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报酬
1.试用期内前三个月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300元;
2.试用期后三个月按甲方工薪标准的80%发放;
3.试用期满,按乙方所在岗位的工薪管理制度确定岗位工资。
四、保险、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领取生活费期间试用期前三个月,乙方不参加社会保险;
3.试用期后三个月,乙方全额承担社会保险;
4.试用期满,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应由甲方承担的保险费部分;
5.试用期内,乙方不享受甲方的福利待遇;
6.从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全额享受甲方规定的员工福利待遇。
五、教育与培养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达到上岗要求的,由甲方发放上岗证,乙方必须持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生产、工作中的各种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调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七、合同的解除与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有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试用期患有严重疾病,不能适应甲方所安排的工作的;
(5)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书面报告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生活费的。
3.违约责任。
(1)试用期内,甲方违约,由甲支付乙方赔偿费叁仟元整;
(2)乙方违约,由乙方支付甲方赔款费壹仟元整;
(3)签订其他用工合同后,解除合同时,按其他用工合同的协议追究双方责任;
(4)赔偿费一律以现金支付。
4.乙方办理录用手续后,其学生档案、毕业证、学位证一律交公司统一保管,解除合同时,其个人档案、毕业证书等个人证件资料全部退还乙方本人。
八、此合同签订,由乙方毕业时就读的学校毕业生分配指导中心(办公室)为签证机关和担保人,乙方违约,鉴证机关应不再给乙方办理改派手续并履行担保责任,甲方违约,鉴证机关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九、此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持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本合同存在许多问题和明显的遗漏。
1.根据《劳动法》规定: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为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费、污染费、福利补贴、夜班费等,《合同》第三条第1款将试用期生活费定为300元,不具体。
2.《合同》第三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后3个月开始,甲方工薪管理制度确定乙方工薪标准的80%发放。”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发80%的工资是一种拖欠工资的行为。
3.《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前三个月,乙方不参加社会保险”。及第2款规定:“试用期后三个月,乙方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有悖于《劳动法》,毕业生就业应按起薪当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上缴社会保障部门,个人支付部分从工资中代缴,不存在试用期后三个月由乙方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4.《合同》第四条第5款规定:“试用期内,乙方不享受甲方的福利待遇。”是有违《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与其他就职人员一样享受福利待遇。
5.《合同》第七款第1款第(4)点规定:“试用期患严重疾病,不能适应甲方安排工作的。”甲方虽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厂方应负责治疗,经医治后确认不可恢复,不能胜任工作,在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后才可辞退。
6.《合同》第七条第4款“乙方自办理录用手续后,学生档案、毕业证、学位证一律交公司管理”。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管理毕业生挡案的权利,毕业证、学位证属个人资料,应由本人保管,用人单位无权管理。公司规定毕业证、学位证由公司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控制乙方,把毕业证、学位证置留。
7.《合同》第八条还要求“毕业时就读学校毕业生分配指导中心(办公室)为鉴证机关和担保人”。毕业生就业,学校不再是其监护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更不能成为鉴证机关。
8.《合同》对劳动保护的内容只字不提,对劳动时间、职业病防治、因工负伤、加班工资、节假日休息等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劳动合同,必须遵守以下四项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自己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义务转给他人代为履行。
2.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权利义务相统一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应履行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按双方约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分割履行各项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4.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协作,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和条件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
3.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的。
4.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5.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的。
6.因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
2.按时做出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企业宣布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
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纪律被辞退。
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5.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
一、劳动保护
国家对劳动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劳动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在下列时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职工,还享受有如下休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者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结婚职工双方系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未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异域),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时间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时间为20天。
二、加班加点的限制措施
为了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劳动法》采取下列措施限制加班加点。
(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确定较高的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