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是主体为之奋斗的未来的最高的价值目标。一个人树立了某种理想,就努力为实现它而奋斗,所以理想与实践密切联系。理想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也是一种重要的内在价值尺度,凡符合理想的就认为有价值,就给予肯定的评价;凡不符合或违背自己理想的事,就认为无价值或有负价值,就给予否定的评价。
情感是影响评价的重要因素。正如H·奥特所说“人皆由情绪造就。我们总是带着某种情绪生存着:欢乐或沉闷,充满期待的喜悦或阴郁、无聊,乃至烦躁。人的情绪千姿百态,我们在情绪中感觉到自己,对于我们,这是最确定无疑的。”在评价活动中,情感犹如一部振荡器,它以一种弥散的形态而存在,并以一种弥散的方式通过对评价心理结构中智力因素的激发,而对评价的肯否取向及肯否的程度发生影响。情感对评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在评价活动中起导向作用。在评价活动中,情感对于评价对象的选择起重要的导向作用。两个不同的客体,引起主体兴趣,主体喜欢的客体或引起主体反感、讨厌的客体,更容易受主体关注,更容易作为主体的评价对象。第二,在评价活动中起信息过滤或选择作用。情感具有排他性,对与它发生共鸣的信息,容易吸收,而对那些与它格格不入的信息,就忽视或排斥。情感因素好像一个过滤器,通过喜、怒、哀、乐等对信息进行筛选、选择,有意无意地突出某些情节,或者掩盖或忽视某些情节。第三,在评价活动中起动力作用。情感不是评价活动的某一个独立环节,而是存在于智力运动诸环节中,并对每一环节都发生影响的一种动力机制。要获得客观正确的评价,要付出极大的精力,要做多方面的工作。而激情、热情能鼓舞主体,激励主体,使主体坚持不懈地进行全面思考、比较、分析,努力做出正确的评价。
意志也是影响评价的重要因素。所谓意志就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自觉地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同困难作斗争的心理过程。意志对评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影响评价对象的选择。意志的特点是具有明确的价值目标,因此,凡符合主体价值目标的事,主体就关心、重视,把它作为评价对象,反之亦然。第二,意志保证主体集中精力克服困难和干扰,坚持到底。这是保证主体做出正确评价的必要条件,对评价过程有重要影响。第三,意志活动本身就包含着评价过程。不仅确定行为目标需要评价与选择,而且意志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它们都是以评价为基础,是一种趋利避害的意志行动。当然,意志和情感一样,对评价也有消极的影响。
2.客体因素
影响评价的客体因素主要包括客体的稀缺度、客体的复杂性等因素。客体的稀缺度是影响评价的重要因素。“物以稀为贵”,人们给予很高评价的东西往往不是很有价值而大量存在的东西,而是稀有的价值客体。同一客体,数量增多,供过于求,评价就会降低;反之,评价就会升高。
客体因素对评价的影响,还表现在客体的复杂性,特别是社会生活中的客体更为复杂。例如,对商品、货币、市场的评价,在我国就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评价的困难还在于客体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客体是发展变化的,当下有价值的东西,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被认为是无价值的,甚至只有负价值。而当下无价值的东西,将来可能会变得具有很大的价值。
客体对评价的影响还表现在客体对评价的干扰。例如对人的评价,有的人往往被他的外表或言词所迷惑,做出错误评价,造成用人不当。所以,孔子说,对人要听其言、观其行。要全面、历史地考察一个人,不能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
评价不仅受主客体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受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活动,评价者必须全面正视这些制约因素,才有可能获得正确、合理的评价。
§§§第二节人的价值评价
人的价值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对人的价值评价比对物的价值评价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人是主客体的统一,人的价值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仅看到每个人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评价别人,评价自己,而且看到对同一个人,不同的人的评价常常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对于大学生救老农、大学生救落水儿童,有人就认为不值得、无价值;有人就认为值得、有价值。那么,对人的价值评价问题到底该如何认识呢?
一、人的价值评价的标准
1.人的价值评价的特点
人的价值评价活动是一个复杂的、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过程。概括起来人的价值评价活动具有综合性、相对性、历史性三个特点。
首先,人的价值评价具有综合性。人的价值形态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对人的价值的评价,也必须从各方面出发综合考虑。从价值评价的形式上看有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还有功利价值评价、道德价值评价、审美价值评价,等等。自我评价是人们以自我为评价对象,对自己的品性、需要、能力、信念、行为、状态等进行反思和价值评估。它是人的自我意识和良心的一种表现,是自我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评价是和自我评价相对应的一种评价形式,它是从某种社会角度去考察和评价事物、现象的社会价值,判定该现象对社会的作用之善恶、美丑、功过极其程度。社会评价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评价形式。此外,对人的价值评价,必然会涉及到功利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评价等。所以,在进行价值评价时,绝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具有某方面的价值而简单地肯定其全部价值,也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具有某方面的“负价值”而简单地否定其全部价值。我们应当综合地、多方面地对人的价值进行评估和判定。
其次,人的价值评价具有历史性。在具体的人生价值判断中,评价标准的内涵具有具体的历史特殊性。这个历史特殊性,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确定的,而在历史长河中又是不确定的。历史的发展是个动态的过程,评价标准也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体形成的,这本身也是发展变化的,是具体的、历史的,不是永恒不变的“抽象理论”。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对人的价值也不可能完全认识,一是因为人是一个未完成的评价对象,对其价值的评价也就不可能“一步到位”。二是因为一个人的价值不可能在某个时候完全正确地为社会所承认、所确定。历史上既有“盖棺定论”之说,同时也有“盖棺”未能定论之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些人的价值或人的有些价值往往是随着社会的往后推移逐渐显示出来的。所以,由于上述原因,人的价值评价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最后,人的价值评价具有相对性。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只能是近似的、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同样,人的价值评价作为对人的价值的反映,也必然是近似的、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一方面,由于评价主体的实践经验,评价环境以及评价时怀有的情感、理想、意志和目的的不同,因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和独特性,同样的价值对象被评估,在具有各方面差异和特殊的个人评价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评价结论,这既有个体的价值立场问题,又有个体的心理、生理及个人的价值观念问题。评价及标准的反差现象正好体现出对人的价值评价的相对性特征。另一方面,在评价整体定位状态下,社会文化的多样性,是形成对人的价值评价相对性的又一重要因素。价值评价,就其内容而言,它是由文化来表征的。生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人的价值的认识、感受、理解是不同的,因而人们对评价标准所涵盖的内容不能不存在着文化上的特殊性。因此,当人们依据一种通用的评价标准衡量另一种文化类型中的价值对象时,往往会出现很大的差异甚至完全相反的现象。不仅如此,在同一种文化类型的不同区域中也同样会出现这种现象。同时,对人的价值评价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大小对比的相对性。显然,就单纯的人对社会的贡献来说,人的社会价值的大小是可以做对比的。但就一个人的全部价值来说,就很难做确切的对比,因为人的价值中还包含着很多不可计算,没有可比性的东西,如一个人的修养、境界等。而且,每个人的潜力、能力各不相同,所处的社会地位、社会环境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人的价值的差异性和相对性。所以,对人的价值评价也只能是相对的。
2.人的价值的评价标准
以上分析了人的价值的特点,就可以确定人的价值的评价标准问题。在社会上也存在着分歧,有些人提倡道德标准,有些人提倡功利标准,也有些人提倡成败标准,等等。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给出了答案。他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是说,人在社会生活中,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每个人应当而且必须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就是要求每个人要为社会承担做贡献的义务。个人价值的大小就是取决于个人所尽义务的程度及对社会发展完善所起作用的大小。人们所创造价值的多少,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才是衡量和评价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把人们创造价值的多少和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基本尺度,既符合人的价值的基本尺度,又具有客观性、平等性和可操作性,能准确地反映人的价值的质与量。这就是评价人的价值的标准。在实际生活中,不管是自我评价还是社会评价都应该按照这样一个标准去科学地评价。
二、在人的价值评价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有了人的价值评价标准,就可以知道该从何入手去评价人的价值了。但要科学地评价人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对人的价值做出恰当的评价,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坚持社会尺度与个人尺度相统一。社会尺度就是从对社会群体生存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出发衡量人的价值。一方面,人的存在和人的价值确证只能在社会和人们的感性活动中进行,离开了社会的个人价值最终是没有价值的。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对自身价值的实现来自于社会的肯定。所以,必须坚持人的价值评价的社会尺度。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评价尺度必须与个人尺度结合起来,因为社会的发展最终要落脚于每个人的发展,单纯地强调社会尺度会导致只重视满足群体需要而漠视个人的利益和合理需要的特殊性的倾向。所以,确立人的价值的个人尺度也就是要确保人的价值创造过程同时也是人的主体性确立的过程,是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是人的发展。所以,在人的价值评价上必须坚持社会尺度与个人尺度的统一,既要避免把自我价值实现与社会价值对立起来的极端个人主义,又要防止取消个体个性能力发展和个人利益及合理需要的整体主义倾向。
第二,坚持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的统一。人是主客体的统一这种辩证的存在方式,决定了在对人的价值进行评价时必须坚持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辩证统一。人的存在和人的价值的实现只能在对象化的过程中完成,没有对象化的活动就无法确证人的价值,“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实现。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人在对象化之后,对象又促使人的发展,正是在这种矛盾的推动下,人实现了客体的主体化和主体的客体化的统一并不断实现对世界的改造。所以,在人的价值评价上应坚持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