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需要的一般含义,可以将道德需要的含义界定为:道德需要是人们基于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自我与社会的价值、意义的认识和把握,亦即对道德的价值性认识而产生的遵守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道德产生于社会有序运行的需要,是维持社会活动秩序从而保障其有序运行的手段。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是道德的普遍目的,关于这一点,先哲们多有论述:“道德的普遍目的就是在社会联系中建立起一种秩序。”“公益乃是美德的目的。”梁启超认为:“道德之立,所以利群也”。陈独秀认为:“夫道德之所由起,起于二人以上相互之际,与宗教、法律同为维持群治之具,自非绝世独生,未有不需要道德者。”可是,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无疑是为了满足每人的个人需要,为了满足每个自我的需要。关于这一点,我国古代荀子曾做过十分明确精湛的论述。他看到人离不开社会,每个人的多种多样的需要,仅靠单个人孤独的活动不可能得到满足,他在《富国》中认为:“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而穷。”所以,人们必然要结成社会,建立各种人际关系。道德的直接目的就是在于维护人际行为秩序,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荀子,《礼论》:“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道德的间接的最终的目的,则在于满足每个人的个人需要。“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故礼者,养也。”当然,在道德的两个目的中,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高于满足每个人需要的目的,后者要服从前者,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必须牺牲后者,保全前者。因为,只有个人服从社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牺牲个人利益保全社会利益,社会才能有序运行;只有社会有序运行,每个人的个人需要才能得到满足。个人服从社会,从总体上讲,既保全了社会,又保全了个人。反之,如果个人不服从社会,因而在两者相冲突时,不是牺牲个人利益而是牺牲社会利益,那么社会秩序就不能维持,社会有序运行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社会有序运行成了一句空话,每个人的个人需要也就不能得到满足。道德的价值性意义主要表现在对保障社会有序运行和满足个人的需要。
2.道德需要的特性
道德需要作为人的一种特殊的、高级的社会需要,其本质具有二重性。超个人功利性和个人功利性。
首先,道德作为一种以或多或少的牺牲为前提的行为规范与其他行为规范相比,其调节利益矛盾的根本要求是:自觉地自我约束克制,乃至自我牺牲。唯其如此,人作为个体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方能成为可能。人作为秉有理性的主体,作为继承社会价值观的主体,作为具有高级精神需要的主体,他能够把这种带有利他性的道德视为自己的一种自我精神塑造,一种人生价值和意义的实现。因此,道德需要与其他形式的需要相比具有超个人功利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其他形式的需要往往是通过对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获得、索取、占有、使用和享受来实现,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它于我有何利”,而道德需要的满足主要不是向外索取,而是付出,是通过对他人的给予、奉献和牺牲来满足的,它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于他有何利”。人的特殊或高贵也许正在于此,他并不像一般动物那样仅以向外的索取和占有为乐事,贪得无厌,欲壑难填;相反,他能够在通过对他人和社会的奉献中感受和体验到人所独具的精神满足(如内疚感的释除,内心的充实,快乐和幸福的获得)。正如我国古代的哲学家老子所说:“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也就是说,圣人不吝惜自己的精力,他尽量地帮助别人,自己反而更充足,他尽量给予别人,自己反而更富有。
道德需要不仅具有超个人功利性,而且还具有个人功利性的一面。因为道德无论是从直接意义还是间接意义上讲都无益于个人,而人的理性会自觉地对这一外在的道德要求产生一种心理欲求,不仅不合生活和理论的逻辑,而且也是不可思议的。其实,人们的道德需要的个人功利性从人类早期对以禁忌戒律出现的最古老的道德中已可略见一斑。禁忌之所以不能违犯,就是由于它的后果,在原始人看来,如果违犯了轻则使人不愉快,重则使个人乃至整个部族遭受不幸。关于人的道德需要的功利性论述最充分的要算功利主义和幸福论者。霍尔巴赫认为应该爱别人,但爱别人是从自爱出发的,是为自爱和自利。“爱别人就是爱那些使我们自己幸福的手段,就是要求他们生存,他们幸福,因为我们发现我们的幸福与此相联系。这就是我们的利益与我们交往的人们的利益混合在一起,以便为共同的福利而工作。”在他看来,为了自己的幸福,就需要自己在行为上注意到别人的幸福,这是有理性的人所应具有的能力。“德行不过是一种用别人的福利来使自己成为幸福的艺术。”穆勒认为人们之所以欲求美德是为了快乐和幸福。他说:“功利主义不但承认在利于达到最终目的工具之中美德应居最上,而且也承认这样一个心理事实,即美德可以变成从个人看来本身即是幸福以外更无目的东西。”他还说:“假如有美德,他不觉快乐,没有美德他不觉痛苦,他就不爱好或欲求美德了;就是欲求美德,也不过因为美德可以给他自己或他关切的人其他利益。”爱尔维修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了道德需要的功利性,认为“没有爱美德的利益就绝没有美德”。费尔巴哈也同样深刻地指出“道德必须基于利己主义”,利己就意味着对幸福的追求,而幸福就是道德的基础和源泉,对个人来说,只要有了对自身幸福的追求,才会有道德的可能性。尽管功利主义或幸福论者把功利性看做道德的唯一属性,认为个人功利目的是道德需要的唯一目的,将道德需要庸俗化为利己主义者谋取个人私利的巧妙技艺是错误的。不过他们在对人的行为动机和动因的分析中揭示了道德的功利性一面,无疑有其合理之处。不独是功利论或幸福论者坚持道德需要的功利性质,即使是主张以道德本身为目的,为道德而道德,反对从经验的苦乐界中寻找道德需要根据的德性论者,也最终未能摆脱从功利性的层面上来探究人的道德需要的动因。如古希腊理智主义德性论代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人之需要道德,是因为只有道德才能使人的灵魂中的各要素协调发展,进而使人实现其特有的功能,达到至善。
还有理性主义德性论的集大成者康德,虽然坚决否认出于功利考虑而遵循道德行为属于道德的行为,具有道德的价值:“我应努力提高他人的幸福,并不是从他人幸福的实现中得到什么好处,不论是通过直接爱好,还是间接理性得来的满足,而仅仅是因为,一个排斥他人幸福的准则,在同一意愿中,就不能作为普遍规律来对待。”“德性之所以有那样大的价值,只是因为它招来那么大的牺牲,不是因为它带来任何利益。”“把个人幸福原理作为意志的动机,那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个人幸福之所以必须排除,并不仅仅因为这个原则是虚假的,经验已经证明人的处境良好使他的行为也随之良好的设想,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也不仅仅因为这个原则对道德的建立全无用处,而是因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绝非一回事,一种为自己占便宜的机智和一种使自己有德行的机智,全不相干,而是因为这个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正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了它的崇高,它把为善的动机和作恶的动机等量齐观,只教我们去仔细计较,完全抹杀了两者的特殊区别。”然而,这一否定使康德陷入了迷茫和困境:既然道德与个人利益无关,个人又怎么会去关怀它呢?有趣的是,他一方面认为这是“完全不可解释”和“不可证明”的,另一方面却又努力去证明而仍然未摆脱从功利角度去阐述这种道德关怀。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人的性格上的素质或“自然禀赋”(如勇敢、果断、忍耐等)若无善良意志的正确引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那些幸福的要素(如财富、权力、荣誉等)若无善良意志的正确引导,就可能不会成为愉快的要素。他还认为正是善良意志才使人成为目的王国成员的资格,也就是说,能够不为风俗世界所困扰而获得自由。因此,他结论性地指出,善良意志是幸福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有德性的人应该是幸福的。当然,康德的思想的矛盾性使他不得不把有德性的人的幸福“拖欠”到来世,将德性与个人幸福的统一“推到彼岸世界”。
也许有人提出反对,说认为道德需要具有个人功利性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思想的。这实在是对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误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人的每一种本质活动的特征,每一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人的一种需要。人的需要的丰富性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新的证明和人的本质的新的充实。”“人同世界上的任何一种属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思维、直观、感情、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官能,正像那些在形式上直接为社会的器官而存在的器官一样,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我根本不存在,我怎么又能成为有德行的人呢?”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需要是人的本性,是个体行为的出发点和根本的内在动因,而需要不过是利益的同义语;需要的满足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并未将道德需要从一般需要中排除出去。当然,讲道德需要具有功利性,但不能把这种功利性与对有形的外物对象的占有简单地等同起来。人作为理性的动物,作为具有精神需要的动物总是在自觉或不太自觉地思考和追求着自己存在的意义,企望实现自身的价值。这样他便有可能将利他行为视为自己人生价值的实现,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这种满足与其说是个人功利性的,不如说它已开始超越个人功利的樊笼,向着超功利境界升华。
总之,道德需要作为人的特殊的高级的需要,其本质具有二重性:就其满足的方式和直接效果来说是利他的,具有超个人功利性,而就其期望实现的个人的幸福生活的动机而言,又具有个人功利性的一面。这两方面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有机地统一在道德需要之中。
二、人的道德能力
人的道德需要是产生道德的基础和前提,但它不是唯一的。人类不是需要什么就能够有什么的。就是说,仅仅有道德需要,还不一定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道德。特别是合理先进的道德从来并不是自发地出现的,而是人们自觉地认识和努力创造的结果。于是就有一个正确地认识人类自己和社会的需要、并依据客观条件来建立道德的问题。这就是人的道德能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