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商人的店铺一般都有独具特色的店名和招牌。如在天津有家人人皆知的“月盛斋”酱牛肉店,此店历史已有200多年,其店名喻意为“像斋月那样兴盛”。山西太原也有一家历史悠久的饺子馆,取名为“认一力”饺子铺,意为遵循伊斯兰教教义,以认主独一的力量做生意,货真价实讲信誉,至今长盛不衰。经营饮食业的,一般都在店名中注明“清真”字样,以表明回族穆斯林商人所开,如“东来顺清真涮羊肉馆”。除此以外,历史上回族商人经营珠宝古玩的有“天宝斋”、“荣宝斋”、“宜生斋”、“古善记”等字号;经营香料、医药的有“金绣川”、“生生堂”、“大明”等字号;经营绸缎的有“义顺祥号”、“恒源帽号”、“乾大帽号”等字号;经营皮革制造业的有“德盛隆”、“西盛隆”等字号;经营皮毛加工业的有“通顺义”、“隆盛祥”、“元恒有”等字号。
由于伊斯兰教对穆斯林的饮食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因而造就了回族商家的独具特色的饮食文化。饮食业在回族商家的店铺生意中也较为发达和繁荣,如宁夏回族的面食和糕点,色香交融,香味扑鼻;陕西回族的牛、羊肉泡馍,肉质鲜美,别具风味。回族的很多风味食品,已成为深受内地广大汉族人民的青睐的佳肴。
与其他兄弟民族所开饭馆、饮食摊点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回族商家的饭馆、饮食摊点一般都要挂清真牌和蓝色布条。
清真牌的大小随店门面大小而定,有木质牌,也有玻璃框,一般都十分精致。清真牌的中央画一把穆斯林日常用来做大、小净的“汤瓶”,或画一清真寺,有的在汤瓶周围还画有盖碗盅子。所有的牌子上都写有两个醒目的大字“清真”,并且牌子的上端、下端和汤瓶上还要书写阿拉伯文,表示这里所卖的均是穆斯林能食用的清真食品。关于悬挂清真寺牌的来历,还有一段故事。相传在元代,西域回回分批随蒙古人东迁时,一些走在前面的回回在沿途人家住下后,为了让后来的人知道自己住在哪一家,于是先将汤瓶放在窗台上,以作记号。但是,放在窗台上的汤瓶极易丢失,于是他们便在门口挂一块木牌,在木牌上画个汤瓶,并写上阿拉伯文。这样一来,既没有人偷木牌,也使后来的人容易识别,久而久之,这一方法便流传下来了。现在,凡是回族穆斯林开的餐馆、小吃店都要挂画有汤瓶的清真牌。那些不宜悬挂木牌的饮食摊点,则一般都挂一条写有“清真”字样的阿拉伯文的蓝布横幅。
(三)回族的商贩礼仪
回族的商贩,在这里指的是没有固定营业时间、地点的行摊和小商小贩,简单地说就是流动商贩。
近代以来,在回族商人中小商小贩占商户中的绝大部分。这种小商小贩经营形式资金少,流动性大,较为灵活,因此,在回族中存在的较为普遍,尤其在一些偏僻、边远地区回族聚居的城镇乡村,行商几乎是当地最主要的商业形式,至今仍十分常见。他们有的走街串巷,边走边吆喝,上山下乡,有的往返于城市和农牧区,甚至走到哪儿营业到哪儿。这些小商小贩的行商虽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但他们各有自己习惯的活动路线和规律。回族小商小贩行商的经营形式多种多样,背包、背筐、背箱、摊车、挑担、用牲口驮、拖拉机拉等等都有。他们经营的东西多为烤饼、瓜果、蔬菜、牛羊肉、百货等日用品和土特产、农产品等,深入牧区的一般用一些日杂用品、工业用品及手工艺术品等换取农牧民的土特产品,再返回城镇出售。因此,大多数回族小商小贩的行商往往是购销兼营。由于这种形式本小利微,送货上门,方便顾客,因而往往销售很快,资金流动也快,非常适合农村及牧区经济的发展。
(四)回族的马帮客商礼仪
马帮客商是指西北、西南一带交通不便、商品交换不发达的地区,回族商人以赶马帮的形式组成的临时性行商团伙,这是回族商人中一种独特的经营方式。他们往往十几、几十客商结成团伙,以马匹或驼骆作为运输工具,进行长时间、长矩离的贩运性贸易。马帮客商经营的大多是粮食、布匹、茶盐、皮毛、牲畜及各种土产等,这种经营方式具有流动性、群体性、灵活性和规模性等特点。
在回族商人的马帮贸易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云南回族的马帮客商。云南回族的马帮,主要是沿着西南丝绸之路开展与我国四川、西藏地区及缅甸、泰国、老挝、印度等国的贸易。至18世纪中叶,云南回族马帮客商的足迹已遍及印度阿萨姆、缅甸、泰国和老挝以及中国四川、贵州、广西等省区的广阔地区。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批著名的商帮、商号,这些商帮、商号大多拥有自己的马帮,以方便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另外,一些没有成立商号、商行的,一直利用专业性的马帮开展长途对外贸易。如保山的马应才、闪春福、李行兰等马帮,每个马帮至少拥有100匹骡马,多时可达300匹,经营昌宁、镇康、耿马和缅甸之间的贸易。丘北县赛玉章家马帮,有200多匹骡马,从丘北经广西到越南进行长途贸易,带去的货物多为云南的中药材,返回时主要驮运食盐、百货在滇南销售。沙甸的马帮,最多时可达3000多匹驮马。巍山、通海、玉溪、永平、洱源、砚山、德钦的回族,也有相当数量的人从事马帮长途对外贸易。回族马帮运到缅甸、老挝、越南、印度等国的货物,大多是云南地区出产的物品,换回的也多是当地的土特产品。回族马帮的对外贸易活动,不仅促进了历史上云南经济的发展,而且对西南丝绸之路的拓展与繁荣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建国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云南回族的马帮客商贸易也呈现出繁荣景象。
三、回族的借贷礼仪
(一)禁止重利和禁止高利贷的传统借贷礼仪
回族群众鼓励诚实、合法、正当的谋财手段而反对高利贷及重利盘剥等不义行为的商业道德礼仪,反映在借贷活动中,便形成了禁止重利、禁止高利贷的传统借贷礼仪。这种礼仪直接导源于伊斯兰教的这一观点,即高利贷、重利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它的存在导致了财产和权力的集中并危及社会,是一种重罪。伊斯兰教的这一观点,被中国传统的伊斯兰学者所吸收和继承,并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形成了回族的借贷指导思想。王岱舆在他的《正教真诠》中,认为“月利生财”的高利贷行为是不符合仁爱精神的,指出伊斯兰教允许生财,但不能靠高利贷这种歪门邪道获取财利,强调要在符合伊斯兰教道德、教规的前提下生财致富。同时,王岱舆还运用善恶道德标准来评述这种行为,提出“生利者,恶人也”,认为这种损人利己的生财行为是恶人所为。
由于高利贷往往导致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激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因而伊斯兰教关于禁止高利贷的价值观念,长期以来规范着回族群众的商业、借贷行为,并使回族群众中没有出现庞大的、寄生的高利贷者阶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思想也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即它往往以禁止金融利息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的银行借贷中。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过去的回族群众宁可把钱放在家里贬值,也不存人银行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回族群众开始探索一种既不违反伊斯兰教义,又能适应现代金融制度的做法。临夏部分回族企业家参考世界伊斯兰银行的做法,大胆地提出了创办适合回族特点的金融组织的建议,很快得到上级金融部门和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他们创办的河州穆斯林融资公司用“存款报酬率”、“贷款利润分享率”以及“风险金率”,代替国家银行的存款利息。所谓“存款报酬率”,就是根据存款户在账面形成“存款积数”的大小,按国家银行规定的活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给存款户以合理的报酬(按30%付给现金或实物);“贷款利润分享率”就是根据各个不同行业,不同时期内利润的大小、风险程度、经营状况,确定一个资金利润率,再根据资金利润率确定有一定的变化幅度的贷款分享率,对实现利润的客户按10%提取在经营活动中共担的“风险金率”。这样,既尊重回族穆斯林不愿要利息的风俗习惯,又体现了社会主义物质利益的原则,同时又不违背现行国家的金融政策,因而此举的出台使广大回族群众拍手称快。仅1987年2月的开业那天,该公司便吸收存款104万元,筹集股金66万元,发放贷款13万元,当年共筹集股金共173万元,吸收存款累计1亿多元,发放贷款3506万多元,资金周转率达95%,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应,对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债务契约和债务抵押礼仪
不论在商贸活动中,还是在借贷活动中,回族都十分重视契约的订立,目的是为正当的商贸和借贷活动提供基本的保证。契约分口头契约和书面契约。当数额较小或关系较为亲近时,一般只采用口头契约的方式,当数额较大时不论近远都要订立书面契约,从而避免任何一方随意改变借贷的内容、方式、条件等,以防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和双方关系的破坏。
回族在订立契约时,必须要有证人在场。关于证人的具体要求,按照伊斯兰教的规定,首先最好邀请两个男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可以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样,一个女人遗忘的时候,另一个可以提醒她。被邀请的证人必须是借贷双方都认可的,证人被邀请时,不得拒绝。证人一方面是作为借贷活动的证明人,另一方面还必须作债务偿还的担保人。同时,无论债额数量多寡,都得不厌其烦、清清楚楚地将债额的具体数额、借贷时间、偿还日期、公证人以及借贷双方的名字等项写在契约上。这样的规定,不仅维护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保证了债券及债务活动的公正合法性。如果借贷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因故不能订立契约,必须事先委托对方认可的第三人代为执行,受委托的人必须先交出他所受的委托物,对借贷内容负全权责任。当在异地或在旅行过程中,无法邀请到证人作证时,债务者必须交出抵押品作为借贷的证据。
(三)债权维护、债务履行礼仪
借贷关系产生后,债权者有权利去追回自己的贷款,而债务者则有义务想方设法,按时地偿还全部债额,如在规定偿还日期不能全部偿还者,应向债权者说明原因,分期偿还或推迟偿还。如果债务者一时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应当放宽归还的期限,不要去逼迫他们,等他们经济宽裕的时候,再行索还。如果债权人索性把债务当作一种施舍给予那些境况窘迫的债务者,从而放弃自己的债权,那么,他将是一个受到赞扬的人。
以上回族关于债务处理方面的礼仪礼俗,对于促进回族群众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的债务交往,避免债务纠纷,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①梁芳法:《民族服饰与民族心理》,《民族学》199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