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也是人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一直把人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作为评价一个人的重要方面。诚如毛泽东所说“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思想品德的重要性历来为人们所重视。自古以来就讲“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德”与“品”任何时候都是选择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古代思想家司马光说过“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当今社会,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必然是具备了精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好的思想品德的人,即,德才兼备者。作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才,其具有的人格品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比单纯的科学文化素质更重要,因为正是人的思想品德使得人们可以正确地去把握事业、把握人生,并促成其不断进取、取得事业的成功。但道德价值是一种内在价值、潜在价值。潜在的价值固然还不等于现实的价值,而没有潜在的价值也就永远不会有现实的价值。因此加强道德修养,是一个人充分实现人生价值、完善自我人格的前提条件。
§§§第一节道德及其本质
跨入新的世纪,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生存竞争更加剧烈。现代社会,人的社会化程度、人对人的依存度不断提高,在对金钱和利润的诱惑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断恶化,宽容和诚信变得艰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人的道德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反思。
一、道德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可以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但是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标准都是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秩序为目的。对道德的维护,实际上就是对人的社会性的维护。那么,道德究竟是什么?它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1.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换言之,“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体系”。
道德的内容并不来自于自然或神,也不是来源于抽象的人性,虽然道德在社会中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它的内容归根到底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一定的道德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外部行为,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对于道德的内容,我们可以依次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内容,这是道德中最高层次的内容,这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当然,这些价值都有相应的附属理论的证明和支持。第二,原则,这是仅次于价值的评价标准,它体现价值内容,但更具体化。比如,为人应当诚实,这就是一个原则。人为什么要诚实呢?从道德上说,因为这是善的、美的和正义的等等。第三,规则,这是评价人们行为和内心活动的最直接标准,它又是原则的具体化。比如,不要说谎,这就是一个规则。人为什么不要说谎呢?因为道德原则要求人们诚实,说谎是不诚实的。在这里,规则延伸了原则。第四,感觉和态度,这个层面已经直接与人们的内心活动以及行为相联系,它是人们对道德价值、原则、规则的感性认识,或者说它是人们道德情感层面的东西。前面三层次作为调整形式还可以说相对独立于主体之外,而感觉和态度则是与主体联系在一起的。但是,这种感觉和态度又构成道德体系的一个部分,因为没有人们一定的道德情感,一定的道德价值、原则、规则就没法在社会中存在。就大众来说,人们对一定的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的追求和偏好,并不是基于对关于它们的深奥理论有明确的理解(这些理解和说明通常是道德学家的事),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情感层面的感觉和态度,而这种感觉和态度是在日常生活中培养起来的,而不都是通过系统的道德理论教育培养起来的。这一层面构成了社会道德舆论和日常道德观点的基础。
在以上内容中,道德的价值评价具有重要的功能。人们通常将道德与习惯不加区别地放在一起讨论,其实道德与习惯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价值评价方面。习惯通常是一种稳定的行为偏好,或一种习以为常的行为模式,它本身并无价值评价内容。所以,违反习惯的行为,被视为异常行为或行为怪异;违反道德的行为,则被视为品行有问题的行为,是不公正或不正当的行为。
2.道德的本质
道德的本质就是指道德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性质,道德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人们对道德的本质问题有很多探讨。宗教神学认为,道德是上帝、神的意志的表现。唯心主义否认道德有客观的物质基础,或者把道德归结为人的情感意志、内心活动;或者把道德归结为某种客观精神、“善的理念”。旧唯物主义中有的从人的感性需要、生理本能、自然属性解释道德的起源和本质,有的则把道德与物质生活水平直接相联系,认为道德水平是被物质生活水平所制约的。这些观点对道德本质的理解不正确,没有超出历史唯心主义的樊篱。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道德与人的物质生活紧密联系,但并不是直接受物质生活水平制约。道德是受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它是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体系;与科学、艺术相比,它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即实践精神的方式。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关系对它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直接决定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道德体系是指各种道德现象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主要包括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活动。而道德活动是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的指导下进行的。归根到底,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在人们思想中的反映,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对人们的道德行为的要求。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构、经济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要求。在人类历史上,与不同的经济结构相适应,产生了不同的道德原则与不同的道德规范。因此,便出现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同的道德体系。
第二,在阶级社会中,处于同一经济结构中的不同经济地位的人,其道德观念有所不同,在经济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道德观念在道德生活中也处于统治地位。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虽然处于同一经济结构之中,但是由于人们的经济地位不同,实际的经济利益不同,其道德观念、道德情感也有所不同。比如,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要求维护贫富贵贱的差别,而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农民阶级则要求“均贫富、等贵贱”。所以,在阶级社会中,虽然不同的阶级处于同一经济关系之中,但由于阶级利益的不同,各阶级之间除了一些相同的道德观念之外,还形成了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道德观念。而在几种不同的道德观念之中,哪个阶级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哪个阶级的道德观念在道德生活中也就占据统治地位。这是因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第三,经济关系的变化迟早要引起道德的变化。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产生的,它的使命是为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当旧的经济关系被新的经济关系取代之后,新的经济关系则要求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变化,要求用新的道德观念代替旧的道德观念,以有利于新的经济关系的巩固与发展。同时,新的经济关系也必然要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中,这就为新的道德观念的产生提供了一个物质关系的基础。旧的经济关系被新的经济关系取代之后,旧的道德观念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同时,旧的道德观念由于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要求,所以总是要受到新的道德观念的批判。在这种情况下,旧道德就日趋衰亡。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新的经济关系对旧的、过时的经济关系的代替,也会引起新的道德对过时的道德的代替。即使在同一个社会里,经济生活中某些重大的变化,也会引起道德观念的相应变化。比如,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的道德体系虽然没有根本的变化,但是某些道德观念在它的后期与前期是不大相同的。这种变化的根源,就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变化之中。
总之,道德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一种意识形态。之所以把道德称为特殊的意识形态,是由于把道德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较时,它又有着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的本质。这种特殊本质表现为它是一种调节规范体系。社会意识形态除了道德之外,还有政治法律思想、艺术、哲学、宗教。在整个的意识形态中,只有道德是由各种准则构成的行为规范体系,其余几种或者根本不是行为规范,或者虽含有一些行为规范,但不够成体系,其性质与道德规范也不相同。
道德作为行为规范,与法律、政治规范相比较,又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所谓非制度化的规范,是指那些不以制度面貌出现的行为规范。上层建筑中的法律规范、政治规范都是制度化的规范,它们是在一定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指导下,经过国家机构或政治团体制定,以法律条文、章程、制度的形式加以确认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道德规范则不是这样形成的。有些道德规范也可能被写进国家的宪法、法律之中,但道德规范不是靠国家机构或政治团体制定出来的,也不是作为制度被权力机构颁布的。道德规范是被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准则,它是处于同一环境中的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生活秩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它不是写在制度、章程、法律条文之中,而是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或是深藏于人们的品格、意向、价值观念之中。
第二,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所谓非强制性是指道德规范不是靠强制力量迫使人执行的,而是人们凭借其内心信念的力量自觉自愿地去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执行离不开强制手段做后盾:政治规范也是带有强制性的。人们违背法律规范和政治规范,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手段,迫使那些不遵守法律、政治规范的人把自己的行为纳入规范之内。而道德规范对人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有强制手段。对于违背道德规范的人,不能给予强制性的惩罚。社会舆论对那些不讲道德的人会有或大或小的压力,但是这种压力不是强制性的。这种压力对于没有荣辱感、义务感,不知良心为何物的人来说,不起任何作用,甚至不构成压力。他可以我行我素,而置外界舆论于不顾。这种压力要发挥作用,也必须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使其产生内疚、自责、反省,从而改变自己的不道德的行为。所以归根结底,道德规范是通过内心信念起作用,而不是通过外在的强制力量起作用。
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在道德规范尚未变成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时,它是一种外在的东西,是一种客观的东西。不论行为主体是否承认它,是否按照它去做,社会都要用这个规范去要求,去评价行为主体的行为。但是,如果外在的道德规范不能变成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不能转化为行为主体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能转化为行为主体的自我要求,道德规范对行为主体就不会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不会促使行为主体自觉地按照社会的要求去做应该做的事。所以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政治规范不同,它必须是在行为主体真心诚意地接受,把外在的要求变为内在的自我要求时,才能起作用。而法律规范与政治规范不论行为主体是否从内心接受,都要起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道德规范称之为内化的规范。
以上表明,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