遗之诗曰:“寄语金渊陆大夫,归田相府意何如?加兵杀戮非仁矣,纵火焚烧岂义夫。万口衔□皆怨汝,千金酬价信欺予。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

1935年出版的,由丁传靖编的《宋人轶事汇编》把该事作了删略。经他删略后的记载如下:

溧阳宰陆子遹,放翁子也。以福贤乡田六千余亩献史卫王,王以十千一亩酬之。子遹追田主索田契,约一千二亩,民家相率投诉。子遹会合巡尉,持兵追捕,焚其室庐,遂各就擒,置囹圄,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刘漫塘遗之诗曰:“寄语金渊陆大夫,归田相府意何如?加兵杀戮非仁矣,纵火焚烧岂义夫。万口衔冤皆怨汝,千金酬价信欺予。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

对比这两则记载,作为第二手材料的《宋人轶事汇编》,对宋人俞文豹的记述,已作了原则性的删改。

第一,删去了陆子遹为什么要向史弥远献地的原因——应付财赋。

第二,删去了原为“围田”两字中的“围”字。

第三,删去了矛盾双方中的另一方,即“豪妇”率众反抗及“擒得邑人,活烹碎脔”的表现。

第四,删去了史弥远逝世后,溧阳县宰徐进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以及朝廷讨论如何解决这问题时提出的“归之安边所,或欲以佐和籴”等方案。

第五,删去了最终解决这问题的宰相史嵩之。

在所有这些删略中,一、三、四、五都可以解释为从文字“简略”考虑,但第二点,把原为“围田”两字删去“围”字,这是一个极不应该的删略。就这一字之删,使事情的性质起了根本的变化,给读者极大的误导。

近年我国史学界有人大做史弥远与陆子遹的文章,关键就是把“围田”说成“私田”,并说按大宋律条:官府征用私田,而不给补偿,或者补偿低于市价,属侵夺私田,一亩以内,杖六十;超过一亩,杖七十;三亩以内,杖一百;超过五亩,罢官入狱。

说陆子遹如此违背大宋律条,居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言外之意就是说史弥远和陆子遹侵夺私田,无法无天。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细思:史弥远的政敌是何等精明之人,为什么他们谁都没有就此问题向史弥远发难呢?如果史弥远真的践踏了国法,他们能轻易放过他吗?

要了解其中原因,还得从什么是“围田”讲起。

所谓“围田”就是“围”湖所成的“田”。在“四海之内,莫非王土”的封建社会,除了由朝廷给以田契,明确某些田、地、山、塘属于私人所有之外,其他一切田、地、山、塘与江、河、湖、泊均属公家(官方)所有。所谓“围田”就是由官方出面围湖造成的田,或私人侵占湖面造成的田。由于“围田”使湖泊蓄水能力大减,往往造成水患与干旱,强降雨时形成水灾,缺雨时无水可灌溉,所以朝廷在“围田”问题上,往往采取强制性措施,开田还湖。这样就势必与围湖为田的“势家”、“豪门”发生矛盾与冲突。而“势家”、“豪门”又往往与政府官员勾结,这样,就形成朝廷官员内部之间的矛盾。据史载:赵宋王朝,盗湖为田始于北宋仁宗庆历、嘉祐期间(1041-1063),其禁甚严。徽宗政和以来,始废湖为田,结果造成严重的水旱灾害。

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江东州臣李光提出废除湖田,退田还湖,但没有执行。绍兴二十四年(1154)谏议大夫史才提出退田还湖,“复太湖旧迹,使军民各安,田畴均利”。从之。

孝宗隆兴二年(1164)诏“江浙水利,久不讲修,势家围田,堙塞流水。诸州守臣按视以闻。”于是湖州、宣州、秀州、常州诸州的州官一起要求“开围田,濬港渎”。当时刑部侍郎吴芾言:“绍兴鉴湖废田二百七十顷,恢复为湖,结果民田九千余顷获得丰收。今尚有低田二万余亩,本亦湖也,百姓交佃,亩值才二三缗。欲官给其半,尽废其田,去其租。”

孝宗乾道二年(1166),“漕臣王炎开浙西势家新围田:草荡、荷荡、菱荡及陂湖溪港岸际旋筑堘畦、围裹耕种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开诸围田,凡租户、贷主家种粮债负,并奏蠲之”。

孝宗淳熙十年(1193),大理寺丞章抑言:“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苏、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盖出于此。乞责县令毋给据,尉警捕,监司觉察。有围裹者,以违制论;给据与失查者,并坐之。既而漕臣钱冲之请每围立石以识之。”

但实际上这场围田与反围田的斗争并没有止息。地方的“势家”“豪族”占湖围田的情况继续进行。宁宗庆元二年(1196),户部尚书袁说友等言:“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溇渎,悉为田畴,有水则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戽:汲水的工具)。不严禁之,后将益甚,无复稔矣。”

嘉泰元年(1201),下令:“自淳熙立石之后,凡官民围裹者尽开之。”同时把“点检围田事”,即点检有无奸民围田,作为考核知县政绩与升迁的标准,追毁已经发给开掘户的佃据。

这种严禁围田的政策到宁宗开禧二年(1206)来了个急转弯,因开禧北伐,大量淮农流移江南,无田可耕。为了安置这些难民,诏两浙州县已开围田许原主复围,专召淮农租种。这口一开,围田急剧增多。嘉定三年(1201)就发生“豪民巨室并缘为奸,加倍围裹,又影射包占水荡”的情况。于是又诏浙西提举司俟农隙开掘围田。嘉定七年(1214),恢复临安府西湖旧界。嘉定十七年(1224),越之鑑湖被官豪侵占,越来越狭。理宗宝庆元年(1225),“戒有司每岁省视,厚其潜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妨灌溉。”

宝祐元年(1253),黄国奏:“围田自淳熙十一年识石者当存之,复围者合权其轻重而为之存毁,其租或归总所,或隶安边所,或分隶诸郡。”又奏“自丁未(1247)以来创围之田,始因殿司献草荡,任事者欲因以为功,凡旱干处悉围之,利少害多,宜开掘以通水道。”上然之。

以上所述,就是赵宋王朝“围田”的产生与演变的概况。“围田”是什么性质?它与“私田”有何本质区别?能不能把它与通常理解的“私田”等量齐观?不言而喻。

搞清楚围田的性质是问题的关键,也是整个问题的逻辑起点。俗话说,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出发点搞错了,结论也就风马牛不相及了。

关于陆子遹为什么要向史弥远献围田一事,《吹剑录》说是因绍定间赵善湘留守建康,急于财赋,溧阳宰陆子遹急得没有办法,所以出此“献田”之策——实际上是卖“围田”。

《吹剑录》这说法与历史记载相符:

赵善湘于宝庆二年(1226)为大理寺卿兼权刑部侍郎、沿海制置使兼知建康府、江东安抚使兼主管行宫留守司公事。绍定元年(1228),以创防江军、宁淮军以平楚州叛寇刘庆福功升官。绍定三年(1238)为江淮制置使,专讨李全,许便宜从事。

陆子遹献“围田”一事就发生在赵善湘在建康任职、创建防江军、宁淮军和准备讨伐李全期间。赵善湘因“扩军备战”而急需财富。陆子遹为应付赵善湘的需要,才想出了这么一个“献围田”的办法。因为这些“围田”本质上是官方所有的官田。南宋历来有出卖官田弥补国家财政与军需不足的做法。但这些“围田”大多掌握在当时的“势家”“豪宗”手里,有些则是佃户向朝廷缴纳佃钱(约每亩二三缗),而获得“佃契”,从而由他们耕种。这部分“围田”数量很大,但县衙财赋收入甚微。怎么办?一种办法是保持现状,不去触犯地方“势家”、“豪宗”的既占围田,官府与地方势力结合,不管你上司赵善湘的急需;另一种方法就是把“围田”拿来卖掉,把卖田所得的钱应付赵善湘的备战急需。这样就势必与地方的“势家”“豪宗”起冲突。这样一来,就有一个将围田卖给谁,谁能买,谁敢买的问题。结果陆子遹采取了第二种办法,把“围田”献给史弥远。史弥远按每亩十缗的价钱,给陆子遹献的六千亩“围田”酬金六万缗。这样一来,上交给建康的财富问题解决了,县衙同地方“势家”“豪宗”及“佃户”的矛盾则激化了。

诚然,陆子遹在收回佃契,每亩只返还五百文的做法是太苛刻一点。以前朝廷在“退田还湖”时曾采取返还佃钱的一半的办法,即每亩退一至一点五缗,而今只返还零点五缗,佃户当然有意见。但关键是占有大量“围田”的“势家”、“豪宗”。因为他们的“围田”原来就是侵占,这么一卖等于没收了他们的既占田地,这就触犯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吹剑录》中讲的这次由卖围田而引起的冲突,“始则一豪妇之倡”,一语道破这场冲突的要害。陆子遹如果当时做得宽和一点,比方说给佃户返回佃钱每亩两缗,可以缓和一些朝廷与“佃户”之间的矛盾,但朝廷与势豪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这问题久拖不决的原因。

绍定六年(1223)史弥远逝世后,接替溧阳的县宰徐进斋采取和地方势豪妥协的办法,令田主各且管业收租。朝廷讨论时也提出或者把“围田”收归安边所;或者把“围田”列入辅助和籴的办法。但这些办法都与既占“围田”的势豪相冲突。朝中有的大臣是支持地方势豪的,所以这问题一直拖到10年后史嵩之入相,此时宋蒙之间的矛盾已上升为主要矛盾,才采取与地方势豪妥协的办法解决。

至于史弥远在这场矛盾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赵善湘通过陆子遹为史弥远谋财富;有的则认为是陆子遹利用“献围田”为自己牟私利。反正见仁见智,各自有理,不必强求一致。我认为:面对陆子遹的“献围田”,当时史弥远可以有三种办法应对:一是拒绝献田。但这么一来陆子遹溧阳的财政问题无法解决,这样就直接或间接影响上交给建康赵善湘“扩军备战”的急需。二是由国家接收献田,由国家出面付给酬金。这实际上是等于国家拨款给地方财政,这个口可不能开。如果你溧阳可以,我山阳、丹阳怎么不可以?大家都向朝廷伸手,这矛盾可大了。第三,由史弥远自己出面买田,每亩酬金十缗,这价格比佃户每亩“佃钱”二三缗高。溧阳县有这六万缗现金足以解困(当时溧阳全县不到六万人)。但这却触犯了“强龙不压地头蛇”的大忌。但最后史弥远还是采取了第三种办法,其结果众所周知。

所以,陆子遹献“围田”与史弥远买“围田”一案,史弥远没有大错。但显然他没有考虑到矛盾的复杂性。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史弥远去世后,《吹剑录》只做陆子遹的文章而没有向史弥远发难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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