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档。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档。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档。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撤回。
第十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档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式样、户外广告登记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户外广告登记的实施程序,除适用本规定的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它规章、规范性档中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失效。
二、户外广告登记流程
三、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样本
户外广告合同
广告主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发布广告牌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布
户外广告,发布期为年。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若甲方在合约到期前有续约的意向,须在年月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告之,否则乙方有权自行招商。
二、户外广告媒体形式、规格、地点等要求
1.媒体形式:
2.数量:
3.发布地点:
4.交付时间:甲方于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样稿和MO盘;乙方需在收到样稿和MO盘后, 天内向甲方递交喷绘小样,以便甲方确认。
5.喷绘画面有效尺寸:
6.材料要求:
7.质量要求:灯布喷绘清晰、颜色均匀无色差(至少保证一年不褪色) ;画面拼接处平整、对齐,没有明显的画面拼接痕迹;有足够的亮度、整体亮度均匀。
8.乙方保证每天夜间亮灯小时。
三、广告采用甲方提供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
四、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画面最终以工商等政府部门批复为准。
五、广告验收:甲方接乙方发布通知单后,甲方须在内对广告位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是否合格。如广告未达到合同质量要求(按合同条款二内所有条款要求),乙方须重新制作,若甲方未按期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六、广告费用:RMB元/年(),此款项包括一年的广告发布费、画面制作费、电费、维修费、日常保养费等。
七、甲方每年分期支付乙方广告费用,付款方式如下:
1.第年
(1) 第一期,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后, 天内支付乙方第 年广告费用总金额的 %,计人民币() ;
(2) 第二期,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 天内支付乙方广告费用总金额的%,计人民币()。
八、乙方负责广告的安全、养护和维修。一般故障的,乙方应在小时内修复(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较重故障的,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如遇画面更换或发生故障等情况引发发布时间损失的,在合约期满后,乙方同意照实顺延。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按《合同法》(经济合同仲裁或法院起诉)。
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所必须的文件和有效证明,乙方负责办理户外广告各类审批手续。
十一、乙方不得在广告发布前擅自将甲方提请发布的广告内容告知与发布业务无关的第三方。
十二、因广告牌脱落、损坏等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未按合同支付广告费用,除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外,并应支付乙方拖欠天数的违约金元/天计。
2.乙方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对广告进行修复的,广告发布时间顺延,无法顺延的按延误时间抵扣退还甲方相应的发布费。
3.乙方承诺该户外广告除不可抗力的因素(遇市政动迁等政府干预或自然灾害等,而影响广告发布)外,不存在拆除的可能性。若遇市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乙方不负违约责任,双方应按已发布广告天数,按日结算,多退少补。
十四、甲方有权监测广告发布情况。
十五、乙方需在每月的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的监测报告。
十六、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七、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应服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委托代理人在本合同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