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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卷五

一五八、究极无住以成证 明平等法界 明诸法空相

1.此第四大段,皆说如来境界。穷究无住,至此而极。“证”者,证此也。

2.初明平等法界,显一切法性本无有我。结成前说菩萨通达无我法之义。

3.次明诸法空相,归结到不生不灭。所以令离相离念以除我执者,无非为遣分别执着。所谓生灭心也。遣生灭心,为证不生不灭之性体也。

一五九、约度生明无圣凡 明度无度念 标示

“须菩提。于意云何。汝等勿谓如来作是念。我当度众生。须菩提。莫作是念。”

1.一真法界,平等平等,岂有圣凡之别。意在教闻法者,当于法法头上荐取平等之理,则可于法法头上得见自性。

2.佛不起心动念而能随机应缘以度众生者有二。(1)夙昔大悲大愿熏习成种之力,故能有感斯应。(2)因具二智,成三身。如大圆镜,光明遍照,故能所应不谬。

3.“莫作是念”。是普诫一切人,不可以轮回见,测圆觉海。实令学人必当断妄念耳。

4.“无法可说,无生可度”,是约性说,照而常寂也。“有生可度,有法可说”,是约相说,寂而常照也。合而观之,正是性相圆融,寂照同时之义。当如是通达也。

5.学佛必须开佛知见。佛知即是一切不可得,知一切即空即假。佛见即是不执一异。欲通达佛法微妙之理,非将凡情俗见,一扫而空之,必不能入也。

一六〇、释 成

“何以故。实无有众生如来度者。若有众生如来度者。如来则有我人众生寿者。”

1.“实无”略逗,此二字最是彻底。谓实无作念之理也。

2.“众生”之所以成众生,以有念故。众生之所以得度,以无念故。度生云者,惟令离念而已。若佛度生有念,则自尚未度,何能度生耶。

3.佛度众生,不过为众生作增上缘耳。众生自己发大心、行大行,实为主因。若无主因,虽有增上缘,生亦无从度也。是故众生得度,实众生自度耳。

4.茍有一念,四相具足。如来正令发心菩萨,除此四相。但约如来边言,以明无能、无所、无我之义,。意在令学人了然于平等法界,实无有我耳。

一六一、明本无圣凡

“须菩提。如来说有我者。则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为有我。须菩提。凡夫者。如来说则非凡夫。”

1.此释“无能度、无所度”之所以然也。

2.一真法界、一切诸佛、一切众生,同体之性之异名也。因其同体,故曰“一如”。故曰平等、无有高下。譬如金器多种,名相虽各各不同,无非金之异相异名,同体一如耳。

3.无圣无凡。本来平等。所以佛说:“上无佛道可成,下无众生可度。”盖“度”即无度,“成”即无成。所以又说:“平等真法界,佛不度众生。”此皆约性体平等义说也。

4.发心菩萨,通达此义。应以无能、无所、无法、无我之心,修一切善法,乃能如是而证也。

5.圣之成圣,凡之成凡。正由一无念,一有念故。起念,便有高下,便非平等。

6.古德云:“但蓦直行去。”蓦直者,绝无瞻顾之意。只要明了道理,认准方向,便一直行去。转凡不转凡,成圣不成圣,以及一切生死利害等等,概不挂念。如此,便与道相应,与性相应,速能成就。否则反不能成也。

一六二、约性相明非一异 总显如义

“须菩提。于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观如来不。须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观如来。”

1.问意谓,可以观想有相之应身,即是观想无相之法身否。一有相,一无相。若执以为可,未免取相,而有着相之过。若执以为不可,未免灭相,而有堕空之过。试看长老所答,可以增长见地不少。

2.“如是”句,实非应诺之辞,乃是说理。“如”者,诸法如义。“是”者,一切皆是也。意显惟如则皆是,不如则皆非。此明法法皆是缘生,不执着缘生相,而会归一如性。则法法虽皆缘生,亦即法法皆是佛法矣。

3.两称之者,令人当重视“如”字。必其能“如”,而后方“是”耳。

4、若领会得性相一如。既不灭相,亦不执相。则观三十二相应身,即是观如来法身也。意显既一如矣,观相即是观性。

一六三、别遣情执 遣取相明非一 破解示遣

“佛言。须菩提。若以三十二相观如来者。转轮圣王则是如来。须菩提白佛言。世尊。如我解佛所说义。不应以三十二相观如来。”

1.佛之言此,正因初发心修观者,无明分毫未破,方在业识之中。若闻一如皆是、是法平等之说,不揣分量,遽谓观相即是观性。不知所观者,正是识而非性也。一切学人应于此中细细勘验。

2.必须尽空诸相,剿绝情识,方足语于性相一如。倘有微细分别执着,便是业识,何云观相即是观性乎。

3.一如平等,惟有诸佛方能究竟。必须既不执实,且虚相亦泯,直下一念不生,并不生亦无,方是一如而不异。直须虽一如平等,而亦无所谓一如平等,乃为真一如,真平等。岂业识未空者,所能妄以自负。

4.今云“以三十二相观如来”,明明存有能观、所观。便是分别执着,业识宛然。乃云“如是如是”。殊不知早已非如,毫无一是矣。古今多少行人,粗念稍息,便谓已证三昧。习气仍在,辄云任运腾腾。是皆以混滥为圆融,鲜有不堕落者。此是行门歧途,必须识得,以免误堕。

5.“不应”者,意显非绝对不可。若其情识已空,则有相等于无相,无相何妨有相。而非少有情识者,所应混滥也。故曰“不应”。此语正是切诫学人者。

6.佛说一如平等,是令一异皆不可执。今以相观性,明明执一。尚得曰“一如”乎。

7.“转轮圣王”,以十善化世,为人世第一大福德人。具三十二相,由有漏福业而成。不同佛之由无漏法身而现者也。

一六四、说偈结成

“尔时世尊而说偈言。若以色见我 以音声求我 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

1.“尔时”二字,是令学人应与上段文同时体会。因偈中所说,正是所破所解之所以然故也。

2.“色”,统指一切色相,三十二相亦在内。两“我”字,指如来言,即是性也。“音声”,赅说法在内。正谓不可执取上来一如平等诸说,向文字音声中求也。

3.“若以色见”,“以音声求”。显然业识用事,执着六尘境相。故斥之曰:“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是则欲观一如,非尽空情识不可。

4.佛经中每令人观佛相好,须知此是方便。故令舍染观净。所以《十六观经》中,最要者为“是心是佛,是心作佛”数行文。明得一切唯心,则知虽观相好而不执实。其分别执着之情识遣矣。

5.念佛人虽观见弥陀现前,极乐世界现前,亦不可着也。

6.上来遣相已遣到极处。因少有所取,便着色相。便是向外驰求。便非正知正见。便是法执我执。便与空寂之性相违。岂能见如来哉。

一六五、遣灭相明非异 标示切诫

“须菩提。汝若作是念。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莫作是念。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1.此段经文(一六一—一六二节),不但在后半部中,有万钧之重,即开经以来,所说不应取非法、非非法,以及说“即非、是名”等义,直至此处,方说明其所以然。

2.前半部是对初发大心者说。空有皆令不着,以合中道。凡说“即非、是名”处,语气大都两边兼顾。既不着有,亦不着空。“是名”,含有名相虽假,未尝不是之意。

3.后半部是对已经发大心、修大行,并能不取一切法相者说。但恐其独独取着菩提法相,则终为空寂之累。终不能证性。而此执甚细,最为难除。故后半部所说,皆向着“有”边痛遣。虽“即非、是名”并说,含有法相虽是,终为假名。空有不着。

4.性是一切法本体,相是表面。修行欲证性者,既不应执取相,亦不应断灭相。此一定之理也。

5.言“如来”,言“具足相”,显性虽无相,而亦无不相。说一“具足相”,闻者可以领会句中影有修福德。是证性者,必不断灭相,且修福德广度众生。

6.无上正等正觉,可为性德如来、果德佛之统称。此中举之为显二义。因上句显说具足相,隐含修福德二义,故宜用兼含性果二德之称。又欲藉果证以明因心也。

7.前所谓无法者,是二边不着,法与非法皆无。如此,方是发菩提。若但会得不取法一面,未免落空。岂是发无上菩提。此中“得”“发”并说,故与前说相映成趣之要旨也。

8.观则不应取相,得则不应废相。修观重在见性,观相岂能见性。

9.如义,虽不废相亦须不取相,方名为“如”。今着一边,不名“如”也。故斥之曰“行邪道”,“不能见”。

10.此段不说“观”而说“得”者,是约修因证果说也。亦即约性相相得说也。性相不相得,不名证果。意显若能不着于相,相亦何碍于性,故相得也。性是里,相是表,约表里言则非一。表是里之表,里是表之里,合言之则性相非异也。

11.若体会得,自能不取相,亦不取非相。又有行布,又能圆融。事事皆合中道,法法不违自性。

12.前说“观”,是约因说。明修因不可取相,不可修有漏之福。此说“得”,是约果说。知证果不废相,修因亦不废相。亦广修福德,但不可取着耳。

13.修福不修慧,不能得无上菩提果。此节文切诫莫作不修福得菩提之念。修慧不修福,亦不能得无上菩提果。前偈中明见性不应取相,此明见性亦非废相。合而观之,已将理、性、事、修,以及性相非一、非异、行布、圆融,之因因果果,说得细密之至矣。

14.相与非相,福与非福,两边不着,为正观念也。若但取一边,即非正观正念。

15.三十二相不应取,可知具足相亦不应取。具足相不应灭,可知三十二相亦不应灭。分而说之者,但为便于显明非一非异之义耳。

16.当知具足相,是由福慧双修来。修福时不着相,便是慧也。因此,乃能成具足相,得无上菩提。

一六六、结显正义

“须菩提。汝若作是念。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说诸法断灭。莫作是念。何以故。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于法不说断灭相。”

1.此节正是说明上来“标示切诫”一段经文之所以然。上句明“作是念”之所以然。“何以故”下,说“莫作是念”之所以然。上段正义,至此方显。

2.佛说此遣灭相一段文,正是阐明前云无法发菩提心之真实义。应潜心领会。

3.凡说理到精深处,切须细辨。不然,势必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走入邪道而不自知,危险之至。此学佛所以要开圆解,要亲近善知识,为急务也。

4.发无上菩提者,当生度生是本分应尽之责、虽尽亦等于未尽之心。岂是说断灭诸法乎。又说“若菩萨作是言,我应灭度无量众生,则不名菩萨”者,亦是说不可存一我能尽责之心。岂是说断灭诸法乎。

5.“佛得菩提无少法可得”,是说虽得而不存有所得,亦非断灭诸法也。

6.证法身、得菩提,必须福慧双修。乃能悲智具足故也。欲证平等法身,诸法如义。必须尽歇狂心,一念不生,而后可耳。

7.度尽众生而不着相,非说一生不度,而为断灭相。行布施时,不应住相,并非不行布施,而成断灭相。

8.应如是降伏者,是执着与断灭,两边皆要降伏。不是降伏一边。

9.但应如所教住,即是两边降伏,两边不住。如是一无所住,自能得所应住。亦即是如所教住。若心有住,则为非住也。

10.此经有无边功德,而能信心不逆者,便为荷担如来,增福灭罪,当得菩提。而此义甚深,必须深解。

11.若依究竟了义说,法、报、应、三身,皆是非常非断。此经曰“如来”,指法身说。“具足相”,指报身。“三十二相”,指应身。三身并说,以明不应取相,不应灭相。因其非常,故不应取。因其非断,故不应灭。

12.经旨明明是显三身非常非断之义。非常非断之义明。非一非异之义因而更明。然后见圆而知正也。

13.定慧约修功,寂照约性具。必须离名绝相,依本寂以修定,依本照以修慧。定慧修功,圆满均等,便能寂照同时,便是证得法身。报应二身,即复显现。性虽随缘现相,而仍超然不着。是言法尔不着,本来不着。

14.诸佛与大菩萨,为利众生,恒现报身、及应化等身、生灭之相,而不住着法身。就其有常住法身而不住言,故曰“法身非常”(不住涅槃)。虽不住,因其常在大定之中,故所现相,尽管生灭炽然,而法身常住自若。所谓过一切相,不着于相者,实由于此。故又曰“法身非断”(不住生死)。此是定慧修功圆满境界。

15.三身非常非断之名,非异也。而法身非常非断,与报应非常非断之所以然,则非一。故说“一”有种种一,说“异”有种种异。且一中有异,异中有一。执则皆非,不执则皆是。当如是见,如是知。如是见者则为圆见。如是知者乃是正知。

16.明了非常非断之义,则非一非异,其义乃得彻底。即诸法一如,是法平等诸义,亦皆彻底。

17.扼要之修功,惟在不取相、不灭相,而以性为中枢。岂但相不住,性亦不住,并不住亦不住矣。通达此理以念佛,便得理一心,必生实报寂光净土。

一六七、约不受福德结无我 结无我 明无我功胜 引事

“须菩提。若菩萨以满恒河沙等世界七宝布施。”

1.一切法无我。如曰无圣无凡、非一非异之理,亦是法法皆然。

2.得无上果者,不废修福。但须不受不着耳。又不可闻不废修福而又生贪着3.此中,借布施福德,显成不受者之为得无我忍。又借无我功胜,结束前文所言菩萨应通达无我法之义耳。此节不过引一布施多福,以为下文“不受”作张本耳。

一六八、较 胜

“若复有人。知一切法无我。得成于忍。此菩萨胜前菩萨所得功德。”

1.“一切法无我”。一部《百法明门论》所云:

2.此菩萨之大作布施福德而不受,所以称其“得成于忍”。经旨并非不重视福德,惟当不着不受而已。亦实趋重于得忍。

3.一切法不外境、行、果。

“境”,五蕴、六根、六尘等是。

“行”,三福、六和、三学、六度、十愿等是。

“果”,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乃至无上菩提等是也。

4.“无我”,谓一切染净诸法,缘生体空。故一切法中本无有我。当知所谓我者,即众生无明不觉,于一切法中,妄生分别执着之见是也。而一切法性,本来空寂,哪有此物。因其本无,故当除之也。

5.此二句,上句是“解”,下句是“行”。合而观之,是明此菩萨解行成就。又上句“知”是慧,下句“忍”是定。合之,便是定慧均等。因定慧均等,解行成就。所以所得功德胜前菩萨也。

6.“忍”字,安安不迁也。必须功夫做到“得成于忍”,方为真实通达,真是菩萨耳。

7.须知“解”固居“行”之先。然非如法实行,确有经验,何能深解。前云,“行由解出,解因行成”二语,即通达之真诠。如是通达,乃得成忍耳。

一六九、明由其不受

“须菩提。以诸菩萨不受福德故。”

1.此节,正是开示学人,功夫必须做到如此,方能无我。故须释明成忍之所以然。

2.凡是菩萨,因其修福不受,方于无我成忍。因不受故,所作福德,尽成无漏之功德。心有其境,名之曰“受”。今曰“不受”,正明其心空无境也。

一七〇、明不着 请明其义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萨不受福德。”

1.问意要在令大众彻底明了,皆能达于“不受”之地。

2.知此问重要,当于下节开示,加意体会也。

一七一、释明不着

“须菩提。菩萨所作福德。不应贪着。是故说不受福德。”

1.初句言“作福德”,使知虽不受而应作。不可因不受之言,误会修福可缓。当知作福德,即是修六度,是从大悲心出。诸佛如来,以大悲心为体。因于众生,而起大悲。因于大悲,生菩提心,云何可缓乎。

2.若为求福德,以修六度,是名“贪着”。则是自利,而非利生。非大悲心,非无上菩提。故“不应”也。

3.作福德,不着空也,大悲也。不贪着,不着有也,大智也。悲智具足,空有不着,是名中道。即是应无所住,行于布施。

4.不着功醇,便成不受。故不受亦是一切不受。平等法界,本来一切法无我。如是知、如是行。便是广修一切法,而行所无事。久久功醇,则心若虚空,虽一切法炽然行之,不厌不倦。而相忘于无何有。是之谓“不受”。一心清净,一尘不染也。自然而非强制。恒是而非偶然。悲智足,定慧等。无以名之,名曰“得成于忍”。

一七二、明诸法空相结成法不生

1.向后经文,正是点滴归源之处。故其所含之义,甚广、甚深、甚细,必先加说明。

2.上来所说,千言万语,一言以蔽之曰,“无住”而已。当知欲不住相,必须其心不取。不取,正为破我。证一如平等之一真法界。即是常住不动之法身,称为如来者是也。

3.总之,全经所说之义,不外“不取于相,如如不动”八个字。此“诸法空相”一大段经义,乃是融会全经旨趣而究竟彻底以说之者。所谓点滴归源也。故其所说,更圆更妙。

4.全经皆说“无我”。至此则说无我原无。无我尚无,则无住亦无住,不取亦不取矣。一且不存,哪有二,哪有边,哪有中也。虽纷纷万有,有即是无。何以故,本不生故,是之谓“如如”,是之谓“不动”,是之谓“不取”。

5.生心不取,即是取了矣。生心不动,其心早动矣。生心如如,尚何如如之有耶。生心除我,则我见我相俨然也。

6.此一大段所说,正是极力发挥“不取于相、如如不动”,至究竟处,即是引导学人,观照深般若处。亦即令一切众生,得大自在处。若沾一毫攀缘相、名字相、以及心缘相,便无入处。

7.行人应先明了理体本来无相,所以应不取相。时时处处,皆应观照诸法本来无相之理体。是之谓“全性起修,全修在性”。

8.了义经中,语语能证道,句句可入门。以《弥陀经》言之。如“执持名号、一心不乱”两语。固然说有前后,执持是下手处,一心是执持之功效。然若不能体会一心以起修,终亦不能做到执持。然则一心不乱,岂可仅作功效观之乎。

9.此经句句说理、说修,即无一句不可以贯通全经。故随拈一句,皆可从此悟道。

10.若真伶俐汉,得知大乘佛说是法印。便可随拈一句,以印之于事事法法。换言之,便是事事法法,都向这法印上理会之。如此方是会用功人。则行住坐卧,不离这个,易得真实受用也。

一七三、泯相入体 约圣号明离去来 斥凡情

“须菩提。若有人言。如来若来若去若坐若卧。是人不解我所说义。”

1.“诸法空相”,是大乘法印。“不来不去”等句,莫非法印。法印者,一切法皆可以此义印定之之谓。此示例,来去等,皆是对待之事相。

2.欲证性体。必须超越一切对待。空其虚相,空其诸法之相,即泯相入体之义。

3.倘着一相,必致愈引愈多,万相纷纭,永永不得清净。

4.读经闻法,不可着文字相,不可着言说相。佛所说法,无非令人离相证性。故语言文字,皆不可执。

5.此人全不知性,著于名言,是于佛说之义,毫无领会。故曰:“不解我所说义。”呵斥此人不解。正欲一切人深解空相之义趣也。

一七四、释正义

“何以故。如来者。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

1.“如来”即是法身。法身常住不动。无所谓去来也。法身遍一切处。亦无需乎去来也。

2.“无所从来,亦无所去”。非谓毕竟无来去。是说来亦无处,去亦无处。“无所”者,无处也。形容法身本遍一切处,岂更有来处去处乎。意即住而无住,无住而住,乃离相之极致。来去与不来去之相俱离矣。

3.真如者,无可遣,名真。亦无可立,名如。实相者,虽无相,而亦无不相也。所以结之曰“故名如来”。名者,假名也。

4.念佛人往生,须知弥陀来接,而初未尝来也。往生西方,而亦未尝去也。虽未尝来去,亦何妨现来现去。何以故。不来不去者,理体也。有来有去者,事相也。理事不二,性相圆融。本无碍也。此等事实真相,今人谓之不同因次之空间转变然也。何去来之有哉。

5.即是来去要在不来不去上体认。不来不去即在来去上做出。此是念佛求生之要诀。得此要诀,决定往生,决定见佛。

6.性相一如,法界平等。一切对待之相,不能离绝待之性而别有。绝待之性,亦未尝离对待之相而独存。是故当于日常一切对待之事相上,虽无妨随缘而行,却不可随缘而转。缘应了者,得机便了,不与纠缠。缘应结者,亦无妨结,但不攀缘。

7.二六时中,果能如是勤勤观照,密密勘验。心把得定,脚立得牢。不为相所缚,而泯相入体矣。此是学人第一着功夫。便是随顺真如。便是直指向上。

8.果能如是,则任他万相纷乘,自不为其所动。以上皆是从“诸法空相”起修之方便。有缘人随修行之,大有受用。

一七五、约尘界明离一多 明微尘非多 问微尘多否

“须菩提。若善男子。善女人。以三千大千世界碎为微尘。于意云何。是微尘众。宁为多不。”

1.此明众缘聚散无常之义也。文中重在“碎合”二字。因其可碎可合,足证微尘世界之相,皆是缘生,当体即空。而法性中,本无此物。故虽不断灭,而不可执着也。

2.当知世界微尘,大小虽殊,无实则一。世尊说此,是欲人彻底了解世间所有,大至世界,小至微尘,莫非虚妄,当体即空。不可执着,不必贪恋。一切放下,方能于实相相应也。迷人长劫之中,唯造惑业苦耳。

一七六、明多即非多

“甚多。世尊。何以故。若是微尘众实有者。佛则不说是微尘众。”

1.问意着重在“众”字。“微尘”是集合之幻相,并非实有。当体即空,了不可得。

2.佛时外道,每将世间事物,层层分析。分析至于不可分。而犹执为实有。正如今之化学家,分析世界各物,为分子、原子、电子。依然执为实有。二乘知微尘可析为邻虚,知一切皆空。然不及大乘之能作体空观也。

3.“众”字之义,谓凡由集合而成者,便知是空,不可执实。今之科学家云,物质形成于场(“场”乃具有能量强度之空间,其中并无一物)。又有谓一切物质都是波之现象。又有谓,元质点的世界,是一个反复生成和消灭的世界。此与《心经》中“色即是空,空即是色”义似合。故一切法诚不可着也。

一七七、释其所以

“所以者何。佛说微尘众。则非微尘众。是名微尘众。”

1.“则非”,约一如之法性,明其本来是空。“是名”,约缘生之法相,明其不无假名也。

2.“佛说”者,显示觉智洞照,法性本空,法相皆幻。当其有时,便是空时。因微尘之本空,便可类推而知世界皆空耳。

一七八、明世界非一 明非界名界

“世尊。如来所说三千大千世界。则非世界。是名世界。”

1.“三千大千世界”,名为应身教化之境,此境为一切众生所依。如来为利益一切众生,随缘显现,以教化耳,不住着此境也。

2.如是而说,正所以开示众生,应观世界非实,“是名”而不住着。世界不着,则一切不着矣。乃能令本具之法身出障也。

一七九、释一即非一

“何以故。若世界实有。则是一合相。如来说一合相。则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

1.“一合”,合而为一之谓。虽闻界可碎尘,然其未碎时,其合而为一之相,明明有也。长老为遮此执,所以彻底破之。

2.不但因其可碎,知非实有。即其未碎,亦非实有。则非、是名,言其不过假名,本来无实也。意明必须实有,方是一合相。今一合相,既无一定。则世界之为当体皆空,彰彰明甚。

一八〇、示本离言说

“须菩提。一合相者。则是不可说。但凡夫之人。贪着其事。”

1.“一合相”者,一不定一,合不定合。故曰“一合相者,则是不可说”。若说世界真是一合,岂非微尘亦真是一合。而世界非世界,乃微尘也。微尘非微尘,乃本空也。由是可知世界之一合相,亦复本空。岂非一即非一,合即非合耶。

2.约清净性言,则都无此事。“凡夫之人贪着其事”。“其事”,泛指一切事相。言凡情非正知也。因其向外驰求,故于事相,起贪恋而生执着。

3.欲不贪着,须净凡情。欲净凡情,须开正知。当知一合相,当离名字言说。当于不可说处领会。不可“贪着其事”。如此,方为能解如来所说义。得以随顺契入。

4.尘界如此,色身亦然。凡夫所以贪着色身为我者,由于不知是五蕴假合耳。若知除五蕴外无此色身,便不至于贪着矣。

5.说非一非多,即是说不增不减。他如不生不灭等句,皆同此意。总之,明得界非界、尘非尘之义,便恍然于世间,所有大小、高低、来去、一多、总别、增减、贤愚、净秽、等等对待之名相,莫非虚幻,当体是空。

6.若明得诸法本空,便会归于性,而诸法一如矣。是法平等矣。此为诸法空相之要义。解得此义,便可事事作如是观。观照功醇,便可证无生忍,而泯相入体矣。

7.正报、依报,为众生所不能须臾离者,尚且虚幻无实,则一切盛衰、苦乐、称讥、毁誉、种种对待之事相,其更为虚幻非实可知。何足贪恋执着哉。

8.其他一异、圣凡、生灭、垢净、人我、彼此、等相,莫不如是。果能如是一眼觑定本不生之心源上,观照入去。便是所谓直指向上。则胸襟当下开豁,烦恼当下消除,颠倒梦想当下远离。如此用功,方是直下承当,可称善用功人。

9.《圆觉经》云:“知幻即离,不作方便。离幻即觉,亦无渐次。一切菩萨及末世众生,依此修行,如是乃能永离诸幻。”此段经文正是此经注脚。此为一超直入圆顿要门。一切法门,无方便于此者也。

10.佛说一句法,包含无量义。可作种种解,故谓之圆音。又说:“圆人说法,无法不圆。”“邪人遇正法,正法亦成邪。”所以大乘经中教导学人,以亲近善知识为要图,以开正知见为根本也。

一八一、约我见明离亦离 问答明义

“须菩提。若人言。佛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须菩提。于意云何。是人解我所说义不。世尊。是人不解如来所说义。”

1.此节经义极深。当知开经以来,屡言我人四相不可有。恐凡夫因佛如是反复申说,遂执为我见等,真实是有。此见横梗于心,正是我见。岂非反加其缚耶。

2.此经于一切法,屡说即非、是名,以明相有性空之义。意在令人观照本空,顿得解脱也。利根者,自能闻一知十。悟知我见等,亦复相有性空也。

3.今曰“佛说我见等”。其偏执于有相边,未能通达我人等等之见,亦为本空。故曰“不解如来所说义”也。

4.古德有请师解缚者。师曰:“谁缚汝?”此节经文,正明斯义。性体空寂,本无有缚。今横一我人等见于心,且曰“佛亦如是说”,岂非作茧自缚乎。

一八二、释成其故

“何以故。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即非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1.“是名”,约相,约缘起说。“即非”,约性,约性空义说。我人等见,皆为缘起之幻相。此佛说我见之真实义。“我见”是无明本(知见立知,是无明本),为成凡之由。破我见是智慧光,乃成圣之路。此中所说,正是的示修功。

2.佛说一切法,不外两义。明性、明修是也。且一句法中,说性必兼有修,说修即摄有性。若不知如是领会,其于佛法,终在门外。理性当于差别中见平等。修功当于平等中见差别。

3.佛之开示,往往约一事以明理。而其理实贯通于一切事。若闻法者,不知如是贯通,是只见差别而不见平等,岂能观其理而会于性乎。

4.本经说即非是名处甚多。闻者便当领会其中道理,原无二致。即非,约理体之性,以明本空。是名,约缘生之相,以明幻有。即非是名并说,明性相不一不异。法法皆然,即无论何法,皆应明了此理,两边不着,销归平等之性体是也。

5.修行功夫,可概括为观门(理观),行门(事修)。细说则法门无量誓愿学也。

6.理观,依佛说可以贯通一切之理性,加以深切体认,严密觉照。用之于行门。理观,必应兼事修。行事修,必应兼理观。缺其一,便不足以言修功矣。

7.事修,如布施、持戒,乃至看经、念佛、一举手、一低头,无论大小精粗,凡见之于动作行为者皆是。修法须就事论事。事有千差万别,修法亦因之而有万千差别。如各道场礼拜、唱念等法则,岂能一律耶。

8.理通于事,故修理观时,不但要依理性,观其平等之理。且要依所修之事类,观其差别之理。若但观平等,不知差别。或但观差别,不知平等。则亦等于盲修也。

9.当知性也、修也。修中之理也、事也。不能看成两橛,不可混为一谈。须体认其不一中之不异,不异中之不一。乃能性修不二,理事圆融。圆融中有行布,行布中有圆融。方为真圆融,真不二。则无修而不成矣。

10.修功于日常生活工作中,则须依照幻法,勤修不怠。所谓启建水月道场,大作梦中佛事。惟心中不存一能修所修而已。

11.就事作观,观其全非性有,只是假名。心中不存一丝之我,一丝之见。而行之于事,则远离幻有之名相,深照本空之心性。此约“即非是名”之义,以除我见之修功也。知此,则凡无明烦恼等一切应销除之事,其修功可以类推矣。

12.世尊教以直照本来无我无见之心源。不但我见无,即无我之见亦无。于是乎我见之踪影全无矣。直捷痛快,孰逾于此。妙而且要耳。

13.“即非”,为除我见之绝妙修功。故“即非我见”一语,并非但令作观,观照性空。乃是教令振作精神,毅然决然,极力将我见等,一脚踢翻,从根本上,不承认自性中有此我人等见。“即非”二字,当如是体会。

14.当知自性是真实体,无明是虚妄相。一真一妄,虽无始来,和合为一。实则表合里不合,本不相应,各不相涉也。《圆觉经》云:“此无明者,非实有体。如梦中人,梦时非无。及至于醒,了无所得。”学佛首须信此,入道乃得其门。

15.妄心之起,即由正念之松。正念提起,妄念便无。乃自然之理,并非奇特。知幻即离,离即知幻,非两事也。此是除妄最直捷、最扼要之方法。时时如此觉照,不少放逸。我见从何而起耶。

16.知幻觉照,必先严持禁戒,以绝染缘。多读大乘,以明佛理。令此心略得安静,俗见渐能减轻。乃能知幻,乃能觉照。

17.“是名我见等”之修功,尤要,尤妙。“是名我见”为真性变现之幻相。所谓销除,并非断灭本性。乃是但除其病,不除其法。一也。

18.“我见”是缘生法。心若攀缘,我见便随缘而起。心若不生,我见则无从生。所谓知幻即离,离幻即觉。遇缘而不起心、不动念、不分别、不执着,即是离幻即觉。二也。

19.此二义,极要极要。除我见之修功,莫妙于此。若不依此,永不能除。经云:“居一切时,不起妄念。于诸妄心,亦不息灭。住妄想境,不加了知。于无了知,不辨真实。”此八句中,初二句为主。即“不起”二字为主。下六句,是展转释义,说明不起之所以然。必如此,方为真不起。

20.念不起时,便是灵光独耀,迥脱根尘。总之,有照、有觉,俱名障碍。此经“是名我见”之义,亦复如是。我见亦是缘生,自性本来无也。善用功者,必须一离到底。断则顿断。此“是名我见”之修功也。

21.《圆觉》又云:“一切诸佛,本起因地,皆依圆照清净觉相,永断无明,方成佛道。”此中修功,正是圆照清净觉相。故能无明我见,一断永断。岂不妙乎,岂不要乎。依此起修,便得受用。如若不会,则请老实念无量寿清净平等觉,二妙俱足矣。

22.此约“我见明离亦离”一大段,显示不垢不净之义。我见,垢也。离我见,净也。而清净自性之净,乃是垢净俱无。故离我见者,离亦应离。若存一能离所离,我见终未尽净也。

23.“诸法空相”下三段。初约身明义。次约世界明义。三约妄心明义。合此三段,正是显示身心世界莫非幻化,一切空相,性自平等之义也。

24.凡夫执身为我,执世界为我所。我及我所,皆起于见。故身与世界,是所执。见,是能执。而三段经义,显明能执所执之相俱空,并能空所空之念亦空。是之谓“诸法空相”。亦即发挥不生法相,法相本无之义也。

一八三、结成不生 正明不生

“须菩提。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于一切法。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

1.经初所说发广大心、起广大行、不取法与非法之相,乃至发心不住、得果不住、不住亦不住。必如是知见信解,方为通达无我法。故曰“应如是知见信解,不生法相”。正所以显示发菩提心,必应如是,乃为菩提心。

2.“一切法”,通指世出世境、行、果而言。“如是”二字,指上来所说种种义。不外缘生性空。性空不碍缘生,故成平等法界。缘生不碍性空,故即诸法空相。由是观之,“如是”二字即显诸法一如,一切皆是。

3.“知、见、解”三字。连说,则意各有指,大有区别。嘉祥云:“知是世谛智,见是第一义谛智。”达天云:“知是比量,见是现量。”今依《无着论》云:“智依止奢摩他故知。依止毗钵舍那故见。此二依止三摩提故解。”此义是明三者皆智,但依止方便不同,故立三名。

4.奢摩他,此云止、定也。智从定生,名“知”。观此,是知为真谛智矣。此与本经三心不可得、诸法缘生即空、开佛正知之义恰合。约内证边说也。

5、毗钵舍那,此云观。观即是慧。智从慧出名“见”。观此,是见为俗谛智矣。慧则差别事相,无不洞见。故曰“见”也。此与本经五眼、是沙、不执一异,开佛圆见之义正同。约外照边说也。

6.三摩地,此云等持。谓定慧均等也。名之曰“解”。可见“解”是由定慧出。亦即知见二者之总名。此与本经深解义趣之言义同。因其于一如皆是之理,契合无间,定慧均等,故能“不生法相”。

7.“如是知”句,明其定力。“如是见”句,明其慧力。“如是信解”句,明其定慧均等之力。“信”字贯通三句。“不生法相”句,是由上三句所生之功效也。

8.有定有慧,契合一如。可见其于言说、名字、心缘、诸相,一切皆离。诸相皆离,便引生根本正智,即是不分别智。智无分别,即是一念不生。一念不生,名“不生法相”。

9.知见信解,是“不生”之前方便。方便修足,便证本不生。其功行全在知见信解上。不生是其功效。本不生上,着力不得。着于不生,便是生也。

一八四、不生亦无

“须菩提。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

1.一切“法相”,皆是假名。本来即非。生即无生也。此明不生法相之所以然。所谓“不生法相”者,乃是一切法相,本为缘生。缘生之法,当体即空,本性无故。既本性无,则不生亦亡,生即无生故。乃为真不生义。

2.一切发心者,当在“一如皆是”上,知见信解。此正“降伏”,此即“无住”。果能知见信解如是如是。则虽法相炽然,初何尝生,以本性不生故。则不降伏而降伏。无住而住,住而无住。证入无相无不相之真实性矣。

3.此节经文,是明即法相而无法相。即生而无生。此义是明,非但生之念无,并不生之念亦无。正是一念不生写照,为本不生写照。为下文“不取于相,如如不动”写照也。“如如不动”者,生即无生之异名也。

4.此节亦正是结显经初“应如是住,应如是降伏”之义。故科判曰“结成”。全经义趣,至是而包举无遗,首尾完成矣。(正宗分竟)

一八五、流通分 示劝流通 示流通益 引财施

“须菩提。若有人以满无量阿僧祇世界七宝。持用布施。”

1.此引财施,所以显下文法施之福更胜也。意明布施同而福德不同,因其持以行施者不同故也。一是持财宝,一是持法宝。持无量数世界财宝,不及持一卷经、乃至四句偈者也。

2.财施救人身命,法施救人慧命。法施救人是彻底的。然非谓财施可废也。

3.若明佛法,则知世间事,无非梦幻。一切有为法中,最难看破者财宝。故引此为言耳。

一八六、明法施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发菩萨心者。持于此经。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读诵。为人演说。其福胜彼。”

1.所谓流通者,重在法施利众。故曰“发菩萨心”,以显流通之意也。

2.“四句偈等”。“等”、等于半偈,或一句也。经中常言:“半偈即可证道。”若下文所说“不取于相,如如不动”半偈,茍能信受奉行,直趋宝所矣。何况全偈,何况全经。

3.“持于此经”。“持”,持取也。与下文“受持”义别。“受持”句,自利也。“演说”句,利他也。如法受持,则能悟入无生,施不住相,其福便已胜彼。况更为人演说此经,以行不住相之法施乎。岂彼七宝布施所能及。

4.弘扬此经,便是绍隆佛种。众生获益,不可思议。其福胜彼财施,更何待言。经旨重在流通无上法宝,故下文专约“演说”言。

一八七、示流通法 直指本性

“云何为人演说。不取于相。如如不动。”

1.“云何为人演说”,有二义。一是问演说之人,应当如何。二是问演说经义,应当如何。“不取于相,如如不动”两句,正开示二者应当遵守之轨则也。

2.以说者言,应于能说、所说、及听说者之相,皆不取着。所谓以不生灭心,说实相法是也。不生灭心,即是本性。所谓“如如不动”是也。

3.演说之人,应三轮体空,称性而说,直指心源。令闻者,即文字、起观照、悟实相般若也。以此经所说,皆成佛之法也。

4.为人演说,若不得扼要之方。非大而无当,即散而无归。闻者难获法益。故示以经义之扼要处。即此之二句与下文之偈是也。可见此二句一偈,乃本经之要旨,亦即一切佛法之要旨。千经万论,所说性修理事。此二句一偈,包括尽矣。

5.如是演说,必能如是受持。当知此两句,是全经之归结语。亦是全经之发明语。全经要点,不外“不取于相,如如不动”八个字。学者当从此入。不致瞻前顾后,泛滥无归矣。

6.此二句皆说修功。亦是说成效。必能不取,方能不动。亦必能观不动,乃能不取。所谓互为因果者也。

7.经中说“相”,甚多甚多,历数难尽。总之,凡说一法,便有其相。今概括之曰:“凡所有相,一切不取”。当知说一“相”字,法与非法,皆摄在内矣。

8.无论取何,取则心动。取则着相。而非如如之性矣。《圆觉经》云:“种种取舍,皆是轮回。”轮回,生灭心是也。若能不取,当下便离生灭心矣。

9.“如如不动”者,不生不灭之性也。“不取”者,无住之真诠也。“无住”者,不动之真诠也。“如如”者,真如之异名。真如是指本具者言,如如是指证得者言耳。

10.如如之义,明其能所双亡。寂照同时。无相无不相。因其相不相皆无,是以不生不灭,如如不动。

11.《圆觉经》曰:“一切诸众生,无始幻无明。皆从诸如来,圆觉心建立。犹如虚空花,依空而有相。空花若复灭,虚空本不动。”此圆觉心,即是生佛本具之性体。空花喻众生无明不觉之幻相。空花若灭,喻无明灭。虚空不动,喻性本不动也。

12.当知平常所言心动,乃无明动耳。由此更可了然,但能不取于相,如如不动之本性,当下便现。又可知取舍正由无明,而无明本是幻相。然则不取于相,当下便如如不动。是故学人,当于不取(即无住)上,痛下功夫。方契真如,智与理冥也。

13.当知不取,即是离相。云何方能不取。《圆觉经》云:“一切菩萨及末世众生,应当远离一切幻化虚妄境界。由坚持远离心故。心如幻者,亦复远离。远离为幻,亦复远离。离远离幻,亦复远离。得无所离,即除诸幻。”细究此段经义,可见离相功夫,全在“坚持”。坚持者,强制之谓也。此层功夫,诚不可少。不然,无始来取相习气,何能除之。

14.无明我见未断,亦最足以破坏其坚持。然则非更于离无明我见上用功不可。云何能离。《圆觉经》云:“知幻即离,不作方便。”是也。“知幻”二字,即是离无明之最妙方便。不必别寻方便也。

15.《楞严经》曰:“如来本起因地,最初发心,先以直心正念真如,始能远离诸幻。”正念,即是觉照。须径直觉照真如本性,方能知其是幻也。由此可见必须先悟如如不动之本性,乃能不取于相矣。不但应向“不取”上坚持,还须向“如如”上觉照。

16.《圆觉经》曰:“一切菩萨及末世众生,先断无始轮回根本。”轮回根本,即是无明我见也。经云:“一切如来本起因地,皆依圆照清净觉相,永断无明,方成佛道。”圆照觉相,便是直心正念真如。要紧功夫,全在“圆照”二字。

17.何谓“圆照”。前念已灭,后念未生。正恁么时,一心湛寂,了了明明。是之谓“照”。“圆”者,非着力,非不着力,不沉不浮,恍如朗月孤圆,是也。此际一念未起,清净无比,遍体清凉,便是本来面目。务须绵密无间,久久便能入定。如此用功,便是随顺趋入也。

18.《圆觉经》曰:“如来因地修圆觉者,知是空花,即无轮转。亦无身心受彼生死。非作故无,本性无故。”此言自性既本不生,则亦不灭。故曰“本性无”。发心便应觉照本不生之性,故曰“因地修圆觉”。如是修者,知彼一切生灭幻相,尽是空花,有即非有,故不为幻境所转矣。与“知幻即离”义同。

19.观上引经文,当可了然,径向本不生处觉照,为除无明之妙法。本不生处,即于未起念时,向不动处,摄心觉照(观心),以成其不取。于遇缘时,坚持不取,以圆满其不动。庶于如如性体,得有入处。

20.《楞严》云:“诸修行人,不能得成无上菩提,乃至别成声闻缘觉、及魔眷属,皆由不知二种根本,错乱修习。云何二种。一者,无始生死根本。则汝今者,与诸众生,用攀缘心,为自性者。二者,无始菩提涅槃,元清净体。则汝今者,识精元明,能生诸缘,缘所遗者。由诸众生,遗此本明,虽终日行而不自觉,枉入诸趣。”此中所说攀缘心,即是不觉妄动之心。元清净体,乃至缘所遗者,即如如不动之本性也。

21.经又云:“云何汝今以动为身,以动为境。从始洎终,念念生灭,遗失真性,颠倒行事。性心失真,认物为己。轮回是中,自取流转。“此段更说得明白。即是初发心时,便应辨明真妄。直向本不动处觉照。乃不致遗此本明,枉入诸趣,自取流转也。

22.觉照亦须摄心。摄心亦非无念,亦非毕竟无相可取。然凡夫非此无入手处。所谓以幻除幻之法门耳。因此法虽亦是幻,然是随顺真如。与其他动念取相者,因心不同,故得果便大不同。如持名念佛,得往生净土之果是也。

23.如如不动,即不生义。不取于相,即无住义。先须觉照本不生(看破),乃能无住(放下)。至于一无所住,便证无生。交互用功,是为要门。且如是用功,是贯彻到底的。从初入手,乃至住、行、向、地、等觉、妙觉,皆不外此。故曰“离一切相,则名诸佛”。一切诸佛,从此经出也。无上菩提法,皆从此经出也。

24.本经以无住破我,为唯一主旨。全经皆是诠显欲破无明,当不取相之义。后半部说诸法一如,说一切皆是等,即是诠显如如不动义。后更畅发缘生性空之义,是全经之要旨在后半部。

25.演说者,若不达后半部之义,前半部便不得要领。受持者,若不知从后半部所说者入观,亦复不得要领也。

26.观诸法缘生,即是观诸法空相。相若空时,岂复有取。则如如不动矣。

一八八、观法缘生

“何以故。一切有为法 如梦幻泡影 如露亦如电 应作如是观”

1.“何以故”。问不取于相之所以然也。所以然有二。(1)因何而不取。偈语前三句已足答释。(2)何以能不取。则须全偈方足答释,而归重于第四句。

2.凡夫之所以为凡夫,无他。误认一切有为法为真实。由是愈迷愈深,不肯回头,永被轮转矣。

3.入门初步,先须深观“一切有为法”,如梦、如幻、如泡、如影、如露、如电。莫不虚假,一切皆空。到底一无所得。所得,唯一苦味而已。所谓“万般将不去,唯有业随身”。果能常“作如是观”,洞明皆空之理。不再受骗,而能死心塌地老实念佛,一心求生净土矣。

4.《圆觉经》曰:“以轮回心,生轮回见。入于如来大寂灭海,终不能至。”世尊大慈,今教人观诸法缘生,自有入处。初不必强息妄念。虽欲息之,亦不可得也。但当向有造作、有对待、之一切有为法上,观察其变化无常,如同梦幻泡影露电一样,令此心洞明,一切诸法,不过缘会暂现幻相。实则生即无生。全然乌有。

5.对境遇缘,不为所转。应于一切境缘上,极力作意观之。虽极小事,顺逆时事,皆以如梦幻泡影等道理印之。即修持佛法,亦以如梦幻等道印之。行住坐卧,不离这个。如是久久,此心渐觉空空洞洞。于一境相,渐能无动于衷。看经时,眼光便觉亮些。念佛时,亦觉踏实些。

6.如如不动,是说性体圆满显现。初住以上,不过分分现,谓之“分证觉”。若信位中,仅得其仿佛,所谓“相似觉”也。无论相似分证,乃至圆满显现,皆由不取相来。“相”字、“不取”字,其义意深广,贯彻到底。相则无论空、有、双亦、双非,皆摄在内。其总相,则我法二执也。

7.一切不着,乃为不取。不取亦不取。则离之又离,得无所离,即除幻矣。于是如如不动之性体全彰。觉照本性,是在本源上用功,是修定。观一切法,是在境缘上用功,是修慧。

8.“如是”二字,固是指上文如梦如幻等说。须知如梦如幻,正谓诸法之相本空。亦正谓诸法之性一如。可见“如是”一言,实含有“一如皆是”意味。观一切法如梦如幻,即是观一如皆是也。

9.《圆觉经》云:“生死涅槃,犹如昨梦。无起无灭,无来无去。其所证者,无得无失,无取无舍。其能证者,无作无止,无住无灭。于此证中,无能无所。毕竟无证,亦无证者。一切法性,平等不坏。”此中一切视同梦幻而无之。正是诸法空相,不取于相之意也。“平等”即是如如,“不坏”即是不动。

10.无为者,无所作为也。若无所为,妄何能除,真何能证。凡何能转,圣何能成。故无为法,须从有为法做出。故曰“应作”也。应明了者,是以无为法为目的。借有为法作路径,若只认无为,舍弃有为,是自绝也。

11.修有为法而不着,便是无为。除此别无所谓无为法也。涉有而不住有,观空而不住空。虽终日行六度万行,终日讲经说法,而实终日涅槃。由此可知,不取法,当从不取非法做出。即非,当从是名做出。不执着,当从不断灭做出。无实,当从无虚做出。

12.乃至无圣无凡,即从有圣有凡中见。此谓不住生死,不住涅槃。无住之旨,于是乎圆满。而其枢纽,即在观法缘生,如梦如幻。了其皆空,所以无住。故学人最要方便,“应作如是观”也。

13.不废有为,不碍无为。自然而然,遮照同时。一部甚深经典,归到极平淡、极切近、四句偈中。一切众生,无论利钝,皆可随顺而入。此之谓“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此之谓真实义。故得此四句偈,不但全经在握,一切佛法在握。

14.六喻以“梦”喻为总。余喻为别。令人一闻,便明了缘生之法,当体皆空。一切悲欢离合,得失穷通。转眼成空,了无所得。若乃迷恋尘世,计较分别,执着不舍。真痴人说梦也。此偈正唤醒众生速觉耳。

15.佛法做梦观者,令其勤修佛事,而归于了不可得。庶几能所双亡,智理冥合也。住于生死,固是做梦。住于涅槃,亦是做梦。必一无所住,乃为大觉耳。

16.若住于所修之法,住于所说之法,住于所得之法,则皆是做梦。总之,观一切染净法如梦者,意在通达一切有为法本无可得也。一心清净,有何可得乎。若有所得,即非清净矣。作如梦之观,正是照破我法二执之宝镜也。

17.当知人生在世,一切遭逢,莫非妄识业缘所变现。世间即是戏场,顺逆诸境,虽历历身受,其实皆如幻耳。智者便当自警,转眼即下台矣,岂可当真。当知因果难逃,因果可畏。

18.世界则由一切众生,于性海中,起无明风,造此共业之所结成,故以“泡”喻之。色身则由性光之所变现。故以“影”喻之。此世此身,与泡影同一缘生。可见身世,亦与泡影同一虚妄。岂可迷为真实。

19.《楞严经》曰:“认悟中迷,晦昧为空。空晦昧中,结暗为色。色杂妄想,想相为身。”此段经文,明白开示,虚空、世界、色身,全由众生昏扰扰的妄想之所变现(一切法从心想生)。妄想本非真实,刹那生灭。由其变现之身世,岂能真实乎。

20.水中之泡,极其脆薄,最易坏灭,殊不知世界亦然。《楞严》曰:“空生大觉中,如海一沤发。有漏微尘国,皆依空所生。沤灭空本无,况复诸三有。”三有,三界也。有漏,明其必坏也。一切学人,当常观此理。虚空尚是晦昧昏扰扰相,渺小如泡。何况世界,何况此身,何足道也。

21.虚妄现有,考实则无。因心造业,循业而现。寿夭好丑,因果难逃。然五蕴本身,已了不可得,何况假合之幻身,其为似有实无可知。了不可得者,有即非有也。

22.识心“如幻”,世界“如泡”,此身“如影”。身心世界,虚幻非实。一切有为法相可知矣。“如露如电”,所谓生命在呼吸间。当加紧用功,如救头燃也。

23.观此六喻,虽是观诸法空相。即是观如如之性。以性相本来融通。故观缘生,即可契入如如不动。无为法性,从观有为法相如梦幻入手。便是两边不着,合乎中道。

24.三性、三无性。为法相宗之精要义。佛说“法相”,原为明此。若知此义,则于缘起性空,更能彻了。修持观行,更易得力。

25.“遍计执性”,谓普遍计较执着。即性宗常说之分别、执着、攀缘、无明、妄心、妄想等。意在明其虽是无明妄想,然为真心之所变现。非离真性而别有也。

26.“依他起性”,即性宗所说之缘起、缘生、性起。此正本性随缘现起之相用,原不离性体。依者,随也。他,指缘而言也。

27.“圆成实性”。圆,谓圆满。成,谓本具。圆成,约体说,明其本来圆满具足,非造作法。实,即真实。此即性宗常说之法界、真如、如如、真心、实相、圆觉、自性、清净心等。其名无量。性宗亦谓之真实性也。

28.三无性即“相无性”、“生无性”、“胜义无性”。“无”字甚活,有非、空、之义。即不可执着是也。

29.虚妄之相,非真实性。性中本无有相,应不着相而无之,乃是性也。是谓“相无性”。缘生之法,本非真性。性体无此缘生,应不着缘生而无之,乃是性也。是谓“生无性”。“胜义无性”。真如之性,为一切法之本体。名第一义,亦名胜义。此性真实,众生本具,本来圆满,所谓圆成实也。然胜义亦是名字。故曰“胜义无性”。应并胜义之假名亦不着而无之,乃真实性也。

30.不着相,方是真性。不着缘生,方是真性。性亦不着,方为真性。正显相既离性而无体。性亦非离相而别存。于义尤圆。佛说三性、三无性,所以显性相之圆融。智者明了三性三无性之理,以贯通乎性相。则能空有不着,合乎中道。

31.本经令观一切有为法如梦者。因作如是观,便能洞彻三性三无性之理。换言之,若明三性三无性,方能彻底了然一切有为法之如梦。

32.当知清净心中,本来离相。是谓真实性(无有梦相)。因真性以随缘故。现起身心世界等相。是谓依他起性(现梦中境相)。凡夫不明缘生虚幻,生本无生。遂致计较执着,认虚为实、认假为真,是谓遍计执性(迷相昧性)。

33.修行人,不可于妄心外,别执有一真心。若其如此,仍复昧性。何以故。不着于性,乃真实性故。要紧功夫,惟在不起遍计执。则依他起,便是圆成实。何以故。于性相皆不计执,虽炽然现相,而心固无相也。虽示入生死,而性本无生也。

34.本经唯一主旨,在于无住,以破我也。观上说如梦之义,可知作如梦观,是贯彻到底的。即是由粗而细、由浅而深、从初学至究竟。一切行门,皆不外此观。观有即非有,不可着有也。观非有而有,不可着空也。

35.观空有一切如梦。果能于一切有为法,有即非有。何妨于一切无为法,非有而有。此之谓大作梦中佛事。学人初下手,便作圆顿妙观,不执实、不执虚、不执无。即是本经所说,无我相、无法相、亦无非法相。一空到底矣。涉有不住有,行空不住空,则如如不动矣。便是止观双运,定慧均等。寂而常照,照而常寂。

36.一部《金刚般若》,“无住”妙旨,全在“不取于相、如如不动”上。欲达到不取于相如如不动,全在“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上。一切学人,当从此观,随顺而入。此观,正是金刚智慧。应如是受持,如是演说。永永流通此绍隆佛种之无上大法也。

一八九、正结流通

“佛说是经已。长老须菩提。及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一切世间天人阿修罗。闻佛所说。皆大欢喜。信受奉行。”

1.受菩萨戒后,则称菩萨戒优婆塞、优婆夷。皆可讲经说法,得称法师。惟不可为人作传授皈戒师。因自己未受具足戒之故。

2.若向在家善知识请求讲经说法,为其弟子,依以为师。则固无不可者。如其志愿真诚,堪以教化。善知识亦不宜一味峻拒也。

3.此经是大般若法会中之第九会。且是为发大乘、发最上乘者说。可见在会者,皆是发无上菩提心之大菩萨。故不别列也。

4.“皆大欢喜”者。闻此大法,心开意解。是为欢喜。且知“信受奉行”,便是荷担如来度生事业。当得菩提,成佛有望,非同小可,故大欢喜。在会大众,无不如是。故皆大欢喜也。

5.“信”,即信心不逆之信。“受”,即深解义趣之解。因其有不逆之信,深解之受,所以“奉行”。“奉”,遵奉。遵依经中所说之义趣。“行”,自利利他。自己遵奉而行,复广布此经,为人演说。令一切众生,无不皆大欢喜。

6.如是信受奉行,务使慧水长流,法脉永通。传之尘劫而无滞,普济万类而无遗,则遍法界、尽未来,有此经处,便是佛说法处。

7.结集者之意,在于一切大众,依教奉行,佛种永永不绝耳。

8.我辈今日说者、闻者、发起者、护持者,亦莫不“皆大欢喜,信受奉行”,同具此愿。具此愿者,乃为真信受、真奉行、真欢喜。此正我辈上报四恩,下济三苦处也。

9.唯愿诸善知识,从实信而入净信。于有为而证无为。以此行愿,庄严佛土,化度有情。归心净土,老实念佛,即得往生,不退成佛。

§§金刚般若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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