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工资支付保障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则
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规则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规定: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按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二)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为保证这一规定的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扣除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
1.对待克扣工资的限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第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第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第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包括:赔偿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罚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第16条规定,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四、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享受各种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卫生。狭义的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保护。具体讲,劳动安全指生产劳动过程中,防止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作业和急性中毒事故;劳动卫生指生产劳动环境合乎一定标准的卫生条件,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劳动者健康。
我国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目的和出发点,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促进现代化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因此,其重要意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健康。在劳动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只有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为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改善劳动条件,促进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发展。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要求在劳动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其中采用先进技术,改进技术设备,实现劳动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是加强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随着生产技术的高度现代化,不仅可以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而且能够促进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
《劳动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做出一系列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我国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做了特殊规定,这是由其身体条件和所承担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对他们的特殊保护直接涉及我国民族体制的繁衍以及下一代职工队伍的健康成长。
(一)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工特殊保护是根据妇女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就业,实行同工同酬。
2.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的工作。
3.建立健全对女工“五期”保护制度。“五期”保护是指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给予特殊保护。
4.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除改善一般劳动条件以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如下。
1.就业年龄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严禁一切企业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不例外,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办。
2.工作时间的限制。对未成年工应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他们做晚班或加班加点。
3.工种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四节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或社会对劳动者在生育、年老、工伤、待业、残废等客观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专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社会保障既不同于社会救济,也不同于职工工资。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劳动者一生中,生、老、病、死、伤、残、失业在所难免。社会保障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保证或改善他们的日常生活水平,使他们能够生息和繁衍。如医疗保障,职工伤病得到及时医治,使患者能早日康复,使劳动力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又如对女职工生育给予医疗、产假、产假工资等生育保障待遇,既保证了女职工本人的身体恢复,又为繁衍、哺育后代提供了基本保障;再如对职工残废后的遗属(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也使劳动力再生产得到保证。
2.社会保障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后,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上就有了保障,因而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这对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起着重要的作用。
3.社会保障对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集聚了企业(单位)、个人和国家的经济力量,建立了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使国家政权更加巩固。比如,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使数以千万计的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不仅稳定了退休职工队伍,而且也稳定了在职职工队伍。因此,社会保障对保障社会安定、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4.社会保障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有作用。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社会保障解决或减少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出现的生活困难,可以消除人们“养儿防老”的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