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法》,即《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它被称为“全球反垄断之母”。由于《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法》是由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所以,这项法律被命名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基础,一直到今天,它依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诞生
1888年共和党大会后,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开始准备推进反托拉斯提案,当时,谢尔曼将提案交给财政委员会,这时的谢尔曼已经是65岁高龄。然而,令谢尔曼感到十分意外的是,一位民主党议员也提出了反托拉斯法议案,并且,这位民主党议员认为这项法律应该由司法委员会审议。谢尔曼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财政委员会更适合主导这项审议工作,对此,双方展开了争论。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最终,反托拉斯法案被搁置了,再没有人来提及这项法案。尽管谢尔曼积极推进议案的审议进程,但令人遗憾的是,美国国会并没有对谢尔曼所提出的反托拉斯议案作实质性处理。
1889年,约翰·谢尔曼继续推进反托拉斯议案的审议。当时,在审议过程中,主要聚集在美国国会规制托拉斯的宪法依据问题,谢尔曼力图将国会的反托拉斯规制权的宪法依据定位于国会征税权。即便如此,在美国第50届的国会上,谢尔曼所提出的反托拉斯议案没能获得通过。
在美国第51届国会上,谢尔曼重新提议反托拉斯法案。在提议过程中,谢尔曼重申了国会规制托拉斯的主要宪法依据为征税权的观点,同时,他对州际商业与贸易规制这一权源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认可。当其他人对该项法案提出质疑的时候,谢尔曼对法案内容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说道:“法案并没有提出新的法律原则,法案仅仅运用了普通法援助,而这些援助下所规制的行为本来就是无效的。另外,这项法案不影响那些自由、公平的贸易行为,只会对那些阻碍竞争,限制贸易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规制。”谢尔曼的辩护,使得美国国会开始对反托拉斯法案给予重视,并开始将关于这项法案的讨论提上了议程。
1890年3月25日开始,美国参议院就谢尔曼所提出的议案进行讨论,最终,议会通过了谢尔曼的反托拉斯议案。由于这项议案是由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所提出的,美国当即决定以谢尔曼的名字命名,因此,这项议案也被称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内容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一共8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第一条规定,凡是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行为,违者处以五千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一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罚;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被认为是刑事犯罪,一旦确定下来,处罚将与第一条相同。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正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三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区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第四条授予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本法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出在该案中公正的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条依据本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尚在审理中时,若该案的公正判决需其他人出庭时,不管其他人是否居住在该法院所在区内,法院都可将其传讯。传票由法院执行官送达。
第六条依据本法第一条的契约,联合、共谋所拥有的财产,若正由一州运往另一州,或运往国外时,将予以没收,收归国有,其程序与没收、扣押违法运入美国财产的程序相同。
第七条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第八条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的损害时,美国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其代理机构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起诉,不论损害数额大小,一律予以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
第九条本法提到的“人”,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准州法或外国法律成立的,经上述法律授权的现存公司及联合会。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同时,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
意义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它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是,和任何一项法案一样,它也存在一些漏洞: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中,所使用的一些措辞显得十分含混和笼统,比如“贸易”、“联合”、“限制”等这些关键词语意义不明确,这无疑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另外,在美国的历史中,《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还常常被法院用来反对工会组织或者是镇压工人运动。即使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瑕不掩瑜,其对美国社会以及经济的重大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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