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873700000118

第118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7)

(三)制作、复制、出版、传播****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2)贩卖****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获利5千至1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9月6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6)利用****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8)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条第2款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1款规定行为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制作、复制、出版、传播****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标准是:

1.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1)制作、复制、出版****影碟、软件、录像带250至500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500至1千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500至1千副(册)以上,****照片、画片2500至5千张以上的;(2)贩卖****影碟、软件、录像带500至1千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1千至2千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1千至2千副(册)以上,****照片、画片5千至1万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物品达1千至2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影、像达50至100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上述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根据《刑法》第36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施第1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第5条第1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2)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电子信息的;(2)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3)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4)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电子信息的。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书刊出版管理法规,为他人出版****书刊提供书号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书刊出版管理制度和社会道德风尚。犯罪对象是书号,书号是出版物合法公开出版的通行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出版****书刊提供书号的行为。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书刊的,以本罪定罪处罚。该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音像制品的,依照本罪规定定罪处罚。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向他人出版****书刊提供书号的,应按《刑法》第363条的出版****物品牟利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6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三、传播****物品罪

(一)传播****物品罪的概念

传播****物品罪,是指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传播****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是指将****物品在社会上广为散播。其具体方式多种多样。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的,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

(三)传播****物品罪的认定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向他人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1)数量达到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2)数量分别达到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条内容见本节第一个罪名)。该条第2款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1款规定行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第8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同类推荐
  • 五五普法(小学版)

    五五普法(小学版)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屇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 小法官普法:做个守法小公民

    小法官普法:做个守法小公民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 民族宗教法律政策读本

    民族宗教法律政策读本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
  • 装饰装修法律法规

    装饰装修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释义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释义

    无线电频率资源是人类共享的有限自然资源,它与水、土地、矿藏等资源一样,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我国于1993年9月1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无线电频率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热门推荐
  • 异域神州道

    异域神州道

    自寻道向前找自有人间道水和山走了多少数不着天不老保我家乡永远的好看尽尽是青山青山处处雨急风高故园路竟是走不尽长路道人道道神道自求人间道妖与魔都说自已好风起雷暴天地鬼哭神号旧日疆山为什么变成了血海滔滔故园路怎麽是不归路旧日疆山为什么变成了血海滔滔故园路怎麽是不归路问人间到底道在哪里找
  • 养妻为患之夫君白莲花

    养妻为患之夫君白莲花

    大震战神逍王爱女,原是万千宠爱一身,便这般香消玉殒。而沐玖,奋斗了十几年才爬到异能家族顶端,一道惊雷劈死,英年早逝,要不要这么衰?好在穿越了,穿到沐清欢身上。沐玖发誓,她要再爬到食物链顶端,可是貌似她才折腾,就有人双手奉上。(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那些年是青春啊

    那些年是青春啊

    又是一年毕业季,心情凝重,感受那些年的欢笑,那些年的不平凡的岁月,仅此而已……
  • 至尊状元郎

    至尊状元郎

    林科荣被穿越了,因为在另一个时空中有一个也叫林科荣的家伙吃了有起死回生功效的千年蟾蜍,结果就把现代的林科荣的灵魂给召唤了!还好穿越后的林科荣还有一个状元头衔,结果不久,林科荣就发现自己真是倒霉,因为前任林科荣给他留下了一大摊子破事,状元的功名被剥夺,被迫从军,一切从头开始……
  • 佛说诸行有为经

    佛说诸行有为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我的世界之重生大陆

    我的世界之重生大陆

    因为偶然的因素,12岁的初中少年李林意外地穿越到了“重生大陆”。从预言中走出的他决心找到一同穿越的林坤,并与他一起离开这个充满战争与危险的世界。——这是我第一次写书,写的不好还请大家多多原谅。如果有错误请告知我,我会尽快改正!
  • 想把美好的都给你

    想把美好的都给你

    夏安澜千算万算也没算出,青梅竹马的高冷校草顾白哲竟然不冷?在一起之前...顾白哲:“饿了...”夏安澜连忙从书包中拿出薯片:“立刻有...”顾白哲:“渴了...”夏安澜连忙从抽屉里拿出水:“立刻有...”顾白哲:“不错,奖励你这个星期的英语辅导我包了。”夏安澜:“......”在一起之后...顾白哲把夏安澜堵在墙角:“饿了...吃你...渴了...吻你...”
  • 神女魔妃

    神女魔妃

    她是杀手,从不心慈手软,那幅画却是她一生的终结。这一世,她发誓,对于那些曾欺她瞒她算计她的,她要全部讨回,这一世她要站在巅峰,俯视苍生。她遇见了她的克星,招招牵制着,她却无法,因为那是她的……一辈子……
  • 神之启

    神之启

    有风,从天罗的天鹅堡吹出,一路向南,路过大秦的咸阳,消散于盛唐的长安。有人,自人间祈祷,愿力如长线升空,一路向上,透过废墟的大门,消失于石像之内。有神,自星空降临,一路俯瞰,道了声。“人间,好久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