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代理内容不断丰富,代理方式也趋于多样化,包括人才规划预测、人员发展方案、人事诊断、人才测评等。人事代理是社会化与专业化管理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体现,有利于落实用人自主权,促进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对单位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依附关系在政策上分离,保证了人才资源的社会化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性,对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素质和人才竞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人事代理的服务内容
(1)负责被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被代理人员的履历表、奖惩登记、党团及考核等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代理机构及时对送交材料归档。
(2)确认被代理人员的身份,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被代理流动人员的转入、转出手续,推荐就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为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建立被代理人员集体户口挂靠制,行政、工资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调整档案工资,职称考评、考核,计算其工龄。若工作调动,按档案工资标准开出。办理被代理人员的出国(出境)和政审手续。
(3)负责办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服务,并为其代办住房公积金。
(4)建立被代理人员党组织,接转党组织关系。制定流动党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汇报制度,按时收缴党费。
(5)开展被代理人员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岗位和技能培训。
(6)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人事政策咨询、人才供求关系信息、市场统计信息等服务。
以上内容中,委托人事代理可划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两个类别。各级人才流动机构与委托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2.人事代理的对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事代理的对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认识代理最初的服务对象大都是“三资”企业、民办科技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国有单位,现已发展到代理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
3.人事代理制度的特点
人事代理制度的特点是法制化、系统化、社会化和专业化。
(1)法制化是指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要以人事法规政策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
(2)系统化是指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宏观的人事规划到具体的人事管理业务。
(3)社会化是指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的特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单位可以委托,个人也可以委托。既可以全权委托,也可以单项委托。
(4)专业化就是指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能力和相关的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提供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服务。
4.人事代理的办理手续
(1)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起章程复印件;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的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项目相关的材料。
(2)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和出国有关材料等。
(4)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五、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各国对公务员的称谓有所不同,英国称“文职人员”,法国称“职员”或“官员”,美国称“政府雇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考虑到我国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列入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
(4)我国公务员只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
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要指明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但他们的产生和任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
如何报考国家公务员:招考对象主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同时,有部分职位面向社会人员。这些对象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有些地方(如山东省)招考公务员已彻底打破身份界限,不管是农民还是工人,只要符合职位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参加考试。另外,有些地方在招考公务员的过程中,也已经打破地域界限,可以招收本辖区以外的报考对象。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分A、B两类进行。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包括语言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解决实际问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提出问题和文字表达能力。
B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一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的结构、考试时限与A类相同,但题型、题量、难度等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有所不同。
招考程序如何进行呢?公务员录用考试由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分为制订录用计划、公告、报名、考试、考核和体检、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核备案等七个步骤。
六、劳动合同制度
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了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而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个体内容,又是由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怎样被体现出来的呢?我们说它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合同体现出来的。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是什么?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并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句话说,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有这样的作用:
第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也是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手段;
第二,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文本,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者的权益据此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劳动合同是规范双方行为的准绳,用人单位要按照合同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发放工资报酬等,劳动者要按照合同从事工作、完成任务;
第四,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在劳动合同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其他事项。除了“开始条款”和“结束条款”按照一般合同的格式书写外,劳动合同的条款主要有以下方面:
(1)《劳动法》规定的七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上述七项条款以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有关的附件,例如,用人单位的一些规章制度等。
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上述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是衡量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与有效的标志。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类型:①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一年、三年、五年等;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写明起始日期,而没有写明终止的日期,合同的期限是不固定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长可短。这种合同一般都要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的时间作为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条件。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可以规定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换句话说,劳动合同制度就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规范和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是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制度是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一个经济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经济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而建立起的期限可长可短、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反映劳动关系的制度。也就是说,从经济角度讲,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用人制度,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法律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一种合同制度,实行上述用人制度时,必须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它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1995年我国颁布《劳动法》又将劳动合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并加以规范。到1996年底,我国的绝大部分地区已基本上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劳动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另外,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每一个劳动者都息息相关,它是每一个劳动者在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必须签署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