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障原则
社会保障所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风险分担互助互济
所谓风险分担,是指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不是由个人,也不是由某个企业来负担“风险”所需资金,而是由个人、企业单位和国家共同承担。所谓互助互济,是指由国家、社会、个人共筹社会保障基金,并调剂使用。它通过收入再分配,并由社会保障机构将筹集的保障基金,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打破地区之间、人员年龄之间、单位之间的界限,进行重新分配,分配的数额和标准依法确定,由国家予以保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先尽义务,后享权利。就是说,社会保障待遇的享受者和其所在企业(单位),只有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条件参加并缴纳了保险费,当被保险者符合规定的条件时,才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统一立法,强制实施
社会保障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因此由国家制定法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实施,并由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集中管理,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三、社会保障待遇种类及其主要的内容
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有关社会保障法规的规定,我国当前实施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一)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2.按职工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3.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1994年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1.职工医疗保险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
2.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低于50%)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
3.建立对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减少浪费。职工就医,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再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
(三)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障待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全部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负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食费由单位补助2/3,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工伤残的职工,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退休处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退休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根据伤残等级发给伤残金。
(四)失业待遇
我国当前实行事业保障的范围,限于国有企业职工的以下情况:宣布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经批准的关停企业的精简的职工。失业者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由政府每月提供最低生活保证金。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的各项改革正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也在制定过程中。因此,目前的社会保障主要根据有关的单位的规定、条理执行。由于各个企业经营状况不同,经济效益差别很大,因而各项保障费用的实际标准及支付情况也不一样,这种情况短时间不可能改变。只有等待将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健全了,这个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第五节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它包括职工与单位之间、职工之间、职工团体与企业、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它的特点是:劳动争议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劳动争议内容必须是关于劳动权利的行使与劳动义务的履行方面的事项。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实际上是劳动法律关系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里,虽然广大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产生分歧和矛盾,产生劳动争议。引起劳动争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企业方面讲,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执行劳动法规或不能彻底执行劳动法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劳动争议;从职工方面讲,由于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私心较重,视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无视劳动法规,违反劳动纪律等,也引起劳动争议。加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发生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劳动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是通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简单方便,不伤感情,有利于团结。国家鼓励和提倡这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二)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在用人单位,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没有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它应本着自愿、民主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经调解无效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已生效的裁决,与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等同。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也就是说通过其他程序未能解决的争议,可以提交法院解决。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及规定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在实践中,人民法院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三、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殊程序主要是:
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