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什么叫绿卡
绿卡是给外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持有绿卡意味着持卡人拥有在签发国的永久居留权。“绿卡”一词起源于美国,由于最早美国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是一张绿色的卡片,所以叫绿卡。后来随着时代的变化,永久居留许可证的版本设计也经过了多次更新,很多都不再是绿色的,但是“绿卡”这个名称一直沿用了下来,人们将其他国家的永久居留许可证也称为“绿卡”。
绿卡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申请人通常需要在申请国有固定工作或有配偶子女定居。申请成功后,有关部门将给申请人发放绿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就拥有了在申请国永久居住、自由出入国境及其他和该国公民一样的福利和待遇。不同国家对绿卡的申请及申请成功后享受的权利和待遇的规定都会有所不同。比如,美国绿卡的有效期是10年,到期前要进行更换,而新西兰的有效期是两年,而且在这两年之内每年都要住够184天,两年满后,再申请办理永久的。
高空坠物为什么要“连坐”惩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俗称的“高空坠物连坐法”。那么高空坠物伤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为什么要实行“连坐”呢?
法律专家认为,“高空坠物连坐法”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救济,实行一种社会正义,一个人在外面行走,忽然被从空中掉下来的东西砸死了,他的子女、父母及其他亲人都需要照顾,所以要让潜在坠物者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救济;二是预防,让这条法律发挥一种教育作用,面对高空坠物频发的现实,让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以及楼上的住户等建筑物的使用者,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等义务,避免物品从高空坠落伤人。
劝酒会不会触犯法律
在我国的酒文化中,劝酒也是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作为东道主,往往将敬酒、劝酒作为一种礼仪。但是如果劝酒过度引发人身损害,劝酒者就会触犯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造成饮酒人人身损害及导致发生次生危害,如打人、砸东西、醉驾等,劝酒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如果强迫性劝酒行为导致饮酒人死亡的,酒会的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参加酒会的人员除了不能过度劝酒外,还有劝阻特殊人员,如不宜饮酒的病人及驾驶人员饮酒及酒后驾驶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劝阻义务,就要承担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饮酒人不听劝阻,同饮者则可免责。
两个人同时申请同一项专利应该授予谁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一项制度。专利权的申请遵循四个原则:形式法定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但是如果恰好两个人同时申请同一项专利,那么这项专利应授予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在4S店试乘中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大多数汽车4S店为了吸引购车者,都会推出试乘试驾活动。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前,也想对汽车进行试驾。但是在试驾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如果试驾者在试驾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的,而车辆又没有投保,那么其中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4S店承担;如果车辆已投保的话,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下的损失由试驾者和4S店根据双方过错分担。
鉴于试驾的风险性,消费者在试驾时,一定要按经销商规定的路线驾驶,一切行动听指挥,小心谨慎。如果技术不熟练,最好不要独自驾驶,应由技术熟练的人员陪驾,尽量避免事故。
“打假”获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般来说,打假者往往会获得造假商家一定额度的惩罚性赔偿。那么这种赔偿性的收入需要缴税吗?
“打假”收入不用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共有11项,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11项中,不包括“打假”所获赔偿。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媒体专门声明:“凡属个人‘打假’所获赔偿,都应免缴个人所得税。”
遮挡别人的阳光违法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别的建筑物遮挡住自家房子采光的情况。其实,建筑物遮挡别人的阳光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为保证公民的采光权,住建部也出台了相关规范,要求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无疑是受到了侵害。
未签字已履行的合同有效吗
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内容是要求李某在一周内给王某发一车苹果,货到付款。王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李某因当时有事没有签字,但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王某发了货。可是后来,王某却以李某没在合同上签字为由,拒绝付给李某货款。那么,像这种没有签字却已履行的合同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这一规定,没有签字却已履行的合同是有效的。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路途遥远或者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不在,而合同又不得不马上履行的情况。而对方当事人则可能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履行合同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提出解约或不承认合同成立。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会本着公正与鼓励交易的原则,采取保护已履行主要义务一方合法权益的做法。
拾到东西归还可以索取报酬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权属规定非常明确。其中,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德国法律规定,拾得物的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的,拾得人获得的报酬为拾得物价值的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是拾得物品价值的十分之三。而日本则是不少于拾得物价值的5%,不高于20%。