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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卷四

◎说明本经前后两大段之不同处。

1.前半部经:(约境明无住,以彰般若正智)

(1)是为将发大心修行者说。教以如何发心、度众、伏惑、断惑。

(2)遣粗执。遣其于境缘上,生分别心,遂致住着之病。教之离相。

(3)令其离相,是遣所执。

(4)说离一切相,方为发菩提心。利益众生之菩萨,空其住着我法之病。二边不着。

(5)明一切皆非,以显般若正智之独真。

2.后半部经:(约心明无住,以显般若理体)

(1)是为已发大心修行者说。发心而曰我能发、能度、能伏、能断等分别着我,仍须遣除。

(2)遣细执。即是于起心动念时,便不应住着。教之离念。

(3)令其离念,是遣能执。

(4)说无有法发菩提,无有法名菩萨,以及一切法皆是佛法等。空其住着我法二空之病。二边不着亦不着。

(5)明一切皆是,以明般若理体之一如。此是万法本体,故一切法莫非实相。

3.最后结之曰“不取于相,如如不动”。全经义趣,尽在里许。

4.又前明一切皆非,令观不变之体。后明一切皆是,令观随缘之用。前虽随缘而不变。后虽不变而随缘。

5.综上诸说,以观全经。全经旨趣,了了于心目中矣。

一一一、约心明无住以显般若理体 深观无住以进修发心无法重请

“尔时须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云何应住。云何降伏其心。”

1.此节经文,看似另起,实则紧接前文而来。长老问意是说,我法二执,已与发菩提心时,同时俱生。“降”则非发心,“住”则执我法。此正指示行人应向起心动念时用功。长老大慈,代众生再请开示根本方便。

2.前曰“应云何住”,是问菩提心应云何安住。今曰“云何应住”,是问菩提心云何独应住着。若不住于此法,何谓发此心。住既不可,降又不得,将奈之何。

3.前云“应离一切相发菩提心”。一切相赅摄甚广。发菩提心之相,当亦在内。何既云“应离一切相”,又云“发菩提心”耶。

4.长老此问,又是曲为现前当来,一切粘滞不化者,请求开示耳。

一一二、示 教

“佛告须菩提。善男子。善女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当生如是心。我应灭度一切众生。灭度一切众生已。而无有一众生实灭度者。”

1.此正开示教导起心动念时,离相之方便也。

2.“如是”,指下三句。现其本有曰“生”,显其本无曰“发”。众生本来同体,灭度一切众生,乃应尽之天职。若以为我当发此心,便有矜张之意,便着相矣。故不曰“当发”而曰“当生”者,以此。

3.说一“应”字,是遣其着于菩提,破法执也。说一“当生”,是遣其着于发心,破我执也。

4.发无上正等正觉者,须先觉了度众生是应尽之责。且此责终未能尽。即尽,亦等于未尽。当生如是心,无能度、无所度、无分别、无所谓菩提、无所谓度、并无所谓发心。庶与清净觉心相应耳。

5.本经天然分为信解修证四部分。而不可局其次第。虽分四,而不可局为四,学者应体会此意。

一一三、征 释

“何以故。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则非菩萨。”

1.我人众寿四相,虽同于前,而意甚细。盖已一切不着,但着于上求下化极微细之分别耳。

2.若微细分别未净,我相病根仍在。虽曰“菩萨”,名不副实矣。儆策之意深哉。

一一四、结 成

“所以者何。须菩提。实无有法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

1.此句有二义。可作两种读法。

(1)“法”字断句。意谓发正觉者,实无有法。以无上正等觉,即是究竟清净。清净觉中,不染一尘,名为菩提,实无分别心。故必实无有法,乃名发无上正等觉者。

(2)“无”字断句。意谓,有法发无上正等觉,实无如此事理。

2.发而无发,乃为真发。住降在其中矣。须知当生如是心,便是无住而住。“应灭度一切众生”三句,是降伏其心之意也。

3.三事只是一事。“降伏”原为不降之降。“发心”即是无发而发。此皆破我遣执之微妙方法。悉心领会,方为善用功者。

一一五、举果明因 详明 明果 明无得而得 举问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于然灯佛所。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不。”

1.此引往事为证。其时证无生法忍,位在八地。

2.世尊防闻上说者,疑谓发心无法,云何得果。故举果以明之。

3.若知得果者,乃是无得而得,则发心者,必应无发而发也。

4.此事前后两引之,而命意不同有三。

(1)前问于法有所得否。答曰于法实无所得。其意重在“得”字。此中则重在“法”字。以无法得菩提,证明上文无法发菩提之义也。

(2)前问中“法”字,是指无生法忍。此中“法”字,即指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因不住法,故今曰圆满证得究竟果法而成如来。如是因,如是果。丝毫不爽。此中之“法”,是指无上菩提,故应以两重因果释之,于义方圆。

(3)前问于法有所得否,是举果明因。然‘法’字是指无生法忍,故只举八地果,明发心因。

5.说一“如来”,即含有不应住法意在矣。如来是性德之称,觉性圆明,岂有法尘。作佛时如此,则昔在八地时,其心无法尘也可知。

一一六、答 释

“不也。世尊。如我解佛所说义。佛于然灯佛所。无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1.“不也”,活句。谓非无法非有法也。彼时正蒙授记当来作佛。许其将来得证果法之称也。故非无法。然彼时实以证无生法忍,一法不生,而蒙授记。故非有法也。

2.总以显明心无法以求得,而后可得。若住法求得,便不能得。则不应住法发心,其义昭然。

一一七、印成 如来印许

“佛言。如是如是。须菩提。实无有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1.“如是”,不谬也。实无有法得阿耨菩提。觉性圆明,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若有法尘,便非圆明。

2.“实无”,谓彼时在燃灯佛所,实无丝毫有法得成如来之心也。

3.实因心中无此果法,而后得成如来。使知虽得而实无所得,方为性德圆彰之如来。

一一八、反正释成 反释

“须菩提。若有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燃灯佛则不与我授记。汝于来世。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

1.昔日授记,实由于证无生法。发觉初心之菩萨,若知得有法则不授记,无法乃与授记。

2.受持读诵此经,必应如教,于一切法无住而住,方为信心不逆,荷担如来。方能生福灭罪,当得菩提。

3.“三菩提”下,意谓,彼时未蒙授记之先,若心住于无上菩提之法,希望成如来,得无上菩提。便不能证无生法忍。则并授记亦不可得矣。岂能成如来耶。

一一九、正 释

“以实无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是故燃灯佛与我授记。作是言。汝于来世。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

1.以其实无住着菩提法以求得之之心。明其正因心无有法,乃证无生。得蒙授记耳。

2.无菩提可住。正是说明不应住之所以然。乃离相之极致,亦法性之本然也。

3.必解深而后信深,解圆而后修圆。其于证入也不难矣。解渐渐开,执情我见便渐渐消。所以学佛重在解慧,所谓观慧也。

4.无上正等觉者非他,即是真如本性,亦名自性清净心。因其为万法之宗,故称“无上”。为一切众所同具,故名“正等”。但为分别执着妄想所障,若能遣妄除障,则名“正觉”。觉至究竟,性德全彰。无以名之,不得已强名之曰,得无上正等觉耳。

5.实则性是本具,安有所得,所以虽得而必归无所得。明得此理,便知不应存有法想。不应存有得想。

6.欲性光圆照,须令净无点尘。有一法在,有一得在,依然是分别执着的老习惯,本性依然在障。故不但一切法不应住,即菩提法亦不应住。

7.须彻底觉悟,根身器界一切境相,皆是空花水月。迷着计较,徒增烦恼。并须持戒修福,断其染缘,除其贪嗔。如是观行久久,情执渐薄,妄想亦随而渐少。

8.无始来习气之深,虽知相皆虚妄,而攀缘不息。必须于动念处着力,向心源上返观。所有持戒、修福、六度、十愿,弥复精进,以历事而炼心。若打得念头死,则一切分别执着自无。而相之有无,更无关系。是以离念为离相之究竟也。

9.五蕴六根、山河大地等一切法,皆是唯心所造。佛令一切法不应住着,是遣其分别执着取相之病,与一切法并不相干。取相之病若除,则内而五蕴,外而山河等一切法,便如《楞严经》所说,“咸是妙净明心性净明体”。此法法皆如之真实义也。

10.《起信论》云:“此真如体无有可遣,以一切法悉皆真故。亦无可立,以一切法皆同如故。”须知阿耨菩提,即是真如之异名。若住于此,仍是取相。有所取,便有所立。便非一切法皆如。

11.“法法皆如”一段经文(一二○—一二五节),为全经中重要之义,亦即一切大乘佛法中重要之义。向后所说,无非阐发此义,证成此义。此是世尊将自己亲证者和盘托出,详为开示。俾众生由此而悟入也。

12.当知法法皆如,若其证到,必能行出。如促无量劫为一刹那,延一刹那为无量劫。以芥子纳须弥,变娑婆为净土,至此事事无碍地位,方许说此话。一切学人,惟当向法法皆如上观照,以尽遣其我见遍计之执情,以期证入,斯为可耳。

13.因法法皆如,则法法皆真。《法华》曰:“是法住法位,世间相常住。”故一切法清净本然,绝非造作,故曰“无为”。一切贤圣莫不修此证此。但因功行之浅深,故有成贤成圣之差别。

14.若领会得“法法皆如”,我见情执之病,既都遣尽。则见相即见性,头头是道,无所不可。故《最胜王》、《维摩诘》等经云:“五蕴即是法身”,“生死即是涅槃”,“烦恼即是菩提”。皆显法法皆如义也。

15.发心自度度他,以期明性见佛。扼要之方,全在于此。其方云何?依此经教,离相离念是已。

一二〇、明法法皆如 约名号明如

“何以故。如来者。即诸法如义。”

1.“如来”之义,离一切法差别之虚相,证一切法一如之真性。不见有诸法差别之相,是之谓“如”。不见有一法独异之相,是之谓“诸法如”。

2.“如”者,无差别之义。亦不异之义。谓法性无有差异也。以其空寂故。“诸法如义”,即法性空寂之义。证空寂之性,名为“如来”。故曰“如来者,即诸法如义”。

3.佛称大觉,即是究竟觉此不一不异之法性,故曰“如来者,即诸法如义”。

4.其中关键,全视着不着。不着有,诸法不碍一如。不着空,一如不碍诸法。着于诸法,非如也。着于如,非诸法也。故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唯证方知故。

5.修学应离一切诸相,修六度万行。离诸相者,实际理地,不染一尘故。修万行者,佛事门中,不舍一法故。如是觉、如是离、如是修,则法相应、性相应、而得证相应矣。

6.总之,昧平等,取差别。便心随法转。即非法亦成障碍。于差别,见平等。便法随心转。即法法莫非真如。古德所谓,迎宾送客,运水搬柴,行住坐卧,二六时中,于诸法上拈来便是者,是好一幅无事道人行乐图也。

7.当知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拈来便是,自在何如。

8.古德云:“不悟时,山是山,水是水。悟了时,山不是山,水不是水。”山是山、水是水者,只见诸法也。山不是山、水不是水,惟见一如也。

9.又有悟后歌云:“青山还是旧青山。”盖谓诸法仍旧也。而见诸法之一如。则青山依旧,光景焕然新矣。

10.唯佛如来,证性一如。则尽真如际是“来”。真如无际,故来亦无际。真如不动,故来亦不动。虽名曰“来”,实则来而无来,无来而来者也。当知名为“如来”者,为明其来无来相,故曰“如”。为明其如无如相,故曰“来”耳。

一二一、约果德明如 明无法

“若有人言。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实无有法。佛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1.或疑其仍为有法,殊不知实无有法也。但为明其觉已究竟。无以名之,名为“佛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耳。若约性德言,实是诸法一如。

2.曰“佛”,正明称为得菩提者,意在显其已证无上正等觉,亦即诸法一如之果耳。

一二二、明一如

“须菩提。如来所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于是中无实无虚。”

1.“如来所得”者,唯一“无实无虚”,即是“诸法如义”。

2.如来所得之法,乃是实相。实相者,无相无不相。无相,“无实”也。无不相,“无虚”也。若究竟言之,相不相皆无,故曰“无实无虚”。虚实皆无,是为真实之法。以证成上文真实之说也。

3.阿耨菩提,即真如觉性之异名。如来即诸法如义,称为如来,因其已证真如觉性。足证如来所得,“无实”,觉性空寂。“无虚”,觉性圆彰故。

4.一法不生,实无有法也,故无实。无法不现,诸法一如也,故无虚。

5.“无实无虚”,即《起信论》“如实空”义,“如实不空”义。如实即是真如,因真如为真实之性体,故曰如实。如实空者,无实也。如实不空者,无虚也。空而不空,无实即复无虚。不空而空,无虚即复无实。此是一切法,如如不动之真体。

6.不空是由空来,可知无虚是由无实来。诸法一如,是由实无有法来。

7.无实,可指诸法言。诸法缘生,故无实。无虚,可指“如”言。真如不空,故无虚。“如来所得”,但证诸法如义耳。

8.无实无虚,是空有一如,性德本然。如来证此,说此。令众生觉此,修此。若观一切法唯实,凡夫也。若观一切法唯虚,二乘也。即观一切法实中有虚,虚中有实,亦是权教菩萨。佛与诸大菩萨,观一切法无实无虚,是整个的。无实即无虚,无虚即无实。诸法一如,空有同时。

9.佛事门中,不立一法,无实也。不舍一法,无虚也。应无所住,无实也。而生其心,无虚也。无实无虚,即是诸法实相。应如是觉,如是修。云何修?生无所住心,离一切相行布施六度,以利益一切众生是也。

一二三、约诸法明如 明即一切法

“是故如来说一切法皆是佛法。”

1.诸法缘生而无实,同一如实而无虚。所以“如来说一切法皆是佛法”。由“诸法如义”,开出“无实无虚”。即以无实无虚,显明一切皆是,证成诸法一如。展转相生、相释、相成,其实皆明一义,“应无所住”是也。

2.“如来说”三字最要,明其是约性而说。离相观性,则头头是道。《楞严》云:“五蕴、六入、乃至十八界,皆如来藏妙真如性。”古德言:“窗外黄花,莫非般若。庭前翠竹,尽是真如。”是之谓“一切法皆是佛法”。

3.世出世法,皆是缘生。观其不异之性,不变之体,则一切皆是,诸法一如矣。否则住法发心,住法修行,则佛法亦非佛法,何况一切法。

4.广而言之,凡行世间法,慈悲为本。皆为利他,不存利己。一一不违佛法,则世法即佛法。若行佛法,而存名利恭敬之心,则佛法亦成世法矣。

一二四、明离一切相

“须菩提。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1.“一切法”,知其“即非”,而不着相。则是佛法而非一切法矣。知是假名幻相,而归于性。虽名一切法,而皆是佛法矣。

2.“即非、是名”,合而言之,以明无实无虚、空有同时之义。世尊说此,是教行人于行、住、坐、卧、二六时中,对境随缘,皆应作如是观。则处处皆是道场,事事增长菩提。

3.清净觉性,既非虚而又无实法。正好借一切法,以历事练心,尽空诸相。又何必于一切法外别觅菩提。《心经》云:“是诸法空相,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岂非无上菩提,宛然在望乎。

4.佛法如家常饭,自应饱餐,当注重消化。若能惺惺常觉,不即不离,则随时随地,皆可得真实受用。

5.佛所说法,说理便摄有事,说性便摄有修。此一大段,皆说自觉圣智,令学人依之起观照。必须离相离念,方能契入。

一二五、约报身明如

“须菩提。譬如人身长大。须菩提言。世尊。如来说人身长大。则为非大身。是名大身。”

1.身如须弥,故曰“长大”。指佛之报身言也。“如来说”,正明报身与法身一如也。

2.上来约名号、约果德、约诸法,以明如,皆是法说。此约报身明如,则是喻说。恐闻法说不了然,因喻而得了然也。

3.法身有二义。(1)法身即是清净自性,名为自性法身。此即佛与众生所同具,所谓同体之性。约众生言,又名在障真如,亦名在缠法身。(2)一切诸佛,长劫勤修,福慧庄严,自性圆满显现。此名出障法身,亦名出障真如。又名报得法身。

4.约性言,法身非相,不落长短大小数量,故曰“则非大身”。约相言,则名报身,故曰“是名大身”。足见报身与法身,不一不异矣。

5.离一切障,净德满足,曰“自受用报身”。谓修因证果,自度已竟。即出障报得法身。

6.遍一切境,光明普照,曰“他受用报身”。法身现报身之相,原为利他。可见自报、他报,亦是不一不异。

7.一切法,本是真如自性,随缘所现。若不着诸法之相,则见诸法时,便见诸法之性。譬如报身,亦即出障法身显现之相也。不着报身之相,便见法身之性,两不相碍。

8.报身虽相好光明,而不碍自性清净。且因自性清净,所以相好光明。推之一切法,相虽不一,性则不异。故一切法皆是佛法也。

9.得此报身之果,犹曰非身、是名,是佛不住此身相也。故菩萨修因时,应无所住,而生六度之心。

一二六、明因 正遣法执 约度生遣 标遣

“须菩提。菩萨亦如是。若作是言。我当灭度无量众生。则不名菩萨。”

1.“如是”指上“法法皆如”一大段。谓佛为菩萨准绳。初心菩萨,亦应如是体会法法皆如之义,而于法无住也。

2.“如”,诸法一如。“是”,一切皆是。合而观之,便是无实无虚。一切诸法,无实也。皆是一如,无虚也。虚实俱无,则因如是者,必果如是矣。

3.菩萨度生、严土,离相行六度。广行六度,一法不废。不着六度之相,一法不执。不废不执,方是菩萨。若取法、住相、分别执着,则“不名菩萨”。

4.须微密观照,微密堪验。层层入细,遣之又遣。直令此心一念不生,净无点尘。灭度无量,若无其事。庶几与一如之义相应耳。

5.度生为应尽之责,此责终未能尽。又应知度亦等于未度,所谓无一众生实灭度者。若自以为能尽此责,大有所度。则自矜自负,目空一切,岂是菩萨。

6.世尊言此,是令发大悲心者,应于离念上加功。妄念不息,真心永障。有悲无智,岂能度他。人我分别之见犹存,故不名菩萨也。

一二七、征释 释无法

“何以故。须菩提。无有法名为菩萨。”

1.此中是明“不名菩萨”之故。由其心有能度所度之见,便是取法,便着人我等相,乃是凡夫。故“有法名为菩萨”,断断“无”之。

2.佛说一切法无我人众寿。以明有法便着我人众寿,便违佛说,便是凡夫。

3.菩萨众生皆是假名,尚无能度之菩萨,何有所度之众生乎。则不应取着度众生也明矣。

一二八、释无我

“是故佛说一切法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

1.众生之见,无非分别。分别便是有能所对待。约能见言,便是“我”。约所见言,便是“人”。能所之见,差别丛生,是为“众生”。能所之见,继续不断,是为“寿者”。分别妄心,多不胜数,以能所收之,罄无不尽。合之,则唯一“我见”而已。

2.此“佛说”句,含义甚多。“说”字断句。谓一切法无我之理,为佛所说也。“法”字断句。谓佛说之一切法,本无我人差别也。

3.佛说之一切法,莫非令人泯对待分别之法相,悟平等一如之法性。觉此觉性,可名菩萨。若存有法相,便是我执,便成对待,便是分别,何名为觉。

4.一切众生,性本同体,本无尔我对待之分。故说众生,菩萨亦众生。说菩萨,众生亦菩萨。众生本来是佛,况菩萨乎。“佛说一切法无我人众寿”,令闻者当观同体之性也。

5.“若作是言,我当灭度无量众生”,岂非我见人见众生见乎。此见一日不除,非寿者见乎。分别如此,执着如此,是于性本同体,诸法一如之义,完全隔膜,显违佛说,尚自居为菩萨乎。

6.我见我执未忘,则我为我,众生为众生。遇受其度者,势必自矜自喜。不受度者,势必轻视憎嫌。遇他之行六度者,又必争竞猜忌。展转情执,自缚自缠。汝自己方且向烦恼恶见稠林中走入。尚曰度众生乎。尚得名菩萨乎。所以有法名菩萨,断断无此事理。

7.发正觉者,必应将佛说一切法无我人众寿,即是诸法一如的道理,切实体会。虽广修六度,而一法不执。庶几心空妄念而无实,功不唐捐而无虚耳。

一二九、约严土遣 标遣

“须菩提。若菩萨作是言。我当庄严佛土。是不名菩萨。”

1.菩萨发心,唯一在利益众生而已。此中所说之病,亦与度生中相同。病在“作言我当”是也。

2.总之,“作言”,便动念矣。“我当”,便执见矣。起念着见如是。全是凡情,何名菩萨。

一三〇、征 释

“何以故。如来说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

1.诸法一如,不应少存分别执着之情见。“无住生心”,是于不执时却不废。“生心无住”,是于不废时即不执。

2.前令发菩萨心者,离相以修福慧。今是令行菩萨道者,于修福慧时,不存此是福慧之见也。前后浅深,大有区别。

3.须知“佛”即是心,“土”即是地,“佛土”犹言心地。所谓“庄严”者,因众生自无始来,此清净心,被一切染法横生障碍。本来空寂,全然纷扰。本来光明,全然昏暗。故令发广大愿,以扩其量。修六度行,以除其私。离相离念,将所有分别执着等凡情俗见,扫除洗刷,复其本性德能。无以名之,强名庄严。实则无所谓庄严也。

4.虽炽然庄严,而忘其为庄严。庶几与空寂之性相应。既空且寂,光明自显。庄严佛土,如是如是。

5.广度众生,大悲也。清净心地,大智也。大悲大智,所谓无上菩提也。然行者不可存一此是大悲大智之念。少存此念,便是法执,不名菩萨。

一三一、令达无我 标示通达

“须菩提。若菩萨通达无我法者。如来说名。真是菩萨。”

1.证得诸法一如,谓之“法无我”。通达一如之诸法,谓之“无我法”。

2.上文(一二八节)“佛说一切法无我”,因佛已证无我理,具无我智,能于一切法中无我,故曰“法无我”。后归结处(一六四节)曰:“知一切法无我,得成于忍”。是明其不但于一切法能知无我,且安忍于无我,故曰“法无我”。此处是令通达本来无我之一切法,故曰“无我法”也。犹言去分别之妄心,见本无分别之真性耳。

3.一切法皆无我,则一切皆无我法。故自“着衣持钵,入城乞食”,乃至“还至本处,敷座而坐”,皆所以表示无我之法也。此正诸法一如,一切法皆是佛法的气象。

4.不离众生,故曰“善护念”。行不言之教,故曰“善付嘱”。若善能通达,又何劳世尊开口。若未能通达,将更说方便,令得通达。即下文“开佛知见”是也。由是言之,谓开佛知见,尤为无我之妙法可也。

5.虽然,法即非法。若闻开佛知见,而有一知见存,便又成法执,又是我见。岂佛知佛见哉。此理当深长思之。

6.众生于一切法,动生障碍,不能通达,因偏执故。偏执即是我见。今令开佛圆见,圆则不执。开佛正知,正则不偏。

7.欲开通无我之智慧,达到无我之理体。必先通达其知见。俾得见无不圆,知无不正。

8.“无我法”,亦可分为无我、无法。然无论人我、法我,总一我执。而法我细于人我。法我无,人我自无。故不必局分二事说之。

一三二、开佛知见 明圆见 明不执一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肉眼不。如是。世尊。如来有肉眼。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天眼不。如是。世尊。如来有天眼。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慧眼不。如是。世尊。如来有慧眼。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法眼不。如是。世尊。如来有法眼。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佛眼不。如是。世尊。如来有佛眼。”

1.此“见”不局指眼见,犹言见地耳。知见皆从理智出,原非异体。但约有所表现曰“见”。约了了于内曰“知”。

2.凡夫“肉眼”所见有限,为烦恼所障故。“天眼”,有由业力报得,有由定力修得。凡夫齐此二眼。若“慧眼”以上,非修出世法不能得。

3.“慧眼”,以根本智,照见真空之理。“法眼”,以后得智,照见差别之事。得根本智后,方能得之。

4.“佛眼”,智无不极,照无不圆,惟佛有之。古德云,前四在佛,总名佛眼。

5.佛眼智照。以俗谛言,遍河沙世界雨滴点数,悉知悉见,其他可想矣。故自无始来、穷未来际,遍虚空、尽法界,一切众生、乃至一极微细众生,死此生彼,根性族类,以及起心动念,前因后果,千万差别,极细微之事相,无不悉知、无不悉见。

6.证佛性,慧为因,定为缘。因亲缘疏,故定多不及慧多。定慧未能均等,故菩萨但分证法空,分见佛性。唯佛与佛,定慧均等,了了见性,如观掌果也。

7.佛说五眼,旨在借五眼以明佛见圆融。见性圆明,有如圆镜,胡来现胡,汉来现汉,初无容心。正所谓不有而有,有而不有也。

8.菩萨应开如是见,通达如是无我法。云何通达,唯在不执己见,不执一见而已。云何能不执,首当大开圆解,令其见地彻底,则执情自薄。即复力除习气,离相离念,证得诸法一如,方为究竟耳。

9.经中凡言“于意云何”,皆是探询见地之辞也。凡言“作是念”、“能作是念否”、“莫作是念”、“汝勿谓作是念”等等,皆是破其执见,令开圆见也。

一三三、明不执异

“须菩提。于意云何。恒河中所有沙。佛说是沙不。如是。世尊。如来说是沙。”

1.“如来说是沙”。若不着相,则见相即见性,又何必说不是沙。此正明一切皆是,以遣微细之执。

2.佛眼洞彻一切法差别事相。恒顺众生,随喜功德。不坏俗谛,故世俗既说是沙,如来亦随俗而说是沙。以明如来之不执异见也。

3.当知不一不异之义,便是法法皆如,此正佛之所证所得。即是佛之圆见。虽见而不立见,乃能于一切法不执而无我,乃能如是如是究竟证得。一异不执,是破除我见之慧剑也。

4.我见难除,不外两种理由:(1)见理不明。(2)自以为是。欲破“我”,首当明理。开佛圆见,彻明其理之谓也。先说“五眼”以明不执一,为见理不明者说法。继说“河沙”以明不执异,为自以为是者说法。

5.今教以一异俱不可执,见将从何安立,则我亦与俱化矣。

6.不一不异之义,为般若之纲宗,佛法之要领。可以贯通一切法。此经令通达无我法者,先通达乎此。此句,开之则为八不、十不、十二不、十四不。详参《讲义》卷四,页三十八。

7.《大智度论》云:“不生不灭,不断不常,不一不异,不去不来。因缘生法,灭诸戏论。”因缘生法,犹言因果。言一切法皆是因果。故一切法皆是具足“八不”之义。

8.佛所说法,不外真俗二谛。俗谛法相,虽变化无常,为世俗所共见,故谓之“俗”。真谛法性,则常恒不变,为诸法之本体,故谓之“真”。佛说二谛,皆用八不之义以说明之。

9.“谛”,明其事理确实不虚。一切众生,所以轮回生死,苦趣无边。无他,由迷俗谛八不之义故也。一切声闻乃至权位菩萨,所以有变易生死,无明未尽者。无他,由迷真谛八不之义故也。

10.于此八不义谛,迷有浅深,悟有高下。故有六道之纷纭,三乘之差别。佛为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即为令众生了二种生死。故说种种法以开示之,令得悟入耳。而种种法,不出真俗二谛,故此义理贯通一切经论。

11.性相不二,空有同时。有即是空,故俗谛之生灭,为假生假灭。空即是有,故真谛之不生不灭,亦是假不生假不灭。既见性,正好现相,随缘度生。

12.当知佛说,是佛境界。所谓诸法实相,惟佛与佛,方能究竟。所以华严会上,善财所参五十三位善知识,皆曰“我惟知此法门,余则不知。”乃是实话,并非谦词。所以古德如智者、贤首、等诸大师,平生只宏扬数种经论,盖学力只能如此。此正古德高处、真处。后学所当学步者也。

13.即令顿悟同佛,而障若未尽,仍未能彻底会得。仍须向离相离念处,真参实究,而后乃能契入耳。

14.不执一不执异,以此法印,向一切法上,微密印证。以此法印,向自心上印证,向未起心动念处印证。如此,庶有通达之可期。以此见地,向心行处及诸法上,了知其所以然,以求通达而无我者也。

一三四、明正知 明心行叵得 喻众明知 引喻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一恒河中所有沙。有如是等恒河。是诸恒河所有沙数。佛世界如是。宁为多不。甚多。世尊。”

1.“心行”,心之行动,起心动念也。“诸法”,外境也。约内心外境以明正知,意在使知“无境唯识,心外无法”之义也。

2.心外无法,故法法不外一真如。但众生外为境相所迷,内为心念所扰,不能证得。此般若所以令离相离念也。

3.性体空寂,本无有念。诸法缘生,本来无生,当体即空。故心行诸法,不一也。叵得缘生,不异也。不一不异,诸法如义也。如是而知名曰“正知”。知此,则知应离念离相之所以然矣。离相离念,正所以无我也。

4.设喻河沙为言,意显妄心及一切法,层出不穷,牵引愈多,不可胜数。以显妄心法相,如幻如化,莫非假有。

5.“于意云何”,探试其见地。佛世界,即大千世界。为一佛教化之区域。以无量数之沙比喻世界之多,皆为借以显下文众生心多。

一三五、悉 知

“佛告须菩提。尔所国土中。所有众生。若干种心。如来悉知。”

1.“尔所”,指上文“无量”言。“国土”即世界。所谓十方刹土,所有众生,种种差别、族类、色身,大而天人,小而蝼蚁,其心无不“悉知”。

2.佛世界,亦含深旨。当知世界之执持不坏,固由众生业力。然非仗佛慈悲威神之力,为之摄持。以众生业力之恶浊,早不知成何不堪之状况矣。一切众生皆蒙佛恩而不自知。此犹父母之照顾幼儿也。

3.诸大乘经所说,梵王、帝释、乃至日月天子、一切诸神,皆在佛前发愿,护持众生。故知世界之执持,实赖佛恩慈悲威神之力。

4.世界国土,已多至无量。其中众生,其数之多,哪复可说。何况众生心乎。真所谓不可说不可说矣。

5.所以如是层递以说之,显不一之义。“如来悉知”,以如义知之耳。

一三六、释明非心

“何以故。如来说诸心皆为非心。是名为心。”

1.“诸心”,指(一三五节)“若干种心”言。“非心”,约性言,暗指非真心,真心即性也。“是名”,约相言,暗指其是妄心。

2.“如来悉知”。如来已证同体之性,便成大圆镜智。所以一切众生起心动念,佛心镜中,了了分明。且佛心无念,故知动念者,皆为“非心”。此“悉知”之故也。

3.须知凡夫心念,虽鬼神亦知之。所谓机心才动,早被神知。若微细念,则惟菩萨罗汉能知。佛则无不悉知也。

4.当知神通不可执。执之,轻则卖弄生害,重则着魔发狂。矜奇好异,人之恒情。倘大众看重此等事,既足为修行之障,且恐为法门之害。

5.当知三明六通,是学佛人本分事。但修行时,不宜注意此事,恐走入魔道。无明尽时,神通自得。得之之后,亦不宜辄与人知。恐为捏怪者所借口,后患甚多也。

6.说“河”,喻心念之流动;说“沙”,喻心念之繁密。说沙为河,喻心念从微而著;说河之沙,喻心念由总而别。由河沙而说到世界国土众生,喻众生心念既流转不停,复胶固不化,既细琐无比,复驰骛无极(今云脱序)。有任运而起,有施设而成。所以言“若干种心”。

7.如上所言,凡有两重不一不异。外而山河大地,内而五蕴色身,事相至不一。而为众生心所现物,则不异也。又众生心念多至若干种,不一也。而“皆为非心”,则又不异。此皆发觉者,所应了知。

8.总之,不一不异诸句义,既显法法皆如,即是显无有定法。令行人当于一切法上,活看活用,不生拘执。故佛时而说一,以显其不异。时而说异,以显其不一。时而一异俱说,显其虽不一而不异,虽不异而不一。时而一异皆非,显其并不一不异亦不可说也。无非为遣执情,令证一如耳。

9.总以明处处皆不可著,无论世出世法,皆应依此义观,依此义行。

一三七、结成叵得

“所以者何。须菩提。过去心不可得。现在心不可得。未来心不可得。”

1.“叵得”,即不可得。此说“非心”之所以然。心念既有三际,故谓之迁流。因其心念,刹那不停,故有“过去”、“现在”、“未来”。

2.克实而论,只有过去、未来,并无现在。“不可得者”,明其当下即空。

3.真心,则常住不动。“非心”,言非常住之真心。生灭心是妄非真,故曰“是名为心”。

4.执着者,必自以为我能取。不知即此能取之一念,三际迁流,当下即空。念尚不可得,尚何能取之有乎。三言“不可得”,真乃锥心之语,直令我见无立足处。

5.《楞严经》曰:“一切众生,从无始来,生死相续。皆由不知常住真心,性净明体。用诸妄想,此想不真,故有轮转。”此文道尽三界轮回之真相。

6.若心不随相而动,便除一切苦。所谓了生死出轮回,心了耳,心出耳。修行人第一步,便当明了此理。

7.分别执着,妄也。不分别执着,真也。真心无念,起念即妄。修证者无他,除妄是已。妄云何除,离念是已。离念则分别执着自无。真心自见,生死自了。

8.一切众生,所以认妄为真,由于不知其是不可得。不辨其是生住异灭,刹那相续。实不可得,执之何为。且自以为能执,而实无可执,徒增妄想业力而已,真愚痴可怜也。此理惟佛知之说之,修行宜急觉悟也。

9.此事为凡圣之关键。本经虽离相离念并说,实归重在离念。不过以离相为离念之方便耳。若离念,则见相即见性。尽管随缘现相,广度众生,毫无障碍矣。

10.“三心”实不可得,当下即空。应当向不可得处观照契入。则湛湛寂寂,当下便是常住真心。正所谓“狂心不歇,歇即菩提”。

11.此节文亦具两重不一不异。过现未三心,是为不一。皆不可得,是为不异。又迁流心与常住心,不一也。知其不可得而当下空寂,则不异也。佛之委曲说此四重,开示修观之方便也。

12.由不一观不异,一念不生,而实相生矣。由不一入不异,除分别执着,亦即无我。迨至一念不生,人我法我,尚复何存乎。真无我之妙法也。此为开佛正知,开佛正觉也。

13.下“诸法缘生”一大段,亦复如是开之觉之。而一是向“心行”上开觉。一是向“诸法”上开觉。双方并进,则心境皆亡,我法俱空。无我相,无法相,亦无非法相。离一切诸相,“则名诸佛”矣。

14.教下名言甚多,无此直捷了当。宗门棒喝交驰,无此彰显明白。愿共勉之。

一三八、明诸法缘生 约福报明无性 约法施明体空

1.此一大段,含义甚多,须先说明,入文方易领会。

2.上“心行”一段,是约内心明义。此“诸法”一段,是约外境明义。诸法多不胜数,今约福报及法施明义,则可赅摄一切法矣。

3.布施摄六度,六度摄万行。布施中以“法施”为最。法施之义明,则六度万行,皆可例知。法施是善行,善行之义明。非善行之事,亦可例知。

4.因缘生法,谓一切法之生,不外因缘。故法即因缘所生之果。无异言一切法不外因果。故“因果”摄一切法尽。

5.因缘生法,但有相而无性。可知一切法之当体,如幻如化,如空中花,如水中月,绝非实物。故标题曰“体空”。显其当体是空耳。

6.具足身相,显“无性”义。法施,显“体空”义。由是可知,说缘生,无异说不可得。说不可得,亦无异说缘生。

7.众生处处执着。能执,无非妄想。所执,便是诸法。佛以诚言告之曰:“汝以为有能执者耶?心行不可得。能执之意,当下即空。”又告之曰:“汝以为有所执者耶?诸法缘生,所执之法,当体是空。”如此开示,正是将众生执见,从根本上推翻。

8.“缘生”与“不可得”,皆明即空之义。妄念为成凡之由。将欲了生死、证圣果,必须断念。当知一切法,只是缘生,本来是空。既已缘生,不无假相。故法与非法,皆不应取。以一切法,虽绝非真实,而事相俨然。行人亟应觉悟,空有不着,离相离念。随缘不变,不变随缘耳。

9.若不离念,“寂”且未能,遑论乎“照”。故学人于此行门,必须空有不着。而于观门,则须一空到底。此理不可不知也。

10.用功当以离念为主。念佛即是离念,离一切妄念,离一切三界轮回念,迨至往生见佛,自然圆离矣。

11.真心不但真空,且是真有。真空,离名绝相故。真有,常恒不变故(空有一如)。

12.一切缘生之法,本无是物,但假现相而已。乃是真空假有也。(空有相待,故曰同时。)

13.或曰:“心外无法,心生则种种法生。”此“心”指妄心而言。然则佛菩萨既无妄念,而能现种种境相,不知何由而成。

14.佛菩萨实无有念。种种境相,乃留惑润生,亦实由心而现。此则由于因地发大悲愿,随缘度众。故证果后,虽不起念,而藉夙昔悲愿熏习之力,便能随机感缘,现诸境相。西方净土,亦弥陀因地大悲愿力所现者也。

15.我等修因时,必须悲愿具足,深观诸法缘生之义,使熏习成种,乃能于大定中随缘示现耳。

16.“开佛知见”一大段,实为全经最要部分。前后所说,无非开佛知见。信者信此,解者解此,修者修此,证者证此。合信解行证,方将“开”字工夫做了。信是初开,而解、而行、而证,乃究竟开也。

一三九、明福德 明福德因缘

“须菩提。于意云何。若有人满三千大千世界七宝。以用布施。是人以是因缘。得福多不。如是。世尊。此人以是因缘。得福甚多。”

1.此是总明缘生之义。从布施因缘说到福德。“布施”,因也。“福德”,果也。因缘所生,因果无尽。布施等为佛门大事,尚不离缘生,不离因果。则其余一切法可知矣。

2.前半部中,长老答辞,多言“不也”。后半部惟开佛知见中,答“如是”最多。表诸法一如,一切皆是之义。是明融相会性。

一四〇、明缘会则生

“须菩提。若福德有实。如来不说得福德多。以福德无故。如来说得福德多。”

1.因为“福德”是缘生法。一切众生,但能布施六度,深植因缘,则因缘聚会,福德便生矣。

2.表面说福德,实是说布施。若不修布施之因,哪来福德之果?故“如来不说得福德多”。正因福德当体即空而无实,乃是因缘生法。故欲得果者,但修其因。若勤修布施,则福德自至矣。故“如来说得福德多”。

3.法法莫非因缘所生。福德布施亦是缘生。福德之因缘为布施。布施之因缘,发心是也。欲布施不着相,必先于福德不着相。布施之所以着相,无非为贪求福德,则大误矣。其所得者,不出三界,终是苦因。故依如义不说得福德多也。

4.观一切法空,无福德之念。但为利益众生,修离相之三檀。则是福慧双修,悲智具足,必得不可思议不可称量无边功德。故依如义说其得福德多矣哉。

5.佛经所说因果道理,彻底圆满。极其精微。广大圆妙。世出世法,所莫能外,然后始知因果可畏,始知佛法为人人所必需。

6.欲真明了世间法,不能不先明佛理。然后始知离相离念,关系重大。决不致漠视,决不敢畏难。乃能发大心、修大行、证大果也。

7.总之,佛说因果,能令人成世间善人、贤人、圣人、乃至成菩萨、成佛,其广大圆妙至极矣。

一四一、明报身 明色身非性

“须菩提。于意云何。佛可以具足色身见不。不也。世尊。如来不应以色身见。何以故。如来说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1.“具足”,圆满之义。指功行圆满、万德庄严之报身。“色身”名为具足者,正因其诸相具足。故色身为所庄严,诸相为能庄严。分而说之,意在显其有能有所,正是缘生法耳。

2.“不也”,活句。谓亦可、亦不可。法身报身,不一不异。若会归不异之性,则可见。若执着不一之相,则不可见也。上言“不也”,下言“不应”。意显无所谓可不可,但不应耳。

3.“何以故”下,明“不应”之义。必深解缘生道理,而两边不着,然后性相圆融而不异,则见相便是见性。其所见者,乃是无相无不相。亦即如实空、如实不空之全性。

4.心有所取,由其动念。欲一无所取,惟有离念。离念不能,则唯执持弥陀名号,一心称念,而离一切杂念。以弥陀名号,能导入真实报土故也。

5.佛说诸法缘生之宗旨,在令人体会即假即空,即空即假道理。知一切法本无可执,亦不必执,以离念耳。

6.修离念之因,必获无念之果。仍不外乎缘生法也。无念者,所谓佛智也、真如也。

7.世出世法,莫非缘生,即莫非因果。无智慧者,以恶因招恶果,以善因招善果。以小因招小果,以有漏因招有漏果。若开佛知见,则能以殊胜因招殊胜果。谓证无念真如之果也。

8.此经难讲,前后不异。前之难,难在要义多在后文。讲时往往犯下,只能帷灯取影,不能畅所言。后之难,难在理深境细。言语不易形容,且处处要顾到离名绝相。虽可畅所欲言,却不可说煞一字,塞人悟门也。弘宣此经应知。

一四二、明相好非性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可以具足诸相见不。不也。世尊。如来不应以具足诸相见。何以故。如来说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诸相具足。”

1.自经初至此,举身相问答已三次。而每次所明之义不同,一层深一层也。

(1)初次(一九节)问“可以身相见如来不”。是指一切身相,非专指佛身。如来指自性。

(2)(六九节)“可以三十二相见如来不”。是专指佛之应身。

(3)此次(一四○、一四一节)问曰,“具足色身”,“具足诸相”,是约佛之报身。

2.前曰“身相即非身相”。显相皆虚妄,故不应住。又即非是名并说。显约性则非,约相则是,两边不住。此节又即非是名双举。以显缘生之法,空有同时之义。

3.不住,谓于相上即见其非相,便是不住,便能见性。非谓坏相而后见也。身相如此,诸相皆然。

4.离名言相,谓应知性非名言之所及。非谓无名字、无言说、无相也。但于名言之假相,心不取着,即是如来。

5.“佛”与“具足色身”同说,明因果非虚。“如来”与“具足诸相”同说,明性相一如。

6.言“是名”,令其不可执异。言“即非”,令其不可执一。不执一异,是为圆见。见圆则知亦正。知正则见亦圆。若知一切法莫非缘生,则见一切法不一不异。不异不妨不一,故本一如也,而缘生诸法。不一不碍不异,故虽诸法也,而皆是一如。

7.佛说缘生之要义,令知世出世法,一切皆空,惟因果不空。所以因果可畏。种善因,必得善果。

8.一切法即空即假。以即假故,所以因必有果,因胜果必胜。以即空故,所以因果虽胜,亦行无所事。此之谓深明因果。

9.佛说一切法缘生,意在明其本不生也。若二六时中,世法亦随缘做,出世法正随缘起。却一眼觑向“一切法本不生”处,看之。(“看”,即觉义、照义,了了明白也。)亦不自以为能看。但于世出世法,正随缘时,正如是看。正看时,正如是随缘。可许他是个伶俐汉。内三际心不可得,外一切法本不生。真一了百了,天下太平。

10.本师教我们这些抄直路的法门,我们要直下承担,努力向前。普贤菩萨警众偈云:“是日已过,命亦随减。如少水鱼,斯有何乐。”若依旧拖泥带水,虽日日看经闻法,晓得些理路,有何益处。要防他所知障生,比烦恼障更坏也。

一四三、约法施明体空 明无法可说 明闻者性空 明无法可得

1.于福德胜报之后,接说法施一大段文,正显一切法皆是缘生。此一大段是约因说,以显示缘生无穷,因果无尽之义也。

2.施者、受施、施物。约此三方面之因缘,已千差万别,说之无尽。何况三方面,倘不聚会于一时一处,仍无此一法施之事发生也。而聚会又非缘不可。由此可知,一切事莫非因缘所生者。

3.果复成因,因又成果。果因因果。自此以往,千差万别,永永无尽。可见世出世间,种种事相,所谓诸法者,更无他物。只是不断之因果果因,于众生心目间显现变幻而已。深观其趣,“因”是前因之果。“果”乃后果之因。既不固定,便非实在,刹那之间,皆成陈迹。然则苦苦分别,牢牢执着,岂非痴乎。

4.一切法不过因因果果,次第演变,眩人心目。不能刹那停住,乃执为有实,自生缠缚,不得自在。其为痴绝,固不待言。

5.法虽非实,却是自无始来,遇缘即起。因果果因,刹那相续,曾不断绝。乃一味执空,不知随缘之理。托胜缘,获胜果。证本非缘生之性,超然于一切缘生法之外,解缠缚之苦,得自在之乐。

6.善学者,以缘生之理,随机感缘,示种种法,以拔众生之苦,予众生之乐。其不能者,势必堕落。何以故。恶取空故。

7.二乘人,但偏于空,虽能超出缘生,而不能利用缘生。则沉空滞寂,成自了汉。世尊呵之曰:“焦芽败种,堕无为坑。”此两种执之病,虽苦乐不同,升沉迥别。然无智慧则一。

8.佛说此一大段文,意在使人洞知缘生事理,以免执有执空之病。

9.不执有,则人我空。不执空,则法我空。我法双空,便是洞彻三空之般若正智。便证空有同时之般若理体。故曰:“通达无我法者,是真菩萨。”

10、布施、受施、施物,皆因缘生法,当体是空。故名为“三轮体空”。

一四四、明无法可说 对机则说 示说法无念

“须菩提。汝勿谓如来作是念。我当有所说法。莫作是念。”

1.此下数节,正面是明如来说法之义,而骨里却是教菩萨应如何离念。所谓言在此而意在彼也。

2.作是言念,其过何在。在“作念我当”四字。

一四五、释有念即执

“何以故。若人言如来有所说法。即为谤佛。不能解我所说故。”

1.“有所说法”,谓心中存有所说之法,即“作念我当”之意。一说此言,其罪甚大。“即为谤佛”。如来空寂性中,哪得有念,哪复有我?凡作念我当如何,是妄想执我之凡夫。视如来同凡夫,非谤而何。

2.法身无念无说,报化有说而实无念。经文特举“如来”,意在显此。

3.佛之说法,无非对机。法亦缘生,缘生体空,故法本无法。说即无说。

4.佛何以能不起念随缘说法,前修因时悲愿熏习之力是也。此理《金光明经》说之最详。经曰:“佛无是念,我今演说十二分教,利益有情。”又曰:“然由往昔慈善根力,于彼有情,随其根性、意乐、胜解,不起分别,任运济度,示教利喜,尽未来际,无有穷尽。”

5.不起分别而自然合度,所谓任运是也。何故能如此耶?由于往昔在因地时,悲愿具足,深观缘生,熏习成种之力使然耳。

6.经曰:“依法如如,依如如智,能于自他利益之事,而得自在成就。依法如如,依如如智,而说种种佛法,乃至声闻法。”“法如如”,法谓法性,如谓真如。后如字,谓一如也。是说法性真如而一如,此根本智之异名也。“如如智”,如是一如,后如字,谓真如。智谓根本智。即真如根本智一如,即后得智之异名。根本智照真,后得智照俗。

7.水镜无尘而发光,依于此光,故能现相。佛性亦然,无念空寂,则智光圆遍。依此智光,故空寂无念中,而得种种之事自在成就。可见自在成就,正由无念空寂而现智光。

8.今谓“如来作念我当说法”,便同凡夫,岂是如来。既不空寂,又岂能说法自在。正所谓以轮回见,测圆觉海,无有是处。

9.诸佛菩萨说法,如空谷传声,有感斯应,初无容心。大扣大鸣,小扣小鸣,适如其分,自然而然。佛之说法,如是如是。

一四六、本无可说

“须菩提。说法者。无法可说。是名说法。”

1.“无法可说”,意显本无可说。何以“本无可说”,以本来无法故。既本无法,哪有可说。

2.法是缘生,说亦缘生,说法者亦是缘生。既曰缘生,非无法、非无说、非无说者也。然缘生无性,当体即空。故虽俨然有说法,即复了不可得。言其说即无说也。

3.明了缘生之义,便知法本无法,故说即无说。说法者亦即空即假,即假即空。决不致妄作言念,罪同谤佛。正因无法可说,乃有说法及说法者之假名耳。

4.说法者无法可说,则学法者,当然无法可执。既说法者无念,则学法者,便当观照诸法缘生体空,会归一如。观力渐渐深,分别执着便渐渐薄。我见便渐渐除,念亦渐渐离矣。所谓通达无我法者,如是如是。

一四七、明闻者性空

1.此一段经文(一四五—一四七节),罗什大师译本所无,乃后人据魏译加入者。什师有意略去,别显能所双亡之义。然有此一段文,经义更为圆满,故江校本依之。

2.上言说法者无法可说,明能说者空。下言无法可得,明所说者空。修功至极处,必应能所皆空。方能性光独耀,迥脱根尘。此义即《心经》所说:“无智亦无得。”

3.清达天师作《新眼疏》,分经文为信解行证四分。以经文明明具有此义故也。

如生信文中,长老问:“颇有众生,生实信不。”答曰:“有持戒修福者,能生信心。”末后结曰:“佛及无上菩提法,皆从此经出。”示学人当由此入。信为入道之门,结显此意。

开解文中,长老自陈深解义趣。示人当如是深解。末后结曰:“当知经义果报,皆不可思议。”当知,当解也,结深解之义。

进修文中,明发心无法。继令开佛知见。佛见,是不执一异。佛知,是三心不可得。一切法本无生。末后结曰:“以无我人众寿,修一切善法,则得阿耨菩提。”其示学人应通达内心外境,即有即空,不执一异,无我无法,以为唯一之修功。必修无我无法之因,方证平等法界之果。

成证文中,明一切法无我,得成于忍。成忍,谓证也。其余所说,皆是平等法界诸法空相之义。则皆成证之义也。

4.《讲义》分段依《新眼疏》,但加标“约心明无住”、“约境明无住”两大部分。使前后两半部明义不同之处,一目了然。当知《华严》以信解行证,显示圆融无碍之入道次第。其境界正是诸法一如,一切皆是。

5.此经,是为不断佛种而说。故一依《华严》信、解、行、证,入道次第说之。令闻者亦依此圆融次第而入道。以示衣钵相传,灯灯无尽之意。

6.《华严》曰:“信为道源功德母,长养一切诸善根。”“信”字尤要,成始成终,唯一信心而已。

一四八、明闻者性空 请问

“尔时慧命须菩提白佛言。世尊。颇有众生。于未来世。闻说是法。生信心不。”

1.发心修行,必须依法。今云无法,且云说法者无法可说。然如是种种之说,莫非法也。末世众生闻之,深恐狐疑。故问:“闻说是法,生信心不”。

2.当知如上所说,皆是于法不执,精修无我之妙法。长老问意,正是指示学人,应信此妙法,修无我行耳。

一四九、遣 执

“佛言。须菩提。彼非众生。非不众生。”

1.“彼”,指闻法之众生。“非众生”,约性言。“非不众生”,约相言。

2.意谓一切众生,皆是缘生之义。

一五〇、释 成

“何以故。须菩提。众生众生者。如来说非众生。是名众生。”

1.“众生”重言者,承上“非众生非不众生”说也。本具佛性,非众生也。故曰彼非众生。但约名相,则是众生。故曰彼非不众生。

2.长老虑众生于是深法未能生信者,由于认众生为众生。故不免为之耽心。当知就相而观,虽是众生。其性则上等诸佛,本非众生。

3.既具佛性,岂不能开佛正知。则闻是法者,岂无能信者耶。故“非众生非不众生”一语,便含有“莫作是说”之意在。

4.观此五蕴众法,但由因缘聚会,非生幻生,本来无生。若知此义,则依法发心修行者,哪得有法可执乎。

一五一、明无法可得 陈悟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佛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为无所得耶。”

1.佛现具足身相,既原为说法度生。而佛之所说,原说其所得,所谓“如语”。今知莫非缘生,当体是空。得即非得,佛即非佛,一丝不挂,空寂之性,竟体呈露矣。

2.长老陈悟,正指示学人,应如是穷究到底,不令有一丝法执存在。然后我空性显,始觉合本觉而成大觉。虽如是悟,当请明眼人为之证明也。

一五二、印 释

“如是如是。须菩提。我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乃至无有少法可得。是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1.一切事莫非对待,有对待便有能所。有能所便有分别,有分别便有执着。少有分别,便是第六识,所谓我相是也。少有执着,便是第七识,所谓我见是也。

2.说心行不可得,说诸法缘生。令知缘生体空,有名无实。必应步步观空,层层遣除。其所以痛遣所边之法者,正所以痛遣能边之我也。

3.用功之法,遣能当遣所,遣所即遣能。遣能所即是遣分别、遣执着也。分别遣尽,则六识转。执着遣尽,则七识转。二识既转,则我法双空,皆是一如矣。

一五三、结示 直显性体

“复次。须菩提。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1.“是法平等,无有高下”两句,正显无上菩提。“法”字,指一切法。此正明“菩提无少法”之所以然。肇公、智者、皆云:“人无贵贱,法无好丑,荡然平等,菩提义也。”意谓凡好丑、贵贱、不平等之观念,荡然一空,则平且等矣。此即是菩提之义。

2.如来所得无上菩提。于中无实无虚。诸法一如,是法平等。一切法皆是佛法,无有高下。法性既平等一如,有何可得,故曰“无实”。正当无有少法可得时,平等一如之法性,圆满显现,故曰“无虚”。

3.正因其不分别法,不执着法,且无法之见存,乃名无上正等觉耳。其无有少法也,明矣。法性本来如是。佛惟显此本来之性,其无有少得也,明矣。

4.说明诸法如义,复以不可得义,空其能执之心。且以缘生义,空其所执之法。能所皆空,则平等性体遂显。

5.无上菩提非他,诸法一如之平等性是。菩萨通达此理,尽遣分别执着而无我也。所谓一切法性,本无高下。眼前事物,莫不如是。

6.佛言平等,是令去其分别,去其执着。任他高高下下,而平等自若。盖其心既平,其心既等。则事相上虽有高下,亦自高高下下,各循其分,不相扰乱。则一切平等矣。此平等之正义也。故慕平等之风者,当自平其心始,等其心始。

一五四、的示修功

“以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修一切善法。则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1.“是法平等无有高下”八个字,直将性体显示出来,俾大众开眼认明。即复将修此证此之功夫,的的指出,令大众举步,方能达到目的也。

2.古德修行,必须先悟本性。古人证道比今人多者,其最要原因,实在于此。

3.以无我修一切善法。是明任是何法,平等平等。以此平等心,观一切法,随应而修,不可存高下心也。“善法”,即指布施。布施摄六度万行。

4.以无分别执着心,“修一切善法”。则合于诸法如义,成法身之因也。福慧双严,成报身之因也。圆修一切,得方便智,成应化身之因也。既是称性圆修,故能性德圆明,三身显现,而成无上正等觉。故曰“得”也。

5.行广大行者,先于境缘上一切法不住。后则于起心动念时,一切法不住。使知能执者,乃不可得之妄念,非真心也。又说诸法缘生,使知一切法,皆是幻有,了不可得。

6.发广大愿,则不取法。行广大行,则不取非法。法与非法,既皆不取。则我人众寿,四者皆无。则法与非法,了不可得矣。而常住真心,所谓“是法平等无有高下”者,便了了而得。即“信心清净则生实相”是也。

一五五、结无能所

“须菩提。所言善法者。如来说非善法。是名善法。”

1.以无我修一切善法。是约能修边遣。非善名善,是约所修边遣。有能有所,便是分别执着。我相我见仍在。故当遣之罄尽。要用无分别执着之心去修,便得菩提。

2.法即无法,无修而修。修一切善法时,便观照非善名善。若其心中见有善法,即是我见。即非以无我修一切善法。

3.此节经文,实乃结示开经以来诸义。即是开经以来所说诸义,无非令以无我修一切善法,以证平等之性。至此乃为点明耳。

4.此经最初“发大愿、行大行”两段,是开章明义。以后约略计之,结示已有五次。前后自有其浅深次第。

第一次(三○节),“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结度生不住相,布施不住相之义。

第二次(五一节),“应如是生清净心”一段。结广行六度应无所住。为令空有不着,俾如实空如实不空之自性清净心现前耳。

第三次(八六节),“应离一切相发菩提心”一大段。结离相方是发菩提心。不但二边不着,并不着亦不应着。

第四次(一二○—一二三节),“诸法如义,无实无虚,一切皆是等”一大段。结约果位,以示证得清净心者之境界,是一法不住的、法法皆如的、是无我的。一尘不立,将微细之分别执着遣除净尽,乃能证佛所证耳。

第五次(一五○—一五二节),今次乃是明白开示,一切法性本来平等,无有高下。故一一法皆不可分别执着。菩提法如是,一切善法亦如是。

5.用无分别执着之心,修无有高下、平等平等之一切善法,便契法性,便见寂照同时之本来面目矣。

一五六、显胜结劝 引喻显

“须菩提。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诸须弥山王。如是等七宝聚。有人持用布施。”

1.一大千内,有十万万须弥山王。聚集七宝,其多等此。

2.此引喻以显,受持广说此经之福德更大也。

一五七、正结劝

“若人以此般若波罗蜜经。乃至四句偈等。受持。为他人说。于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万亿分。乃至算数譬喻所不能及。”

1.“于前福德”,指上文以等于十亿须弥山王之七宝布施者。可谓大矣。

2.然而其福德,皆不能及持说此经者福德之一分也。

3.“经”虽是文字名言。然由文字起观照,而相似、而分证、而究竟成无上菩提。岂一切有相福德所能比。

4.意显持经说经,能令自他同证法身。视彼报身,如同身外之财,何足校哉。

5.佛现报身等,原为利益众生,令他受用。正如以财布施,令他受用也。故以此为喻。以显证法身者,并报身之相亦不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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